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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鹽城師范學院畢業論文論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學生姓名龔丹丹學 院法政學院專 業法學(法務會計)班 級2013級(3)班學 號13123309指導教師唐衛華2017年6月2日目 錄誠信承諾書1 畢業論文2-10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2一、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概述2(一)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2(二)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和特點3二、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主體3(一)污染者3(二)國家4(3) 保險人4 三、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5(一)墨西哥灣漏油案件責任分析5(二)日本核泄漏案件分析6(三)我國渤海灣溢油案件分析6 四、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7 (一)早期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

2、則概述7 (二)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發展7 五、中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現狀和完善8 (一)中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現狀和缺陷8 (二)中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完善9參考文獻10開題報告表11中期檢查表16 答辯記錄表17成績評定表20歸檔材料第1頁開始誠信承諾書本人作為論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一文的作者,鄭重承諾:一、本論文是我在導師的指導下,參考相關文獻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獨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獻資料和相關數據,都是真實的,并均準確地標明其來源;除標明來源的內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開發表的作品內容、學術成果、學術觀點和數據。二、我保證本論文中沒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3、教育部令第34號)規定的任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若有違反,本人自愿接受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任何處理,承擔取消論文成績、取消學位申請資格、交回并注銷學歷學位證書、撤銷學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學生簽名:2017年6月2日行距22磅宋體 小四 加黑論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摘 要 隨著我國生態文明戰略的推進和環境保護意識的加強,跨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成為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從墨西哥灣漏油案件、日本核泄漏案件、我國渤海灣溢油案件進行分析,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由污染者、有關國家和相關保險人承擔,但應根據承擔責任的主次不同和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4、由早期的嚴格責任原則向多元化的過錯責任原則發展。我國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存在歸責原則不統一、賠償范圍狹窄、免責事由規定不統一和索賠時限過短,應該在歸責原則、賠償范圍、免責事由和索賠時限等方面加以完善。關鍵詞 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Abstract With the strengthening of China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strategy to promote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ross-border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becomes t

5、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rom the Gulf of Mexico oil spill cases, Japan nuclear leak case, Chinas oil spill in the Gulf of Bo hai to analyze the case, compensation for pollution damage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borne by the central international, relevant c

6、ountries and the insurer, but should be treated according to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responsibility is different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by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to the early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faul

7、t liability. There are diversified liability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our country is not unified imputation principle, scope of compensation Narrow exemption provisions are not unified and claim time is too short, should be in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scope of compensation, to

8、 perfect the excusatio and claims the time limit and so on.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一、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概述 (一)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 損害責任(liability of damage),全稱為“損害性后果是由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產生的所要承擔的責任”,有的學者稱為“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有的學者稱為“活動合法但造成了跨界損害”。因此,所謂“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即指進行了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的國

9、家或其他主體造成了跨界損害結果應承擔的賠償責任。1 (二)國際環境損害賠償的性質和特點進行了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的主體造成了環境損害,就應該承擔責任,但目前為止理論界對于它的性質、特點還沒有形成共識。有些學者將該責任稱為“責任是由不安全活動產生的”或“極度不安全活動產生的責任”,也有些學者稱之為“行為合法但仍要承擔責任”,但是國際法委員會采用了“進行了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的國家或其他主體造成了跨界損害結果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說法,理由是國際法委員會意識到采用“責任是由危險活動產生的”的說法,范圍相對狹隘,一些危險性小、無危險而國際法沒有禁止的情形就不被包括在內。同時,之所以不采取“責任是不是合法

10、行為造成的”是因為分辨合法的標準不明確。環境損害引起的國際賠償責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與傳統的國際法框架有很大不同,凸顯出與眾不同。第一,是進行了國際法不加禁止活動造成跨界損害結果產生的責任。與傳統國際責任相比,它不要求其活動必須具備非法性。第二,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缺一不可。也就是說,既要存在損害行為,又要求產生了損害結果,否則不能確定責任成立。第三,主觀方面不要求主體主觀上一定存在過錯。雖然傳統的國際法律,大多采用過錯原則,但是在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中,只看結果。第四,賠償是其一般責任承擔方式。當今國際社會尚未確立統一的規則。實踐中,通常是加害方向受害方提供物質上的補償,一般不涉及精神賠償及

11、限制主權。二、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一)污染者代寫各專業碩博學位論文,代寫代發CSSCI、北大核心論文,合作加QQ:97079517、 97079518 ; 微 電同號:1580 1280 825。淘寶交易,安全無憂。CSSCI來源期刊:電子政務、漢語學習、會計與經濟研究、現代中文學刊、甘肅行政學院學報、天津體育學院學報民族學刊、大學教育科學、金融論壇、南方經濟、東北亞論壇、寧夏社會科學、法商研究、云南社會科學、人文雜志、甘肅社會科學、東北大學學報、自然資源與環境。審稿周期:35-90天辦結查稿。北大核心期刊:西安理工大學學報、心理與行為研究、統計與信息論壇、人口與發展、廣西民族大學學報.

12、哲學社會科學版、南昌大學學報理科版、現代法學、江西財經大學學報、武漢金融、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成人教育、中國科技翻譯審稿周期:35-90天辦結查稿。普刊:中國新通信、蘭臺內外、中國多媒體與網絡教學學報、農村科學實驗、今日財富、心血管外科中國結合醫學、經貿實踐、語文課內外、記者觀察、新課程、現代職業教育、建筑與裝飾、畜牧獸醫科學、化工管理、魅力中國、人力資源管理、新教育時代、心理月刊等300多家國家級、省級普刊。審稿周期:1-7天辦結查稿。根據基本認識,污染者一般是對環境產生惡劣影響,使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的人。作為環境的破壞者污染者首先肯定要承擔責任。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歐共體頒布了第一個環

13、境行動計劃確立了污染者承擔原則,規定歐共體內所有成員國都要遵守污染者付費原則。1986年單一歐洲法確立了三個原則,污染者承擔原則、控制原則和防微杜漸原則。1990年海洋油污防范與合作公約規定了污染者要承擔責任。1992年里約宣言稱污染者原則上要賠償。里約熱內盧宣言也抽象的表達了污染者賠償原則。1992年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同樣規定了污染者賠償原則。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發生的托利.坎利榮號油輪污染事件,巨額賠償就由污染者來承擔了。綜上所述,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承擔主體就是污染者,誰污染,誰承擔。 (二)國家關于核能損害的國際公約,主要包括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關于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

14、約、布魯塞爾核動力船舶經營人責任公約、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及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維也納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等。從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經營人通常是第一責任人,但承擔的責任有限,核設施所在國承擔補充責任。經營人和該國政府都無法償清所有債務,那么可以根據公平原則由各締約方分攤。關于油污損害領域的民事公約,主要體現在1969年國際油污侵害民事責任公約及1976、1984、1992年的附加議定書和1971年關于設立油污侵害賠償國際基金的國際公約。國際石油污染案件,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可想而知,船舶所有人資金有限,無法及時給予受害人足夠的補償。后來又制定了關于設立油污侵害賠償國際基金的國際公約,以防

15、污染者無力賠償,基金來支付。基金大會確定基金只支付可以計算的經濟損失。有關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二十世紀八十年代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及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所造成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問題議定書。如果造成侵害結果的加害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者可隨意向任一加害人或者所有侵害者要求賠償。從上述特定領域規定看出,個體經營者先承擔有限的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國家或者基金來補償。 (三)保險人不難看出除了一般主體外,保險人、基金在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面作為特殊主體出現。巴黎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和補充協議布魯塞爾公約、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維也納

16、公約等都規定操作者要承擔侵害賠償責任,其他主體則不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經營者只承擔小部分的嚴格責任,并不是要承擔全部。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落實損失分配草案,建立了額外資金保證機制。它們通常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油污侵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了必須購買保險,但苦于油污損害后果太嚴重。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又制定了公約基金。基金是一種很特殊的存在,它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責任。污染者應及時充分補償受害方,但對于例外情況,基金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污染者、控制者、污染者所屬國、經營者、保險人、基金等都有可能成為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但他們承擔責任的主次不同應加以區分,還要根據實際情況

17、區別對待。三、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 (一)墨西哥灣漏油案件責任分析在二十一世紀初,美國發生了大規模的鉆井平臺石油泄漏事故,從而造成井噴,人員失蹤。此次事故也是迄今為止第一次超過500米以上深海原油泄漏事件。事故造成以每天12000桶到19000桶的原油向墨西哥灣流淌。此次事件牽涉主體比較多,下面通過分析確定哪些主體需承擔責任。首先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分析,在墨西哥灣“深水地平線”事故中將作業者認定為責任主體。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泄漏事故不同于一般事故,一旦發生,后果不堪設想。從直接對象出發,作業者首先要承擔責任。因墨西哥灣原油泄露造成了

18、重大環境污染,給周邊大量企業以及居民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作業者首先要承擔責任。那問題在于母公司是否也要承擔責任?在墨西哥灣石油污染事故中,BP集團的美國子公司被認定為責任主體。考慮到他的子公司有足夠的能力承擔責任,所以沒有要求母公司承擔。但隨著各國對生態環境的重視,未來可能出現要求母公司也承擔責任的情形。2 其次,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責任主體地位時,更多考慮誰是真正的控制者,因為現在的石油開采形式比較豐富,經營者未必就是開采者。從受益原則考慮,充分保護受害者權益,在對外責任承擔上還是應先由作業者承擔海上鉆井平臺石油污染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對內作業者再依據合同向承包商追償。

19、最后,“污染者付費”原則并不是沒有漏洞的。它確認的范圍較小,一旦污染者沒有能力補償受害者全部損失,而其他污染者又可以規避責任,受害者的利益將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所以,“受益者負擔”原則,應當引入到溢油事故損害賠償之中。因此,墨西哥灣原油泄漏事件中美國政府從石油開發中獲得巨大利益,應當承擔起補充責任。綜上所述,此次石油泄漏事件中,作業者要承擔首要責任,承包商也要承擔責任,其他得到好處的如美國政府要承擔補充責任。 (二)日本核泄漏案件分析2011年3月11日13點左右,日本本州島發生了比較嚴重的地震,引發了大海嘯,造成5臺核電機組主動停堆,此種福島第一核電站1、2號核電機發生核走漏,周邊20公里內

20、居民被疏散。像核輻射這種大型的活動并不局限于本國境內,全球很多國家和區域人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跨界交通運輸,如鐵路、民航、海上運輸、跨國聯運和煤油運輸方面,通常由營運人直接承擔有限補償責任。核事變責任是在國度和營運人雙重責任上創立的。我國與日本隔海相望,此次事故對我國的生態環境和人民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影響,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環境安全,構成嚴重的侵權行為。但后來日本當局無視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相關規定,無視中日之間形成的友好互助協議,徑自排出大量核廢水,不但挑戰了我國的權威,并且損害了我國人民健康權、知情權。日本的種種行為反映其主觀上也存在過錯,是以國際環境侵權完全成

21、立。焦點在于日本未向我國提前傳達、討論的情況下,私自向太平洋倒入11500噸核廢水,這種行為勢必對我國的海洋環境、空氣環境以及我國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很大影響。另外,日本政府對本國企業也存在監管不力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3因此,在日本核泄漏事件中,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營運者首先要承擔責任,其次日本當局主觀上存在過錯,也要承擔補充責任。 (三)我國渤海灣溢油案件分析2011年6月初,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有限公司互助開拓的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件。因為渤海是半封鎖海疆,溢油勢必會恒久影響海洋生態系統,并且直接侵害環渤海的遼寧、河北、山東、天津海疆的捕撈業、養殖業、旅游業等相關企業的生產和人民的

22、日常生活。4首先,它應承當行政責任。按照海洋煤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及作業者在生產活動中發生石油溢出、石油泄漏等重大污染事故時,應迅速采取圍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減緩和清除污染。發生大量石油溢出、石油泄漏和井田噴出等重大油污染事故,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立即準備方案控制石油泄漏防止污染擴大,承受有關部門的調查等待處理。”美國康菲公司本來應當立即把事件發展情態報告給中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但中海油和康菲公司隱瞞事故,直到媒體曝光才不得不承認,很顯然康菲中國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所以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其次,它構成民事侵權仍要承擔責任。此次污染事件事態影

23、響較大,給沿海企業和居民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生命健康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理應承擔民事責任。最后,由于此次事件損失了大量財產,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所以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通過上述三個典型案例分析可知,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是根據相關原則來確定的,如污染者負擔原則、受益原則,個案又有所不同,還要看其他主體是否存在過錯,特殊情況下也要承擔責任,如第二個案例中,日本政府要承擔補充責任。四、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國際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一直都是法學界的重點關注問題,至今沒有確定的結論。當今社會主要有三種看法,即歸責原則只有過錯原則,否決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反對以結果為唯一的

24、判斷標準;與前一看法正相反,主張環境損害的國際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只有嚴格責任原則,即只看是否產生了損害結果,造成了損害后果就要承擔責任;5第三種看法比較溫和,他們覺得并不只有嚴格責任,還可能存在其他原則,如過錯推定原則。 (一)早期國際環境損害責任歸責原則概述早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前,就有相關國際條約涉及歸責原則。如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核動力船舶營運人雙重責任條約和維也納侵害民事賠償責任公約剛開始都規定第一責任人是營業運作的人,承當損害后果的賠償責任,國家在其無力償還時承擔補充責任。國際油污侵害民事責任公約也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防止傾覆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把“不侵害跨界環境責任原則”確認為

25、公約的一項基本原則。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只提出了環境損害的國際賠償的概念,但沒有確定歸責原則。隨后的空間實體造成損失的國際責任公約實時填補了這一漏洞。公約第二條確定了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另外,在多邊性條約方面,有關于因勘探和開發海底資源造成污染侵害的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也是嚴格責任原則。實踐中特雷爾冶煉廠案和科孚海峽案,特雷爾冶煉廠案中的歸責原則是產生了侵害結果就要承當責任原則,科孚海峽案中沒有明確適用了哪一歸責原則。綜上所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前,歸責原則并不統一,有的適用嚴格責任,有的適用過錯責任。6 (二)國際環境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 二十世

26、紀七十年代,國際法委員會有成員提出把嚴格責任作為備選,其后又有人提出把嚴格責任當作一般性概念,但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對。7兩邊爭議的核心在于,違背預防國際環境損害的義務與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系?不贊同者認為把預防當做義務過于苛刻,沒有履行預防義務就被認定為違法。但國際違法行為是指對國際習慣法或條約的違反。國家違法要承擔的是國家責任,環境侵害的國際賠償責任承擔的是進行了國際法沒加禁止的活動。很明顯二者針對的對象差異。若是把預防義務作為歸責原則,那么國家沒盡到預防使命就會構成國際非法行為,合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很明顯不符合國際法的一般法律理念。2001年預防草案二次通過后,委員會從頭把重點放在侵

27、害責任上。既然不好確定誰來擔責,那么就換個角度想問題,因為一般造成環境的國際侵害損失較大,那么可以在參與者中分配損失。于是在2003年有了關于侵害活動引起跨界侵害所造成損失分配的法律規制第一次報告。報告對嚴格責任做了詳細說明。2004年草案通過。這一轉變折射出環境侵害的國際賠償責任的最新發展動向:再不糾結去戰勝理論、觀點上的艱難,而是重點辦理現實問題。另外,在環境侵害的國際補償責任范圍內,并沒有說只要有侵害結果就要承當責任,并不是唯一。奧本海國際法稱那種情況應該不是絕對的,一個原則就可以適用所有情況,還是要看實際情況。過錯推定原則似乎還沒有出現過,但有過運用。巴爾塞議定書的第六條但書條款可以看

28、出確立了過錯推定原則。與意大利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進行比較,可以看出采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是說雖不是它的義務,但仍應該采取措施防微杜漸。只要有侵害結果就要承當責任,如果有免責事由,過錯仍然可能成為嚴格責任的組成部分。基輔議定書也有這方面的體現。從上面可以看出,過錯推定原則并沒有確定成為國際法一項一般原則,但實務中的確有所運用。綜上所述,世界環境傷害補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應是多元化的,即采取嚴格責任、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歸責體系。五、中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現狀和完善 (一)中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現狀和缺陷當前我國的環境民事法律責任制度著重處理環境侵權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問題

29、,但對環境的破壞,現在的法律責任機制還不健全,從而影響環境的恢復。相關法律有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雖然有海洋環境法規定了“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品、海洋保護區,影響惡劣的,損失財產重大的,依法應承當賠償責任”,從這個條文可以看出,它只要求肇事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對于環境造成的傷害沒有提到。大量的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由政府承擔,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同時,污染的企業將修復責任轉嫁到政府,導致企業不重視環保和放任污染的發生,導致中國環境治理中的治不勝治,防不勝

30、防的被動局面。8追究它的根本原因在于污染者和破壞者未能真正承擔起治理其污染或破壞的環境責任。但這些法律規定不統一,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困難。9目前中國的法律大多只是規定對受害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鮮有法律考慮到環境受到傷害的修復。且賠償范圍狹隘,責任限定規制薄弱,關于免責事由規定有分歧,索賠時限與環境受到傷害的特點不能同步。10(二)中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完善 1.統一歸責原則 統一相關法律中關于歸責原則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比較合適,即只要發生了侵害結果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污染者或者其他實體承擔首要賠償責任,在污染者無法償還所有賠償時國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

31、而及時有效地賠償受害者,減少損失。在造成國際環境損害結果時,先由直接損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直接侵害者無力承擔全部責任時,再由國家或者基金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明確責任分配規則,避免互相推諉,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時充分的保護。有了統一的歸責原則,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我相信受害者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對于環境的影響也可以縮小。 2.拓寬賠償范圍 從我國現存的法律來看,對環境損害賠償范圍過于狹隘,只看到了給人帶來的影響,沒有過多的考慮環境本身的特點,不能保證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得到充分的賠償。這種思維模式帶來的相應影響就是注重人的損失,忽略環境自身的價值,環境得不到補償,破壞嚴重的很難恢復。人類賴

32、以生存的環境得不到恢復,那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類勢必也會受到影響。拓寬賠償范圍很有必要。因此我們應基于環境侵害的自身的特點潛伏性對環境侵害補償范圍進行適當的擴大,首先肯定要補償受害者的直接損失,然后還要想到造成的環境損害并不是短期就能恢復的,是以應增加環境修復的投入,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3.完善免責事由在不可抗力方面,不可抗力一般有自然災害和社會動亂,即使如此,仍沒有統一的規定。建議有關法律增補不可抗力的免責標準,同時也要看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若在不可抗力的情況發生后,不采取緊急措施而放任環境損害也要承擔責任。第三方過錯免責一般有故意、過失和重大過失。但相關法律沒有區分明確,導致實務適用困難。因此,應明確區分何種情況適用第三方過錯免責。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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