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A 802-2014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相比于《GA 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
機動車分類細化:2014版標準對機動車的分類進行了更加細致的劃分,新增或調整了一些類別,以更準確地反映市場上機動車類型的多樣化發展。例如,可能對新能源汽車、特殊作業車輛等類別進行了明確界定和補充。
-
術語更新:隨著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的需要,一些老舊術語被替換或新增了更符合當前情況的術語。這有助于提高標準的時效性和適用性,減少理解和執行過程中的歧義。
-
定義明確化:對于某些機動車類型的定義,2014版標準提供了更為精確和全面的描述,確保各類機動車的界定清晰無誤。這有助于管理部門、生產商以及消費者在實際操作中能夠準確識別和歸類機動車。
-
技術參數調整:鑒于技術進步和安全標準的提升,新版標準可能對部分機動車的技術參數、安全性能指標等方面的要求進行了修訂,以適應更高的安全和環保標準。
-
新能源車輛納入:鑒于新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2014版標準很可能專門針對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等新能源車型制定了相應的分類和定義,反映了對這一新興領域的重視和規范。
-
國際接軌:為了與國際標準和慣例保持一致,新版標準可能參考并采納了部分國際上通用的機動車分類和術語定義,增強我國機動車標準的國際化水平。
這些變化旨在更好地適應機動車行業的快速發展,提高管理效率,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同時為新能源汽車等新型車輛的發展提供規范指導。
如需獲取更多詳盡信息,請直接參考下方經官方授權發布的權威標準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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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
前
言
本標準的第4、6、7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802—2008《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與GA802—200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增加了“道路車輛”的術語和定義(見3.1)
——修改了“機動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2,2008年版的2.1);
——修改了“汽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3,2008年版的2.2);
——修改了“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
——增加了“中置軸掛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4.2);
——修改了“半掛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4.3,2008年版的2.5.2);
——增加了“汽車列車”、“乘用車列車”、“貨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中置軸掛車列車”、“半掛汽車列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6,2008年版的2.4);
——修改了“有軌電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8,2008年版的2.3);
——修改了“特型機動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9,2008年版的2.8);
——增加了“拼裝車”、“非法改裝車”的術語和定義(見3.12、3.13);
——修改了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中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說明(見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機動車實車的車長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的公差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規定(見表1的注c)
——增加了“面包車”、“專用校車”、“車輛運輸車”、“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中置軸掛車”、“車輛運輸半掛車”等機動車結構術語的說明(見表2);
——修改了“普通客車”、“專用客車”、“廂式貨車”、“倉柵式貨車”、“集裝箱車”、“特殊結構貨車”、“自卸貨車”、“廂式全掛車”、“倉柵式全掛車”、“自卸全掛車”、“廂式半掛車”、“倉柵式半掛車”、“自卸半掛車”、“低平板半掛車”等機動車結構術語的說明(見表2,2008年版的表2);
——增加了“貨車、全掛車和半掛車的載貨部位為非欄板結構時,若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結構術語確定為‘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規定(見表2的注c);
——修改了機動車的使用性質分類(見6.1,2008年版的第5章);
——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修改了“運送幼兒”、“運送小學生”的說明,增加了“運送中小學生”、“運送初中生”的說明,刪除了“其他校車”的說明(見表3,2008年版的表3);
——增加了“生產經營性車輛”的說明(見表3的注a)。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劉雪梅、張軍、李毅、孫巍。
本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類型分類的規格術語、結構術語及機動車使用性質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道路車輛roadvehicle
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載運人員、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法律允許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2機動車motorvehicle
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有軌電車、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但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
3.3汽車
automobile
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
——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物品);
——牽引載運貨物(物品)的車輛或特殊用途的車輛;
——專項作業。
本術語還包括:
a)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
b)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c)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GB7258—2012,定義3.2]
3.3.1載客汽車passengervehicle
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汽車。
[GB7258—2012,定義3.2.1]
3.3.2載貨汽車
goodsvehicle
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或牽引掛車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車。
[GB7258—2012,定義3.2.2]
3.3.3專項作業車
specialmotorvehicle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專項作業的汽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掃路車、吸污車、鉆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但不包括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車。
[GB7258—2012,定義3.2.3]
3.4掛車
trailer
設計和制造上需由汽車或拖拉機牽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無動力道路車輛,用于:
——載運貨物;
——特殊用途。
注:改寫GB7258—2012,定義3.3。
3.4.1全掛車
draw-bar-trailer
牽引桿掛車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兩根軸的掛車,具有:
——一軸可轉向;
——通過角向移動的牽引桿與牽引車聯結;
——牽引桿可垂直移動,聯結到底盤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GB7258—2012,定義3.3.1]
3.4.2中置軸掛車centreaxletrailer
均勻受載時掛車質心緊靠車軸位置,牽引裝置相對于掛車不能垂直移動、與牽引車連接時只有較小的垂直載荷作用于牽引車的掛車。
[GB7258—2012,定義3.3.2]
3.4.3半掛車
semi-trailer
均勻受載時掛車質心位于車軸前面,裝有可將垂直力和/或水平力傳遞到牽引車的聯結裝置的掛車。
[GB7258—2012,定義3.3.3]
3.5汽車列車
combinationvehicles
由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牽引掛車組成的機動車,包括乘用車列車、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
[GB7258—2012,定義3.4]
3.5.1乘用車列車
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
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GB7258—2012,定義3.4.1]
3.5.2貨車列車
goodsroadtrain
貨車和牽引桿掛車或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GB7258—2012,定義3.4.2]
3.5.2.1
全掛汽車列車
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
牽引桿掛車列車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
全掛拖斗車
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
貨車和牽引桿掛車的組合。
[GB7258—2012,定義3.4.2.1]
3.5.2.2
中置軸掛車列車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
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GB7258—2012,定義3.4.2.2]
3.5.3半掛汽車列車
articulatedvehicle
鉸接列車
articulatedvehicle
半掛牽引車和半掛車的組合。
[GB7258—2012,定義3.4.3]
3.6摩托車motorcycleandmoped
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
a)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b)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c)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d)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
[GB7258—2012,定義3.5]
3.7輪式專用機械車
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
輪式自行機械車
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
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20km/h的輪式機械,如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但不包括叉車。
[GB7258—2012,定義3.7]
3.8有軌電車
tram
以電動機驅動,有軌道承載的機動車。
3.9特型機動車
specialsizevehicle
質量參數和/或尺寸參數超出GB1589規定的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
[GB7258—2012,定義3.8]
3.10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
roadtractor
手扶拖拉機等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20km/h的輪式拖拉機和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3.11車輛類型vehicletype
根據機動車規格術語和機動車結構術語確定的機動車分類。
3.12拼裝車illegallyassembledvehicle
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或者使用了報廢機動車的發動機(電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等五大總成之一組裝的機動車。
3.13非法改裝車illegallyretrofittedvehicle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改變了已認證或者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機動車。
4機動車規格術語
機動車規格術語見表1。
表1
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
分類
說
明c
汽車
載客汽車a
大型
車長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數大于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
中型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為(10~19)人的載客汽車
小型
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
微型
車長小于等于3500mm且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載客汽車
汽車
載貨汽車
重型
最大允許總質量(以下簡稱“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
中型
車長大于等于6000mm或者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低速貨車
輕型
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低速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下同)
微型
車長小于等于3500mm且總質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低速汽車
三輪
(三輪汽車)
以柴油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總質量小于等于2000kg,長小于等于4600mm,寬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其中,采用方向盤轉向、由傳遞軸傳遞動力、有駕駛室且駕駛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間的,總質量小于等于3000kg,車長小于等于5200mm,寬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三輪汽車不應具有專項作業的功能
低速
(低速貨車)
以柴油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總質量小于等于4500kg,長小于等于6000mm,寬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m,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低速貨車不應具有專項作業的功能
專項作業車
專項作業車的規格術語分為重型、中型、輕型、微型,具體參照載貨汽車的相關規定確定
有軌電車
有軌電車的規格術語參照載客汽車的相關規定確定
摩托車
普通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者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mL的摩托車
輕便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發動機驅動,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車
掛車
b
重型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掛車
中型
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掛車
輕型
總質量小于4500kg的掛車
a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記載的乘坐人數為區間的國產載客汽車(包括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上記載的乘坐人數上限確定其規格術語。乘坐人數包括駕駛人。
b不適用于設計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機牽引的掛車。
c機動車實車的車長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其他技術資料記載的機動車車長的公差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5機動車結構術語
機動車結構術語見表2。
表2
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
分類
說
明
汽車
載客汽車
普通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面包車
雙層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雙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臥鋪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單層地板,一廂或兩廂式結構,安裝臥鋪的載客汽車
鉸接客車
車身為長方體或近似長方體,單層地板,由鉸接裝置連接兩個車廂且連通,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轎
車
車身結構為兩廂式且乘坐人數不超過5人,或者車身結構為三廂式且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
面包車
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發動機中置(指發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寬高比(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0,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
專用校車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載客汽車
專用客車
需經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載運人員(通常為特定人員)的載客汽車,如囚車、殯儀車、救護車、客車整車改裝的運鈔車等,包括旅居車、乘坐人數大于6人的專用汽車(如電力工程車),但不包括專用校車
無軌電車a
以電動機驅動,與電力線相連,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道路車輛
越野客車a
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者兩廂式,所有車輪能夠同時驅動,接近角、離去角、縱向通過角、最小離地間隙等技術參數按照高通過性設計的載客汽車
載貨汽車
b
普通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的載貨汽車(包括具有隨車起重裝置的欄板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廂式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廂體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廂體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
倉柵式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且與駕駛室各自獨立的載貨汽車;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
封閉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成一體,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
罐式貨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罐體的載貨汽車
平板貨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的載貨汽車
集裝箱車
載貨部位為框架結構,專門運輸集裝箱的載貨汽車
車輛運輸車
載貨部位經過特殊設計和制造,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載貨汽車
表2
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續)
分類
說
明
汽車
載貨汽車
b
特殊結構貨車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專門運輸特定物品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車輛運輸車。如:混凝土攪拌運輸車
自卸貨車c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載貨汽車
半掛牽引車
不具有載貨結構,專門用于牽引半掛車的載貨汽車
全掛牽引車
不具有載貨結構,專門用于牽引全掛車的載貨汽車
專項作業車
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非載貨專項作業車)
不具有載貨結構,或者雖具有載貨結構但核定載質量小于1000kg的專項作業車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載貨專項作業車)
核定載質量大于等于1000kg的專項作業車
摩托車
二輪摩托車
裝有兩個車輪的摩托車
正三輪載客摩托車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具有載客裝置的摩托車
正三輪載貨摩托車
裝有與前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后輪,具有載貨裝置的摩托車
側三輪摩托車
在二輪摩托車的右側裝有邊車的摩托車
全掛車
普通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全掛車
廂式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全掛車;廂體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
倉柵式全掛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全掛車;載貨部位的頂部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
罐式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全掛車
平板全掛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的全掛車
集裝箱全掛車
載貨部位為框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廂的全掛車
自卸全掛車c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全掛車
旅居全掛車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全掛車
專項作業全掛車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全掛車
中置軸掛車
中置軸旅居掛車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中置軸掛車
中置軸車輛運輸車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并裝雙軸框架式中置軸掛車
中置軸普通掛車
中置軸旅居掛車和中置軸車輛運輸車以外的其他中置軸掛車
半掛車
普通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欄板結構的半掛車
廂式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廂體結構的半掛車;廂體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
倉柵式半掛車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倉籠式或柵欄式的半掛車;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
罐式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封閉罐體結構的半掛車
平板半掛車
載貨部位的地板為平板結構且無欄板的半掛車
集裝箱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框架結構且無地板,專門運輸集裝箱的半掛車
自卸半掛車c
載貨部位的結構為欄板且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的半掛車
低平板半掛車
采用低貨臺(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輪胎規格最大為8.25-20(8.25R20)、與牽引車的連接為鵝頸式,且車長大于等于13m時車軸為軸線結構(一線二軸或二線四軸等)的半掛車
表2
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續)
分類
說
明
半掛車
車輛運輸半掛車
載貨部位經過特殊設計和制造,專門用于運輸商品車的半掛車
特殊結構半掛車
載貨部位為特殊結構,專門運輸特定物品的半掛車,但不包括車輛運輸半掛車
旅居半掛車
裝備有必要的生活設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員宿營的半掛車
專項作業半掛車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半掛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輪式裝載機械
具有裝卸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輪式挖掘機械
具有挖掘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輪式平地機械
具有平地設備的輪胎式自行機械。
a
符合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結構術語定義的汽車,即使同時符合其他客車結構術語的定義,也應確定為無軌電車或越野客車;同時符合兩者結構術語定義的汽車,應確定為無軌電車。
b
郵政車、冷藏車、保溫車等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專用汽車,以及非客車整車改裝的運鈔車,根據其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確定為相對應的載貨汽車。
c貨車、全掛車和半掛車的載貨部位為非欄板結構時,若載貨部位具有自動傾卸裝置,結構術語確定為“載貨部位的結構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
6機動車使用性質術語
6.1機動車按使用性質分為營運、非營運和運送學生。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運送學生機動車是指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及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即校車。
6.2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見表3。
表3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
分類
說
明a
營
運
公路客運
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機動車
公交客運
城市內專門從事公共交通客運的機動車
出租客運
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至其指定地點的機動車
旅游客運
專門運載游客的機動車
租賃
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以租用時間或者租用里程計費的機動車
教練
專門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機動車
貨運
專門從事貨物(危險貨物除外)運輸的機動車
危化品運輸
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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