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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章程注意事項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憲法,因此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東在成立公司時相互之間非常信任和團結,簡單地認為所有問題通過友好協商便能妥善解決,太計較會損害雙方面子和合作關系,因此僅僅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設立登記的一紙材料去完成, 但隨著公司不斷發展, 分歧和糾紛也日益增多, 此時才發現公司章程并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 規定,沒有解決糾紛的機制。 而且,一般企業在注冊時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 直接填寫。當然采取范本并無過錯, 但是范本是通行本, 無法結合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作出 約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冊的時候,一定要審查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

2、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沒有根據公司本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而是簡單照抄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其他公司的類似規定。公司法確立的只是一般規則或原則,而由于各個公司自身存在獨特性,表現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范圍、所在地區等方面,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 體的自治規則,由公司章程對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加以細化,使其具體化,對本公司的重要事項和特殊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虛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格式章程”,不能夠真正體現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東間一旦對公司成立后的決策、資金、人員

3、、利益分配方面出現爭議,股東很 難依據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絕大多數范本公司章程沒有體現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根本起不到對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預防性作用,反而有時成了公司運營和管理人員行為的不良約束,增加了公司的運作成本。 比如對公司機構會議的召集、決議、人事安排、執行機制、制約機制沒有根據公司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導致了股東之間、 董事之間、股東與董事之間、股東與監事之間、董事與監事之間,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出現僵局,無 法召開股東會議或者在股東會議過程中無法形成決議,股東會議的決議得不到落實,公司治理機構之間權責不分明等等。第三,沒有充分體現股東的權利,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4、 員的權限界定不清, 約束不明。當其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依據,即章程沒有 真正起到公司“憲法”的作用。當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屬于學術問題,在此不再贅述。主要結合律師法律 實踐中出現的公司章程出現的法律問題,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風險點供大家參考。一、充分發揮企業經營自主權,對公司法規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約束的條款,及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補充。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刪掉了很多強行性規定條款。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中的很多重大事項,如公司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 股東出資份額的確定、 股東會會

5、議召開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的產生、職權及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股權轉讓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即使章程的規定和法律規定相沖突也承認章程的優先效力。這就為公司章程制定的個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公司設立時對公司法規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具體條款可以參見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 170、181 條。

6、二、可以約定由董事長之外的人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長擔任。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會導致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者不服,產生管理的混亂。因此,如果公司實際出資人、 控制人或者大股東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擔任董事長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由董事長外的其他執行董事或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這樣就保護了公司控制權和經營權的靈活統三、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企業利潤或者新增資本有限出資的比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或者需要對特定股東給予特別的紅利 分配及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來履行股東權利義務,而

7、是另行約定比例。此外,對愿意通過繼續認繳出資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更多股權的 股東,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其優先認繳出資的比例。這無疑保護了不同類型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的不同需求。四、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機構和組成人數更加靈活。由于公司的業務量和經營規模不同,因此,公司管理機構的組成也應當更加靈活,賦予公司自主決定權。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選擇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和規模。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 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 519人,設立監事會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此外,對于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選擇不設監事會,而僅設12名監事。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

8、法中對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的表決方式提供了兩種選擇, 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或者以股東大會決議形式決定,實行累積投票制或每一股份一票表決權的普通表決方式。五、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且可以約定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表決方式。表決權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之一,股東出資人可以通過表決權來行使對公司的控制權。但是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各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 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

9、直接決定。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六、股東對內對外轉讓股權可以不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般股東在對內對外轉讓股權時受到嚴格限制,一是對外轉讓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同意,二是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這樣規定主要限制股東對外隨意轉讓股權。但是,也限制了股東實現自己股權價值的方式。因此新公司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

10、規定”。這樣一來, 如果公司股東不愿意受對外股權轉讓的限制,希望自由轉讓盡快變現的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七、股東出資股份的繼承問題可以作出特別約定。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 因此是可以和房屋、 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 避免有 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 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 比如股東出 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八、 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按照公司法第

11、12條:公司 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注冊機關根據公司提交的章程在公司營業執照上核定經營范圍,因此如果隨意制定公司章程,就有可能出現公司實際經營業務與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不一致 的情況。九、明確公司成立后對外投資及擔保的數額及程序的限制。由于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行為給公司帶來盈利的同時,也會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因此公司法對此問題給予了公司股東出資人更大的靈活空間和權力。股東可以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規 定好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 表決程序等,這樣使得公司的投資、 決策的方式來進行,最大限度的規避了

12、運營風險。十、細化股東會及臨時股東會召開的程序并對大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等特殊情況 下解散公司做出詳細的約定。按照規定,股東會召開應當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同時, 如果有重大事項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因此,股東會召開對公司的決策非常重要,如果大股東出現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又回避召開股東會,那么對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預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方式,簡化召開股東會的條件和程序。同時, 公司是經濟動物,在為股東賺取利潤的同時,也可能因為股東內部矛盾、 經營不善等情況而給股東帶來巨大損失,此時就需要對公司進行解散。特別是出現大股東操縱公司而惡意損害 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

13、情況下,公司更需要解散來避免損失的擴大。盡管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由于公司解散 是關系到全體股東和債權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為了避免各方對法律規定的條件理解產生分歧,公司有必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對“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 困難”和“其他途徑”等并非很具體的內容做出具體界定,增強特定條件下,股東行使解散權的可操作性。十一、不是必須由大股東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通過決議。如果完全按照股份出資比例表決,那么就容易出現大股東操縱公司的現象,而中小股東的利益就無法的到保護。因此,按照新公司法,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其他事務的表決可以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議定表決通過的比例,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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