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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道路貨運物流站場經營管理規范(試行)廣元市交通運輸局前 言本規范的內容共有10章,包括:總則、術語、運營基本條件 、運營行為規范及服務質量、招租行為規范、信息服務、標志標識、環保與衛生、監督管理、附則等。 目 錄1 總 則12 術 語13 運營基本條件24 運營規范及服務質量45 招租行為規范126 信息服務147 標志標識158 環保與衛生179 監督管理1810 附 則19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道路貨運物流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場)經營管理,提升道路貨運物流站場服務質量和形象,促進貨運站場規范化、規?;同F代化發展,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運輸
2、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貨運站場經營的單位。第二章 術 語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貨運站場,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貨運站運營,是指貨運站經營活動及相關管理活動的總稱。 第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是指擁有貨運站經營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六條 本規范所稱招租運營,是指貨運站通過招商方式引入經營者經營部分貨運站業務的貨運站經營方式。 第七條 進站經營者是指通過招商方式,在貨運站經營有關
3、業務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八條 經營性貨運站是指為社會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貨運站。如未加專門限定,本規范所指的貨運站均為經營性貨運站。 第九條 非經營性貨運站是指僅為其所有者提供服務的貨運站。第三章 運營基本條件第十條 場地條件1、貨運站應擁有與其經營期限相適應的合法完備的用地手續。2、貨運站選址應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對外交通聯系便利并具備貨運站經營所需的供水、供電、通信、排污等外部條件,建設程序合法。3、貨運站的用地面積應滿足貨運站經營業務范圍及經營規模的需要。第十一條 設施設備條件1、貨運站場用地面積應滿足經營業務范圍及經營規模需要。2、貨運站場經營者應按站場的設計貨
4、物吞吐量等,合理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道路和辦公區域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貨運站場內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設施設計規范,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設備,場地和場內配備的消防設施應當取得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4、貨運站場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及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經檢定合格的運輸、搬運裝卸、通訊、計量、檢測等設備。5、停車場地為硬化地面,并保持堅實、平整。停車場地應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劃定交通標線和停車泊位,并懸掛明晰的指示牌。 6、貨運站場經營者按照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
5、統,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7、貨運站場內應配置檢定合格的車輛稱重設備,對出場的載貨車輛進行測量,超載超限車輛未經卸載,不得駛離站場。8、貨運站場應建立滿足不同需求的信息平臺,并可與“市貨運物流信息平臺”兼容和聯結,具備收集與發布貨運信息、提供增值服務的功能。9、貨運站場應在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10、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負責場內設施設備的定期維修、保養和更新,保持完好的交通標志、警示標志、照明、通訊和安全監控設施設備。第十二條 人員條件1、貨運站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2、貨運站特定崗位從業
6、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貨運站經理人應取得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從業資格證。第十三條 制度條件1、貨運站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各種應急預案等,確保經營過程安全、有序。2、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貨運站場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3、貨運站場經營者須持證經營,將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照統一、規范懸掛于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4、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第四章 運營規范及服務質量第
7、十四條 人員管理1、貨運站應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2、貨運站應核查所聘用的從業人員的資質,發現其資質與所承擔工作不符的,應及時予以調整或清退。3、貨運站應與所聘用的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條件。4、貨運站應對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及在職教育。第十五條 貨物受理1、貨運站應按照貨運站許可的經營范圍,并結合貨運站的相關條件,在能夠確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貨物,填寫貨物受理相關單證,不得拒絕貨主或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2、貨物受理時應明確貨物運輸、保管、搬運裝卸等條件,貨運站簽認后視同對托運人的承諾,應嚴格按照承諾執行。3、貨運站對所有受理貨物進行核驗,
8、確保其真實性,不得受理或組織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運的貨物。如發現托運違禁貨物或進站車輛已裝運違禁貨物,貨運站應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4、貨運站應參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T618)、汽車快件貨物運輸操作規程(JT/T620)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其站內的運輸及搬運裝卸行為。5、貨運站有權拒絕受理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貨物。6、除依法設立的危險貨物存儲場地外,貨運站不得存放、包裝、搬運、裝卸危險貨物;取得危險貨物儲運許可依法受理危險貨物的貨運站,應當獨立設置危險貨物受理、儲存及作業區域,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放。7、鼓勵貨運站使用新技術,對受理貨物按照汽車運輸貨物條碼編碼規則(JT
9、/T648)的規定進行貨物條碼的編制和使用。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1、貨運站應分別在貨運站的進出口設置檢查點并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審核進出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以及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禁止資質不合格的車輛及駕駛員進出站。沒有危險貨物經營資質的貨運站嚴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站。2、貨運站應進行科學的站內交通組織,維護站內交通秩序,確保站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的安全,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緊急疏散通道停放車輛。3、依法經營危險貨物的貨運站,應單獨設置危險貨物專用車輛停車場,并應配備專人負責管理。4、貨運站應按相關國家及行業標準配置車輛安全檢測設施設備,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予以登記,防止未經安全檢
10、查的車輛出站,保證運輸安全。5、貨運站應設立超限源頭治理工作崗位并配備必要的計量設施設備,明確工作職責,不得允許超限車輛出站。為此應建立相關責任追究制度。6、貨運站應對超限進站車輛進行登記,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相關信息,未經卸載禁止出站。7、貨運站應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源頭超限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撓、推諉或其它干擾源頭超限治理的行為。8、貨運站應建立健全車輛進出、裝載、配載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并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9、鼓勵貨運站對公司化運營企業的運輸車輛優先提供服務,并能根據服務的數量給與優惠折扣。第十七條 安全管理1、貨運站安全運營管理應堅持“安全第
11、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2、貨運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投入必要的資金,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改進安全生產技術、配備合格的安全設施設備,并保證安全設施設備運轉良好。3、貨運站應健全安全責任人制度,明確安全運營目標,并將目標分解落實至執行層面。4、貨運站應制定貨物安全、車輛安全和操作安全等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從貨物進站受理到裝車出站全程的安全運營工作。5、貨運站對運營過程中進入站內的流動人員應進行相應的監管,對發生不良行為的,應予以記錄并及時向有關機構報告。6、貨運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7、貨運站應按照統一規劃、
12、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貨運站場經營者應每月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和存儲設備等運行情況,確保有效運行。8、貨運站應在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并定期對各類安全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保證完好。9、貨運站應制定完善的安全運營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備案;每年至少進行2次應急培訓和演練。10、如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國防戰備應急、搶險救災、交通擁擠等情況,貨運站應無條件執行應急指揮機關的命令。11、貨運站應加強場內治安管理、杜絕“黃、賭、毒
13、”現象,發現場內的違法、違章經營活動須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12、貨運站應做好安全宣傳與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向從業人員及社會公眾宣傳貨運站安全運營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安全知識,創造貨運站安全運營的人文環境。13、貨運站應按規定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運營事故。第十八條 質量保證1、貨運站應按照全面質量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的服務質量保障體系。2、貨運站應按照顧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務、禮貌待客的行為規范,為客戶提供良好服務。3、貨運站內應設立公告欄,公布交通、工商、稅務部門以及貨運站投訴監督電話,服務承諾以及安全、衛生等各項管理制度。4、貨運站應制定各項業務活動及管理工作的質量標準,并
14、進行公告。5、貨運站應制定完善的質量考核指標體系及考核方法,并認真貫徹落實。6、貨運站應當建立貨運站服務質量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進行調查,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投訴人。對整個過程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并歸檔保存。處理無果的,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實事求是,不隱瞞、不護短。7、貨運站在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的質量信譽考核時,應提供真實可靠的考核材料。8、貨運站應從設施設備、技術保障等方面積極支持多式聯運、甩掛運輸等先進的運輸組織形式。9、貨運站可根據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擔的社會管理義務,申請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如投資、貸款、
15、稅收優惠、土地征用等。10、鼓勵貨運站爭先創優,建設成為標準示范站,以引導其他貨運站的發展。11、鼓勵貨運站進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服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樹立貨運站服務品牌及形象。第十九條 經營秩序1、貨運站營運過程中運用的名義、商標、品牌、各種資質認證標志、標識標牌等,應真實可靠而且不至于誤導客戶。2、貨運站應按照平等自愿、誠實守信、遵守法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3、貨運站應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經批準的項目范圍和收費標準執行,在貨運站管理辦公室等場所公示監督電話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4、貨運站應使用規范、合法的經營票據及單證。5、貨運站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通過購
16、買保險、收取賠償保證金、建立站內風險基金等方式提高風險防范能力。6、貨運站工作人員應佩戴統一、明顯的標志,有條件的可統一著裝。7、鼓勵大型貨運站根據站內的運輸交易數據發布運價指數。第二十條 變更管理1、擬整體改變或局部改變貨運站用途的,應于預計變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變更申請,闡述變更理由及其法規制度依據;變更申請獲準后,應于預計變更日起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2、需要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擬減少貨運站服務功能或變更名稱或地址的,應于預計變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并向社會公告。3、貨運站經營者應按照許可事項進行貨運站規劃、建設與經營,
17、如需擴大或縮小經營場地的,應當經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4、貨運站投資人轉讓投資(股權、股份、合伙份額及其他形式的投資)或經營權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報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告。5、貨運站合并(被其他經營主體兼并或兼并其他經營主體或與其他經營主體合并)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報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告。6、貨運站擬暫?;蚪K止經營的,應當提前6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并向社會公告。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許可證件交回原發放機關。7、非經營性貨運站設施設備用于經營性服務的,應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第二十一條 服務質量1、貨運站場應按照全面質量管理
18、的原則,建立完善的服務質量保障體系。2、制定各項業務活動及管理工作的質量標準,并進行公告。3、制定完善的質量考核指標體系及考核方法,并認真貫徹落實。4、貨運站場應按照顧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務、禮貌待客的行為規范,為客戶提供良好服務。5、貨運站場內應設立公告欄,公布交通、工商、稅務等部門以及貨運站場投訴監督電話,服務承諾以及安全、衛生等各項管理制度。6、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7、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8、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
19、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9、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10、貨運站場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11、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12、貨運站場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建立貨運站服務質量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進行調查。對整個調查處理過程應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并歸檔保存。13、貨運站場應參考道路貨物運輸服務質量評定(GB/T20924)、多
20、式聯運服務質量要求(GB/T24360)、倉儲服務質量要求(GB/T21071)、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主要考核指標(JT/T619)等標準,對進站場經營者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建立信譽檔案和考評制度,公示考核結果,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14、貨運站場在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的質量信譽考核時,應提供真實可靠的考核材料。15、鼓勵貨運站場爭先創優,建設成為標準示范站,以引導其他貨運站場規范發展。第五章 招租行為規范第二十二條 進入管理1、貨運站采用招租經營方式的,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實施。2、貨運站對擬選的進站經營者應進行全面系統的資格審查,將審查結果及其合法有效的相關
21、證明材料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3、貨運站與進站經營者應當簽訂進站經營協議,明確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十三條 站內管理1、貨運站應綜合運用經濟、技術、法律、法規、制度等手段對進站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進站經營者遵守貨運站運營行為一般規范。2、貨運站應為進站經營者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簽訂的進站協議等對進站經營者進行統一管理。3、進站經營者應當遵守貨運站的經營行為規范(規章制度),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接受貨運站在進站協議框架下的統一管理。4、進站經營者聘用的從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并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報貨運站審核。5、貨運站應參考道路貨物運輸服務
22、質量評定(GB/T20924)、多式聯運服務質量要求(GB/T24360)、倉儲服務質量要求(GB/T21071)、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主要考核指標(JT/T619)等國家和行業標準對進站經營者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建立信譽檔案和考評制度,公示考核結果,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6、貨運站應要求質量信譽考核中存在問題的進站經營者提交整改方案,并根據其整改效果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7、進站經營者對貨運站的管理及質量信譽考核提出異議的,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對處理結果不滿的,可向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訴。8、貨運站應及時受理對進站經營者的投訴、舉報,要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理,將處理
23、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9、貨運站應監督進站經營者的業務受理行為,確保進站經營者經營行為符合其經營資質,防止進站經營者超范圍經營。對于執意超范圍經營的,貨運站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10、貨運站應監管進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使之合法、合規、安全、誠信、公平、有序。如確因權能限制達不到監管效果的,貨運站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第二十四條 變更管理1、進站經營者應按照進站經營協議進行經營,如需變更經營范圍、規模、功能、名稱的,應提前30天向貨運站提出申請。2、進站經營者變更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應在變更后3日內告知貨運站。3、進站經營者擬暫?;蚪K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貨運站申請,并向社會公告。第六章 信息
24、服務第二十五條 信息系統建設1、貨運站應具備符合國家和行業信息化標準的設施、設備和軟件,具備收集、交換與發布信息的功能。2、鼓勵貨運站信息網絡與其他相關公共信息系統(平臺)聯結。3、貨運站自行開發物流信息系統和軟件應符合道路貨物運輸交易信息服務系統技術要求(JT/T481)、道路運輸電子政務平臺數據交換格式(JT/T655)等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第二十六條 信息服務1、貨運站應向服務對象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2、鼓勵貨運站根據客戶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要求,借助運單以及貨運站經營有關信息,進行貨運市場動態信息(如運輸量、貨物類別、運輸價格等)的收集和發布。3、鼓勵貨運站采用先進的電子技術對車輛、
25、駕駛員、貨物、設施設備等相關信息進行管理。第二十七條 行業統計1、貨運站應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的統計制度。2、貨運站應設置專門的統計崗位,并配備專門的統計人員。3、貨運站統計人員應如實按要求填報有關經營統計資料。第七章 標志標識第二十八條 布局示意1、貨運站內應設置各種功能指示和服務標志標識,正門、主要入口處或咨詢處應設有貨運站整體布局圖。2、標志標識可采用固定顯示牌、臨時標牌、電子顯示牌和廣播、視頻系統等形式。第二十九條 標志標識要求1、貨運站內設置的標志標識應清晰、完整、工作狀態正常。2、貨運站應設置站房、信息交易中心、倉庫、堆場、停車場地、危險場所、廁所和道路等主要設施明顯標識
26、,導向標志的視覺效果不得有其它障礙物阻擋。3、主要道路地面應當標有緊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號,進出通道及停車場應設置地面標線標識,引導貨物、車輛安全通行。4、貨運站內車輛導向標識內容、指示方位應當根據外部交通管制及站內營業布局的調整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以保證導向標識的準確性及有效性。第三十條 設置標準1、貨運站內道路和停車場地應按照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國家標準(GB5768)設置交通標志、劃定交通標線和停車泊位,并懸掛明晰的指示牌。2、貨運站內標識的中文文字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手冊中規定的標準用字;貨運站標識的圖形符號采用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GB/T10001)中規定的圖形符號;標準中沒有的圖形符號,可采用便于識別的圖形符號。第八章 環保與衛生第三十一條 一般要求1、貨運站應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規定,運營期間應制定有關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制度,確保達到環保要求。2、貨運站應對經營業務產生的噪聲、振動、廢氣等污染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使其達到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環保要求。3、貨運站應做好站內固體廢棄物和污水、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工作,確保達到排放標準。4、貨運站綠化面積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5、貨運站場應積極推行具有節能效果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和研發,實現可持續發展。第三十二條 公共衛生1、貨運站場應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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