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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轉移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第 13 條規定 :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 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 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 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在司法實踐中常常被用 來解決未經發包人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出現質量 瑕疵后的責任認定糾紛。本文從一特定案例入手,深入研究 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轉移時間點和責任承擔問題,同時剖析在 建設施工合同中承包人預期違約、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諸多 從合同義務,隨后發包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拒絕驗收工程 的法律后果。關鍵詞:工程質量 風險責
2、任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 13 條適 用之案例及質疑原告某村合作社委托審計事務所就其 村文化中心 工程 向社會公開招標,被告建筑公司中標。后審計事務所向被告 建筑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 ,確定被告建筑公司為訟爭工 程的中標單位,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由 被告建筑公司承建原告某村合作社的文化中心工程,開工日 期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為開工后 180 日歷天;被告建筑公司在獲得中標通知書后,應向原告合作社遞繳合同 價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出具 竣工驗收報告后,原告合作社將履約保證金按實返還給被告 建筑公司, 合同還約定了雙方其他的權利義務。 合同簽
3、訂后, 被告建筑公司向原告交付履約保證金 20 萬元。原告合作社 在文化中心舉行了落成典禮并對訟爭工程進行了使用。該案中,被告建筑公司向原告某村合作社交付履約保證 金,并在工程完工后,將工程移交給原告某村合作社。原告 某村合作社在接受該工程后未進行驗收,但實際使用了該工 程,且原告某村合作社在村文化中心舉行了落成典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第 13 條規定 :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 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和主體 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以下統稱建設合同司法解釋13條)原告
4、某村合作社在接受該工程后未進行驗收并實際使用 了該工程 ,后該使用部分出現質量問題, 原告某村合作社主張 維修權利,法院應當不予支持。根據三段論推理,即最高 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為大前提,被告某村合作社的行為符合該司法解釋的假定條件和行為 模式,應當得出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結論。但是,此案中還有一個情況引起了承辦法官的注意,雙 方合同中規定: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28 天內, 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 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 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同時還規定: 工程具備竣工驗 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
5、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 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有承包人提供 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同 時專用條款約定: 一月之內提供兩套圖紙。 但是,從本案鑒定過程及鑒定筆錄可以清楚看出,承包 人一直未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也依照約定未提供兩套完整的 竣工圖紙。僅提供了一套不完整的,未加蓋竣工章、未經監 理認可的圖紙。因此,本案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結算前 義務,本案結算的約定條件仍未達到。從此可以看出,如果 機械地去適用建設合同司法解釋十三條,可能產生顯失公平 的法律效果。法官應當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于雙方 利益的平衡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的規定
6、機 械地去適用法律。二、工程未竣工驗收責任與風險責任轉移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 承包 人應在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有完整的 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 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及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 保修書后,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報告 ;發包人在收到竣工報告 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 收。可以看出提供竣工報告是發包人進行驗收的一個前置條 件,驗收報告提供與否、合格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的風險 責任是否轉移。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竣工報告或提 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不符合規定的,其當然應承擔工程未竣工 驗收
7、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發包人應承擔擅自使用未 經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如果承包人一直未提供竣工驗收報告,或者未能按照約 定提供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實際上已經構成違約,發包人 拒絕驗收是行使建設施工合同后履行抗辯權的行為。抗辯 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 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 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后履行順序, 先履行的一方 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 求。 本條所規定的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 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
8、權要求應當履行的一方履行其義 務,如果應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 定,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法上的后履行 抗辯權行使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 的對價給付債務,這種債務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中 約定了履行的先后順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 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 履行的義務。應當指出,交付竣工報告實際上是屬于本雙務合同的從 給付義務。所謂從給付義務,是指從屬于主給付義務,其本 身不具有獨立的意義,但可以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 在限度滿足的輔助性給付
9、義務。當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從 給付義務,而此項從給付義務與實現合同目的有著密切聯系 時,可以認為主從給付義務實際上是有著牽連關系的,因此 合同的一方是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主給 付義務或從給付義務。因此,承包方在沒有履行提供竣工報 告的從給付義務的前提下,發包方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拒絕 進行驗收是有著一定法律依據的,應當予以支持。最后,抗 辯權是與請求權相對而言,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 效力的權利,其特征為:一是抗辯權人對請求權的存在沒有 異議,而以另外的法律事實為依據拒絕履行義務;二是抗辯 權的效力在于阻止請求權效力的發揮,但不以請求權為先 限。抗辯權類型也分為兩種:一是永久性抗辯權,即其效力 在于永久地阻止請求權的抗辯權;二是一時性抗辯權,即其 效力在于暫時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抗辯權,又稱延期或延緩 的抗辯權。發包人拒絕驗收實際上是一時性抗辯權,一旦承包人改過行為、提交完整的竣工報告、履行其他義務,發 包人就不可再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因此,建設合同司法解釋 13 條規定明顯缺乏對竣工驗 收前情況的限制性規定,而且引用本條作為建筑工程風險轉 移的根據更是不妥。注釋: 麥嬋妹:工程竣工結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審計對策,財會通訊 , 2007 年第 8 期。 朱靜思: 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轉移初探 -淺議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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