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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制度名稱長嶺煉化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制度編號GCLSH-B120202-42-034-2014-2-04制度文號長嶺分公司安201460號制度版本2主辦部門安全環保處所屬業務類別HSE體系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項安全監督管理會簽部門/下位制度制定者/審核部門法律部科技開發處企業管理處解釋權歸屬安全環保處簽發日期2014年10月22 日 廢止說明原GCLSH-B120202-42-034-2012-1-04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生效日期2014年10月22日制定目的規范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石化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2、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 237-99)、中國石化海(水)石油重大安全風險作業管理規定適用范圍長嶺資產分公司、長嶺股份分公司約束對象危險化學品碼頭的安全管理涉及的相關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消防達標管理規定、成品油水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業務類別HSE體系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項安全監督管理所屬層級企業制度企業制度-實施類公司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1 基本要求 1.1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遵循國家、行業水上危險化學品碼頭法規、標準、規范以及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相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不斷強化危險化學品碼頭、水上作業重大

3、安全風險管理,防范重大事故發生。1.2本規定中所稱危險化學品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區域,含躉船、泊位、錨地、棧橋等設施。 1.3 碼頭的安全設計、運行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標準規范及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相關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4 碼頭的新、改、擴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抗震減災技術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投用。1.5 危險化學品碼頭運行管理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落實。2 職責2.1 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碼頭的安全管理狀況進行檢

4、查。2.2 機動處、計劃經營處負責落實危險化學品碼頭的隱患治理計劃和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與驗收。2.3 危險化學品碼頭所屬單位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2.3.1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3.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2.3.3 按規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2.3.4 配備碼頭監督員,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在裝卸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2.3.5 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預案主要內容包

5、括: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 2.3.6 每月組織1次全面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2.3.7 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3 管理內容與要求3.1 一般規定 3.1.1 進行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的躉船,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頒發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3.1.2 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3.1.3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危險品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3.

6、1.4 碼頭的液化烴裝卸管道應采用裝油臂或金屬軟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3.1.5 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并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整體試運不少于2次,并符合下列規定: 小于5000t級的裝卸碼頭,應配置30L/s的移動噴霧水炮1只和5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1臺。 四、五級油庫所屬的油品裝卸碼頭,應配置7.5L/s噴霧水槍2只和2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1臺。 停泊5000t級及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混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30L/s。 停泊5000t級及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20000t級及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

7、混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設置2個固定式水-泡沫兩用炮,每個炮噴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當海港油碼頭停泊50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宜采用高架兩用遙控炮。 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給時間不小于2h。當設置水幕時,消防用水應考慮水幕用水量。 甲、乙類油品海港碼頭,當停泊35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宜設置防熱輻射水幕,水幕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規定。 35000t級及以上船型的甲、乙類油品海港油碼頭在油船靠舶作業期間,應有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進行監護。 3.1.6 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國家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機構組織考核,合

8、格并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參加裝卸作業人員應符合水中人員救助的訓練(SY/T6343)要求,作業前應消除人體靜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等勞保用品。 3.1.7 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3.1.8 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風和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3.1.9 按交通運輸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10號令)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3.1.10 碼頭特種設備(登船梯、脫纜鉤等)應按要求通過地方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并登記,輸油臂及纜繩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港口裝卸用輸油臂(SY/T 5298)、油船防

9、靜電纜繩技術條件(JT/T407)規定。 3.1.11 碼頭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油碼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 16994)及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 237)、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GB 15599)、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定(SY 5984)。3.2 防火防爆 3.2.1 基本要求 3.2.1.1 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3.2.1.2 在碼頭區岸邊方向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 3.2.1.3 碼頭應按海事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 3.2.1.4 碼頭應設

10、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3.2.1.5 碼頭上的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檢修、保養1次。 3.2.1.6 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危險化學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儀表和報警系統。 3.2.1.7 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3.2.1.8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3.2.1.9 在裝卸作業時,碼頭及禁火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3.2.1.10 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停靠碼頭。 3.2.1.11 應配備固定

11、式可燃氣體測爆儀或便攜式可燃氣體測爆儀。 3.2.1.12 油輪在裝卸期間嚴禁開大艙蓋,防止油氣外泄。 3.2.1.13 油輪在泊期間嚴禁就地排放油氣混合物。3.2.2 電氣設備 3.2.2.1 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3.2.2.2 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間不小于3次/h。 3.2.2.3 躉船、泊位上不得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3.2.2.4 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3.2.2.5 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要

12、求。 3.2.2.6 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10。 3.2.2.7 躉船、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3.2.2.8 碼頭上下船的出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3.3 停靠碼頭 3.3.1 油輪抵港前,調度及作業人員應掌握以下信息: 油輪總長度、寬度、型深、載重噸; 油輪抵港時或裝卸完畢后的最大、最小吃水; 油輪貨油管匯的詳細資料,包括可供使用的

13、接頭; 油輪系纜的方式和纜繩的種類; 油輪壓載情況及是否需要洗艙作業。 3.3.2 碼頭作業人員接到調度指令后,應掌握油輪相關信息,并做好以下檢查與準備工作: 檢查輸油臂、登船梯、制氮氣設備及靠泊儀是否正常; 檢查快速脫纜鉤、絞纜機及引纜繩是否正常; 檢查有關管線、閥門及各部分儀表是否正常; 檢查消防系統及其他相關設備、設施及工具是否完好、齊全; 通知調度,準備接收油儲罐,確認流程切換完畢。 3.3.3 凡準許停靠碼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3.3.4 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停靠碼頭。 3.3.5 凡停靠碼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

14、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在防火防爆區域內吸煙。 3.3.6 危險化學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進行洗艙作業時,應辦理申請單,經批準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3.3.7 危險化學品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3.3.8 當碼頭作業區域出現雷暴天氣時,應停止油輪靠泊及裝卸作業。 3.3.9 油輪靠泊及裝卸作業應有各項安全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否則不應進行作業。 3.3.10 油輪靠泊后,開始作業前碼頭方應與船方簽訂保安協議,共同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 3.3.11 油輪靠離泊過程及在靠泊期間,船岸雙方必須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通訊

15、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3.3.12 油輪靠、離泊期間應啟動靠泊儀。 3.3.13 油輪停靠速度和靠船角度應符合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及船舶靠泊平臺作業規范(SY/T 10046)要求,并通過測速儀監測。對超出允許范圍的,碼頭對正員提前通知引航員進行修正。 3.3.14 油輪在靠泊作業期間應嚴密監視測力系統數據,發現脫纜鉤受力異常,及時通知船方調整纜繩。 3.3.15 定期校驗脫纜鉤測力銷及其二次儀表,確保其可靠運行。3.4 裝卸作業 3.4.1 裝卸前應編寫作業指導書。 3.4.2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嚴格控制輸油臂泄油流速、管線流速、油罐進油速度及罐位,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

16、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4.3 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2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3.4.4 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3.4.5 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避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3.4.6 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化學品貨船的傾斜度。

17、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3.4.7 相鄰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 237)規定。 3.4.8 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得超過1個桶高,易燃液體不得超過2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因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的危險。 3.4.9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危險化學品貨物不得超過48小時。 3.4.10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GB 13348)和國家交通部危險貨物

18、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規定。 3.4.11 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3.4.12 危險化學品貨船、躉船、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3.4.13 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執行。 3.4.14 泄油過程中,每小時巡查1次,檢查內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輸油臂、登船梯、脫纜鉤等設備工作情況及靠泊油輪纜繩松緊程度。 相關閥門開關狀態及系統靜密封點是否有滲漏。 管線及波紋管補償器的變形情況。 檢查圍油欄內海面在泄油過程中是否發生海(水)上溢油。 碼頭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 檢查內容應有

19、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有關部門。 3.4.15 當班人員加強與調度、翻譯等相關人員的聯系,確保卸油安全。3.5 檢修作業 3.5.1 檢修作業應在沒有貨船停靠時進行。 3.5.2 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5.3 檢修過程中必須加強現場作業的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 3.6 防污染 3.6.1 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持完好狀態。 3.6.2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3.6.3 加強設備的

20、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 3.6.4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發生。 3.7 個體防護 3.7.1 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3.7.2 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3.7.3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7.4 進行芳烴等毒性較大的物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7.5 碼頭躉船、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

21、倒物障礙。 3.8 防陣風、防臺風 3.8.1 當風力大于7級時輸油臂應停止作業、收攏、關閉操作電源。 3.8.2 在陣風多發季節,當輸油臂停止作業后,操作人員完成收臂離機前,必須反復檢查并確認以下部位: 水平、內臂、外臂是否收攏到位。 分站球閥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內外臂軟繩是否捆綁牢固。 操作電源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3.8.3 當災害性天氣結束警報解除后,生產調度下達指令,指示碼頭操作班解除輸油臂鎖定裝置,恢復正常狀態。 3.9重大安全風險作業管理3.9.1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安全風險是指在碼頭油輪靠離泊、危險化學品裝卸、檢維修等作業活動中,有可能造成長嶺分公司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規定規定的公司級

22、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風險,或者在遇到自然災害后發生概率較高的風險。3.9.2 水上設施安全狀況報告3.9.2.1 水上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每年應編制水上設施安全狀況報告,組織本單位工藝、設備、安全、保衛等部門評審后報公司安環部門備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上年度安全狀況總結,包括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設施整體安全狀況、HSE體系運行狀況、執行標準狀況、各項安全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等; 本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包括設施檢維修及評估計劃、標準制修訂計劃、人員安全培訓計劃、應急演練計劃、隱患排查及治理計劃、勞動保護及安全投入計劃、其他安全措施等。3.9.2.2 水上設施管理責任單位季度對水上設施安全狀況報告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留檔備查。3.9.3 水上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應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開展水上設施和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制定并實施相應的隱患治理計劃。3.9.4 重大安全風險管理措施和內容3.9.4.1 船舶靠泊開敞式裝卸油品一級碼頭應設置靠岸測速儀碼頭應設置快速脫纜設施。大風浪或能見度不良等惡劣氣象條件下,不應進行靠泊作業。其它影響安全靠泊作業的情況。3.9.4.2 危險品裝卸碼頭外輸管線應在岸邊陸側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切斷閥,其具備可靠的遙控和就地操作功能。裝卸臂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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