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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鋼城集團涼山瑞海實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以確保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能及時有效地采取措施并迅速控制,防止污染事故進一步擴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和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涼山瑞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海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第二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工作原則。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于瑞海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控制處理工作。第二章 環境污染事故分級第四條 按照國家環保

2、總局突發性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故(級)、重大環境事故(級)、較大環境事故(級)和一般環境事故(級)四級。 第五條 特別重大環境事故(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一)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二)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三)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四)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五)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六)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七)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第六條 重大環境事故(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故。(一)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二)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三)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四)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積污染,或郊區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五)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故。(六)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第七條 較大環

4、境事故(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故。(一)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三)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域糾紛或引發廠群矛盾沖突,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四)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第八條 一般環境事故(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故。(一)發生3人以下死亡。(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下。(三)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四)事故危害在廠區內,經組織救援能予以控制,并無進一步發展趨勢。(五)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第九條 組

5、織機構(一)成立瑞海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瑞海公司總經理副組長:業務主管領導 成員單位:運行部(安全環保部)、綜合部(政工部)、財務部、發展部的負責人。(二)瑞海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瑞海公司運行部(安全環保部),由瑞海公司業務主管領導兼任主任,運行部(安全環保部)部長任副主任。第十條 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職責負責全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組織領導第十一條 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具體負責全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組織、指導、協調、事故調查分析與處理、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內部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第十二條 各分、子公司職責(一)應組織成立本單位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明確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預案報瑞海公司主管部門審定后,按預案進行環境污染事故防范措施的研究和落實。各分、子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二)建立和完善生產設備、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定期檢查制度,認真落實生產設備、環保設施的定修制度,加大環保設施缺陷整改力度,不斷提高環保設施運行處理效率,確保外排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加強生產現場環境綜合整治,杜絕各種跑、冒、滴、漏現象。進一步強

7、化煙(粉)塵排放控制和工業用水回收利用,有效減少煙(粉)塵和工業水排放量,不斷提高工業水重復利用率,杜絕環境污染事故。(四)負責對本單位發生的本預案中第2.4.4款且無人員傷害的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自主處置、處理,并報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五)對除第2.4.4款外的環境污染事故,在負責采取應急處置、處理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包括事故原因、事故經過、影響范圍和應急處置、處理措施等)、并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第十三條 瑞海公司有關部門職責(一)運行部(安全環保部):負責協調、組織開展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事故調查分析,向政府環保部門上報事故報告

8、,并配合上級環保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督促內部整改和考核。 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進行事故應急處理和作好生產組織與協調工作,并督促和協調事故責任單位抓好整治工作的實施。治安大隊負責落實環境污染事故現場的警戒,維護治安秩序,組織事故現場可能受到污染傷害的群眾安全撤離,實施事故現場的搶險救災,保障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需要消防隊協助處理時,負責與相關消防隊聯系。(二)綜合部(政工部):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對事故的后續處理進行協調。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負責對外信息的發布。(三)發展部: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對事故補救措施的方案設計、立項、投資計劃

9、安排等工作進行落實,協助事故責任單位進行整治。第四章 信息報告與處置第十四條 信息報告程序(一)一旦發生第2.4.4款且無人員傷害的環境污染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要求,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在1小時內電話報告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原因、經過、污染影響及處置、處理結果等情況上報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二)一旦發生除2.4.4款外的環境污染事故,事故單位要在10分鐘內采用電話方式向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報告,并立即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或職工、居民。在特別緊急

10、情況下,可直接向市環保局、市政府總值班室匯報、請示組織人員的疏散撤離。第十五條 信息傳遞和發布(一)一旦發生除第2.4.4款外的環境污染事故,運行部(安全環保部)在接到事故單位電話報告后,應根據污染事故情況,立即向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請示并迅速傳達指令,并按照指令迅速通知瑞海公司職能部門和可能受事故影響單位。(二)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污染事故的影響情況,確定對外信息的發布。第十六條 信息上報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逐級向市環保局和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第十七條 信息上報內容(一)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

11、經過。(二)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三)環境污染事故采取的處置、處理措施。第五章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第十八條 事故狀態下的現場處置(一)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險,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甚至停產),以阻止污染事故的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物排放量。(二)一旦發生除第2.4.4款外的環境污染事故,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責任單位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到達現場,組織指揮事故單位進行搶險工作,確保事故搶險和處置、處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展開。第十九條 環境污染事故狀態下的應急監測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瑞海公司

12、運行部(安全環保部)立即與市環境監測站或勞研所聯系,做好事故現場監測采樣工作。第二十條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第二十一條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責任單位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一)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二)根據事發時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第六章 應急終止第二十二條 應急終止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一)事故現場得

13、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二)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三)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四)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五)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第二十三條 應急終止的程序(一)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終止時機,或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上級環保部門批準。(二)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三)應急狀態終止后,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第二十四條 應急終止后管理工作(一)

14、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二)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并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三)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條 通信保障主要采用相關人員移動電話和固定電話進行通信聯系。(一)瑞海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電話:瑞海公司生產調度室:電話(晝夜 運行部(安全環保部):電話:0834-8

15、613366 (白天)(二)西昌市環保局電話:應急管理處第二十六條 信息保障及時掌握、研究、發布國家以及各級政府的應急救援最新信息,建立完善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網,加強單位之間的應急救援信息交流,保證各分、子公司之間的應急救援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條 應急物資保障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采用就近原則,備足、備齊,定置明確,并保證現場應急處理(置)的人員在第一時間內啟用。第八章 應急培訓及演練第二十八條 各分、子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應急培訓計劃。瑞海公司采取不定期、不同的培訓方法,按應急搶救救援人員、員工應急響應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二十九條 建立預案演練機制,適時開展應急演練,鍛煉應急隊伍,檢驗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分、子公司要結合實際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制定詳細的演練計劃,并做好演練記錄,對演練情況進行認真總結、評價。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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