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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 設 工 程 質 量 檢 測 管 理 辦 法(修訂討論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 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應當遵守 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稱質量檢測),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對建設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 量、使用功能等進行測試確定其質量特性的活動。第三條(管理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
2、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檢測機構資質管理第四條(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和機構性質)從事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 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檢測業務。檢測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第五條(資質分類分級)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綜合資質設甲級、乙級,專業資質設甲級、 乙級和丙級。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機構承擔檢測業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3、制定。第六條(資質申請和主項) 檢測機構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檢測資質。 申請多項資質的, 應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 資質為主項資質;申請有綜合資質的,應選擇綜合資質為主項資質。第七條(申請資質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滿足檢測工作的設施環境的有效證明;(五)檢測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和崗位證書的 原件及復印件,其中注冊人員還應提供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六)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七)業績證明材料;(八)資
4、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第八條(資質受理和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 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應當在 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 應當對申報 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到現場對檢測能力進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審 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第九條(首次申請資質)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或者增項申請新
5、的資質, 不考核檢測機構業績, 其資質等級 按照最低等級核定。第十條(申請資質升級) 檢測機構取得資質滿三年,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升級, 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料外, 還需提供機構原資質證 書正、副本,機構的財務決算年報表。第十一條(合并、分立、改制的資質申請)檢測機構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 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檢測機構分立的,分立后機構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 法的審批程序核定。檢測機構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 本辦法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符合原資
6、質標準的,可承繼改制前的資質。第十二條(資質證書管理)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 分為正本和副本, 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 3 年。第十三條(證書延期)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 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 期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期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注冊資本、 專業技 術人員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 且無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 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 3 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 加蓋延期
7、專用章。第十四條(檢測機構禁止行為)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二)轉包檢測業務;(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五)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六)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七)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不按規定上報;(八)不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九)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申請資質升級、 資質增項、 重新核定資質的檢測機構, 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前 款規定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第十五條(資質變更)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
8、、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 3 個月內到原審批機 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第十六條(機構行為要求)檢測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確保檢測工作質量。 檢測 機構對檢測數據、檢測結論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檢測機構違反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 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七條(人員行為要求)檢測人員應按國家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檢測工作, 做到方法正確、 操作規范、記錄真實、結論準確。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第十八條(檢測委托)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給
9、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 委 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 案。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檢測項目不得委托兩家及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第十九條(檢測費用)建設單位和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收取檢測費用。 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 由雙方協商確定。建設單位應將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專項用于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不得挪作它 用。第二十條(檢測見證及見證人員要求)質量檢測的取樣、送檢及現場檢測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 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見證實施。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 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見證人
10、員應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施工試驗知識,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 門考核認可。第二十一條(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檢測審核人員、檢測機構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實行見證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第二十二條(禁止偽造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第二十三條(檢測人員考試)檢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試驗檢測知識和能力,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 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檢測人
11、員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第二十四條(檢測回避制度)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第二十五條(禁止轉包)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對于檢測項目中的個別參數,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頻次低、需要由其他檢測機 構進行該項目參數檢測業務的,不屬于轉包。第二十六條(跨省檢測)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七條(檢測檔案管理)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
12、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 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第二十八條(違規行為報告制度)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 及時報 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第二十九條(檢測爭議處理)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 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信息管理)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受理檢測業務、采集檢測數據、出具檢測報告、上傳檢測信息。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三
13、十一條(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制度。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標準;(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四)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六)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要求;(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措施)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
14、措施:(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及相關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施工現場或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抽查;(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四)實施檢測信息化監控;(五)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 責令改正。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取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 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 樣取證的方法;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經該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 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并應當在 7 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 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
15、資料。第三十五條(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 行處理,并將檢測活動責任方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布。第三十六條(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質量檢測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 公開投訴電話號碼、 通訊地 址和電子郵件信箱。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 任何單位和個 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 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辦法 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 30 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資質動態管理)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
16、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 證書。被撤回資質的檢測機構, 可以申請資質審批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 重 新核定資質。改正期間不得承接新的檢測業務。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第三十八條(對無資質檢測的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 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 其檢測報告 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 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十九條(對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的處理)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
17、料申請資質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 并給予警告,檢測機構 1 年內不 得再次申請資質。第四十條(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資質的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 門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 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 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構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對有禁止行為的處理) 檢測機構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 (一)、(二)、(三)、(四)、(六)、(七)、(八)、(九) 項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
18、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可并處 3 萬元以下的 罰款,改正期間檢測機構不得承接新的檢測業務; 情節嚴重的,暫扣 1 年以下資質證書, 暫扣期間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檢測業務。第四十二條(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處理) 檢測機構篡改或偽造檢測數據, 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予以警告, 并 處 3 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暫扣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資質證書,資質證 書暫扣期間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檢測業務; 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 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 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第四十三條(對檢測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 檢
19、測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責令改正,改正期間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檢測工作; 情節嚴重的, 收回其檢測人員考試合 格證:(一)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二)篡改或偽造數據的;(三)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規定實施檢測的;(四)其他影響檢測工作質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對檢測相關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三)
20、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四)未按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的;(五)未按要求實施見證的;(六)其他影響檢測工作質量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回避制度的處理)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 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檢測業務的, 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暫扣 1 年以下資質證書,暫扣期間不得從事檢測業務; 有違法所得的, 予以沒收。檢測機構違反以上條款規定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該工程的技術材料。 第四十六條(對責任人員的處理)依照本辦法規定, 給予責任單位罰款處罰的, 對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
21、人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收回檢測人員考試合 格證。第四十七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八條(專業工程檢測)水利工程、鐵道工程、
22、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 重要使用功能項目的質量 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九條(地方可制定實施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 則。第五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5年 9月2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質 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41 號)同時廢止。附錄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根據綜合技術資源、 檢測能力和工作業績, 分為建筑工程綜 合類和專業類二類檢測機構。 其中綜合類檢測機構設甲乙兩個等級, 專業類檢測機構設 13三個等級。現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按此標準
23、進行評定就位, 新申請成立的檢測機構 必須從各類檢測機構的最低級別開始申請,在滿足必要的條件后,才能申請升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主要包括:工程材料、建筑結構(含鋼結構) 、地基基礎、 建筑幕墻門窗、建筑節能、室內空氣環境、通風與空調、建筑智能、建筑工程特種設備 和市政道橋共 10 個專業。各類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如下:一、甲級綜合類檢測機構:1 綜合技術資源(1)獨立法人或依法授權,能承擔法律責任,資本金不少于 2000 萬元人民幣;(2)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經國務院建設主管行政部門批準;(3)專職負責人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 熟悉檢測業務,并具有 1 0年以上檢驗或工程 管理的經歷,技術負責人
24、應具備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具有 5 年以上檢驗管理的經歷。 工作人員不得少于 1 00人,技術人員不低于全體人員的 70,其中:中級技術職稱人 員以上(含)不低于 40,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含)不低于 20,有滿足專業要求的 注冊執業人員: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 3人;無損探傷 III 級人員至少 2 人;注冊 巖土工程師不少于 2 人,注冊設備工程師 1 人。檢測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 65 歲,60 歲以上檢測人員不超過該專業檢測人員規定數 的 1/3 。(參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4)環境和設備:有符合檢驗條件獨立的實驗室,面積不小于 5000 平
25、米,檢驗設 備必須滿足檢驗業務的要求,分包項目不超過 2;(5)信息化系統完善。2 檢測技術能力應具備承擔工程材料、建筑結構(含鋼結構) 、地基基礎、建筑幕墻門窗、建筑 節能、室內空氣環境、 通風與空調、 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橋工程驗收需要的所有項目的檢 測和評定能力。綜合甲級單位須至少取得建設材料、主體結構、地基、幕墻門窗、建筑節能、通風 與空調 6 個專業檢測甲級資質, 并具有其他專業一項專業甲級或者兩項專業乙級檢測資 質。3工作業績:(1)具有 10 年以上(含)從事檢測經歷,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 (2) 主持行業/ 地方科研項目或行業 / 地方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二、乙級綜合類檢測機構:
26、1綜合技術資源(1)獨立法人或依法授權,能承擔法律責任,資本金不少于 1000 萬元人民幣;(2)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經省級建設主管行政部門批準;(3)專職負責人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熟悉檢測業務,并具有 8 年以上檢驗或工程 管理的經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具有 5 年以上檢驗或工程管理的 經歷。工作人員不得少于 80 人,技術人員不低于全體人員的 60,其中:中級技術職 稱人員以上(含)不低于 30,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含)不低于 12,有滿足專業要 求的注冊執業人員: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 1 人;一級注冊巖土工程師不少于 1 人,一級注冊設備工程師 1 人。檢測人員原
27、則上不得超過 65 歲,60 歲以上檢測人員不超過該專業檢測人員規定數 的 1/3 。(參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4) 環境和設備:有符合檢驗條件獨立的實驗室,面積不小于 3000 平米,檢驗設 備必須滿足檢驗業務的要求,分包項目不超過 5;(5) 建立了信息化系統。2 檢測技術能力應具備承擔工程材料、建筑結構(含鋼結構) 、地基基礎、建筑幕墻門窗、建筑節 能、室內空氣環境、 通風與空調、 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橋工程驗收需要的所有項目的檢測 能力。綜合乙級單位須至少取得建設材料、主體結構、地基、幕墻門窗、建筑節能、通風 與空調 6 個專業檢測乙級資質,并具
28、有其他專業一項專業乙級檢測資質。3工作業績:(1)具有 8 年以上(含)從事檢測經歷,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2)參加行業科研項目或行業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三、甲級專業類檢測機構:1 綜合技術資源(1)獨立法人,資本金不少于 400 萬元人民幣;(2)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經省級建設主管行政部門批準;(3)專職負責人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熟悉檢測業務,并具有 10 年以上檢驗或工程 管理的經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具有 5 年以上檢驗管理的經歷。 工作人員不得少于 30 人,技術人員不低于全體人員的 60,其中:中級技術職稱人員 以上(含)不低于 30,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含)不低
29、于 15,有滿足專業要求的注 冊執業人員:檢測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 65 歲,60 歲以上檢測人員不超過該專業檢測人 員規定數的 1/3 。(參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 理辦法)主體結構、鋼結構專業甲級資質要求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 3 人,無損探傷 III 級人員不少于 2 人;地基基礎專業資質要求一級注冊巖土工程師不少于 2人;通風 與空調專業資質要求一級注冊設備工程師 1 人。主體結構專業甲級資質還必須具有建筑材料專業甲級資質。(4)環境和設備:有符合開展本專業檢驗工作獨立的試驗室,試驗室面積不小于500 平米,檢驗設備必須滿足檢驗業務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項
30、目; (見附表)5)開展建筑結構 (含鋼結構) 的專業類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關的工程材料的檢測 技術資源。2 檢測技術能力應具備承擔本專業工程驗收需要的所有項目的檢測和評定能力。 (見附表) 3工作業績:(1) 具有 10 年以上(含)從事檢測經歷,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2)參與行業 / 地方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四、乙級專業類檢測機構:1 綜合技術資源(1) 獨立法人,資本金不少于 200 萬元人民幣;(2) 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經省級建設主管行政部門批準;(3)專職負責人應具備中級技術職稱,熟悉檢測業務,并具有5 年以上檢驗或工程管理的經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具有 5 年
31、以上檢驗管理的經歷。 工作人員不得少于 20 人,技術人員不低于全體人員的 50,其中:中級技術職稱人員 以上(含)不低于 25,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含)不低于 12:檢測人員原則上不得 超過 65 歲,60 歲以上檢測人員不超過該專業檢測人員規定數的 1/3 。(參照及修改自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主體結構、鋼結構專業資質要求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 1 人,無損探傷 III 級人員不少于 1人;地基基礎專業資質要求一級注冊巖土工程師不少于 1 人。主體結構專業乙級資質還必須具有建筑材料專業乙級以上資質。(4)環境和設備: 有符合開展本專業檢驗工作獨立的試驗室,
32、 試驗室面積不小于 300 平米,檢驗設備必須滿足檢驗業務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項目; (見附表)(5)開展建筑結構 (含鋼結構) 的專業類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關的工程材料的檢測 技術資源。2 檢測技術能力應具備承擔本專業工程驗收需要的相關項目的檢測能力。 (見附表) 3工作業績:(1) 具有 5 年以上(含)從事檢測經歷,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 (2) 每年工程檢測 項目應不少 40 項或材料檢測項目不少于 3000組。五、丙級專業類檢測機構1 綜合技術資源(1) 獨立法人,資本金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2) 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經省級建設主管行政部門批準;(3)專職負責人應具備中級技術職
33、稱, 熟悉檢測業務, 并具有 2 年以上檢驗或工程 管理的經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具有 3 年以上檢驗或工程管理的 經歷。工作人員不得少于 15 人,技術人員不低于全體人員的 50,其中:中級技術職 稱人員以上(含)不低于 20,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含)不低于 12:檢測人員原則 上不得超過 65歲,60 歲以上檢測人員不超過該專業檢測人員規定數的 1/3 。(參照及修 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主體結構、鋼結構專業資質要求二級以上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 2 人。 主體結構專業丙級資質還必須具有建筑材料專業丙級以上資質。(4)環境和設備: 有符
34、合開展本專業檢驗工作獨立的試驗室, 試驗室面積不小于 200 平米,檢驗設備必須滿足檢驗業務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項目; (見附表)(5)開展建筑結構 (含鋼結構) 的專業類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關的工程材料的檢測 技術資源。2 檢測技術能力應具備承擔本專業工程驗收需要的相關項目的檢測能力。 (見附表) 3工作業績:(1) 具有 2 年以上(含)從事檢測經歷,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 (2) 每年工程檢測 項目應不少 30 項或材料檢測項目不少于 2000組。附表專業類檢測機構能力劃分檢測機構能力專業類別一級二級三級水泥、骨料、摻和料、砌水泥、骨料、摻和料、砌水泥、骨料、摻和料、砌筑塊材、鋼筋及鋼筋接頭
35、筑塊材、鋼筋及鋼筋接頭筑塊材、鋼筋及鋼筋接頭(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混凝土力學性能、能、混凝土力學性能、能、混凝土力學性能、工程砌筑砂漿、防水材料、外砌筑砂漿、防水材料、外砌筑砂漿、防水材料、外材料加劑、簡易土工試驗、塑料管材型材、密封膠粘齊9、混凝土預制構件、輕 質材料構件、鋼絞線、錨 夾具、瀝青混合料等加劑、簡易土工試驗等;加劑等;具備從事二類結構檢測具備從事兩類以上(含)具備從事一類以上(含)建筑 結構和評定的能力:混凝土 結構包括原材料性能、混 凝土強度、構件外觀質量 與缺陷、尺寸偏差、損傷 與變形、鋼筋配置,后置 埋件力學性能;砌體結 構包括砌筑塊材和砂漿、結構檢測的能力結構檢測的能力砌體強度、砌筑質量與構 造、損傷與變形;鋼結 構包括材料性能、連接、構件尺寸與偏差、變形與 損傷、構造及防腐及防火 涂裝;樁承載力(靜載、高應樁承載力(靜載)、元整樁承載力(靜載)、元整地基變)、完整性、強度,地性、強度,基坑工程性、強度,基坑工程基礎基(含復合地基)、基坑工程、基礎施工監測幕墻門窗的氣密性、水密門窗的氣密性、水密性、門窗的氣密性、水密性、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風壓變形性能及工程安風壓變形性能及工程安建筑幕墻變位性能、隔聲性能、傳裝質量裝質量門窗熱系數及工程安裝質量,結構膠、五金件圍護結構現場實體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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