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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以下是我整理的有關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全文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質量,滿足氣象業務和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規范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指專門用于氣象探測、預報、服務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空間天氣等氣象業務的氣象設備、儀器、儀表、消耗器材及相應軟件系統。第

2、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實施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五條在氣象業務、工程設計建設中,應當使用具備有效許可證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第六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公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目錄和取得或者注銷、撤銷許可的名錄。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七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由生產者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三)產品滿足國家標準、氣象行業標準或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四)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

3、生產、檢測、銷售、服務等體系;(五)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用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三類設備使用許可證的,應當符合國家武器裝備、民用爆炸物品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供下列申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申請表;(二)法人身份證明;(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四)產品技術文件,應包括下列材料:產品技術指標和配置一覽表、企業標準、成套技術圖紙、工藝文件、標準化審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自測報告;(五)第七條第三項到第五項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

4、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三章審查與許可第十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第十一條對受理的申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定、檢測:(一)具有國家法定授權的氣象計量機構或者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資質的檢測機構;(二)具備技術標準要求的檢驗測試手段和基本環境條件;(三)用于檢測的標準、設備和儀器經過計量主管部門檢定和校準

5、;(四)具有相應資格的測試技術人員;(五)具有完善的運行和維護制度。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完成檢定和檢測后,提交書面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并對相關技術文件保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用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還應由國家級人工影響天氣業務單位出具業務性試用報告。第十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據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合格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時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

6、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應當載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產品配置清單等內容,并加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印章。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第十五條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

7、,不予以延續,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六條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在其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第十七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申請人辦理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有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八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取得許可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業務使用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責令被許可人或

8、者購買、使用單位限期整改。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十一條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被許可人對存在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二)法人依法終止的;(三)許可依法被撤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

9、形。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許可。第二十四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許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撤銷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并造成危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請酌情自行填寫】年6月1日起施行。20xx【請酌情自行填寫】年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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