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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市擔保業十二五發展規劃一、市擔保業發展基礎伴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金融業的改革發展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日益增長,我市擔保行業逐步產生發展, 年我市第一家擔保機構-市財政擔保中心建立,至2005年末全市共建立5家擔保機構,-年的十一五時期是我市擔保機構迅速擴展時期,十一五末全市擔保機構達到36家,但在擔保機構迅速增加的同時擔保業務卻發展緩慢,據統計,至年末我市開展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僅9家,大多數擔保機構未得到銀行合作準入、常年不開展擔保業務,異化現象嚴重,擔保市場混亂、銀擔合作意愿低、擔保資金放大倍數低。隨著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2、院令第5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7號)、年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七部委3號令)等文件出臺,國家對擔保行業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擔保機構監管權限下放到省級政府。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則明確了內蒙古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職責在兩級政府金融辦。市融資性擔保業發展進入自治區金融辦、市金融辦兩級日常監管,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共同參與的歷史時期。(一)發展現狀1、擔保機構監管法規體系基本健全,監管主體明確、責任清晰,監管常態化機制確立隨著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3、第5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7號)、年七部委3號令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出臺,國家對擔保行業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擔保機構監管權限下放到省級政府。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則明確了內蒙古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日常監管職責在兩級政府金融辦,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按照有關擔保法律文件,國家、自治區、市三級都建立了銀監、發改、工信、財政、人行、工商、法制辦、金融辦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機制,聯席會議主要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

4、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等。自治區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確定自治區金融辦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市金融辦按照屬地原則對本地區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關閉進行初審和日常監管、風險防控。各級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非常明晰,擔保機構的的監管進入常態化時期。2、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順利完成,市場得到有效凈化,擔保行業發展環境初步優化根據自治區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領導小組關于開展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自年9月至2011年3月,我市認真開展了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一是成立了

5、分管副市長為組長、由市金融辦、工商局、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商務局、經信委、人民銀行、銀監局等單位共同參加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領導小組,為規范整頓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學習研究自治區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動員大會精神,出臺了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指導全市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三是召開了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動員會,明確了全市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思路和各部門職責;四是印制了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法律法規及文件匯編,為規范整頓工作和監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保障;五是開展了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摸底調查,為深入推進規范整頓工作提供了詳實的統計數據和情況依據;六是召開

6、了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座談會,全面部署了我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針對每家擔保機構情況分別提出了規范整改要求;七是參加了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業務研究培訓會,組織擔保機構高管人員參加了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管任職培訓和考試;八是認真組織開展了擔保機構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和初步驗收、初審上報工作,經過對全市36家擔保機構人員、場所、制度、資金、財務、業務等方面的嚴格審查,我辦初審上報自治區20家(7家分公司),通過自治區金融辦核準登記12家、1家新申請設立公司獲準成立,共13家擔保機構領取了經營許可證;而常年不開展擔保業務、擔保業務異化等機構退出擔保行業。各類機構規范整頓情況如下表:

7、年9月規范整頓時市共有36家擔保機構通過市金融辦初審上報自治區20家12家核準登記,獲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8家未獲許可證,其中:7家為住房擔保機構(眾信住房擔保及其6家旗縣分公司),1家為投資公司未通過初審的16家8家已注銷,退出擔保行業1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訴訟擔保公司)7家待6月份工商年檢結束后吊銷(含1家財政出資機構-五原企業貸款擔保中心)經過規范整頓,全市融資性擔保市場得到有效凈化、擔保行業進入規范、快速發展階段,銀擔合作不斷擴大、擔保業務逐步增加,政府和民間資本申請新設擔保公司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擔保行業迎來新的發展機遇期。3、擔保機構規范發展、行業隊伍有序壯大,銀擔合作機制逐步

8、建立、擔保業務市場日漸發展我市領取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13家擔保機構步入規范發展軌道,業務正在逐步擴大。13家機構,從設立時間看,12家是年10月以前成立、通過規范整頓核準的老機構,1家是2011年4月獲準新設立的擔保公司;從機構性質看,民營10家,國有3家;從組織形式看,11家獨立公司法人、1家分公司、1家事業法人;從資金規模看,13家擔保機構注冊資金(實收貨幣資本)總額65918萬元,其中:1億元以上2家,5000萬元-9999萬元有5家,3000萬元-4999萬元有4家,2000萬元-2999萬元有1家,1家分公司無注冊資金;分地區看,臨河6家、五原3家、杭后2家、中旗1家、前旗

9、1家;從業務開展情況看,13家機構擔保資金總額65918萬元,至2011年3月末,共為367戶企業、個體及自然人累計擔保358筆、119482萬元,其中2011年1季度新增擔保95筆、20905萬元,3月末在保197戶、在保金額59035萬元。目前13家機構中10家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合作的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包商銀行、內蒙古銀行、我市臨河、烏拉特前旗、中旗、后旗、杭后、五原、磴口7個旗縣區農村信用聯社、華宸信托;3家擔保機構尚未開展業務-市盛嶸投資擔保公司已經內蒙古農行準入批復,市百隆擔保公司與小貸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市益誠擔保公司為2011年4月份新成立,

10、正在與中旗聯社洽談合作事宜。近期我市申請新設擔保機構3家,分別是烏拉特后旗財宇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財政出資2000萬)、市山圣擔保有限公司(5000萬)、內蒙古信和擔保有限公司(5000萬),3家機構均已通過市金融辦初審并上報自治區金融辦待批。4、擔保行業協會已經建立,行業自律發展正在走上軌道年12月,全市擔保機構共同參與的市融資性擔保協會正式成立,協會主要承擔“自律、維權、組織、協調、服務”等職能。受市金融辦的委托,協會將開展擔保業務及人員培訓,制定服務標準、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對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統計擔保業務進展,收集統計上報擔保機構及擔保業務信用信息;組織會員開展

11、聯合擔保、申請再擔保等業務合作,協調會員與銀行間的相關事務活動;參與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行業權益相關的理論研究和決策論證;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維護行業合法權益;開展國際國內同業交流、考察和專業培訓;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咨詢和專業技術指導等服務。通過協會舉辦學習、培訓、交流等活動,將促進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發展。(二)存在問題擔保行業地位低、銀擔合作還不深入、擔保資金未能有效地發揮放大作用,綜合競爭實力不強。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創新服務較為滯后,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建立,風險仍較大。1、國有銀行準入門檻高、股份制銀行少、地方金融體系還不健全,限制了銀擔合作步伐國有銀行合作準入門檻高,如建行對

12、擔保公司的準入門檻為1億元,工行、中行、農行、農發行等銀行對擔保機構的資金要求也普遍較高,我市大部分擔保公司因注冊資金達不到億元而無法準入。我市目前股份制銀行僅包商銀行1家,地方金融體系僅僅7家農信社,2家村鎮銀行也剛剛設立,銀行信貸業務量還比較小,小額貸款公司因貸款利率已很高、貸款人承受能力有限,這些因素限制了銀擔合作的廣泛開展,所以我市目前的銀擔合作范圍還較小,全市的融資擔保業務主要是通過農信社、國開行、華宸信托實施的。2、部分擔保公司業務剛剛起步,個別公司擔保資金投資比例偏高,全市擔保資金放大比例偏低 目前我市領取經營許可證的13融資性擔保機構均與合作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開展業務的10家

13、,仍有3家尚未與銀行開展合作業務,全市整體擔保資金融資放大比例低,擔保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待提高。全市擔保資金總額65918萬元,累計擔保358筆、119482萬元,累計收入962萬元,其中2011年1季度新增95筆、20905萬元,在保197戶、59035萬元,擔保資金平均放大倍數僅0.9倍。也正是因為部分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量還比較小,擔保資金閑置較多,為追求經濟效益部分機構出現超比例投資或股東借款頻繁現象。3、擔保公司部分從業人員素質還不能完全達到工作要求,擔保機構業務創新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市8家擔保機構的部分高管人員參加了任職培訓和考試,還有部分公司高管未參加任職培訓考試。擔保機

14、構從業人員中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資格證書或職稱、具有相關從業經歷的占比較小,缺少具有擔保專業知識和信貸管理知識的復合型人才,識別、控制風險的能力較弱,需加強學習培訓和實踐。部分擔保公司學習制度執行不到位,從業人員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擔保法律學習理解不夠,有待進一步提高。擔保機構業務創新能力較弱,一般僅限于流動資金貸款貸款,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擔保相關咨詢等尚未開展,直接融資擔保業務僅市財政擔保中心1家開展,再擔保、聯合擔保等業務尚未開展,擔保業務擴展、創新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4、擔保公司財務、業務等方面有待進一步規范,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建立部分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銀行對

15、賬單等財務檔案不健全。個別擔保公司擔保合同中擔保金額、擔保期限、保費費率等要素不明確,需進一步統一規范。由于政府財政比較弱,我市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建立,行業風險較大。(三)發展條件1、經濟金融發展形勢為擔保業發展提供了機遇和挑戰,融資性擔保需求逐年加大產業轉型升級、民營經濟蓬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金融支持,對我市進一步完善融資擔保服務體系提出了要求,擔保需求進一步增加。隨著更多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引入落地和地方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興業銀行等股份制銀行和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合作需求將大大增加;隨著我國現代金融業發展深入,地方債券市場、資本市場

16、、信托、基金等直接融資市場逐步擴大,直接融資擔保需求將逐步上升,并為擔保業務創新發展帶來新的機遇。2、民間資本充裕、各類資金投資擔保業積極性較強,為市擔保業發展壯大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條件。目前我市市本級財政控股擔保機構1家、杭后、中旗財政各控股1家擔保公司,后旗、臨河、五原、前旗、磴口5個旗縣區政府都有出資設立或參與擔保機構、支持當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意愿;我市民間資本充裕,農牧業產業化、房地產、餐飲、商貿等行業積累資金都有進入擔保行業意愿,目前咨詢擬投資的企業及企業主較多,擔保資金來源比較廣泛和充裕,可以支撐我市十二五時期擔保資金的補充壯大和新機構的設立發展。此外,鄂爾多斯恒譽擔保公司正在

17、我市設立分公司、包頭匯航擔保擬來我市發展擔保業務,可以通過引入或合作等方式爭取自治區、全國規模較大擔保機構進入我市帶動當地擔保業發展。3、國家鼓勵各地建設擔保體系,財政稅收優惠、風險補償等政策扶持作用將逐步顯現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6號)要求“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9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

18、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62號)、工信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114號)、財政部、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分別提出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擔保業務和費率財政補貼等優惠財稅政策。銀監會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17號)將進一步推動銀行與擔保機構更加廣泛深入的合作。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以呼包鄂為核心沿黃沿交通干線經濟帶重點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149號)提出自治區財政設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

19、金,支持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集中區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對為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集中區內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和融資的機構,給予一次性風險補償。國家和地區對擔保行業的扶持政策將對擔保行業持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二、指導思想、主要目標、發展原則(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國家關于擔保業發展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金融辦關于擔保監管、發展的指示精神,落實市十二五發展規劃,進一步解放思想,配合我市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金融發展整體規劃部署,圍繞打造金融強市、擔保大市的總目標,協調配合金融業發展,大力發展擔保產業,進一步完善擔保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擔保在支持重點產業、

20、工業園區、中小企業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中的作用。著力加強擔保監管,防范擔保風險,加大擔保創新,優化擔保發展環境,促進擔保產業的全面均衡快速發展,實現規模、質量、效益、持續發展,實現經濟金融擔保之間的良性互動,為全市經濟轉型升級、中小企業快速成長、金融業改革發展壯大搭建合作平臺、提供服務支持。(二)主要目標十二五時期,大力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充實資本、規范運作,實現各旗縣區及各工業園區、農墾系統全覆蓋,構建滿足不同融資規模、不同融資銀行、覆蓋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各類融資手段的多層次、多品種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體系,增強對重點產業、工業園區、縣域經濟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現有13家獲取經營許可證擔保機

21、構、擔保資金6.59億元基礎上,再發展37家新機構,同時增資擴股壯大各擔保機構資金實力,至“十二五”末,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達到50家,擔保資金達到30億元。基本建立機構齊全、市場完備、實力雄厚、服務完善、聲譽良好、品牌突出、環境優越、監管有力的融資擔保體系,為各類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擔保服務,促進全市經濟、金融、擔保業合作發展、互惠共贏。擔保機構增長測算:2011年2015年,市要培育和完善金融體系,積極發展金融機構。大力發展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基金、擔保、小貸、典當、租賃等機構,在我市現有7家銀行、7個信用聯社、2個村鎮銀行、46家小額貸款公司基礎上,加大金融招商力度,爭取引入我市10家股

22、份制銀行,發展地方金融機構,組建2家農村商業銀行、2家農村合作銀行,爭取設立1520家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至十二五末,全市銀行業機構達到39-44家、小額貸款公司達到60家,擔保機構可合作的間接融資金融機構約99-104家,假設金融機構數與擔保機構數比例為2:1,擔保機構約需50家。擔保資金增長測算:2005年末我市貸款余額131億元,年末貸款余額347億元,十一五期間貸款年均增長21.4%。“十二五”期間,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股份制銀行的引入及地方金融體系的大規模建設發展,金融業也會快速增長,因此,預計十二五期間,各項貸款以年均30%的增長速度發展,到2015年,貸款余額將達到1300

23、億元,再加市外金融資源預計引入200300億元,我市僅間接融資金額將達到1500億元-1600億元。預計直接融資額100億元。如果其中70%貸款有抵質押或其他擔保方式,僅30%需要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則融資擔保余額將達到480-510億元,如果部分融資擔保業務由市外擔保機構分擔,按照市內擔保公司擔保覆蓋80%的比例,市內機構擔保額約384-408億元,如按最高放大倍數10倍計算,則至少需要擔保資金38-40億元。保守計算,至2015年末我市擔保資金也需達到30億元。(三)發展原則1、堅持統籌規劃、快速有序發展。對全市擔保機構整體發展做好布局,十二五期間爭取各旗縣區實現擔保機構全覆蓋、全市7個重點

24、工業園區擔保業務集中快速發展。按照不同規模、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擔保機構發展規劃,吸引、引導市內外政府資金、民間資本、公益資金分別投資于我市不同類別的擔保機構,避免一擁而上、減少同質化經營,合理引導各類擔保機構與市內外各類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金融機構、信托機構等做好各類融資擔保合作,確保全市擔保機構既快速發展、又都能得到金融機構的合作準入有序經營,防止無序發展造成惡性競爭或部分機構得不到銀行準入而抽逃資金或異化經營。2、堅持做精做強、全面均衡發展。各旗縣區、各工業園區要普遍重視并支持擔保業發展,促進擔保業在各地區、各工業園區均衡發展,使重點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及各旗縣區中小企業及個人均能得

25、到快捷有效的融資擔保服務。不同規模的擔保機構要堅持分類精細化發展。圍繞重點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建立發展幾個規模較大的擔保機構,與各大國有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合作,重點做好園區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大中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業務,并鼓勵其做大做強向擔保集團發展,樹立幾個區內、國內叫得響的擔保品牌,資本金達到2億元、3億元規模的,支持向自治區、全國拓展業務、擴大品牌影響力;保留一些靈活精致的中小擔保機構,促進小小聯合,與農商行、農合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合作,為我市縣域中小、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融資擔保,做好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全市各地區、各類規模的擔保機構均要做強

26、、做精,全市擔保行業整體規模做大、做強、做響,樹立擔保機構品牌。3、堅持監管促進,規范自律發展。金融辦作為地方監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嚴格依照規定的設立條件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把好擔保機構準入關。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對可能產生的風險實行定期排查和實時監控,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依法予以查處。同時,要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切實防范融資性擔保風險。日常監管中,加強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工作力度,密切關注擔保機構資金動向,嚴密防范風險,加大培訓力度,促使擔保機構人員、場所、財務、業務等方面更加規范,以審慎嚴謹的監管,保障和促進我市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擔保

27、行業協會要通過對全體擔保機構會員單位和擔保從業人員的培訓、交流,提高擔保機構及從業人員合規經營的認識,促進擔保機構規范自律發展。4、堅持合作創新、互惠共贏發展。十二五時期也是我國金融業深入發展、現代金融業迅猛發展時期,銀行業深入改革發展的同時,債券市場、資本市場、信托、基金等直接融資市場也將廣泛、深入發展,為全國融資性擔保機構創新發展帶來新的普遍機遇。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模式,完善運行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做好間接融資擔保和直接融資擔保兩類業務,堅持金融創新與擔保創新互相促進、共同發展,是十二五時期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重要發展原則。十二五時期,我市經濟轉型升級,

28、重點產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對資金需求進一步加大,銀監會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的通知和銀監部門對各銀行支持中小企業指標考核要求,使得各家銀行也需要尋找有實力、重信譽、業務規范、風控能力強的擔保機構合作,同時更多銀行機構的引入及地方金融機構的建立發展,必將促進銀擔合作進一步擴大、實現地區經濟、金融與擔保業互惠共贏發展。三、具體任務和工作措施(一)發展壯大地方擔保行業實力,圍繞支持重點產業、重點園區樹立幾個大型擔保集團品牌,普及縣域中小擔保機構,構建多層次擔保市場體系根據全市擔保機構整體發展規劃布局,整合投資資源,鼓勵民間資本、政府資金、公益資金、外資投資、參股,擴大我市擔保資本

29、金規模,增加抗風險的能力,發揮對擔保產業的支撐作用。可以鼓勵部分擔保公司橫向整合,也可以鼓勵新設擔保機構出資人通過對現有擔保公司增資進入擔保行業。十二五期間全市擔保機構要發展至50家、擔保資金增長至30億元,構建多層次、廣覆蓋的擔保服務體系。圍繞全市農畜產品流通加工、冶金、化工、電力、能源、建材等重點產業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園區等重點工業園區,發展壯大8-10家億元以上擔保機構,重點做好工業園區及周邊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在夯實本地市場的基礎上,穩步實施擴張戰略,通過參股、兼并或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擴大跨區域經營范圍,提升經營水平,增強盈利能力,支持本地大型擔保公司

30、發展成為擔保集團、爭取構建3-5個資本金2億元以上、在全區全國范圍經營擔保業務的擔保集團公司,做響3-5個本土擔保品牌,擴大我市擔保行業影響力。資本金規模較小的擔保機構要通過與各類中小銀行及地方金融機構合作重點支持縣域中小企業、農牧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農畜產品購銷流通戶、個體工商戶及農牧民,做精做細中小經濟體融資擔保服務業務。努力實現大機構與大銀行合作支持重點產業和大中企業、小機構與小銀行、農信社等合作支持縣域中小經濟體,確保多層次擔保機構、業務均衡發展,提升全市擔保業整體發展水平和實力。(二)擴大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合作覆蓋面,擴大業務規模,健全銀擔企合作長效機制協調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落實銀監

31、會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1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擔保與銀行、農信社、信托等金融機構的合作,擴大擔保業務覆蓋面,滿足日益增長的擔保需求,努力構建合作長效機制。十二五時期,我市經濟轉型升級,重點產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對資金需求進一步加大,銀行業也迎來迅速發展擴展時機,銀企合作需求更加迫切,擔保作為連接企業與銀行的紐帶,只有通過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內控機制和資本約束機制,與銀行、企業建立信息溝通協調機制,才能促進擔保合作深入擴大。全市擔保機構力爭全部建立長期合作金融機構,充分發揮擔保資金效益,至十二五末,擔保資金放大倍數普遍達到

32、8-10倍。(三)積極探索擔保業務創新,提供多樣化擔保服務通過企業債券融資、信托融資、上市融資等融資方式創新,發展債券擔保、信托擔保、上市擔保等直接融資擔保業務,創新擔保業務品種。在業務發展上,以中小企業流動資金、票據融資擔保業務為基礎,以各類間接融資業務為重點,在銀行信貸類間接融資擔保業務、信托、債券等直接融資擔保業務、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擔保咨詢等中間服務等多種業務上全面推進。(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優化擔保業發展環境1、繼續加大對擔保機構政策扶持力度,幫助擔保機構做好國家對擔保機構財政補貼和營業稅減免、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落實申請工作。根據區以呼包鄂為核心沿黃河沿交通干線經濟

33、帶重點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內政發201149號),爭取自治區關于擔保風險補償資金覆蓋我市擔保機構,并根據地方財力發展,逐步建立市級財政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建立健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2、建立獎評激勵制度,鼓勵擔保產業發展。建立全市金融獎勵辦法,金融獎勵辦法的部分資金用于獎勵對地方中小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擔保機構,營造擔保業發展的有利環境。3、協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等部門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的各種行政費用、司法費用和地方稅收等在事權范圍內給予優惠。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擔保債權的司法保護,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機制,發揮市擔保監管聯席會議的作用,建立健全金融債權管理協調機制,積極推動擔保債權的維護工作,形成各部門、各旗縣區共同關心和支持擔保業發展的良好格局。 (五)提升擔保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實施人才帶動發展戰略 1、加快擔保人才培養,提高擔保從業人員的素質。一是完善擔保人才教育培訓體系,積極培養復合型、創新型、實戰型等高級金融擔保復合人才;借助自治區金融辦與香港金融學院培訓合作機制,積極組織市內擔保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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