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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民法考試重點第一章1、民法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私法規范的總和。2、民法調整的對象:(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律規范的總稱。財產關系 和 人身關系 的法(2)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在指平等主體之間以自愿為基礎的具體的經濟關系。特征:第一,財產關系的主體處于平等的地位;第二,這種財產關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發生的;第三,這種財產關系一般是有償的。(3)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為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以人身利益人身關系共分 2 類, 一類是人格關系, 一
2、類是身份關系。 人格關系是指民事主體本身所應具有的權利主體資格即因人格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特征:其一,這種人身關系的主體處于平等地位;其二,這種人身關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其三,這種人身關系與主體具有不可分性。3、民法與商法商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它與民法同屬于一類的部門法律制度, 學術界將商法民法的特殊法。他們的區別是:當民事主體在實施特別行為,應履行相應的特別程序,比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等明確地規定了實施這類行為應履行的特別程序。4、民法的淵源可以說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產生的根源, 這是從民法和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講的, 也可以說民法的淵源是法官裁決民事案件的法源, 即法官
3、判案根據。通常認為, 民法的淵源,是指調整我國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包括:(1)制定法:憲法中的民法規定:民事法律: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民事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法規中的民事規范,國際條約中的民事規范(2)非制定法: 司法解除, 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具有約束力;習慣法只有經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導性文件認可的習慣才規為習慣法。值得注意的是, 習慣和法理在我國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淵源的效力。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5、民法的效力范圍民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對人的適用范圍,空間適用范圍和時間適用范圍。民法
4、對人的適用范圍,就是法律規范對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款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關于自然人的規定, 適用于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人, 無國際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自然人、 法人在外國發生民事法律關系, 一般適用所在地的法律規定,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8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 我國民法適用于我國領土、領空、領海,包括我國駐外使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是指民法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 以及民事法律規范其生效前1 (3)合同履行的法律標
5、準和道德標準。 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分為物,他如權利、人格、身份等。服務行為, 智力成果, 其3、作為民事法律事實的客觀現象必須有民法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些部門法規也允許年滿 16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自然人應聘應征一定的職業,視為完全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 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
6、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終于死亡。我國民法對未成年人以外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條件:(1)被宣告人為精神病人(2)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3)該人民法院4、監護的概念與特征監護是指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而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組織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制度。特征:(1)被監護人必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監護人必須是具有監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人(3)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必須具有一
7、定的身份關系, 比如親屬關系或行政隸屬關系(4)監護關系上的權利義務由法律之間設定, 當事人不得附帶任何條件或任意予以改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承擔相應的責任5、監護人設定1)法定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其死亡或失去監護能力,則按下列順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其父母所在單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監護精神病人,按以下順序: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
8、護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2)指定監護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設置的監護。6、住所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居住的場所。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 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 一般是指他最后延續居住住所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7、宣告失蹤與死亡4 (2)民事法律行為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3)民事法律行為應是合法行為 (5)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前者指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而成
9、立的法律行為。后者指當事人可自由選擇行為形式的法律行為。(6)獨立法律行為和輔助法律行為。前者指具有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獨立實質內容的法律行為。 后者指行為本身不具有獨立實質的內容, 而僅是補充法律行為生效的法律行為,離開待補法律行為,其本身無獨立意義。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大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指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律規定而產生民事法律設立,變更和消滅的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實。根據其對行為效力的影響,可將其分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別有效要件。(1)行為人適格。行為人適格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法律行為時,應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為人適格 首先 是要求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自然人
10、的權利能力通常平等,但在特定情況下, 法律可規定某些行為人享有特別權利能力, 也可對某些行為人的權利能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至于法人,其權利能力應與其目的相一致。其次 ,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行其實施的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 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應與其年齡、 智力或精神狀態相適應。 其他民事活動則又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若行為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則其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就法人而言,其行為能力與權利范圍完全一致, 只能限于法律規定的職責或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為實施人只能是法人代理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其行(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的外
11、部表示與內心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包括2 個方面, 其一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須是自愿的。 其二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即主觀醫院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3)行為的內容適當,即行為目的適當,它要求法律行為的內容要合法、穩妥、確定和可能。合法是指法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 穩妥指法律行為不得問反社會的大眾利益和社會公德。 確定指法律行為在客觀上須能具體認定。 可能是指行為人因實施法律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4)法律行為的形式合法。法律行為的形式指行為人內心追求某種法律后果表現于外部的方式。 對于那些重要的法律行為, 法律對形式要求都比較嚴, 行為人須按法律規定的特定
12、形式進行。對于那些一般法律行為,法律允許行為人自由地選擇行為的形式。4、無效民事行為指不具備法律行為有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的完全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類型: 1)行為人能力不適格2)意思表示不真實 (1)因受欺詐、脅迫而進行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2)而已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3)行為內容和形式違法或不當后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和強制收購5、可撤消或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指基于法定的事實, 享有撤消權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對其住所進行的民事行為寓意撤消或變更的行為。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特征: (1)行為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
13、發生了誤解(2)誤解是重大的 (3)造成行為人較大的損失 (4)行為人對行為內容認識上的錯誤與其實施的行為有因果關系7 2)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特征: (1)行為結果造成雙方利益上的不平衡 (2)雙方利益的不平衡為法律所不容 (3)背離不利一方當事人的真實一直 (4)得利方有過錯3)因乘人之危而進行的民事行為4)因欺詐、脅迫而進行的民事行為6、撤消權:是以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效力的民事權利7、變更權:是以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其原意思表示的權利8、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指民事行為的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于第三人實施一定行為使之確定的民事行為。類型:(1)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
14、行為(2)無代理人權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實施的民事行為(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們財產實施的民事行為9、條件與期限(大題)法律行為中以意思表示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的效果加以控制,為的附款包括:即為法律效力的附款。 法律行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條件:是當事人自己選定將來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客觀事實。件可以是事實, 也可以是人的行為。 它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條件必須是能否發生不可預知的事實(3)條件必須是當事人選定的事實 (4)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類型:(1)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 停止條件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所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的客觀事實。 解除條件指決定民
15、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消失的客觀事實(2)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前者指以所定事實的發生為內容的條件。 后者指以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效力: 1)條件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前發生前產生如下效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時,因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對于取得利益享有期待權2)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與否確定后產生如下效力:(1)條件成就時的效力,附停止條件的, 自條件成就時起該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生效。除條件的, 所附條件一旦成就,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經發生的行為人所
16、預期的法律后果便消滅。(2)不成就是的效力,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當事人的期待權歸于消滅。附解期限:是當事人選定將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確定發生的客觀事實。式設定,均應符合如下條件:無論以何種方(1)期限必須是將來的事實(2)期限必須是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3)期限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事實(4)期限的確定不得與法律強制性規定想抵觸類型:(1)停止期限和解除期限。停止期限指決定法律行為中確立權利和義務發生的時間。解除期限指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時間(2)確定期限和不確定期限。 前者指所附期限何時發生在設定時可確定的期限。 后者指所附期限在設定時不能確定的期限。效力:(1)期限到來后的效力。期限
17、到來即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業已發生。8 (4)繼承或遺贈的接受 責任,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而造成本人或相對人損失的,(2)2 者的組成要件不同,時效須具有一定事務狀態和時間經過 人格權是非財產權。 人格權是支配權。 人格權是絕對權。 人格權屬于專屬權。(2)財產關系是以財產為媒介而形成的法律關系。 1)法定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其死亡或失去監護能力,則按下列順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其父母所在單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監護精神病人,按以下順序: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18、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2)指定監護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設置的監護。4、住所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居住的場所。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 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 一般是指他最后延續居住住所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5、宣告失蹤與死亡1) 宣告失蹤條件: 須下落不明滿
19、 2 年 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須有任命法院宣告2)后果: 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2、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并追溯其債權3)宣告死亡條件,有普通期限和特別期限1、普通期限為 4 年,適用于一般情況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況,包括自然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2 種:2、特別期限為 2 年,適用于因以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必須指出: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4)后果:宣告死亡和宣告自然死亡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民事主體資格消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婚姻關系終止,財產繼承開始。某人被宣告死亡后, 仍可能生活于他地, 該人在他地實施的行為的效力不受死亡宣告的影響。第五章
20、1、法人的概念與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 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是由法律所創設的民事主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2、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一發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法人的責任獨立于其創始人和其成員的責任。2、成立條件(1)依法成立法人組織的設立必須合法。 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合乎法律的要求,13 法表現于外部的行為。它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之一,其本身不等于法律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3)民事法律行為應是合法行為(
21、6)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1)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或多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亦稱單獨行為,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指依兩方以上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2)財產法律行為和身份法律行為。財產法律行為指與菜場之間相關,發生財產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身份法律關系指與身份直接相關,發生身份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3)有償法律行為很無償法律行為。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所做給付具有財產利益的交換關系的法律行為。后者指雙方當事人所給付無財產利益上交換關系的法律廠行為。(4)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就能產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
22、 后者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外, 還必須雙方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5)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前者指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后者指當事人可自由選擇行為形式的法律行為。(6)獨立法律行為和輔助法律行為。前者指具有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獨立實質內容的法律行為。 后者指行為本身不具有獨立實質的內容, 而僅是補充法律行為生效的法律行為,離開待補法律行為,其本身無獨立意義。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大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指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律規定而產生民事法律設立,變更和消滅的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實。根據其對行為效力的影響,可將其分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別有效要件。
23、(1)行為人適格。行為人適格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法律行為時,應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為人適格 首先 是要求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通常平等,但在特定情況下, 法律可規定某些行為人享有特別權利能力, 也可對某些行為人的權利能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至于法人,其權利能力應與其目的相一致。其次 ,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行其實施的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 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應與其年齡、 智力或精神狀態相適應。 其他民事活動則又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若行為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則其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就法人而言,其行為能力與權利范圍完全
24、一致, 只能限于法律規定的職責或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為實施人只能是法人代理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其行(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的外部表示與內心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包括2 個方面, 其一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須是自愿的。 其二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即主觀醫院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3)行為的內容適當,即行為目的適當,它要求法律行為的內容要合法、穩妥、確定和可能。合法是指法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 穩妥指法律行為不得問反社會的大眾利益和社會公德。 確定指法律行為在客觀上須能具體認定。 可能是指行為人因實施法律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4)法律行為的形式
25、合法。法律行為的形式指行為人內心追求某種法律后果表現于外部的方式。 對于那些重要的法律行為, 法律對形式要求都比較嚴, 行為人須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對于那些一般法律行為,法律允許行為人自由地選擇行為的形式。4、無效民事行為15 指不具備法律行為有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的完全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類型: 1)行為人能力不適格2)意思表示不真實 (1)因受欺詐、脅迫而進行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2)而已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3)行為內容和形式違法或不當后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和強制收購5、可撤消或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指基于法定的事實, 享有撤消權
26、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對其住所進行的民事行為寓意撤消或變更的行為。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特征: (1)行為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發生了誤解(2)誤解是重大的 (3)造成行為人較大的損失 (4)行為人對行為內容認識上的錯誤與其實施的行為有因果關系2)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特征: (1)行為結果造成雙方利益上的不平衡 (2)雙方利益的不平衡為法律所不容 (3)背離不利一方當事人的真實一直 (4)得利方有過錯3)因乘人之危而進行的民事行為4)因欺詐、脅迫而進行的民事行為6、撤消權:是以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效力的民事權利7、變更權:是以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其原意思表
27、示的權利8、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指民事行為的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于第三人實施一定行為使之確定的民事行為。類型:(1)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2)無代理人權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實施的民事行為(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們財產實施的民事行為9、條件與期限(大題)法律行為中以意思表示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的效果加以控制,為的附款包括:即為法律效力的附款。 法律行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條件:是當事人自己選定將來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客觀事實。件可以是事實, 也可以是人的行為。 它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條件必須是能否發生不可預知的事實(3)條件必須是當事人選定的事實
28、(4)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類型:(1)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 停止條件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所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的客觀事實。 解除條件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消失的客觀事實(2)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前者指以所定事實的發生為內容的條件。 后者指以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效力: 1)條件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前發生前產生如下效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時,因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對于取得利益享有期待權16 2)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與否確定后產生如下效力:(4)繼承或遺贈的
29、接受 責任,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而造成本人或相對人損失的,(2)2 者的組成要件不同,時效須具有一定事務狀態和時間經過 (4)2 者的法律后果和使用范圍不同。除斥期間是權利預定存續期間,期間屆滿該項實體權利就全部消滅。 因此除斥期間要適用于形成權。 而時效期間屆滿, 再消滅時效則僅發生請求權的法律后果,故適用于請求權。(5)2 者起算點不同。除斥期間以權利成立時起算。時效期間在消滅時效時以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時起算,在取得時效時從占有人和平,公開地占有他人財產之時起算。3、一般訴訟時效: 2 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分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于
30、保護民法總論溫習資料2 者均為 1 年1。現行民事法律:1986 年 4 月 12 日人大六屆四次 民法通則 ;1999 年 3 月 15 日人大九屆二次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民法概念: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私法規范的總和。3。民法的分類:實質意義民法與形式意義民法實質意義民法:具有民法性質的法律、法規、判例法和習慣法的總和。形式意義民法:以法典方式出現的民法成文法。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特別民法:民事單行法以及民商分立國家之商法4。民法體系:民法:財產法債權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物權法(所有權、限制物權、占有)人身權法
31、人格權法、身份法(親屬法、繼承法)5。民法調整對象: 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6。人身關系: 人格和身份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總和7。人格權: 存在于權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權利,人們在與其人格不可分離的關系上享有社會利益,而且這種利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廣義人格權:一個市民社會的權利主體資格狹義人格權:指姓名、省民、健康、自由等具體人格權(廣義人格權是狹義人格權的基礎和保障)具體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生命、健康、身體權) 、精神性人格權(姓名、肖像、名譽、隱私權)抽象人格權:人格尊嚴、利益、自由權人格權性質:一、是非財產權、二、是支配權、三、是絕對權、四、屬于專屬權8。身份權: 自然人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權利。 (監護權、配偶權、親權)*身份權是以一定的人格存在為前提,是處于權利與權限的中間狀態,是邊緣形態權利,包含義務成分。9。財產關系: 以財產為媒介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財產應具備條件:一、必須具有效用,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二、必須具備稀缺性,不能無限量存在;三、必須能為人們所支配控制;四、必須具有合法性財產關系中存在的權利:財產權財產關系包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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