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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言學校”評析以我國憲法文本中普通話條款的規范分析為路文章來源 畢業論文網 關鍵詞: 憲法/普通話/推廣/方言/憲法規范  內容提要: 對近來所出現的方言學校的文化現象,有必要從憲法角度進行規范分析。從憲法角度解析方言學校事件,需要先明晰憲法上“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條款的涵義。該條款中的“普通話”與“推廣”兩詞有各自的涵義與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當明顯的。從理論上的“語言權”的視角看,普通話在我國語言體系上具有優先和主導地位。憲法規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國家的基石理念。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在沖突中的統一是憲法價值

2、的精髓所在。    一、問題的提出:從憲法角度看待“方言學校”現象 當下的我國是一個文化多元的時代,各樣的文化形態此起彼伏地出現在民眾的面前。筆者近來注意到這樣一個文化現象,就是方言學校的出現。2006年11月在中國新聞網上登了一則以“吳語入后普及時代  學校方言課市民免費學”的新聞。該文指出,早在2003年,蘇州就在全市范圍內掀起了一股學說蘇州話的熱潮,一時間,各類講授蘇州話的培訓班就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參加培訓的人員少則十多人,多則五六十人,相當紅火。位于蘇州市桃花塢大街的蘇州桃塢職工業余學校,是較早開設“學說蘇州話”培訓班的學校之一,幾

3、年來,有300多名市民報名參加培訓。學員們花費300多元,經過每周兩天、約兩個月的培訓后,學員就能基本聽懂和學說蘇州話。據介紹,當時報名參加培訓班的學員都是外地來蘇州工作的年輕人,以園區和新區的白領為多。他們渴望盡快融入蘇州這座城市,甚至希望能夠在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有這種需求的還有一些服務性行業的工作人員。蘇州市委市政府從2003年起,在新市民中大力倡導和推廣說蘇州話,掀起了說蘇州話的熱潮。一些學者將此種現象歸結為進入了說蘇州話的“后普及時代”。當年普及時候,蘇州在2003年和2005年舉辦了兩屆“蘇州話風情大賽”,廣播和電視都開辦了用蘇州話播出的欄目,有人還編寫了獲得國家認可的“學說蘇州話

4、”標準教材,網絡上也隨處可以查閱到學蘇州話的文本如今,這些工作都還在常態地進行,市民們隨時隨地都能獲得學習蘇州話的途徑。無獨有偶,距離蘇州不遠的無錫,一所叫金星中學的學校將無錫方言納入本校課程。而且校長向記者表示,只要學校還有外來學生,該課程就會一直存在,他們已經請相關專家編撰專門的方言課本。1與之相關還有另外一則新聞。在江蘇省宜興市丁蜀鎮正新小學的教室里每逢周五總會傳出陣陣學講宜興話的朗誦聲。從今年起,這所民工子弟小學在一至六年級每周開設一節方言課程,幫助700多名外來民工子弟盡快消除語言障礙,融入本地社會。據了解,正新小學共有760多名外來民工子弟,分別來自安徽、河南、四川、云南、貴州、湖

5、南等地。2  筆者認為,針對方言學校這一文化事件,有必要從憲法角度進行規范分析。其一,方言學校的出現與憲法條款有關系。我國現行憲法19條第5款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方言不屬于普通話,因此方言學校的出現是否合乎憲法需要加以分析。其二,有必要厘清與普通話相關的幾個概念。憲法規定了普通話、民族的語言文字兩個概念,但是與普通話相關的還有外語、方言等概念,有必要在憲法視角下,分析這些概念的關系,這也有利于正確理解憲法的規定。其三,憲法乃至法律規范調控社會現象的必要性。在法治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以及一切社會現象都必須受到憲法規范的約束,這是基本的法治原理。方言學校出現的前提也必須

6、是憲法規范和法律規范所允許或者有明確依據。 二、方言學校事件中所涉及的憲法上“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條款的解析 如前所述,方言學校與憲法上普通話條款在是否合憲這一問題上發生關系。從憲法角度解析方言學校事件,需要先明晰憲法上“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條款的涵義。 (一)憲法上的“普通話” 1普通話的由來 “普通話”一詞在我國憲法文本中首次出現于現行憲法。但是在寫進憲法之前,該詞已在我國出現并多處使用。有學者對普通話的由來進行了考察。“普通話”這個名稱是清朝末年“切音字運動”的積極分子朱文熊提出來的。他在1906年寫了一本叫江蘇新字母的書,把

7、漢語分成三類,其中之一就是“普通話”。他還說明:普通話是“各省通用之話”。開始,這種話只在官場使用,所以稱“官話”。元、明、清以來,北京一直是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各地赴京應考、做官、經商的人很多,天長地久,他們也學會了北京話,但他們的北京話又多少帶有地方口音,人們稱這種話為“藍青官話”(“藍青”比喻不純粹)。民國初年,說官話的人越來越多,這種官話被稱為“國語”。3931年,瞿秋白曾反對“國語”一詞,并且對“普通話”做了比較科學的解釋。他在鬼門關以外的戰爭中指出:“普通話不一定是完全的北京官話,當然,更不是北京土話。現在一般社會生活發展的結果,所謂五方雜處的地方是文化的政治的經濟的中心,

8、能夠影響各地方的土話,自然而然的叫大家避開自己土話之中的特別說法和口音,逐漸形成一種普通話。”接著他寫了好幾篇文章,都討論了大眾文藝“用什么話寫”的問題。1932年3月,他用宋陽的筆名寫了一篇大眾文藝的問題,他認為在大都市里面,在現代化的工廠里面,“事實上已經產生一種中國的普通話”,他主張“一切寫的東西,都應當拿讀出來可以聽得懂做標準,而且一定要是活人的話,”也就是普通話。到了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這才有了“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普通話”這個完全的表述。4 2普通話的意義 自1949年以來,我

9、國政府一直相當重視普通話的推廣工作。從1955年起,就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1958年,周恩來總理曾作過當前文字改革的任務的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我國方言的分歧對于我國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都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在我國漢族人民中努力推廣以北京語言為標準音的普通話就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1975年在病中,他還專門提到了普通話的推廣問題。 筆者認為,現行憲法之所以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是因為普通話在我國有現實的功能。 其一,政治功能。不管是從地域、人口還是民族等來看,我國都是一個大國。在這樣一個大國,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采取的又是單一制。客觀來說,單一制在我國有一定弊

10、端,但是從民族、歷史和現實來看,單一制在我國是最不壞的選擇。在融合一定新元素的背景下,堅持單一制是一個重大的政治法律問題。筆者認為,語言對于單一制的推行有著無可代替的作用。而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推廣無疑是最好的語言選擇。因此說,推廣普通話在我國有重大的憲法意義上的政治功能。 其二,文化功能。語言是一個民族文化的濃縮及傳遞。我們對文明的判斷往往都是通過語言這一媒介。就我國的普通話而講,它是中華民族千百年文化積淀的結果。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明史上,相對穩定的皇朝基本上都是以黃河中下游為中心。因此中央政府使用的語言都是以中原方言為基礎方言。古今以來,漢語語音有較大變化,但用來記錄語言的漢字相

11、當穩定。除了,史記等史料外,用北方話寫作的宋、元、明等朝代的文學作品,人們至今還是覺得通俗易讀。因此說,從先秦的雅言、漢代的通話、明清的官話、民國的國語直到今天的普通話都是以中原及北方話為基礎的語言所一脈相承的,它記載著中華民族的輝煌與苦難,是我們中華文明最基本的載體。 其三,經濟功能。在我國這樣一個大國實行市場經濟存在一定的障礙,其中語言的不統一是重要因素。我國地域的廣闊性以及各地歷史文化的不同,使得國內存在著多種方言。各種方言的存在所帶來的語言交流的障礙直接會加大語言使用的成本,從而帶來整個經濟交易成本的增加。有學者認為人類對語言的選擇是一個理性的選擇過程。它取決于語言運用帶來的

12、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5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跨區域、跨省份的經濟交易會越來越頻繁,而普通話無疑是交易各方都能使用的一種最低成本和最大收益的語言。所以,憲法規定推廣普通話的經濟功能是明顯的,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所導致的經濟一體化以及漢語的國際地位的提高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這一功能會越來越突出。至于一些強勢方言如粵語和吳語等,由于其學習成本高而且地域特征太過明顯,所以筆者認為它們的經濟功能會越來越弱,這從香港人大量的學習普通話以及普通話在上海日益成為高層語體而上海話日益成為低層語體等都可以得到有力證明。6 (二)“推廣”的涵義 1推廣的主體 從憲法的

13、規定來看,推廣普通話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實際上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具體在一個的國家里面,國家的概念物化為國家機關,即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就立法機關而言,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推廣普通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2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7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同時該法第49條規定: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文字。就行政機關而言,在我國就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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