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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地位:歷史性水域、疆域線、抑或島嶼歸屬線?李金明【專題名稱】國際法學【專 題 號】d416【復印期號】2011年05期【原文出處】南洋問題研究(廈門)2010年4期第2229頁【英文標題】the legal status of the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ic waters, maritime boundary or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作者簡介】李金明,男,福建泉州人,廈門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大學 東南亞研究中心,福建 廈門 361006【內容提要】有
2、關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地位問題,向來為南海周邊的東南亞國家所關注。本文列舉了歷史性水域、海上疆域線和島嶼歸屬線3種提法。通過研究和比較,認為把斷續線作為島嶼歸屬線的提法,無論從斷續線最初產生時的情況,或者后來在實際應用中所起的作用,似乎是可以認可的。the neighboring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have always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the questio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3、. this article fists three kinds of proposals about historic waters, maritime boundary and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 through study and comparison,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proposal about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 seems to be acceptable based on not only the original situation of the creation o
4、f the u-shaped line, but also its actual roles in practice.【關 鍵 詞】南海斷續線/歷史性水域/海上疆域線/島嶼歸屬線the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ic waters/maritime boundary, a line of islands ownershipee26uu8512043中圖分類號:d99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856(2010)04-0022-08在中國南海地圖上,有一條u形的斷續線,俗稱“u形線”,或“斷續線”。它產生于1947年,當
5、時的中國政府為維護南海的領土主權,并向世界公布中國在南海的管轄范圍,在南海諸島位置圖上標出了這條線。線環繞著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線的最南端標在北緯4左右。這條線在公布后的相當一段時間里,當時的國際社會未曾提出過異議,周邊的東南亞國家也從未提出過外交抗議。然而,近年來,隨著南海領土爭議的不斷加劇,周邊某些東南亞國家紛紛對斷續線的法律地位提出質疑,要求對斷續線內的水域是否屬歷史性水域,斷續線究竟是海上疆域線,抑或島嶼歸屬線等問題做出解釋。因此,本文擬就這3個問題對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地位做一初步的論述。一、“歷史性水域”引起的爭論斷續線內的水域屬“歷史性水域”最初是由臺灣方面提出來
6、。1989年7月,臺灣“內政部”設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以協助確定丈量“中華民國”領海寬度的基點和基線,與此同時,還設立了另一個協助起草“中華民國”專屬經濟區法和領海法的特別委員會。正是這兩個特別委員會提出了“歷史性水域”和u形線的法律性質問題,但委員會成員對此問題的看法有分歧。一部分人認為,u形線內的水域應被聲稱為中國的歷史性水域,其理由有兩點:(1)1948年地圖公開出版后,沒有受到任何抗議或反對;(2)把線內水域聲稱為歷史性水域不違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另一部分人卻反對這種看法,認為中國歷史性水域的聲稱不可能被確認,u形線畫得很隨意,由于缺乏坐標而不可能在海上
7、定位,因此很難確定所聲稱水域的法律地位。再說,“歷史性水域”的定義已經過時,不可能用來支持臺北的聲稱。但是,當委員會草擬“領海和毗連區法草案”的第三條時,卻采納了u形線內水域為中國的“歷史性水域”的觀點。1993年3月,臺灣“立法院”正式通過了南海政策綱領。綱領的最重要部分是它的序言,在序言的第二段寫道:“歷史性水域界限內的南海區域是中華民國管轄下的海域,中華民國擁有海域內的所有權益。中華民國政府愿意在和平與理智的基礎上,按照維護中華民國主權的原則,開發這個海域。”在一次記者招待會上,“行政院”研究、發展與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進一步解釋了“中華民國”在這一方面的主張。他指出,該聲稱是基于1948
8、年出版的南海諸島位置圖,圖中有一條u形線(以未定界的形式畫出),畫在南海周圍以表明“中華民國”聲稱的南海諸島的位置。他解釋道,u形線內的水域是“中華民國”的歷史性水域,雖然不具有內水的地位,但類似于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群島水域。換言之,“中華民國”除了對u形線內的群島擁有主權外,還對線內的海域擁有優先權。1994年,臺灣“行政院”政務委員張京育就臺灣對南海歷史性水域的解釋做了詳細說明,他說道:“南海u形線內的水域是我們的歷史性水域,中華民國享有完全權利。”將斷續線內水域定為“歷史性水域”引起了學術界的爭論。有的學者認為,什么是“歷史性水域”,在任何公約中都不可能找到權威性的定義。根
9、據1962年出版的國際法委員會年鑒(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中有關“歷史性水域”的定義是:“植根于如下歷史事實,國家對其認為至關重要的海域作長期聲稱并維持主權,不必過于關注一般國際法對領海劃界可能作出的規則變動。”而1988年出版的國際法的加拿大北極海域(canadas arctic waters in international law)對“歷史性水域”的定義下結論說:“從歷史性海灣發展而來。歷史性海灣在19世紀已形成,目的是保護被陸地環抱的某些大海灣,且傳統上被聲稱國認為是其領土的一部分。”還有1964年出版的國際法的海灣制
10、度(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為“歷史性海域”下的定義是:“與國際法一般適用的規則相反,沿海國對該海域要有明確、有效、持續地行使主權超過一個實際時期,且得到國際社會的默認。”盡管如此,但多數學者仍然認為,“歷史性水域”通常被認為是指歷史性海灣,在國際法被列在領海基線的規則之外。它們要求符合某些準則:首先,沿海國對爭議海域必須維持長期的主權聲稱;其次,這種聲稱必須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有的更具體地指出,“歷史性水域”通常被認為是內水,因為它們一般是近岸的海灣。但歷史性水域不是由單一的方式來管理,有時被看成是沿海國家領海的一部分,或者被看成是一種
11、獨特的形態,這取決于如何對它們行使主權和管轄權。例如,一個準許外國船只通行的國家就很難作出內水的歷史性聲稱。也許還有另一種形態的歷史性水域,如群島水域的新概念表明,某些歷史性水域可能有單一或獨特的形態。問題的關鍵是,這種歷史性水域的聲稱將影響到航行自由,且將對水域下的資源提出專屬性的聲稱。根據上述對“歷史性水域”下的定義,有人對斷續線內水域是否屬“內水”提出質疑。他們說道,在“內水”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國對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靠大陸一側的水域行使完全主權,外國船只無權無害通過一個國家的內水,除非得到這個國家的特許。確切地說,一個國家的湖泊、運河、河流、港口和碼頭與“內水”處于同樣的地位。如果把斷續
12、線內的水域聲稱為“歷史性水域”,是否有“內水”的法律地位?首先,“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把斷續線內的水域聲稱為“內水”,而且自1948年“中華民國”出版該地圖以來,外國船只(包括軍艦)都能不斷地、自由地航行在線內水域;其次,“中華民國”從未對外國船只通過線內水域提出過抗議。考慮到這兩方面原因,這個問題的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另外有的人甚至認為,作為“歷史性水域”必須同時具備有效管轄、長時期管轄和其他國家的態度3種因素。有效管轄意味著,對該水域的控制必須是主權管轄,有實際的排他性。要求有正式頒布的法令、公告或法規來體現行使主權的意向,但這種意向要以事實來說明,例如建立排他的捕魚權,如僅以當地漁民長期捕魚
13、的事實為證,而無排他性是不夠的。在航行規定方面,主權聲稱必須有效地行使,這意味著對該水域要維持積極、不間斷的管轄。換言之,僅以立法宣布管轄是不夠的,至少要有證據表明不準所有外國船只在該海域航行和捕魚。反觀南海斷續線,自公布以來,無論是中國大陸,或者是臺灣方面都很少在該海域行使過權力,即使偶爾行使過,也只是對線內的群島,而不是水域。航行自由和捕魚自由似乎都不受這些行使的影響,因此,是否有效地控制線內海域,以至于建立歷史性水域就成了問題。其實,臺灣方面在確定斷續線內水域是否屬于歷史性水域時有過爭論。據說1993年在臺北“國立”政治大學舉行過一次研討會,參加者按其不同觀點分為兩組。支持歷史性水域說法
14、的一組認為,斷續線內水域就是中國的歷史性水域;而另一組卻對這條線持謹慎和懷疑態度,認為在國際法很難確立這一種聲稱。(11)1995年5月10日,美國國務院發布關于南沙群島和南中國海的政策聲明后,翌日,臺灣“外交部”亦發布了南海問題的5點聲明。在聲明中,臺北重申其對斷續線內水域為“中華民國”歷史性水域的聲稱。當1995年5月18日,越南外交部一位發言人宣稱,臺灣的聲稱是無理與荒謬時,臺灣“外交部”于1996年5月28日仍強調,在南海歷史性水域的聲稱將堅定地維持。(12)然而,不久之后,臺灣卻放棄其原先的立場,在其領海法的草案中,雖然仍將線內水域稱為“歷史性水域”,但是到“立法院”二讀時,這些字就
15、被刪除了。至1998年1月21日“中華民國”領海和毗連區法頒布時,就沒有再提到歷史性水域,盡管臺灣當局聲明,刪去這幾個字不等于拋棄臺灣的官方立場,即線內水域為中國的歷史性水域。(13)臺灣方面雖然放棄了斷續線內水域屬“歷史性水域”的聲稱,但它已成為東南亞國家在南海問題上攻擊中國的口實,即所謂“使南海變成中國湖”,“把南海的80%聲稱為中國領土”等等。原馬來西亞海事研究所所長漢扎(b.a. hamzah)甚至在印尼主持的處理南中國海潛在沖突研討會上指責說,以斷續線為由對整個南海提出聲稱是“輕浮、無理和行不通的”,“南海不是任何國家都可用一個聲稱就變成其內水或歷史性湖泊。”(14)其實,在南海周邊
16、國家和地區中,最先提出“歷史性水域”的并不是中國臺灣。早在1982年7月7日,越南就與柬埔寨人民共和國簽訂了“歷史性水域協議”;在1982年11月12日越南頒布的“領海基線聲明”中,又聲稱“北部灣靠近越南的部分為越南的歷史性水域,屬越南的內水。”(15)越南這些“歷史性水域”的聲稱后來遭到柬埔寨和中國的反對,新成立的民主柬埔寨聯合政府在1983年1月10日的聲明中,譴責“歷史性水域協議”是“越南擴張主義與兼并主義政策的一部分”,并重申由柬埔寨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所有協議都是無效的。(16)中國亦不承認北部灣為歷史性水域,認為不管是法國還是越南,自1887年以來從沒有把北部灣海域視為內水,他們都準許
17、外國船只享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權利;且在1977年5月12日,越南發布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聲明中,僅提出越南的領海為12海里,并沒有提到北部灣聲稱為越南的歷史性水域。(17)上述事實說明,對某一海域法律地位的認定,必須經過較長時間的探討與實踐,然后才能得到普遍的承認。至于某些原先提出的聲稱,后來認為不合適又放棄,純屬正常現象。不能以此為借口,夸大其辭,作為攻擊其他國家的口實,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利于南海問題的妥善解決。二、“歷史性權利”與“海上疆域線”把斷續線內水域聲稱為“歷史性水域”被臺灣方面放棄后,某些大陸和海外學者則提出了“歷史性權利”。如已故的海洋戰略專家潘石英先
18、生曾提出:“中國在南海海域所標示的9條斷續國界線,作為歷史性所有權的范圍標志,是確定無疑的。”(18)原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鄒克淵教授在國際法的歷史性權利與中國的實踐一文中亦寫道,在南海的傳統意識中不存在歷史性水域,并不意味著不存在各種歷史性權利。很明顯,中國的態度是企求在南海享有某種歷史性權利。而中國在相關的海域堅持的是哪一種歷史性權利呢?最令人信服的是中國可享有捕魚權利,因自古以來,中國漁民就一直在南海捕魚。(19)有關“歷史性權利”一詞,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沒有為之下過定義,但在公約的第十五條卻承認了這個法律名詞,上面寫道:“但如因歷史性權利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必要按照與上述規定不同
19、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則不適用上述規定。”(20)這里有可能暗示,“歷史性權利”的定義是根據習慣國際法來確定的。于是,有些學者企圖以各種方式來解釋之。例如,布盧圖(yehuda z.blum)認為:“歷史性權利一詞表示一個國家對某一陸地或海域,或在國際法一般規則下非正常增長的權利的擁有,這種權利是該國通過一個歷史鞏固過程來取得的。”他進而解釋道:“歷史性權利是一個漫長過程的產物,該過程包括一系列作為、不作為以及行為方式,并通過其積累的結果使這種權利得以產生和鞏固,使之成為在國際法中有效的權利。”(21)也許是根據這種說法,認為南海斷續線自產生至今已有半個多世紀的歷史,在這半個多世紀里,中國
20、政府不斷通過國內立法重申斷續線內諸群島為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經過如此長時期的積累,可以說已產生了歷史性權利。故中國政府在1998年6月26日公布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寫道:“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22)法中雖然沒有對“歷史性權利”一詞的準確含義做進一步的解釋,但是可以設想,涉及的是南海斷續線內的歷史性權利。把歷史性權利包括到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說明這種權利并不是由歷史性水域派生出來,也說明中國已不再把斷續線內的海域看作是歷史性水域。因歷史性水域只能作為內海或領海看待,而不能列入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之內。有的海外學者認為,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有關“歷史性權
21、利”的說法可以從幾方面來理解。首先,它可以被解釋為,有問題的海域將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其次,它也可以被解釋為,某些中國聲稱歷史性權利的海域超過了200海里界限。第三,它還可以被解釋為,中國的歷史性海域處于200海里界限之內,但將列入與專屬經濟區不同的國家管轄范圍。在第三種解釋中,聲稱歷史性權利的海域可被視為類似于領海,或有待修改的歷史性水域,或“有限制的歷史性水域。”(23)然而,另外一些學者引述了1962年聯合國研究的提議,確定一個國家對一個海域是否取得歷史性權利,至少有3種因素必須考慮:(1)聲稱歷史性權利的國家對該海域行使過權力;(2)這種權利行
22、使的連續性;(3)其他國家的態度。認為基于這個理由,對一個特定海域確立歷史性權利的一般要求可歸納為:(1)對聲稱區的權力行使;(2)權力行使的連續性;(3)其他國家的態度。除了這些要求外,論證由對問題海域聲稱歷史性權利的國家來承擔(24)。此外,越南學者也提出,長期以來,周邊國家在南海從事正常活動,從未遭到中國的任何阻撓,他們從未承認過中國在那里的歷史性權利。(25)越南官方亦反對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他們強調,越南不承認所謂的“歷史性權利”,它不屬于國際法的規定,侵犯了越南的主權以及越南在南海海域與大陸架的合法權益。(26)因此,“歷史性權利”的提法是否適用于斷續線內的海域,尚有待于作進一
23、步的論證。除了“歷史性水域”和“歷史性權利”的提法外,還有的學者把南海斷續線稱為“海上疆域線”。其中如中國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陳德恭先生指出,9條斷續線可以被看作疆域線,中國對該海域底土、海床和上覆水域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27)已故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理海也認為:“南海斷續線是幾十年來中國一貫堅持的一條海上邊界線。”(28)對于“海上疆域線”的提法,如果從斷續線產生時的情況來看,應該說是可以成立的。當1935年4月民國政府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出版中國南海島嶼圖時,就確定了中國最南的疆域線至北緯4,把曾母暗沙標在疆域線之內。這幅島嶼圖1936年被收入由白眉初主編的地圖集中
24、華建設新圖,另名為海疆南展后之中國全圖,在圖的右下方有文字說明寫道:“廿四年(1935年)四月,中央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會刊發表了中國南海島嶼圖,海疆南展至團沙群島,最南至曾母灘,適履北緯4,是為海疆南拓之經過。”(29)從這段文字說明可以看出,斷續線在1935年最初產生時,確實是作為海上疆域線來看待的。抗日戰爭勝利后,中國政府收復了西沙和南沙群島。1947年4月,當時的民國政府內政部召集了各部代表,經過磋商后決定,南海領土范圍仍按抗戰前中國政府的出版物為準,最南應至曾母灘。(30)并由內政部方域司印制了南海諸島位置圖,在南海海域中正式標出了u形斷續線,線的最南端標在北緯4左右。線在地圖上的畫法
25、,根據當年在內政部方域司參與編繪的王錫光先生說,是遵循國際上海域劃界的公平原則,畫在中國南海諸島的外緣島礁與周邊國家海岸線之間的等距離中線上。(31)由此可見,斷續線產生時的確是作為疆域線無疑。然而,斷續線在實際應用中卻沒有起到疆域線的作用。疆域者,國家領土之謂也。但中國從未將斷續線內的水域作為國家領土看待,如前面所述,自1947年該斷續線公布以來,外國船只都能不斷地、自由地航行在線內水域,中國從未對外國船只通過線內水域提出過抗議。因此,把斷續線作為疆域線來看待是不符合實際的。如著名的國際海域劃界專家茲瑞克(daniel j.dzurek)說道,傳統海上疆域線決定的是群島的主權,而不是管轄海域
26、的界限。故斷續線不能被認為是中國對線內整個海域的聲稱,它覆蓋了大約80%的南海海域。(32)印尼資深外交官賈拉爾(hasyim djalal)也說過,斷續線既無定義,也無坐標,故其合法性和準確位置不明確,但可以想象,中國原先聲稱的是限于群島和礁石,而不是斷續線內的整個海域。(33)此外,我們可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一些海洋法規。例如,1958年的領海聲明寫道:“這項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34)所謂的群島與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
27、”,這里暗示著,中國僅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等聲稱為其領土,而沒有對群島12海里領海界限外的周圍海域提出聲稱。(35)因此,把斷續線稱為海上疆域線顯然與事實不符。我們再看看1996年的領海基線聲明,聲明宣布了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其中西沙群島領海基線由28個基點環繞組成。這種做法使人們產生疑問,如果說斷續線為海上疆域線,為什么又要對疆域線內的西沙群島另劃領海基線?于是,有的學者認為:“西沙群島基線的公布表明,中國沒有把這條斷續線看作南海的疆域線,否則西沙群島基線就是多余的。”(36)總之,把斷續線看作疆域線是不恰當的,盡管它剛產生時是有作為海上疆域線看待,但在后來的實際應用中卻
28、沒有起到疆域線的作用,故這種看法顯然與事實不符。三、“島嶼歸屬線”似乎可以認可多數學者傾向于把斷續線看作“島嶼歸屬線”,即表示線內的南海諸島屬于中國領土。其中如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高之國認為,中國地圖上的“9條斷續線”與其說是傳統的海上疆域線,不如說是島嶼歸屬線。他寫道:“仔細研究中國文件可以看出,中國從未對南海整個海域提出過聲稱,而僅是對斷續線內的群島及其周圍海域。”(37)臺灣學者俞劍鴻教授也持同樣看法,認為畫u形線的目的是向公眾顯示,南海的四大群島屬于中國。(38)另一位臺灣學者俞寬賜教授分析得更詳細,他說道,海域分界線以及國家管轄的每一種海域的外緣線,雖可稱為“疆域線”,但
29、線內海域必須是“內水”,受國家主權的完全管轄,如不是“內水”,則不適于以“疆域線”來表述。而“島嶼歸屬線”是表示線內的島、礁、沙、灘等,均屬于一國主權的管轄范圍。至于線內海域的法律地位則視線內島礁或群島的法律地位而定,與“島嶼歸屬線”無關。當時劃定u形線,為的是標示凡線內的一切島、礁、沙、灘等,皆屬中國的主權所有,故稱之“島嶼歸屬線”無疑。(39)為證實這種看法,我們不妨先了解一下斷續線的畫法。它基本是沿著南海諸島的外緣島礁畫就,其北邊是東沙群島的北衛灘,東邊是中沙群島的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的海馬灘,南邊是南沙群島的曾母暗沙,西邊是南沙群島的萬安灘。也就是說,它把整個南海諸島環繞起來,因此,194
30、7年民國政府內政部方域司最初印制有這條斷續線的地圖就命名為南海諸島位置圖,其意就是線內群島的歸屬圖。斷續線這種畫法使用的是一種地理速記的簡單方法,即以群島最外緣的島礁為界,把眾多島礁全部包括在一條界線之內,省得逐一羅列出來。這種方法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曾在國際間廣泛使用,例如1867年美國和俄羅斯的阿拉斯加劃界、1879年英國準許昆士蘭兼并托里斯海峽群島、1899年英國和德國瓜分所羅門群島等等。(40)它們劃定的僅是界限內的島嶼部分,而沒有包括全部水域。就以菲律賓在1946年7月4日獨立時從美國手上繼承下來的所謂“條約界限”來說,該界限是由1898年12月10日美國和西班牙締結的條約劃定的
31、。美國曾一再聲明,菲律賓很清楚條約指的是島嶼或陸地領土,而不是特別界線內的海域,這些界線雖然是以經緯線來確定邊界,但僅是在考慮到大量島嶼時實行的辦法,美國沒有任何企圖把島嶼之間的水域包括在條約的任何條款之中。(41)由此說明,在當時的情況下,斷續線使用的也是地理速記的畫法,它劃定的只是線內的群島歸屬,而沒有包括線內的全部水域,故將之稱為“島嶼歸屬線”似乎是可以認可的。我們亦可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的有關聲明及各種海洋法規。1951年,周恩來外長在關于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中率先提出:“西沙群島和南威島正如整個南沙群島及中沙群島、東沙群島一樣,向為中國領土。”自此之后,無論是中華人民
32、共和國政府或外交部發布的聲明,以及各種海洋法規(諸如1958年的領海聲明、1992年的領海及毗連區法等),都一再重申中國對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些聲明顯然指的是斷續線內島嶼的歸屬,而不是線內的全部水域。至于“附近海域”的說法,印尼資深外交家賈拉爾曾認為“無明確的定義,很難理解其法律含意”。他說道,這種概念在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中其實是不存在的,公約僅規定內海、群島水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這些海域的范圍是從陸地基點或基線劃起,而不是在海中任意劃定。(42)賈拉爾可能對“附近海域”的說法產生誤解,我們所說的“線內的島嶼及其附
33、近海域”,大概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給線內的島嶼劃定相關的管轄海域。有一位富有美國背景的亞洲華爾街報撰稿人巴里韋恩(barry wain),曾在一篇題為北京將刪除“u形線”(beijing should erase the u-shaped line)的文章中寫道,如果u形線的確只是表明中國的島嶼聲稱,那么北京立即就可以將之從地圖上刪除,不會對其聲稱造成太大的縮減或損害。(43)這種說法顯然是別有用心的。斷續線自1947年產生至今已有半個多世紀,它是中國在南海管轄范圍的歷史見證,如果因為認可它為島嶼歸屬線就可以刪除,那么上述菲律賓的條約界限更明確是島嶼歸屬線,為什么韋恩先生不奉勸菲律賓也把
34、條約界限刪除呢?原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鄒克淵教授認為,地圖上的斷續線如同其他證據一樣,可被看成是支持中國對南海聲稱的一種證據。他說道,該線有助于中國對線內諸群島提出聲稱,特別是淹沒在水中的淺灘和暗沙;也有助于作為中國與南海其他國家劃分海上邊界的證據。(44)因此,無論斷續線的法律地位最后如何認定,它在地圖上的存在不僅不能被刪除,而且要加倍保護之,珍惜之。綜上所述,有關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地位問題,1993年臺灣當局通過南海政策綱領時,曾率先提出了斷續線內水域為“中華民國歷史性水域”的說法,引起了學術界的爭論。有的學者認為,歷史性水域應屬“內水”,而“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把斷續線內水域聲稱為“內水
35、”,且自1948年斷續線地圖出版以來,外國船只均能自由地航行在線內水域,而“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對之提出過抗議,故不能將斷續線內水域聲稱為“歷史性水域”。另有學者提出,歷史性水域必須同時具備有效管轄、長時期管轄和其他國家默認3種因素。但斷續線自公布以來,海峽兩岸都很少在該海域行使過權力,海域內的航行自由和捕魚自由均不受任何影響,因此,對線內海域沒有做到有效控制而不能成為歷史性水域。鑒于這些原因,臺灣方面后來放棄了這種說法,把“歷史性水域”幾個字從其領海法中刪除。此后,有的大陸學者提出了“歷史性權利”的說法,同樣因對斷續線內水域沒有行使過連續管轄,以及周邊國家持有異議而不能被接受。還有些學者提出了
36、第三種說法,即把斷續線稱為“海上疆域線”。這種說法如果從斷續線剛產生時的情況來看是可以成立的,但在以后的實際應用中卻起不到疆域線的真正作用,加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領海聲明等海洋法規中,基本上提到的只是線內群島屬中國領土,而沒有包括整個線內海域。于是,把斷續線看作“海上疆域線”亦有其不妥之處。較可以認可的說法是把斷續線稱為“島嶼歸屬線”,因斷續線基本是沿著南海諸島的外緣島礁畫就,也就是把整個南海諸島環繞起來,以示線內4個群島屬中國領土。這種畫法為當時普遍使用的地理速記法,目的是把眾多的島礁全部包括在一條界線之內,省得逐一羅列出來。界線劃定的是線內的群島歸屬,而沒有包括全部水域。加之中華人民共
37、和國自1951年以來,在公布的各種有關聲明和海洋法規中都一再重申,中國對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些聲明顯然指的是斷續線內的群島歸屬,而非線內的全部水域,故將斷續線定為“島嶼歸屬線”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不過,即使斷續線的法律地區確定下來后,斷續線本身仍然有存在的價值,因為它自1947年產生至今已長達半個多世紀,是中國在南海管轄范圍的歷史見證,它有助于中國對線內諸群島提出聲稱,也有助于今后與南海周邊國家劃分海上邊界提供證據,因此必須加倍珍惜之、愛護之。收稿日期:2010-10-10注釋: (24)(38)yann-huei song and peter
38、 kien-hong yu, china s historic water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 analysis from taiwan, r. o. c., american asian review, vol. 12, no. 4, winter 1994, pp. 86-88,89,92,95-96, 94-95,98.kuan-ming sun, polic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wards the south china sea: recent developments, marine policy, vol. 1
39、9, no. 5, 1995, p. 403,404.liselotte odgaard, 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burlington,2002, p. 92.stuart b. kaye, territorial sea baselines along ice-covered coast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limits of the law of the sea,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
40、ational law, vol. 35, no. 1, 2004, p. 90.mark j. valencia, jun m. van dyke, and noel a. ludwig,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honolulu, 1999, p. 28.(17)(19)(23)zou keyuan, 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 s practice, ocean development & in
41、ternational law, vol. 32, no. 2, 2001, pp. 161-162,157-158,162,162.(11)(13)zou keyua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
42、. 14, no. i, 1999, p. 42,37.(12)(27)yann-huei song, united states a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 study of ocean law and politics, university of maryland school of law, maryland, 2002, p. 142,144.(14)(36)(44)zou keyuan, law of the sea in east asia: issues and prospects routledge,
43、london and new york, 2005,p. 53,57,59.(15)陳鴻瑜編譯:東南亞各國海域法律及條約匯編,(臺北)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1997年,第244、248頁。(16)epsey cooke farrell,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and the law of the sea,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the hague, 1998, p. 70.(18)潘石英:南沙群島?石油政治?國際法,香港經濟導報出版社,1996年,第61頁。(20)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出版社,1983年,第11頁。(21)yehuda z. blum, historic rights, in rudolf bernhardt ed. ,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7,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 1984, pp.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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