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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擔保合同|contract 合同范本編號:ht-iifkrbnbny安裝合同范本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乙方:_簽訂日期:_word文檔 / a4打印 / 可編輯安裝合同范本第一部分 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2、工程地點:二、工程承包范圍1、工程承包范圍:見技術協議三、合同工期:四、工程質量標準:五、合
2、同價款六、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技術協議和安全協議;4、投標書及其附件;5、本合同專用條款;6、本合同通用條款;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圖紙;9、工程量清單;10、工程報價;11、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
3、地點:本合同雙方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遞交履約保函后生效。發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內蒙古豐鎮發電廠 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電話: 電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開戶單位:帳號:帳號:傳真:傳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
4、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3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1.4承包人:是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1.9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10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
5、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2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3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4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5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
6、,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1.17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包括:廠區施工平面布置圖、設計總平面圖等)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8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20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7、客觀情況。1.22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及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
8、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有效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裝訂成冊、統一歸檔。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適用標準及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
9、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4、圖紙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
10、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
11、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
12、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書面指令。6.2工程師書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
13、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工程師代表單位承擔。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
14、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交給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
15、擔合同規定的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且不順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
16、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道路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設計監理單位、施工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2發包人可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9、承包人的工作9.1承
17、包人按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2)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裝圍欄設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標志,并負責安全保衛。(3)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5)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6)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發
18、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雙方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7)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報工程師,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
19、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并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確保搶回延誤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10.4經過承、發包人確實共同作出努力了,卻難以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工期投產時,則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經發包人報董事會通過方可順延工期,順延后的工期,承包人必須作出相應承諾以實現工期目標。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
20、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3、工程竣工13.1承包人必
21、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的董事會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四、質量及檢驗:14、工程質量14.1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行業或國家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本工程質量評定仲裁部門為內蒙古電力質量中心監督站。15、檢查和返工15.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
22、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5.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5.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5.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
23、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6.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6.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6.4其他:在專用
24、條款中約定。17、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9、工程試運19.1雙方約定需要試運的,試運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試運條件,承包人組織試運,并在試運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運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運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運提供必要條件。試運合格,工程師在試運記錄上簽字。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
25、試運,須在開始試運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運,應承認試運記錄。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分部試運申請,發包人組織分部試運,并在分部試運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試運合格,工程師在分部試運記錄上簽字。19.5設備安裝工程具備整套啟動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整套啟動申請,由發包人組織整套啟動,并在整套啟動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啟動合格,工程師在整套啟動記錄上簽字。19.6雙方責任(1)由于設計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
26、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試運,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運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4)工程師在試運合格后不在試運記錄上簽字,試運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運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19.7整套啟動試運使用的燃油按照有關規定考核,節超獎罰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機組試運7224一次成功和機組運行7224后連續運行3個月的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五、安全文明施工20、安全文明施工及
27、檢查。20.1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安全法規、命令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上級部門及發包人安全管理辦法及安全管理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0.2發包人應對發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員工、招聘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20.3承包人要嚴格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文明施工,做到現場材料堆放整齊,雜物隨時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語標志布置得當, 安全設施完備,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28、。如承包人未按此條款執行,發包人有權代為完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1、安全防護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費用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2、事故處理: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同時按
29、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并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22.3承包人不發生傷亡事故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獎懲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2.4安全文明施工進度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是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批準概算調整后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招標工程項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24、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30、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25、工程量的確認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25.3對承包人超出設
31、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26.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26.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1實行發包人供應
32、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范圍。27.2發包人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范圍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7.3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使用前,應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證書,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27.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33、,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7.6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
34、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28.6發包人對承包人采購的材料的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8.7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八、工程變更29、工程設計變更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
35、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31、確定變更價款31.1承包人在工程
36、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的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31.4工程
37、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第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32.1在不影響正常使用或機組安全運行發電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相關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32.3發包人
38、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32
39、.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33、竣工結算33.1機組168結束后 15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5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33.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5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當發包人要
40、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33.4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3.5其他:34、質量保修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2)質量保修期;(3)質量保修責任;(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違約35.1發包人違約。當
41、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完全支付工程預付款;(2)本通用條款第26.3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約定的質
42、量標準;(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36、索賠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在合同約定的條件下,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
43、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取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
44、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37、爭議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
45、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須經承包人同意。38.5承包人要對分包單位人員加強管理,在安全、文
46、明施工、現場保衛及其他有關現場管理方面,要與承包人共同遵守發包人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辦法。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
47、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4
48、0、擔保40.1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承包人向發包人按中標價的5%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工程結束后,如數退還。40.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40.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41、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41.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
49、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41.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2、文物和地下障礙物42.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2.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
50、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43、合同解除43.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3.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3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43.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43.4有下更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4
51、3.5一方依據43.2、43.3、4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43.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
52、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43.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44、合同生效與終止44.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44.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人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44.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45、合同份數45.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45.2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46、補充條款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
53、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構成合同的文件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并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在發生分歧時,合同文件應按以下順序解釋:(1) 協議書(2) 中標通知書(3) 投標書及其附件(4) 合同專用條件(5) 合同通用條件(6) 技術規范的組成文件(7)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技術規范(8) 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范(9) 圖紙的合成資料(10) 標明的尺寸(11) 文字注釋(12) 圖解顯示(13) 工程量表(14)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
54、及規范3.1本合同使用漢語。3.2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質量管理條例。3.3適用標準、規范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采用國家電力行業最新有關標準、規范、規程、規定及其他相關文件。4、圖紙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在開工前5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四套。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 職務:發包人委托的職權:授權對本工程進行全面監理。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姓名:職務:職權:協調或處理與工程管理有關的事宜。7、項目經理姓名: 職務:項目經理(副總工程師)8、發包人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已具備五通一平施工條件;(2)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提供的時間:開工前5天;(3)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時辦理有關證件、批件;(4)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在開工前3天;(5)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開工前5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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