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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1年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2021年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風險告知: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等_方共同出資,設立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

2、條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以下簡稱公司)。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_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股東一:_姓名:_出

3、資方式_出資金額(元):_出資比例:_簽章:_股東二:_姓名:_出資方式:_出資金額(元):_出資比例:_簽章:_股東三:_姓名:_出資方式:_出資金額(元):_出資比例:_簽章:_合計:_(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

4、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職權。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

5、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

6、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7、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八條 公司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人,副董事長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

8、董事會選舉和罷免。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第二十條

9、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

10、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

11、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其他職權。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

12、事會議;(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六)其他職權。(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日內送交

13、各股東。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 工會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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