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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兼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的剖析,一、什么叫安全生產? 理解一: 安全生產是指通過人、機、環境的和諧運作,使社會生產活動 中危及勞動者生命和身體健康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 處于有效控制的狀態。 理解二: 安全生產是為防止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疾病、財 產損失(設備設施損壞等)、環境破壞等事故,所采取的消除 或有效控制事故風險、危險有害因素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的總 稱,以及保障生產經營過程在良好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 行的狀態。,前 言,關于“安全生產”的理解要點: 1、安全生產法沒有給出安全生產的定義。 2、安全生產的邊界到底在哪里,是一個值得思考,并需要盡

2、快解決的 緊迫問題,需要權威的、統一的定義。 3、注意區別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健康、勞動保護三個術語。 4、安全生產的范疇: 以生產經營單位的活動,即組織的活動為其邊界; 要求是,組織的活動應在良好的條件和秩序下進行,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組織活動的危害性(事故)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5、安全生產的本質是:一種風險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危害性(事故)風險(純粹風險)的管理。已被納入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之中。,前 言,二、什么是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工作是指為了達到安全生產目標而進行的系統性管理活動,由源頭管理、過程控制、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四個環節構成。既包括了生產主體對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所進行的識別、評

3、價和控制,也包括了政府安全許可、監管監察行政執法、救災善后以及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培訓、工傷保險等方面的活動。,前 言,三、我國安全生產總體形勢,前 言,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一)事故傷亡總量居高不下 (二)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 (三)大量事故隱患依然存在 (四)我國職業危害狀況十分嚴峻,(一)事故傷亡總量居高不下,損失嚴重。 2005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故80.4萬起,死亡12.7萬人,平均每天死亡350多人。全國每年因工傷殘的大約70萬人左右。全國每年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2500億元。,前 言,和國際比一比(2004年) 我國GDP13.6萬億元,1

4、億GDP死亡1個人,是美國的20倍; 全國人口不算港澳臺13.2億人,一萬居民里要死一個人,是美國的2.6倍。,前 言,各類事故現狀,平均增長率:6.28%;,前 言,前 言,2005年全國煤礦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2.811,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雖然明顯下降,但同其他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綜合安全指數高達462,是美國的128倍,是印度的10倍多,是俄羅斯的7.9倍。,前 言,我國煤礦百萬噸煤死亡率顯著高于世界其他采煤國家,前 言,相比之下,2003年全世界產煤約50億噸,死亡人數8000人左右,中國當年煤炭產量16.6億噸,占33.2%,

5、而死亡人數6434人,占80.4%。 這些數字足以說明,在中國,煤炭的顏色不僅僅是黑色,其中也滲透著血紅色。,前 言,億元,火災安全:,我國1990-2002年火災直接損失情況,2001年 火災21.6萬起 死2314人,傷3752人 2002年 火災25.8萬起 死2393人,傷3414人 2003年 火災25.5萬起 死2497人,傷3098人 2004年 火災25.3萬起 死2557人,傷2945人,前 言,(二)重大、特大事故時有發生 一次死亡3到9人的重大事故平均每天7起;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平均每周3起;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平均每月1.2起。 一次死亡100

6、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平均每年1起以上。,前 言,克拉瑪依友誼宮1994年“12.8”特大火災325人死亡(其中288名中小學生) 洛陽東都商廈2000年“12.25”特大火災309人死亡。,前 言,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發生特大井噴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上萬人就診,6萬多人轉移。,前 言,重慶開縣井噴事故,前 言,北京市密云縣2004年 “2.5”特大擁擠踩踏事故,密云縣在密虹公園舉辦第二屆迎春燈展, 2月5日7時45分左右,橋上西側下坡處一觀燈游人跌倒,其身后游人向前擁擠,造成了這次37人死亡、15人受傷的特大傷亡事故。燈展安全保衛方案沒有落實,負責云虹橋安全保衛的值勤人員沒有到崗

7、,現場缺乏對人流的疏導控制。張文,原北京密云縣縣長,密云燈會踩塌事故后被問責。,前 言,吉林市中百商廈2004年“2.15”特大火災事故,2月15日中午11時20分 左右,位于吉林市解放 大路與長春路交匯處的 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 大火災。 54人殞命,71 人受傷。如此巨大傷亡 的背后,起因就是一個 煙頭。吉林市市長剛占 標引咎辭職,7名事故 責任人被逮捕。,前 言,2005年8月7日廣東梅州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123人遇難,失去礦友,一位礦工呆坐在井口,黯然神傷。,前 言,2005年8月23日晚9點,深圳發生建市以來最大的車禍,死亡19人,受傷19人,前 言,吉林石化爆炸及松花江污染 20

8、05年11月13日,前 言,吉林遼源醫院大火造成40人死亡2005年12月16日,前 言,(三)大量事故隱患尚未得到整改隱患險于明火 (四)我國職業危害狀況已十分嚴峻 目前,無論從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患者累積數量、死亡數量和新發現病人數量,都居世界首位。我國工人矽肺病十分嚴重,新中國成立以來累計已有59萬矽肺病人,平均每年死亡4000多人。,前 言,大連凱旋商廈發生火災,2005年9月18日11時30分許,大連火車站北廣場凱旋商城失火,消防官兵奮力撲救,13時后大火被徹底撲滅。大火造成2名工人死亡,2名工人重傷。,前 言,前 言,重工起重集團鋼梁滾落砸死3人2005年12月30日,前 言,

9、珠海特大火災和廠房倒塌事故,1994年6月16日,棉倉安裝作業,拉動電線短路,棉堆起火,工人不會用滅火器,調本市24臺消防車,廠區無消防栓,3公里外取水,調鄰近城市28臺消防車,11小時后大火撲滅,清理陰燃棉包,現場4百多名工人,廠房倒塌,死亡93人,炸毀剩余廠房,火蔓延氧氣瓶爆炸,前 言,安全生產周期研究表明,GDP人均1000-3000美元這個區間,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易發期”。 一方面,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濟增長方式沒有根本轉變,能源原材料需求大幅度上升,工業產品的產量和交通運輸的規模急劇擴大; 另一方面,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發展水平仍然較低,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農村、農業人口向城市和工

10、業轉移,而企業和政府的培訓教育又相對滯后; 加之安全法治不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不到位,政府安全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可能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 許多事故表明,安全生產違法違紀的現象十分嚴重,目前在安全生產領域嚴刑厲法、重典治亂是必然選擇。,前 言,小 結,第一講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1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一、法的定義 廣義法的定義為:法是行為規范體系。 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 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 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在階級對立社會)或人民(在社會主義社會)意志; 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

11、)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1.1 法律基礎知識,二、法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由國家特定機關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現; 不成文法指由國家認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 的法,包括習慣法、判例法。 2、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為主的法 律;程序法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和職責得 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1.1 法律基礎知識,3、根本法和普通法: 只適用于成文法國家。 4、一般法和特別法: 按照法的適用范圍的不同對法所作的分類,是相對而言,具 有相對性。 5、國內法和國際法: 以法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

12、類。 法的特殊分類: 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 3、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1.1 法律基礎知識,三、法的本質,“如果法律不忠于正義,只以實利為目的,那么,法律的公正嚴肅就不復存在。” “法律是公正和社會正義之化身。” 法律首先是人間公正和社會正義之維護,其次再考慮經濟效率和促進社會效率的機制設計。 因此,安全生產法應屬于公法領域,在我國被劃在了經濟法部門之內,但其有一大部分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部門重疊,同時兼具行政法部門的一些特征。,1.1 法律基礎知識,四、法律責任 1、追究法律責任,必須具有以下要件: 責任主體; 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 損害結果; 因果關系;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

13、過失兩類。,1.1 法律基礎知識,2、法律責任的類型: 民事法律責任 按照民法的規定,以侵權責任體系為主,承擔民事損害賠償。 行政法律責任 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將要受到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制裁。 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的規定,是犯罪,是一種最嚴厲的制裁。 違憲責任,1.1 法律基礎知識,(一)從法的不同層級,可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形 式體系) 居于最高層次的是:我國憲法。 1、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國家 主席簽署令予以公布。 2、法規 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由總 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1.2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

14、例 (1)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 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 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具體情 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 治區地方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規,報省、 自治區人代會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較大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 區所在地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1.2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 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

15、單行條例報全 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洲、縣的自治條例和單 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1.2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3、規章: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 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 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 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 市的地方法規,制定規章,由省長或自治區主席或市長 簽署命令予以公布。,1.2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強制的占多數 5、國際法:國際公約或條約。

16、 建筑業安全和衛生公約,1.2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1.2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確立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核心法規目錄,1、法律 一般法: 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 特別法: 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關法: 勞動法、建筑法、工會法、煤炭法、 民法、刑法等,1.3 核心法規目錄,2、配套行政法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1.3 核心法規目錄,3、配套部門規章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

17、辦法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1.3 核心法規目錄,4、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5、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國家/行業) 6、國際公約/條約,1.3 核心法規目錄,法律效力及法律沖突問題 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層級: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 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抵觸。 (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1.4 法律沖突

18、問題,(6)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 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 用于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于新規定。 (7)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 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 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 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 會裁決。 (8)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 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1.4 法律沖突問題,2 安全生產法概述,第二講 安全生產法概述,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不僅對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具有深遠

19、影響,同時還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具有代表性意義的一件大事,它的重要性不僅僅使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終于可以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它將成為我國安全生產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志著中國安全生產工作開始邁向法治化的道路。,2.1 立法的社會背景,1、各類傷亡事故嚴重,重特大事故不斷發生; 2、企業安全生產行為不規范,紀律松弛,管理不嚴; 3、職工隊伍素質下降,一些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不明 確,“三違”現象嚴重; 4、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 識仍然不夠,工作方式陳舊; 5、政府機構改革總是超越法制建設,行政執法依據落 后,現行法律、法規難以適應當前需要。 執政者的用意就是在當今緊

20、急高速發展的時候,安全生產實行嚴刑厲法、重典治亂,從而避免帶血的GDP。,2.1 立法的社會背景,2.2 概述,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框架與定位,安全生產法確立的我國安全生產基本法律制度,可以概括為:,企業負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即“管生產, 必須管安全”; 國家監察政府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即安全審計/安全審查; 行業管理由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資產經營 管理機構或公司,實施直管/專項監管; 社會監督工會、群眾、媒體輿論; 中介服務國家推行安全生產技術中介服務制度。,2.2 概述,立法宗旨 宗旨也可以叫目的,第一條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

21、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 安全,促進經濟發展。,2.2 概述,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第三條)是黨和政府的一貫方針。 江澤民同志講的三句話,大家記憶猶新,即“隱患險于明 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生動、形象地闡述了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2.2 概述,適用范圍: 1、時間效力:(第九十七條)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 定。,2.2

22、概述,(一)三大目標 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保護國家財產安全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 二 ) 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 1.政府監管與指導(立法、執法、監管) 2.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后處理 等措施) 3.員工權益與自律(8項權利和3項義務) 4.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會監督) 5.中介支持與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方式),2.3 主要內容,(三)兩結合的監管體制 1.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2.專項監管/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四)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4.生產經營單

23、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2.3 主要內容,(五)四個責任對象 1.政府責任方(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 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 2.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 3.從業人員責任方; 4.中介機構責任方。,2.3 主要內容,(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

24、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發生時,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二條),2.3 主要內容,(七)從業人員八大權利 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 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25、; 依法向本單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權利; 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等。,2.3 主要內容,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兩個法定事項:,(1)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2)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傷亡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安全保障強制條款(第四十四條),2.3 主要內容,案例:用合同工竟約定“工傷概不負責”,2005年9月,寧波市某施工隊承包了某廠房拆除工程。該施工隊 的法人胡某組織施工,并親自帶領臨時工張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四根時,梁身

26、中間折斷。對此,胡某并未重視。當拆除第 五根時,站在大梁的胡某和張某(均未系安全帶)滑落墜地,張某 受傷,后因此于12月17日死亡。對此,胡某只承擔張某救治期間醫 療費用,并一次性付給撫恤金1萬元。 胡某稱:張某填寫用工合同時,同意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的 條款,據此,無法滿足家屬的賠償要求。 法院認為:張某在合同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違反 憲法和安全生產法,屬無效民事行為,判決胡某賠償張某 死亡前醫療費、張某生前撫養人的生活費共計11萬元。,2.3 主要內容,(八)從業人員三項義務,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佩帶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第49條、第90條) 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的義務

27、(第50條)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第51條),2.3 主要內容,(九)三套對策體系 1.事前預防對策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堅持“三同時” 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 落實安全投入 進行安全培訓 實行危險源管理 進行項目安全評價,2.3 主要內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 落實現場安全管理 嚴格交叉作業管理 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 保障承包租賃安全管理 落實工傷保險 加強政府監管 發動社會監督 推行中介技術支持,2.3 主要內容,2.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

28、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 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 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強化事故經濟處罰 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2.3 主要內容,“三同時”制度(第24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25條:強制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評價(礦山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項目) 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責任,礦山項目、危化品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責任 第27條:礦山項目、危化品項目安全設施,規定施工工程質量責任和竣工驗收責任,2.3 主要內容,安全生

29、產管理機構(第十九條)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 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 2、其他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同上。 3、其他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內的: (1)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2.3 主要內容,職工安全培訓和資格認證(第20、21、22、23條) 1、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礦山、建筑施工

30、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3、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四新”(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專門安全培訓,2.3 主要內容,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關于安全設備/特種設備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 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 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

31、經常性維護、保 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 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2.3 主要內容,關于安全設備/特種設備的規定,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 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 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 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 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 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 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后執行。,2.3 主要內容,(十)四種監督方式 1.工會民主監督 2.社會輿論監督

32、3.公眾舉報監督 4.社區報告監督 (十一)三十八種違法行為 (十二)十三種處罰方式,2.3 主要內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年月日起施行,特種設備的范圍: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 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 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 水壓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 者等于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2.3 主要內容,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 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壓 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的氣體、液化氣

33、體和 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 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 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的氣體、液化氣體 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 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 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 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 的管道。,2.3 主要內容,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 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 (貨)

34、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 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 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 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 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 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 者等于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 關的設施。,2.3 主要內容,第三

35、講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已經監察 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察部部長:李至倫 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這部規章對安全生產領域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及 其處分量紀標準做出明確規定,是查處安全生產 領域違法違紀案件的重要依據。” 它是在安全生產領域嚴刑厲法、重典治亂所采取 的重大舉措,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該部門規章的適用范圍,第二條

36、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 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 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 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 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 規定執行。,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該規章設定的處分執行主體,第三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

37、域違法違紀 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 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 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 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 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表現,第四條至第十條。 暫行規定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安全生 產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歸納為七類種表現,包 括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類、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38、類、批準提供危險物資類、干預插手安全生產類、 導致發生安全事故類、妨礙事故調查處理類以及廉 潔從政類等。,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表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 行為也被歸納為五類種表現,包括生產環節違 法違紀類、生產安全事故類、妨礙事故調查類、妨 礙事故處理類以及廉潔從業類等。,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 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 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

39、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 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 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

40、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 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 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 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 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 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

41、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 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 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 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 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

42、分;情節較重的,給予 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 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 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第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 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超出本規章管轄范圍的相關處理規定,3

43、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講解,第四講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議。 共計6章,42條。,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 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 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 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 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4、,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管理者對本單位的 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 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 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十一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 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 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 費。 前款規定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稱為注冊安全主任。注冊 安全主任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

45、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檔案、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 查。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登記 建檔、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對重大危險源,采取相應的防 范、監控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報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十四條 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筑施工安裝企業、礦山企業和已發 生職工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企業和單位應 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職業相關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 訓,經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方可上崗作業;從事特種作

46、業的從業人員, 應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 可從事特種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經營管理者應當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 資格考核。,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 物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的危險 化學品登記注冊、提供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十九條 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應 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 對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性預評價的工程項目,設計 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

47、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 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同意的工程項目,不 得進行施工。 工程項目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中安 全設施運行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二十條 作業場所和倉庫的設備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 及消防設施等的設置,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并按照國家 規定設置安全標志。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水排水、供電系統、 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食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安全 生產要求。 第二十二條

48、 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 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如實報告 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 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事故現 場(電力、鐵路等特殊行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按國家規定及時 上報。 第二十九條 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 調查,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處理實行

49、分級負責: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一至九人的,由縣級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調查、審批結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傷十至二十九人的,由縣級人民政 府組織調查,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結案; (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傷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級以上 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結案; (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傷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 民政府組織調查、審批結案; (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傷一百人以上的,按國務院規定 辦理。,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年月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年月日 起施行,適用于以下

50、的范圍: 地級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 人,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 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 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4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講解,第五講,當前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制度剖析,5 當前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剖析,二000年以來,國務院調查處理了六十四起特別重大事故,一千三百多人因事故責任被處理,其中,移送司法機關三百五十人,黨紀政紀處理九百多人,涉及省部級官員九人,地廳級官員一百零九人。,九名省部級高官五年來因安全生產事故被處理!,

51、1、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 法律責任。 責任事故與非責任事故的概念 責任事故:是指可以預見、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為 因素,沒有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和科學技術還 未被人們所認識造成的不可抵御的事故。,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第七十四條: 事故責任追究。生產經營單位責任、審批和監督部門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 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 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

52、九十五條,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2、刑法 第131條到139條。 3、民法通則 關于民事責任歸的規定,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4、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地位的具體落實:建立、健全安全 生產責任。 主要負責人(一把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管理層其他成員 部門 部門負責人(含副手) 崗位 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具體;表述明確,文字簡練,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企業應對以下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 (1)企業法人; (2)經理(廠長、總裁等)、副經理(副廠長、副總裁等); (3)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機械師、總動力師

53、 及各副總; (4)各級管理人員; (5)各級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工程師及技術人員; (6)從業人員。,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企業應對以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能部門明確安全職責: (1)安委會或領導小組;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機械、動力、設備部門; (4)生產、技術、計劃、調度、質量、計量部門; (5)消防、保衛部門; (6)職業衛生、環保部門; (7)供銷、運輸部門; (8)基建(工程)部門; (9)勞動人事、教育部門; (10)財務部門; (11)工會部門; (12)科研、設計、規劃部門; (13)行政、后勤部門; (14)其他有關部門。 企業應對各生產基層單位明確

54、安全職責。 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及從業人員安 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地位和基本作用,為企業最高管理決策層,就企業安全生產事務提供決策支持,并組織實施最高管理層作出的安全生產決策; 及時跟蹤了解、識別獲取適用于本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其他要求,恰當地將它們轉化為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即及時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范、規則; 代表本企業監督所定安全生產規范、規則的執行落實情況。,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追究責任的法律制裁形式: 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

55、究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懲罰性的,按刑法典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來歸責,主觀上故意或有過失 職務連帶責任 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追究 民事責任:補償性的,按民法規定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主要是侵權責任體系。,5.1 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據,刑事責任的追究,5.2 刑事責任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涉及安全事故犯罪的規 定(共有九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135)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交通肇事罪(

56、第133條),5.2 刑事責任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 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2 刑事責任追究,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 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57、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 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

58、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2 刑事責任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立案標準(高檢1986): 1、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 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5.2 刑事責任追究,關于當前推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幾點思考,我國古代法治中作為集體性激勵制度安排,“連坐”、“保甲”的幽靈似乎在作怪,徘徊在安全生產監管上; 打擊面在擴大似乎有“連坐”、“保甲”之嫌; 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產生不良影響; 大家都在規避自己的責任,做實事的少了,扯皮的事越來越多; 安全規定和投入沒有底線,缺乏基本的

59、成本效益分析; 最終對整個社會是無效率的,導致資源的浪費。,5.3 剖析,保甲制度:是基于信息的連帶責任,人與人之間的刑事連帶責任。 現代法治:用個人自由和契約關系替代了身份連帶責任,個人通過契約關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5.3 剖析,西西工程坍塌事故,2005年9月5日22時10分左右,在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地區西西工程4號地項目工地(建筑面積為205276平方米),施工人員在澆筑混凝土時,模板支撐體系突然坍塌, 造成8人死亡、21人受傷。后經專家鑒定因計算錯誤造成模板支架承載力不夠,導致澆筑混凝土后坍塌。 北京西單北商業大街西側綜合改造工程,簡稱西西工程。本工程為西西4#地工程,項目處在北京市西單北大街西側,南臨皮庫胡同,西向華遠街,北臨大木倉胡同。地處北京西城區最繁榮之商業區西單大街的中心地帶。西西工程工程中體量最大的四號地是集商業、休閑娛樂、文化、信息傳播和餐飲等功能為一體的中心建筑。,5.4 事故案例,事故責任認定,對于事故責任,北京市建委認定:中國第二十二冶金建設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規定和規范編制方案,不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就違章指揮施工,導致去年西單西西工程4工地發生坍塌的重大事故(致死8人、致傷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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