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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唐山市村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規(guī)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做好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shù)拿~,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四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第五條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要建立專門的選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本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組織、指導、監(jiān)督、檢查工作。第六條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委員會指導下,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產生后,及時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二)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三)負責選民登記,公布選民名單;(四)組織選民學習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確定候選人;(六)負責候選人資格審查,公布候選人名單;(七)草擬選舉辦法,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期、地點;(八)解答選民詢問,受理選民申訴和意見;(九)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十)總結上報選舉情況,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十一)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從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第三章選民登記第九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民的年齡以身份證或者戶籍登記為準,計算年齡的時間截止到選舉日。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癡呆人員,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列入選民名單。外出兩年以上的選民,在選舉日未能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計算在本屆選民數(shù)內。第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十日前作出解釋或者糾正。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給選民發(fā)放選民證第四章候選人的產生第十一條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本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帶頭履行村民義務;(三)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四)廉潔奉公,作風正派;(五)身體健康,年富力強;(六)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工作能力,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種方式予以確定:(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全體選民投票。參加投票的選民應當超過本村全體選民的半數(shù),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集選民投票,參加投票的選民應當超過本組全體選民的半數(shù),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下集中計票,按得票多少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如果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其高職務得票不能確定為正式候選人時,應當把高職務得票加到低職務得票中。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第十三條候選人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第五章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產生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實行差額選舉。第十五條舉行選舉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通過選舉辦法,提出具體要求,推選唱票人、計票人和監(jiān)票人;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由候選人發(fā)表治村演說,并回答村民的詢問。候選人不得參與選舉大會的組織工作。候選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唱票人、計票人、監(jiān)票人。第十六條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設幾個投票站。每個投票站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三人。第十七條選舉現(xiàn)場應當設立發(fā)票處和秘密寫票處。選民憑選民證依次領取選票,由選民本人到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然后投票。選民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該選民的意志代為填寫選票。不能到場直接投票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委托申請并指明委托人,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后領取委托投票證。受委托人憑委托投票證進行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兩人第十八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可以一次投票分別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先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選舉主任、副主任。第十九條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第二十條投票結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計票人、監(jiān)票人當時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當眾封存選票。第二十一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無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選票無效。選票全部無法辨認的,經監(jiān)票人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全票無效;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無效票和部分無效票均計入選票總數(shù)。第二十二條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使用一張選票的,對同一候選人只能投一次贊成票。同一候選人如果高職務未能當選,應當把高職務得票計入低職務得票中。第二十三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獲得半數(shù)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shù)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第二十四條當選人數(shù)達到三人,但是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如果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如果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一名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暫缺的名額應當在三個月內另行選舉。當選人數(shù)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村民委員會的,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可以當場舉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選舉日后的十日內舉行。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須序確定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向當選人頒發(fā)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印制的當選證書。第二十六條選舉結果公布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眾封好選票,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一存檔備查。第二十七條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推選或者選舉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下屬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以村民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shù)通過,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撤換須經原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同意。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經濟組織形式和人口多少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與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第六章罷免、辭職和補選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接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第二十九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選民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對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罷免理由成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時,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列席會議。村民委員會拒不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第三十條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對本村選民重新登記、確定表決日、印制表決票、組織選民投票、公開唱票、計票,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第三十一條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相應終止。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有違法行為,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教育不改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勸其辭職。辭職程序適用前款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空缺時,應在三個月內補選。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依照本規(guī)定的有關選舉程序進行。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一)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二)違反本規(guī)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四)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當選結果無效。第三十七條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行為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糾正,并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拖延換屆選舉超過三個月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照本規(guī)定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舉行換屆選舉。第三十九條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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