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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蘇州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建筑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是指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等建筑活動的各方,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等業務的發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務等交易行為和場所。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交通、水利、電力、電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法律、法規、規章對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在其轄區內實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發展與改革、財政、工商、審計、勞動與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筑市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筑市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有序的原則。建筑活動應當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非法限制與排斥。第二章工程發包、承包和施工許可管理第六條推行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全部發包給一個企業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重要材料和相關設備采購分別發包。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者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 禁止將一個單位工程中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禁止個人承攬工程業務。 第七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外分包業務的,應當將分包合同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承接建筑勞務分包作業的,應當具有建筑勞務分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發包建筑勞務作業的,應當將建筑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并簽訂分包合同。禁止勞務分包企業將其承包的勞務工程再分包。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項。 第九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務用工制度,應當與建筑勞務作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筑勞務企業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十條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認定的應急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持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縣級市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臨時開工證明書。 第十二條領取建設工程臨時開工證明書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申領機關申請換領施工許可證。第三章工程招標與投標第十三條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招標發包;招標限額以下的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其他競爭方式擇優發包。第十四條有法定不適宜進行招標情形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認定的應急建設工程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不適宜招標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且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其監理業務必須通過招標發包。第十六條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工程類或者經濟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第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未實行施工總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范圍的分部工程依法另行組織招標。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包,分包工程的招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 第十八條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法人,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投標人之間存在控股關系或者隸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同時投標。第四章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第十九條建設工程項目的承包人確定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發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同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發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在變更確認后7個工作日內向原合同備案部門備案。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合同備案時,應當對招標工程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是否一致進行審核,發現不符的,應當要求合同雙方改正。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合同造價因人工、材料、機械及其他費用發生變化,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調整但合同中未約定調整方式的,應當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規定和計價標準變更合同價款。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通知發包人或者未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項。逾期不撥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并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因停工、窩工等造成的損失。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第二十四條發包人應當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的14日內,按照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第二十五條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要求交付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價款。違反合同規定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章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六條鼓勵依法成立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項目管理、監理、造價咨詢、技術咨詢、質量檢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專業服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服務合同等,開展中介服務活動。從事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活動的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禁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出借、轉讓、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第二十八條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二)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三)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四)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五)轉讓所承攬的業務; (六)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其工程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造價等進行監理,其監理內容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工程安全控制等實施全面監理。第三十條工程項目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后,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任命總監理工程師,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現場的監理人員的專業和人數應當符合監理業務的要求。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法定檢測項目進行檢測,并簽訂檢測合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發現檢測項目不合格或者檢測數據異常,應當將檢測報告在24小時以內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項目檢測匯總報告。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因過錯造成委托方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六章工程擔保與保險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工程保險制度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擔保制度。第三十四條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提供投標保證金。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標的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第三十五條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發包人應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承包人應當要求發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支付擔保的擔保額度與履約擔保的擔保額度相等。未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第三十六條承包人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為建筑施工人員及第三方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應當為房屋建筑工程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第七章信用管理第三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產開發、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評標專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依法披露重要信用信息,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第三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及其執業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下列不良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為記錄,記入信用檔案。(一)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二)導致發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為; (三)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四)擾亂建筑市場正常秩序、弄虛作假、不正當競爭、侵害交易對方權益等行為; (五)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使用童工等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上款不良行為的認定應當依據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整改通知書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產開發、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年度綜合考評,將考評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公示。對年度綜合考評不合格的,應當將其信用狀況書面告知招標、投標人。綜合考評不合格的外地企業,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其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企業資質等級和個人資格的評定與年度復查、周期性檢查和表彰評優時,應當將記錄的信用信息作為監督管理的依據。第八章有形建筑市場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有形建筑市場,是指為工程發包、承包交易活動和建設工程管理活動提供工程信息服務、招標投標活動及其見證服務的固定場所與載體。 蘇州市區和各縣級市分別設立一個有形建筑市場,各區(不含蘇州工業園區)及各開發區不得設立有形建筑市場。蘇州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負責市有形建筑市場日常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承包等交易活動,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交通、水利、電力、電信等專業工程項目的發包、承包等交易活動,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第四十四條有形建筑市場的管理者應當為發包、承包等交易活動的各方主體提供設施齊全的場所和規范化服務;提供收集、存儲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以及咨詢等服務。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公告及中標公示等信息應當在蘇州市工程建設網公布。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同時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第四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設立面向建設各方的辦事窗口,辦理土地審核、工程招標備案、工程合同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以及施工許可證核發等手續,實現有形建筑市場“一站式”服務功能。第四十六條有形建筑市場的管理者應當對進場交易的工程項目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 第九章罰則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招標人必須通過招標發包監理業務而沒有通過招標發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建設工程合同或者工程變更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一的,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執業資格。 第五十二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編制監理規劃即開展現場監理工作的;(二)派駐工程現場的監理人員人數和專業不符合監理合同或者監理規劃要求的; (三)對施工過程中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或者對施工單位上道工序未報經監理驗收即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為,未書面提出制止和糾正要求的;(四)對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報經監理核驗即用于工程或者應復試而未復試即用于工程的行為,未書面提出制止和糾正要求的; (五)施工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進行旁站監理的。第五十三條監理單位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對監理單位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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