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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 字 號發包人: 承包人: 簽定時間: 簽定地點: 目 錄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7一、工程概況7二、主要技術來源7三、主要日期7四、工程質量標準7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7六、合同書中的詞語7七、合同生效8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9第1條 一般規定91.1 定義與解釋91.2 合同文件111.3 語言文字121.4 適用法律121.5 標準、規范121.6 遵守法律131.7 保密事項13第2條 發包人13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132.2 發包人代表142.3 監理人142.4 安全保證152.5 保安15第3條 承包人15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153.2 項目經理163.3 工程質量保證163.4 安全保證16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173.6 進度保證173.7 現場保安173.8 分包17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184.1 項目進度計劃184.2 設計進度計劃194.3 采購進度計劃194.4 施工進度計劃204.5 誤期賠償204.6 暫停20第5條 技術與設計22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225.2 設計225.3 設計階段審查24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255.5 知識產權25第6條 工程物資256.1 工程物資的提供256.2 檢驗266.3 進口工程物資和報關、清關286.4 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286.5 重新訂貨及后果28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29第7條 施工297.1 發包人的義務297.2 承包人的義務317.3 施工技術方法337.4 人力和機具資源337.5 質量與檢驗34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357.7 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367.8 健康、安全、環境36第8條 竣工試驗408.1 竣工試驗的義務408.2 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418.3 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428.3 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438.4 延誤的竣工試驗448.5 重新試驗和驗收458.6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458.7 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46第9條 工程接收469.1 工程接收469.2 接收證書479.3 接收工程的責任479.4 未能接收工程47第10條 竣工后試驗4810.1 權力與義務48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49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5010.4 竣工后試驗的延誤5110.5 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5110.6 未能通過考核5110.7 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5210.8 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52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53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5311.2 質量保修金額53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5312.1 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5312.2 竣工驗收54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5413.1 變更權5413.2 變更范圍5413.3 變更程序5613.4 緊急性變更程序5713.5 變更價款確定5713.6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5813.7 合同價格調整5813.8 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58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5814.1 合同總價和付款5814.2 擔保5914.3 預付款5914.4 工程進度款6014.5 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與支付60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60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6114.8 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6114.9 付款時間延誤6214.10 稅務與關稅6214.11 索賠款項的支付6214.12 竣工結算63第15條 保險6415.1 承包人的投保64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6515.3 保險的其他規定65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6516.1 違約責任6516.2 索 賠6616.3 爭議和裁決67第17條 不可抗力6817.1 不可抗力發生時的義務68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68第18條 合同解除6918.1 由發包人解除合同69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71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項73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73第20條 補充條款73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74第1條 一般規定741.1 定義與解釋741.2 語言文字741.3 適用法律741.4 標準、規范741.5 保密事項74第2條 發包人742.1 發包人代表742.2 監理人74第3條 承包人75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753.2 項目經理753.3 分包75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754.1 項目進度計劃754.2 采購進度計劃754.3 施工進度計劃754.4 誤期賠償76第5條 技術與設計76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765.2 設計765.3 設計階段審查77第6條 工程物資776.1 工程物資的提供776.2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77第7條 施工777.1 對發包人的義務777.2 對承包人的義務787.3 人力和機具資源787.4 質量與檢驗787.5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797.6 健康、安全、環境79第8條 竣工試驗79第9條 工程接收79第10條 竣工后試驗7910.1 責任與義務79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80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8010.4 未能通過考核8010.5 考核驗收證書80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80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80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8113.1 變更范圍8113.2 變更價款確定81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8114.1 擔保8114.2 預付款8114.3 工程進度款8114.4 質量保修金額8214.5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8214.6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82第15條 保 險8215.1 承包人的投保82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82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83第17條 合同份數83附件1:保密協議84附件2:履約保函格式87附件3:預付款保函格式88附件4:質量保修協議書89附件5:工程建設廉政協議書91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項目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要求,承包人自行設計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 個月 四、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除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六、合同書中的詞語本合同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七、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 合同雙方簽字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第1條 一般規定1.1 定義與解釋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1.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1.1.17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1.1.18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1.1.20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1.1.23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1.1.24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1.1.25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1.1.26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1.1.27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1.1.28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1.1.30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1.1.3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1.1.3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 預付款,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1.1.35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1.1.3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1.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1.1.3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1.40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1.1.41 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肮ぷ魅铡敝赋袊ǘü澕偃罩獾钠渌珰v日。1.3 語言文字中文。1.4 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1.5 標準、規范1.5.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5.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5.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1.5.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1.6.3 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1.7 保密事項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第2條 發包人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2.1.3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2.1.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根據合同約定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2.1.6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2.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監理人2.3.1 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2.3.2 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2.3.4 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證 2.4.1 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2.4.2 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2.4.4 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2.4.5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2.5 保安2.5.1 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2.5.2 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2.5.3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第3條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3.1.1 承包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3.1.2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3.2 項目經理3.2.1 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3.2.3 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2.4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后,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權限。3.3 工程質量保證3.3.1 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3.3.2 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3.4 安全保證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3.5.1 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3.5.2 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3.6 進度保證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3.7 現場保安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約定。經發包人書面許可,承包人可以進行分包招標。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分包事項申請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5日內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分包應采取招標形式,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招標名單、招標文件,發包人參加分包招標的評標。發包人在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否決承包人確定的分包人。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要求,另行組織招標。3.8.2 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3.8.4 分包人不得再分包。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如承包人未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人付款,發包人有權向分包人付款,并在應付承包人款項中相應扣除。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4.1 項目進度計劃4.1.1 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2.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3.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4.1.4 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4.2 設計進度計劃4.2.1 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4.2.2 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4.3 采購進度計劃4.3.1 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4.3.2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4.3.3 采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4 施工進度計劃4.4.1 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1)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4.3 竣工日期(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4.5 誤期賠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4.6 暫停4.6.1 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發包人發出暫停通知,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負責采購并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采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2)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5條 技術與設計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5.1.2 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5.2 設計5.2.1 發包人的義務(1) 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5.2.2 承包人的義務(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2.3 遵守標準、規范(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5.2.4 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5.2.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5.3 設計階段審查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3.2 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5.3.3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補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3.5 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識產權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筑師)的技術專利、建筑藝術造型、專有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簽訂有關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第6條 工程物資6.1 工程物資的提供6.1.1 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1)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2)因發包人采購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誤抵達現場,且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增加費用、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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