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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杭州市衛生系統醫療服務陽光用藥工程實施方案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和使用管理,規范醫務人員合理用藥,更好地維護患者就醫的合法權益,按照省、市推進“陽光工程”系列建設活動的統一部署,根據省衛生廳浙江省衛生系統醫療服務陽光用藥工程實施方案(浙衛發201227號)的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衛生系統實施以“保障質量、改善服務、公開透明、提高效能”為主題的“醫療服務陽光用藥工程”(簡稱“陽光用藥工程”)。具體實施方案如下: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中紀委十七屆七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創先爭優”和 “三好一滿意”等活動,不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以病人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開透明的醫療服務用藥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為建設健康杭州的戰略提供堅強保障。二、實施內容(一)工作目標總目標:通過實施“陽光用藥工程”,建立和完善“陽光用藥工程”各項管理制度,有效預防和遏制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增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透明度和服務效能,提高科學合理用藥水平,提升患者和社會對醫療服務的滿意度。具體目標:1藥品采購更加規范透明實行以省為單位的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政府辦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執行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中標結果,嚴禁在中標目錄以外采購藥品,嚴格執行藥品集中采購銷售價格。2臨床用藥服務實現“三知道”患者能從醫師或藥師的醫療和藥事服務中知道所用藥品的相關知識;能從醫院公示載體和費用清單中知道藥品的準確價格;能從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的公示載體中知道相關醫院合理用藥的信息。即通過工程的實施,廣大人民群眾在醫療服務中“知用藥、知費用、知合理”。3藥品使用總量和結構合理國家和省定的基本藥物目錄品種使用金額比例:三級甲等醫院20%、三級乙等醫院25%、二級甲等醫院30%、二級乙等醫院35%;藥品收入占醫療收入比例:三級醫院45%,二級醫院50%;抗菌藥物占藥品使用比例:三級甲等醫院23%、三級乙等醫院25%、二級甲等醫院28%、二級乙等醫院30%。4患者醫藥費用負擔有效控制2012年全市縣及縣以上各類公立醫院實現均次門診費用和均次住院費用零增長。2013年后的控費指標根據省政府對深化醫改工作的要求確定。(二)工作內容 1完善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必須通過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實施網上藥品采購,采購品種必須從省中標目錄中選擇;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制訂出臺陽光采購藥品確標實施方案,嚴格按照要求開展藥品確標工作,并將確標結果予以公開;醫療機構應規范備案采購,從嚴控制備案采購藥品的品種和數量。如臨床確需,要按照藥品備案采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嚴格審批,并將采購使用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監督;嚴格執行中標藥品采購價格。2提供良好的臨床用藥服務臨床醫師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并主動向患者告知所用藥品的作用、用法和注意事項。臨床藥師和藥品調劑人員能提供良好的藥事方面的相關服務;醫院要利用電子顯示屏、公示專欄等載體公示所有藥品的價格信息,方便患者查詢,要為門急診和住院病人提供詳細的藥品等費用清單,及時解答患者對藥品價格的疑慮問題;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要定期向社會公示“陽光用藥”相關指標,使患者和群眾能了解到相關醫院合理用藥的真實信息。3落實臨床用藥綜合管理措施要研究確定實施“陽光用藥工程”相關監測指標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監測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動態分析報表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和督促解決,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科學合理用藥。醫療機構要以強化臨床用藥管理為核心,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以及確立嚴格有效的執行手段,加強對臨床藥物尤其是抗菌藥物使用的分類管理。二甲以上的各類醫院都必須在HIS系統中設置臨床合理用藥的預警程序,做到有效預警、實時監管。建立處方點評制度,開展全處方點評工作。除省衛生廳負責對三級甲等各類醫院開展點評外,市衛生局負責對市屬、市管醫院和全市三級乙等各類醫院每年進行一次全處方點評;區、縣(市)衛生局負責對轄區內所屬二級各類醫院每年進行一次全處方點評,并根據管理需要隨機抽查部分醫院,點評結果及時反饋和通報。二級以上各類醫院每1-3個月必須開展一次全處方點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有關要求仍按相關規定執行),對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進行剖析,引導醫務人員科學合理用藥。4建立醫療服務信息公示制度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院要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和院務公開制度,按季、半年和一年匯總醫療服務和“陽光用藥”相關信息,通過門戶網站,并依托微博、報紙等多種媒介,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市衛生局在杭州衛生信息網()及杭州衛生報等載體上公示市屬和市直管醫院“陽光用藥”相關信息。各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確定相應的載體公示轄區內所屬醫院“陽光用藥”的相關信息。確定“陽光用藥”必須向社會公示的信息至少有以下9項:醫院藥品收入占醫療收入的比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使用金額比例、抗菌藥物占藥品使用比例、抗菌藥物在門診處方的比例、每門診人次費用和藥品費、每出院病人次均費用和藥品費、門診處方平均金額、不合格處方占全部處方比例、平均住院日。具體要求:(1)市屬和市直管醫院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將上一季度陽光用藥等相關信息自查情況(見附件1)上報我局醫政處,由局醫政處、規財處、中醫處、監察室、基婦處等處室根據職能分工進行審核,并將相關內容予以公示。(2)醫院每次全處方點評情況在點評后2周內報管轄的衛生行政部門,市屬及市直管醫院報市衛生局醫政處。(3)市屬、市直管醫院和各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將本院和本轄區陽光用藥工程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上報我局醫政處。(4)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次專項工作,并將聯系人的姓名、科室、手機號碼、電子郵箱等信息于5月10日前上報我局醫政處。5健全多方參與的監管機制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醫療機構行使監督檢查職能,并建立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統一受理對醫療服務中亂收費、不合理用藥和醫生誘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買貴重或輔助藥品的投訴舉報,接受媒體、群眾對醫療服務“陽光用藥”的監督,同時嚴肅查處藥品采購和藥品使用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省衛生廳統一要求,96301暫定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投訴受理電話,接報人員應作好投訴記錄,并及時送交有關部門處理。(三)工作安排1實施范圍: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院;民營醫院、其它醫療機構參照執行。2實施時間:2012年為全面啟動和強化推進年,2013年為持續推進和鞏固完善年,之后,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相關工作內容納入常態管理。四、實施要求(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施“陽光用藥工程”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落實醫改重點任務的重要舉措和有效載體,是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院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明確目標,加強組織領導。市衛生局成立“醫療服務陽光用藥工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醫政處。領導小組組長:滕建榮;副組長:金偉、徐有清;成員:方健國、趙中華、周華、袁北方、俞平、何煒、蔣輝權。各地各單位應成立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要狠抓各項工作內容和措施的落實,切實加強醫院藥品采購、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斷改進整體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改善群眾看病就醫感受。(二)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各地、各醫院要按照“陽光用藥工程”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以病人為中心,制定本地、本醫院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措施,明確工作目標,突出工作重點,扎實貫徹落實。同時,要把該項工作與完善醫院內部管理和建立醫院用藥監管長效機制緊密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各區、縣(市)衛生局和局屬、局管醫院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措施在5月10日前報市衛生局醫政處。(三)加強督導,確保實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督導檢查,及時收集和分析反映醫療質量、醫院效率和合理用藥的數據信息,客觀全面地評價醫院工作。同時,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并促進醫院的良性競爭。通過實施“陽光用藥工程”,引導醫院切實加強內涵建設,改進內部管理,提高運行效率,增強自我發展、持續發展的能力,有效解決群眾看病就醫問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四)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工作人員。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第二章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范第四條 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第七條 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第八條 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第九條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第十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第十一條 樂于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第三章 管理人員行為規范第十二條 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努力提升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服務臨床一線。第十四條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推進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員工民主權利。第十五條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招錄、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采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第十七條 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第十八條 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完善科學的人員考核、激勵、懲戒制度,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第十九條 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第四章 醫師行為規范第二十條 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條 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第二十二條 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真誠、耐心與患者溝通。第二十三條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第二十四條 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第二十五條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床應用新的醫療技術。第二十七條 嚴格遵守藥物和醫療技術臨床試驗有關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第五章 護士行為規范第二十八條 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綜合素質,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注重溝通,體現人文關懷,維護患者的健康權益。第二十九條 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正確執行臨床護理實踐和護理技術規范,全面履行醫學照顧、病情觀察、協助診療、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復指導等護理職責,為患者提供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第三十條 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醫囑,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應及時與醫師溝通或按規定報告。第三十二條 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范書寫病歷,認真管理,不偽造、隱匿或違規涂改、銷毀病歷。第六章 藥學技術人員行為規范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科學指導合理用藥,保障用藥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條 認真履行處方調劑職責,堅持查對制度,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不對處方所列藥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第三十五條 嚴格履行處方合法性和用藥適宜性審核職責。對用藥不適宜的處方,及時告知處方醫師確認或者重新開具;對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的,拒絕調劑。第三十六條 協同醫師做好藥物使用遴選和患者用藥適應癥、使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詳盡解答用藥疑問。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規定,不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采購的藥品,不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第三十八條 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第七章 醫技人員行為規范第三十九條 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臨床診療,實施人文關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第四十條 愛護儀器設備,遵守各類操作規范,發現患者的檢查項目不符合醫學常規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第四十一條 正確運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查、檢驗報告,提高準確率,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發現檢查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應及時提示醫師注意。第四十二條 指導和幫助患者配合檢查,耐心幫助患者查詢結果,對接觸傳染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的相關人員,進行告知并給予必要的防護。第四十三條 合理采集、使用、保護、處置標本,不違規買賣標本,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八章 其他人員行為規范第四十四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為臨床服務的意識,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營。第四十五條 刻苦學習,鉆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第四十六條 嚴格執行財務、物資、采購等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設備和物資的計劃、采購、保管、報廢等工作,廉潔奉公,不謀私利。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臨床教學、科研有關管理規定,保證患者醫療安全和合法權益,指導實習及進修人員嚴格遵守服務范圍,不越權越級行醫。第四十八條 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規定,不隨意丟棄、傾倒、堆放、使用、買賣醫療廢物。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加強醫院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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