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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華電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基本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實施細則(討論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華電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能公司”)工程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審計監督,規范工程項目審計工作,提高工程項目審計質量,有效、合理的控制工程項目造價,維護投資方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工程審計管理辦法華電蒙能公司審計工作管理制度的管理規定及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蒙能公司投資且具有實際控制力的新建、擴建、改建電源工程;蒙能公司所屬單位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技改項目”)和小型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小型基建項目”)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分為前期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投產后效益審計四個階段。技術改造項目(含脫硫項目)和小型基建項目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第二章 審計程序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完成,其委托審計合同由蒙能公司、項目法人及中介機構三方簽定。蒙能公司對被委托的社會中介審計機構承辦的工程建設項目審計進行指導和監督。委托審計的費用,列入工程建設項目成本。第五條 審計機構要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及時進行實施階段的現場跟蹤審計,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每年至少出具兩份審計報告),提出階段性審計意見,并向蒙能公司和項目法人通報工程建設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審計組的工作,并就審計涉及到的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方面提供下列資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工程項目的預算(概算)書及批復資料;工程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工程項目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主要設備及材料采購合同和其他重要合同;招標有關文件和資料;工程項目施工圖紙以及圖紙會審記錄及技術交底;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日志;工程進度報表、到審計時止支付施工單位進度款情況;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資料;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監理驗收資料;內部控制制度;工程項目的有關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工程結算資料,包括結算書以及隱蔽工程記錄、工程量、主材計算分析表等; 工程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審計組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項目法人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第七條 基本建設項目在設計概算收口前進行項目前期審計,項目建設期進行階段審計,直至項目投產后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基本建設項目投產滿一年進行投產后效益審計;技改項目和小型基建項目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投產后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第八條 蒙能公司根據審計組出具的階段性審計報告和被審計項目法人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基建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階段性審計意見,并以公司文件向項目法人下達執行。第九條 審計組應在工程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向蒙能公司提交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審批后,向項目法人下達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第十條 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是工程竣工驗收、增資核算、工程綜合獎勵兌現的重要依據。項目法人在接到審計意見書后應認真執行審計意見,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呈報蒙能公司審計部,抄報工程建設部和財務管理部。第十一條 其他審計程序按中國華電蒙能公司審計工作管理制度執行。第三章 審計內容第十二條 審查基本建設項目核準和開工程序1、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發改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規定,是否獲得國家、地方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是否未批先建;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地震安全性評估報告、建設規劃及用地批準文件、環保及消防批準文件、項目設計及設計圖審核文件等相關審批或審查文件是否齊全。2、審查項目主體工程開工程序。是否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工程主體開工管理程序,落實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內外部條件,履行開工報批手續,是否擅自開工建設。(參考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火電工程主體開工管理程序)。第十三條 審查工程設計管理工作(參考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工程設計管理程序)1、工程設計是否符合集團公司工程設計管理程序。設計是否按照集團公司工程招標管理辦法采取全過程招標或分階段招標;初設文件初稿是否召開初設審查會議進行初設審查,蒙能公司是否進行初設批復;2、工程建設設計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是否擅自變更設計。引起工程投資增加的設計變更、非生產性設施需要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的設計變更是否履行設計變更的審批程序;3、初步設計概算編制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是否與核準的文件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準和高估冒算的問題(原則上不能超過估算),是否經蒙能公司批復后實施。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編制范圍是否完整,編制依據及采用規范、標準是否嚴格執行了國家有關概算的編制規定和費用標準,設計方案是否經濟合理。是否按照經批復的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內容全部完成。第十四條 審查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情況1、審查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程序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2、審查建設項目是否按照審批的規模征用土地,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征地范圍的情況;3、建設項目征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查是否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的情況;4、審查征地補償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多計或少計補償費的情況;。5、審查建設項目臨時用地是否按照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6、審查建設項目拆遷工作是否按照國家和各地方頒布的拆遷管理辦法執行,拆遷工作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弄虛作假、擅自擴大拆遷范圍、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準等問題;7、審查受償單位對于被拆遷清理資產的權屬狀況,有無重復補償、多重補償的現象;審查是否存在對違法房屋、建筑物進行清理補償的情況。第十五條 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檢查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并執行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現場管理、隱蔽工程驗收、工程進度管理、計劃管理、財務核算管理、設備材料采購和驗收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條 審查建設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1、建設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法,籌集資金的方式是否合規;2、根據批準的工程概算,工程項目所需資金中資本金是否足額及時到位;3、工程建設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拆借給其他單位的情況,是否存在生產經營或其他用途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和資金流失、損失浪費等情況;4、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及進度進行付款,付款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監理單位的月報表等;5、物資供應(設備、工程材料)過程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合規;設備、材料核算以及采購、保管費用列支是否真實、合法、合規。物資款項的支付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及進度進行,是否建立設備臺賬,是否有設備的出入庫手續,是否做到賬實相符;6、前期工程費是否按規定進行列支,是否經過審計,列示審計單位名稱和審定的金額;7、建設用地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征用,征地費用列支標準是否合規,對應發票是否齊全、合規;8、建設項目成本的歸集與分配是否恰當、準確,是否與批準的概算相符;有無混淆不同項目成本界限、混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界限的問題;9、工程項目建設資金是否全部納入賬務核算,是否存在私設小金庫,截留罰款收入、資產處置等收入的問題;10、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超概算,是否按規定進行列支,有無將應在生產經營中列支的費用計入建設單位管理費;11、基本建設期間所支付的所有工資、獎金、單項獎勵及津貼補助等工資性支出是否全部納入工資總額統一管理,工資總額是否按批準的年度工資計劃列支,是否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2、建設項目成本中所附的發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違反規定代參建單位開具發票的情況;13、工程項目投入使用后,按暫估價結轉固定資產,暫估的依據是否充足,是否有相關的合同、協議或結算書等的支持;14、是否存在收受參建單位以各種名目進行的資金返還。第十七條 審查招投標管理情況1、審查招投標前準備工作(1)審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標的內部控制制度,其執行是否有效,對于違規行為,是否按制度進行處罰;(2)審查招標項目是否具備相關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必要條件,是否已經取得建設項目核準文件和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文件;(3)工程項目招投標程序是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國家、地方有關法規和中國華電蒙能公司招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查內容:是否存在應招標的項目未招標或以各種方式規避招標現象。招標標準:(參考華電蒙能公司招投標管理辦法)。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規中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否取得相應部門的審批文件;主要設備采購、主要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主要材料、調試、大型設備運輸等的招標方案是否上報蒙能公司審批,招標方案是否報蒙能公司核備;采用邀請招投標方式時,是否有三個以上投標人參加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重新招標;審查標段的劃分是否適當,是否符合專業要求和施工界面銜接需要,是否存在標段劃分過細、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問題;審查是否公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準確;審查是否存在因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的時間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審查招標代理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標準收費;2、審查招投標文件及標底文件(1)審查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了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2)審查招標文件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了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3)審查評標標準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對某一投標人有利而對其他投標人不利的條款;(4)審查采取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招標時,其項目描述是否按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填制;(5)審查施工現場的實際狀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6)審查投標保證金(保函)的額度和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7)審查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法人代表簽章是否齊全,有無存在將廢標作為有效標的問題;(8)審查標底文件(如有)的合理性,標底的保密措施及執行情況。3、開標、評標、定標的審查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重點審查以下方面:(1)審查招標人是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參與項目評標的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2)審查投標人承諾采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是否先進,是否有利于保證質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資水平;(3)審查對于投標價低于標底的標書是否進行了答辯和澄清,以及答辯和澄清的內容是否真實、合理。對于中標價是否異常接近標底,是否有可能發生泄露標底的情況;(4)在確定中標人前,審查招標人是否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5)審查是否按排名先后順序確定中標單位和備選單位;(6)中標人確定后,審查招標人是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7)審查招標人和中標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有無肢解發包工程項目的情況;(8)審查中標人是否獨自承攬中標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但中標人在項目中標后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9)主要設備采購、主要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主要材料、調試、大型設備運輸等的招標結果是否上報蒙能公司審批,是否將評標結果報蒙能公司核備;第十八條 審查合同管理情況1、審查合同管理制度(1)審查建設單位是否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以及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同管理資格;(2)審查建設單位是否建立了適當的合同管理制度;(3)審查合同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設計變更、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的風險管理體系。2、審查專項合同通用內容(1)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2)審查合同雙方是否具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具備法規法定的承包資質;(3)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4)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手續是否完備;(5)審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6)審查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7)審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8)審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3、審查設計(勘察)、專項咨詢合同審查設計(勘察)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審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計(勘察)的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咨詢報告及其提供期限;(2)審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計(勘察)的工作范圍、進度、質量和設計(勘察)文件份數;(3)審查勘察設計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4)審查建設項目前期階段,30萬元以上專題合同是否報請蒙能公司同意后簽訂;(5)審查初可、可研等主要設計合同的咨詢或審查評估是否由蒙能公司統一委托,合同價款是否合理。4、審查施工合同(1)審查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工程范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數量、結構、建筑面積、工程批準文號等;(2)審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期,以及總工期及各單項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證項目工期目標的實現;(3)審查合同的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4)審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5)審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6)審查所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預付款的比例是否適當,是否有規定及時扣回。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是否適當。質保金的比例是否滿足規定;(7)審查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及有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無防范價格風險的措施;(8)審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9)審查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履約保函;(10)審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合同,是否符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5、審查委托監理合同(1)審查監理合同是否明確所監理建設項目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2)審查監理合同中監理的業務范圍和責任是否明確;(3)審查總監及現場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4)審查所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時間要求是否明確;(5)審查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6、審查合同變更(1)審查合同變更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合同變更的相關內部控制;(2)審查合同變更程序執行的有效性,并同工程結算審查工作相結合,審查索賠處理的真實性、合理性;(3)審查合同變更的原因以及變更對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條款的影響是否合理;(4)審查合同變更后的文件處理工作,有無影響合同繼續生效的漏洞。7、審查合同履行(1)審查是否全面、真實地履行合同。施工項目是否合同內容全部完成;設計工作是否按合同及時全面提供設計文件、概預算文件;監理工作是否按合同全面履行,相關工程資料是否及時全面提供歸檔;(2)審查合同履行中的差異及產生差異的原因;(3)審查有無違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8、終止合同的審查(1)審查終止合同的報收和驗收情況;(2)審查最終合同費用及其支付情況;(3)審查索賠與反索賠的合規性和合理性;(4)嚴格審查合同資料的歸檔和保管,包括合同簽訂、履行分析、跟蹤監督以及合同變更、索賠等一系列資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第十九條 審查工程管理情況1、審查工程進度控制情況(1)審查施工許可證、建設及臨時占用許可證的辦理是否及時,是否影響工程按時開工;(2)審查現場的原建筑物拆除、場地平整、文物保護、相鄰建筑物保護、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響工程的正常開工;(3)審查是否有對設計變更、材料和設備等因素影響施工進度采取控制措施;(4)審查進度計劃(網絡計劃)的制定、批準和執行情況,網絡動態管理的批準是否及時、適當,網絡計劃能否保證工程總進度;(5)審查是否建立了進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處理程序,對進度拖延的責任劃分是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處理措施是否適當;(6)審查有無因不當管理造成的返工,窩工情況;(7)審查對索賠的確認是否依據網絡圖排除了對非關鍵線路延遲時間的索賠。2、審查工程質量控制情況(1)審查有無工程質量保證體系;(2)審查是否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對會審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嚴格進行落實;(3)審查是否按規范組織了隱蔽工程的驗收,對不合格的處理是否適當;(4)審查是否對進入現場的成品、半成品進行驗收,對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對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是否進行分析,其責任劃分是否明確、適當,是否進行返工或加固修補;(5)審查工程資料是否與工程同步,資料的管理是否規范;(6)審查評定的優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驗收規范,有無不實情況;(7)審查中標人的往來賬目或通過核實現場施工工員的身份,分析、判斷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為;(8)審查工程監理執行情況,是否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3、審查工程投資控制情況(1)審查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工程計量程序、資金計劃及支付程序、索賠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其執行是否有效;(2)審查支付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金額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全;(3)審查設計變更是否按照蒙能公司工程設計管理程序辦理,對于重大設計變更如影響到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其他公眾利益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設計變更,以及設計變更、非生產性設施需要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的設計變更是否按規定上報蒙能公司批準后執行;(4)現場簽證是否實行分級授權管理,現場簽證人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及簽發的程序是否合規。現場簽證的內容、范圍是否明確、清楚,簽證數量是否準確。由于施工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合理以及施工單位不按圖施工等施工單位自身原因而造成額外費用不應進行簽證。發生的簽證是否有相應的補充圖紙(如需要),工程量核定、估算費用等結論報告書作簽證附件;(5)隱蔽工程中發生的現場簽證,施工單位是否提前通知監理、法人單位進行簽證,是否存在事后簽證現象;(6)審查概算投資執行情況:審查是否存在執行概算外項目和單項超概算情況,有無超出執行概算范圍投資和不按概算批復的規定購置自用固定資產,擠占或者虛列工程成本,非生產性設施超規模、超標準建設等問題。動用超過30%以上基本預備費部分和風險儲備金是否報經蒙能公司批準后使用;(7)審查基本預備費的列支項目,有無與基本預備費的列支范圍不相符的內容;(8)審查是否按照中國華電蒙能公司有關規定發放工程獎勵(趕工獎、節點獎、節油獎、催運費等),有無向參建單位及個人支付工程獎勵的情況;有無向本單位參加人員發放工程獎勵的情況;(9)審查概算管理車輛購置費使用情況,是否存在超概算超標準購車情況;(10)審查建設項目前期費用管理情況。重點審查前期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工程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是否在蒙能公司規定的預算限額內(常規火電項目的前期費限額原則上按21000MW機組不超過2400萬元、2600MW機組不超過2100萬元、2300MW機組不超過1600萬元控制),前期費用列支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超范圍、超標準,是否嚴格執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 審查工程結算情況1、單項工程結算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合規、完整;2、工程結算計價依據、工程類別、招標文件、承包、發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真實、完整和齊全;3、施工圖、竣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工程進度表、設計變更資料、現場簽證等是否真實、合理;4、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規定的計算規則、是否準確,分項工程預算定額選取是否合規,選用是否恰當;5、工程取費是否執行相應計算基數和費率標準,利潤和稅金的計算基數、利潤率、稅率是否符合規定;6、設計變更洽商單的內容、變更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設計變更處理辦法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規定,設計變更增減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7、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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