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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護士條例解讀 港灣醫院護理部 2 護士 本條例所稱護士 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 履行保護生命 減輕痛苦 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3 主要內容 護士執業管理護士的權利義務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4 護士執業管理 執業條件 一 護士執業條件進行執業注冊 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護士執業注冊制度是 護士條例 確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護士經執業注冊后取得的護士執業證書 是護士從事護理活動唯一合法的法律文書 5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條件 一 二 護士執業注冊條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 規定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6 2 在中等職業學校 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 助產專業課程學習 包括在教學 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 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條件 二 7 學校 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 專業 護理 助產 課程要求 學歷 中專 大專 大學本科及以上 學制 3年以上全日制 臨床實習 教學醫院或者綜合醫院 8個月以上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條件 二 8 3 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特點 衛生部組織 執業資格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條件 三 9 4 符合衛生部規定的健康標準影響護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 色弱 雙耳聽力障礙 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 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條件 四 10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申請期限 三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期限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 應當在符合衛生部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11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機構 四 護士執業注冊機構 擬執業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準予注冊 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 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不予注冊 并書面說明理由 12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變更 五 護士執業注冊的變更變更的情形 變更執業地點變更的申請機構 擬執業地的省級衛生主管部門變更的通報 省級衛生主管部門之間 13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變更 注意 護士變更執業注冊是依申請的行為 其啟動權在護士 護士在執業注冊地點有變化時 應當主動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衛生廳 局 報告 如果未辦理執業地點變更 衛生行政部門對聘用護士的醫療衛生機構將依照本條例第28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4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延續 六 護士執業注冊的延續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15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注銷 一 七 執業注冊的注銷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是 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 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 撤回 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法律 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等六種 16 護士執業管理 注冊注銷 二 護士執業注冊注銷的主要情形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護士死亡或者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喪失行為能力的護士執業注冊被依法撤銷 撤回 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17 護士執業管理 執業記錄 一 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受到的表彰 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 護士執業不良記錄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 法規 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18 護士執業管理 執業記錄 二 注意 處分 處罰一般是指衛生行政部門 司法部門給予的處分 處罰 包括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等 受到的行政處罰 處分也不僅限于違反本條例的規定 也包括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 法規受到行政處罰 處分 19 護士執業管理 衛生部門職責 依據法定條件辦理不符合條件 應書面說明理由依據法定時限及時辦理辦理執業注冊 20個工作日作出決定辦理變更注冊 7個工作日內建立護士執業信息系統不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 失職 瀆職受處分 20 護士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護士權利 條例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6條 獲取工資報酬 享受福利待遇 參加社會保險 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 醫療保健服務 21 護士權利和義務 權利 二 獲得專業技術職務 職稱 參加專業培訓 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 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獲得疾病診療 護理相關信息 提出意見和建議 獲得相應榮譽 22 護士權利和義務 義務 一 護士義務 條例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遵守法律 法規 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 發現患者病情危急 應當立即通知醫師 在緊急情況下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發現醫囑違反法律 法規 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 應當及時提出或報告 23 護士權利和義務 義務 二 尊重 關心 愛護患者 保護患者的隱私 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突發事件中服從衛生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 24 護士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義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 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 25 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一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 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 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 三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 在教學 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26 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二 保證護士權利的實施 提供衛生防護用品 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執行工資 福利待遇 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給予津貼提高護理水平 符合護士配備標準 制定 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 并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27 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三 加強護士管理 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 兼 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 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處理投訴 28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責的法律責任1 低于護士配備標準 使用不符合規定人員從事護士工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根據衛生部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 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對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 情節嚴重的 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9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責的法律責任2 未保證護士權利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對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 情節嚴重的 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0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責的法律責任3 未制定 實施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未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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