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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完善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定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擁有國家權力的中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征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2、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3、各級人大作為各級國家機關的核心(權力機關)。4、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一院制,其代表實行兼職制,并設委員會為常設機構。5、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三、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存在的問題自1954年憲法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整整五十年。這期間,憲法雖歷經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構卻一直沿襲下來。但是,當前人大制度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1、選舉制度的具體規定和程序不夠科學,不夠完善。我國人大代表選舉采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間接選舉使得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2、人大制度在發揚民主方面還有待加強。人大代表就是聯系人大與人民的重要樞紐,現階段代表還缺少切實深入地參與常委會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與選民和選舉單位的聯系還缺少制度保證和內在動力,代表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督促政府解決群眾困難方面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出來。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發揮出來,推進人民當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無法推進。3、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利的法律效力難以確定。例如在常委會不生產書面的法律文件的情況下,委員發表意見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結論是否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須作為司法判決或者行政決定的依據,是否存在著取代行政決定和司法判決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通過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其生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這些問題在現行法律中都無法找到答案。4、人大代表構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發揮較差。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組成全國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要監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當一部分,卻是來自于行政機關,審判,檢察機關的官員。所以,人大開會,成了國家領導人自己監督自己,在代表團中,成了地方領導人自己監督自己,整個人大的監督功能就落空了。四、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途徑 (一)加強思想建設。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經常組織代表學習法律、政治和科學知識,明確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使代表能更好地參政、議政。同時應提高人民群眾,特別是領導同志的民主意識。(二)正確處理黨和人大的關系,堅持和完善黨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要明確區分黨的職能和人大職能的界限,黨必須尊重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接受憲法和法律的監督。 (三)加強組織建設。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所組成的,因此,選舉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人民普選出的代表應當是選民值得信賴的人,應當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聯系群眾的人。 從機構上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機構,增設溝通群眾、行使職權的部門,以加強立法、法律監督和對行政部門的監督。 在人員組成上,要逐步實現人民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年輕化、職業化,以利于培養和選拔年輕干部。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逐步增加專職委員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四)加強制度的建設。人大行使職權進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舉行會議。因此,建立和加強會議制度、代表巡視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時間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時,健全和完善各級人大的議事程序,使各級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對于憲法規定的權利未具體化的,必須盡快立法予以具體化、程序化。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能,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制度,使之獨立行使職權。行政機關在執行人大決議時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要及時請示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對于人事安排應經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同意,才能到職工作,也就是說應按人大的工作程序處理事務。參考文獻:1焦洪昌:憲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6月第一版。2浦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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