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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號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2月23日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部 長尹蔚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尚福林中 國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吳定富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托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第三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委托管理合同。第四條受托人應當將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五條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僅有一個受托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第六條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該企業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總經理和企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第七條法人受托機構兼任投資管理人時,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確保各項業務管理之間的獨立性;設立獨立的受托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辦公區域、運營管理流程和業務制度應當嚴格分離;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受托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對待各投資管理人應當執行統一的標準和流程,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八條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必須歸集到受托財產托管賬戶,并在45日內劃入投資資產托管賬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第九條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不同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十一條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第二章受托人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托機構)或者企業年金理事會。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定,選擇法人受托機構作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會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方聘任。理事任期由企業年金理事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十八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誠實守信,無犯罪記錄;(三)具有從事法律、金融、會計、社會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四)具有決策能力;(五)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情形。第十九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依法獨立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事務,不受企業方的干預,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提取管理費用。第二十條企業年金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一條理事應當對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或者理事會章程,致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遭受損失的,理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企業年金理事會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全體理事簽字。第二十二條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三)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四)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五)接受委托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六)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并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委托人合同約定的;(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資格的;(五)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年金理事會職責終止,由委托人選擇法人受托機構擔任受托人。企業年金理事會有第(一)、(三)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組成,或者由委托人選擇法人受托機構擔任受托人。第二十六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應當在45日內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受托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托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第三章賬戶管理人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第二十八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八)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九)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九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三)定期與托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及時將核對結果提交受托人;(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五)向企業和受益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權益報告;(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賬戶管理數據等信息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第四章托管人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第三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四)設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五)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六)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八)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九)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十)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四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三)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五)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七)根據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發放企業年金待遇;(八)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九)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并定期向受托人報告投資監督情況;(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情況的報告;(十一)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十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五條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條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托管人。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托管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托管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第三十八條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為:(一)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二)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托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三)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計劃、不同企業年金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四)侵占、挪用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章投資管理人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第四十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二)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養老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信托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一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二)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四)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托人報告:(一)企業年金基金單位凈值大幅度波動的;(二)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受到重大影響的有關事項;(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條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45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第四十五條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二)不公平對待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四)侵占、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五)承諾、變相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企業年金計劃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關管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六章基金投資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第四十七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第四十八條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第四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第五十條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第五十一條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托人同意。第五十二條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第五十三條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第七章收益分配及費用第五十四條賬戶管理人應當采用份額計量方式進行賬戶管理,根據企業年金基金單位凈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第五十五條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第五十六條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照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保留賬戶和退休人員賬戶的賬戶管理費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從受益人個人賬戶中扣除。第五十七條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托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第五十八條投資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2%。第五十九條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進行調整。第六十條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合同終止時所管理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當期委托投資資產的投資虧損。第六十一條當合同終止時,如所管理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低于當期委托投資資產的,投資管理人應當用風險準備金彌補該時點的當期委托投資資產虧損,直至該投資組合風險準備金彌補完畢;如所管理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當期委托投資資產沒有發生投資虧損或者風險準備金彌補后有剩余的,風險準備金劃歸投資管理人所有。第六十二條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應當存放于投資管理人在托管人處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人所管理投資組合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以不再提取。托管人不得對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戶收取費用。第六十三條風險準備金由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可以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等高流動性、低風險金融產品。風險準備金產生的投資收益,應當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第八章計劃管理和信息披露第六十四條企業年金單一計劃指受托人將單個委托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單獨進行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指同一受托人將多個委托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集中進行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第六十五條法人受托機構設立集合計劃,應當制定集合計劃受托管理合同,為每個集合計劃確定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資管理人至少三名;并分別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集合計劃受托人應當將制定的集合計劃受托管理合同、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該集合計劃的投資組合說明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第六十六條一個企業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或者參加一個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委托人加入集合計劃滿3年后,方可根據受托管理合同規定選擇退出集合計劃。第六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單一計劃變更:(一)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變更;(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要內容變更;(三)企業年金計劃名稱變更;(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發生前款規定情形時,受托人應當將相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六十八條企業年金單一計劃終止時,受托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費用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清算組由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成。清算組應當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受益人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清算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該企業年金計劃。第六十九條受益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新工作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轉入新工作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管理。新工作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可以在原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統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第七十條企業年金單一計劃終止時,受益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轉入原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統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第七十一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一)企業年金計劃連續運作滿三個會計年度時;(二)企業年金計劃管理人職責終止時;(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審計。受托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的50日內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審計報告。第七十二條受托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向委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60日內向委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第七十三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年度報告。第七十四條托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第七十五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年度報告。第七十六條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同時抄報受托人。(一)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長、總經理、直接負責企業年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條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九章監督檢查第七十八條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出申請。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經其業務監管部門同意,托管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向其業務監管部門備案。第七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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