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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保險協議青海省花石峽至久治公路建設指揮部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合同段施工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二一四年二月保險合同協議書甲方:青海省花石峽至久治公路建設指揮部乙方: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合同段施工單位SG10: SG11:SG12:SG13: SG14:SG15: SG16: 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甲乙丙叁方就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 保險事宜,經協商簽訂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一、協議組成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1)本合同協議書;(2)保險單及批單;(3)中標通知書;(4)招標文件答疑及招標文件;(5)投標文件澄清及承諾;(6)投標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文件。2、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3、基本權利和義務(一)雙方共同的權利與義務(1)甲、乙、丙叁方需共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如其中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將自行承擔違法違規責任。(2)甲、乙、丙叁方應共同建立溝通和協調機制,加強項目操作情況的交流及相關問題的處理和溝通,并匯總和分析相關數據和資料,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3)甲、乙、丙叁方配合共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災防損機制,并建立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機制。(4)保險相關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之規定。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1)甲方同意乙方對其所負責的公路標段進行投保,并審核承保條件與投標文件保險條件保持一致性。(2)甲方負責提供丙方所需合理的工程相關資料和數據,有如實告知的義務。(3)甲方協調乙方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有要求丙方按規定及時理賠的權利。(4)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5)提供真實準確的項目整體情況的資料和信息。(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1)乙方同意對其所負責的公路標段進行投保,并對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條件的選擇等具有決策權。(2)乙方有向丙方進行保險事故索賠的權利。(3)在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乙方應及時報案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4)乙方負責提供丙方所需合理的工程相關資料和數據,有如實告知的義務。(5)乙方按照合同文件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6)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7)提供真實準確的項目整體情況的資料和信息。(四)丙方的權利與義務(1)提供有關險種的標準條款,并在收到乙方轉出的保險費后,按事先協商好的保險條件為乙方出具正式的保險單。(2)按保險合同約定,負責保險事故的處理、檢驗、理賠等有關事宜,并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按保險合同約定,對乙方或其他被保險人提供期內服務的義務。(4)對甲、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或信息保密的義務。(5)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保險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二、保險項目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各施工標段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和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含醫療)。三、投保出單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填寫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 、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交給丙方,并按保險招投標所確定的最終保險合同具體條款由丙方指定分支機構在規定時間內簽發保險單給乙方。上述項目的投保手續由乙方在丙方指定的分支機構辦理。四、保險條件及條款(一)投保人名稱: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各標段的施工單位(二)被保險人: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各標段的施工單位(三)保險工程名稱: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公路工程。(四)承保范圍:(具體保險范圍和保險責任措辭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保險條款表述為準)1、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的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和設備(不包括施工單位的機械設備)及已運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第三方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對因實施工程而造成的財產(本工程除外)的損失或損害,或人員(業主和承保人雇員除外)的死亡或傷殘。2、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含醫療)的保險標的為建立勞動關系的施工人員在從事建筑施工及與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五)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賠償限額:1、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物質損失部分保險金額:RMB 元(2)第三者責任險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RMB 500萬元,其中人員傷亡賠償限額(每人)為人民幣6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保險標段內每施工標段每次事故賠償限額RMB500萬元。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1)意外身故及高原病死亡:RMB60萬元/人(2)意外殘疾:RMB50萬元/人(3)意外醫療:RMB10萬元/人(六)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除CD-SG13標)1、建設期:自2014年2月22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30日二十四時止2、保證期:自2015年10月01日零時起至2017年9月30日二十四時止(國家驗收)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CD-SG13標)1、建設期:自2014年2月22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31日二十四時止2、保證期自2016年9月01日零時起至2018年8月31日二十四時止(國家驗收)保險期限的延長:由于施工工程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需建設單位保險到期提前1個月出具書面申請,并有項目管理部蓋章認可,可在保險單中以“保險批注”的形式,延長保險期限,并在延長的6個月內不再加收保險費。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除CDSG13標)1、建設期:自2014年2月22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30日二十四時止2、保證期:自2015年10月01日零時起至2017年9月30日二十四時止(國家驗收)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CD-SG13標)1、建設期:自2014年2月22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31日二十四時止2、保證期自2016年9月01日零時起至2018年8月31日二十四時止(國家驗收)保險期限的延長:由于施工工程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需建設單位保險到期提前1個月出具書面申請,并有項目管理部蓋章認可,可在保險單中以“保險批注”的形式,延長保險期限,并在延長的6個月內不再加收保險費。五、保費計算及支付方式:(一)保險費率: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 1.5;第三者責任部分 3.5 ; 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含醫療):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含醫療)1.1。(二)保費支付方式:1、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將分三期支付給保險人:第1期自合同簽訂后7天之內支付保費總額的30%;第2期于保單生效日起至工程投資過半支付保費總額的50%;第3期于保單生效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國家驗收)后支付保費總額的20%。保險費率在保險期間內不得調整,帶本項目交工驗收后按實際造價調整保額,當土建工程各施工標段工程結算價與承包合同價之差在承包合同價的15%(含15%)以內時,根據投標人的保險費率與各施工單位簽約合同價(除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費、暫列金、工程質量優良鼓勵金、暫估價、專項檢測費外)確定的保險費不予調整;如土建工程各施工標段結算價與工程承包價之差超過工程承保合同價的15%時,根據投標人的保險費率與各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價(除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費、暫列金、工程質量優良鼓勵金、暫估價、專項檢測費外)確定的保險費按工程結算價調整保額,保險費隨之多退少補。2、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含醫療):一次性付清。六、防災費:設置總保費的2%作為防災防損費,用以具體實施防災防損服務和采取防災防損培訓費用。七、期內服務(一)服務機構與服務網絡的建立1、項目服務小組 承保人專門成立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項目服務小組,在保險協議或保單生效后(以先發生者為準)立即投入正式運營,負責受理所有涉及本保險協議保險的索賠案件。項目服務小組成員名單如下:姓名單位職務崗位劉 煜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總經理組長齊利源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副總經理副組長杜春隆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副總經理副組長楊小釗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副總經理副組長楊善國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財產保險部總經理成員蔣 勇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理賠事業部總經理成員吳德軍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意外保險部總經理成員李巖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重要客戶部總經理成員項目小組組長、副組長人員變動須與甲方協商確定,其他成員人員變動須通知甲方。2、現場長期服務機構及人員構成如下姓名單位職務崗位聯系方式楊發豹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營業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組海青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營業部副總經理成瓊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營業部員工成暉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營業部員工成揚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營業部員工成二)客戶手冊承保人在保單簽訂30日(可根據項目需求進行調整)內為甲方提供客戶手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單摘要、被保險人義務、索賠程序。(三)風險管理與培訓服務1、保險期內,承保人負責組織對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項目進行至少一次現場風險查勘并提交風險查勘報告,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災防損建議,相關費用由承保人承擔。2、保險期內,承保人負責對每個項目舉辦一次保險知識和風險管理培訓,以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災防損技能。培訓費用由承保人承擔,具體舉辦時間和地點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八、理賠服務(詳見招標文件第九部分第六章)。九、一般條款:(一)協議有效期: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保單有效期內持續有效。(二)協議變更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丙叁方協商后可隨時以書面形式修改或補充,并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如因特殊原因確有需要解除本協議的,甲乙方可隨時書面通知丙方終止本協議,并注銷保單;丙方應提前60天(時間可調整)通知甲乙方終止本協議,并對保單進行相應注銷,同時承擔因提前終止本協議給甲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三)保密條款除非下列情況,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丙叁方不得將本協議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泄露給第四方:1、應法律或司法管轄要求而提供,2、經甲乙丙叁方書面同意。本協議一方因過錯造成泄密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過錯一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本協議終止時本條款繼續有效三年。(四)法律責任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則根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若發生違約情形,違約方依法依約承擔其相應法律責任后,除非守約方同意終止本協議的,本協議仍須繼續履行。各方當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洗錢法相關規定自覺履行反洗錢義務。(五)爭議解決甲、乙、丙叁方之間的一切有關本協議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六)其他1、丙方按本協議出具的保單與本協議沖突之處,以本協議內容為準,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的情況除外。 2、本協議正本 玖 份、副本 壹拾叁 份,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 伍 份,乙方持正本 壹 份、副本壹份,丙方持正本 壹 份、副本壹份。(以下為簽署內容)甲方:青海省花石峽至久治公路建設指揮部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名) 年 月 日乙方: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省界)公路工程保險招標CD-BX2標段(SG10-SG16標段)合同段施工單位SG10: (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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