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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推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3 一、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法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群傷事故,公司在接到報案的1小時內,須將事故的發生地點、時間、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報告總公司,并在1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報送相關管理部門。 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搶救方案及控制情況;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安全事故統計安全事故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 安全科內勤資料員是事故統計工作的責任人,專門負責統計安全責任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統計報送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廳的要求,每月5日前,將四川省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月、季、年)統計表匯總報總公司,統計表按要求分月、季度、年度分別報送。 四、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安全科內勤資料員是該項工作的責任人。 檔案管理的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 第二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一、行車中發生事故,駕、乘大員必須枳極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和乘客的財產,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公司。 駕、乘人員應主動同公安交警和有關公司提供車輛肇事的一切情況,以便查證該實。 發生事故一律不準私撤現場,私撤現場除承但全部責任外,要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急需搶救傷員、但又無法找到車輛時,要做好車輛、傷員位置的標認,按所學到的衛生救護知識進行搶救,并有證人證實,找人看好現場,駕駛員在發生事故之后一定要積極協助交警部門參與現場拖救和處理事宜,未經同意不得擅目離開。 二、對損失較小的輕微事故,未傷人員的、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內屬對方責任的可經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收夠足額的賠償現金,不得收白條子,屬自己責任的必須經當地交警和保險公司認可,否則由當事人自己負全部經濟損失。 1 三、因違章、肇事被扣證,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違章、肇事經過原因,聽從安排,肇事駕駛員除按規定處理外,凡未在安全會上做檢查、認識、吸取教訓的一律不得批準上車。 四、各類行車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肇事者除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扣證取消從業資格證及紀律處分外,根據交警部門劃分的責任,按合同規定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客運車輛發生事故后,對公司的名譽造成了損失,公司按照交警隊的責任劃分,由車輛所屬的公司執行對事故車輛理賠后進行處罰、標準。 根據責任認定、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分別處罰理賠后金額的3%、5%、8%、10%。 附: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按照國家統計局批準的交通事故統計范圍的規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中死亡人數是指由于公路事故而死亡的人數,包括發生的當時到事故后七天內實際死亡人數;重傷的標準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確定;財產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六、公司上報交旅運業安全部的安全統計報表為: (一)安全活動月統計表; (二)行車事故月報表; (三)行車事故結案報告表; (四)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上述報表由安全科負責填報,上報時間均為當月25日。 按公司內部行車事故和安全管理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和內容進行填報。 安全事故、統計與處理制度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事故、事件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5.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安全人員或相應負責人,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在外人員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部門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經理。 安全管理部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 4.發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時,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進行報告并進行調查分析。 (四)事故現場處置1.事故發生后,現場第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工作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安全管理部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安全管理部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3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第一條目的為及時查清事故原因,對事故進行正確處理,界定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條職責朔州汽車客運北站辦公室是事故統計、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的職能部門。 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事故處理程序?當朔州汽車客運北站營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后,承包經營者和駕駛員須迅速報告安全管理科和交警部門。 朔州汽車客運北站接到報案后,及時與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根據事故性質組織安全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發生重大或特大行車事故,朔州汽車客運北站須指定專人在12小時以內即時、正確地查清事故原因,向市安監局、交通局、交管所、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事故結案后10日內,朔州汽車客運北站必須對事故責任作出處理意見上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對行車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必須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以交警部門事故結案書為依據,分清原因,堅持按責論處的原則。 第五條不論發生的行車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認真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次安全活動日學習上進行分析。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朔州汽車客運北站要即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發出通報,直至達到“四不放過”的目的為止。 第六條發生重大負主責以上交通事故的駕駛員,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外,以后不得再駕駛朔州汽車客運北站車輛。 第七條朔州汽車客運北站要及時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記錄,形成案例,用于安全教育培訓。 第八條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分析處理與統計報告制度4為規范事故報告、分析處理、統計和報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公司所屬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和非傷亡事故。 二、工作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事求是、及時準確。 三、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指職工在生產區域的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死亡人數分為六類:1.輕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只有重傷(多人時包含輕傷)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生產中斷、工程或物資損失的事故。 非傷亡事故分為三類(分類標準依照煤安字1995第50號文附件):1.一級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 四、事故匯報 (一)事故匯報程序:1.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的區(隊、工)長、班(組)長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安全監察部門匯報。 2.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安全監察部門接到現場事故報告后,必須根據事故等級分別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調度員(值班員)必須做好通知記錄。 (1)輕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后,現場班組長或有關人員立即報告本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 本單位調度室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保公司調度室。 (2)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非傷亡事故,本單位調度室(值班室)接到現場匯報后,立即通知單位值班領導、單位負責人,同時向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監察局電話報告。 公司調度室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公司值班領導、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根據值班領導指示,及時下達搶險救援命令。 (3)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非傷亡事故,在公司領導審查簽字后,調度室和安全監察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領導指示,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屬煤礦事故的立即上報煤礦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及省煤炭工業辦公室;非煤礦事故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 并按安全監察(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通知當地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二)事故匯報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5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事故報告單見附表1。 (三)事故搶險救援: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班組長和其他人員立即組織自救、互救。 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趕往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并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未到前由單位值班領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請求公司礦山救護大隊和總醫院協助搶救。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志,繪制現場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五、事故調查分析 (一)事故調查權限界定: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按分級界定的原則成立相應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 1.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非傷亡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集團公司、煤業公司負責組織安全監察、工會、勞動保險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調查。 2.一次重傷12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的非傷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或授權事故單位組織調查。 調查組成員由安全監察、工會、勞動保險等部門人員組成。 3.輕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由單位負責人組織安監、工會、生產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做到每起輕傷事故都有調查分析報告,并建立檔案。 (二)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認定事故性質、類別,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事故調查組向發生事故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六、事故處理 (一)事故性質的認定:事故按其誘因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是指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三違”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 (二)對責任事故的處理:凡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其他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事故處理的報告:發生事故的單位根據事故調查組的意見,寫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附表一),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61、輕傷事故和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由事故單位審查結案,并報公司安全監察局備案。 2.一次重傷12人事故和直接經濟損失在2050萬元的非傷亡事故,由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7天內上報公司安全監察局,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查15天內批復結案。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非傷亡事故,由集團公司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事故處理意見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并根據其要求將落實情況上報。 (四)事故處理意見的落實: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2、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批復結案后,按照公司的人事管理權限做出處理決定,事故單位要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七、事故的統計上報 (一)基本要求:1.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設安全統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事故統計上報工作,建立事故統計檔案。 2.各單位統計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統計,作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上報工作,保證事故統計報告的及時、準確。 (二)事故統計報表: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公司所屬礦處級單位事故統計報表按附表2的格式填寫,每月1日報公司安全監察監局;安全監察局匯總后5日前報送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及濟寧辦事處。 2.對重傷以上人身事故,事故單位必須按規定填寫傷亡事故報表(基層)(工礦A1表)和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工礦A2表),各一式4份,事故發生后7天內報公司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局根據要求將報表及時報送省煤炭工業辦公室、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及濟寧辦事處。 八、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九、本制度解釋權屬煤業公司。 十、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煤礦傷亡事故報告單2(集團公司事故統計報表3(傷亡事故報表(基層)(工礦A1表)4(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工礦A2表)7煤礦傷亡事故報告單填報單位(公章):年月日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事故發生地點經濟類型事故類別經濟損失(萬元)傷亡人數死亡重傷輕傷死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就業類型工齡工種致命傷部位事故簡單經過:事故直接原因:發生死亡事故的現場示意圖:集團公司簽發人:專業公司簽發人: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人:89傷亡事故報表(基層)表號:工礦AI表制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批準文號:國家統函,xx,253號填表單位(簽章)年月有效期至:xx年12月單位名稱經濟類所在行業行業分類煤礦企業填寫型1國有A農、林、牧、漁業H批發和零售業按國地點分統計屬煤礦類山東省(區、市)濟寧地區(市、2集體B采礦業I住宿和餐飲業GB/T4754-類別型單位地址州、盟)3股份合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J金融業xx填寫任城縣(區、市、旗)接莊鎮1地面1原煤1原國有作07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K房地產業2采煤生產重點單位法人代?4聯營08黑色金屬礦開采業L租賃和商務服務面2非原2原國有碼5有限責業3掘進煤生產地方郵政編碼?任0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M科學研究、技術頭3基本3鄉鎮煤事故發生時年月日時分6股份有服務和地質勘查業4上下建設礦間限10非金屬礦采選業N水利、環境和公山事故發生地7私營共設施管理業5大巷點8港澳臺11其它礦采選業O居民服務和其它6井筒是否有直接經濟損9外商投服務業7其它證失(萬元)資C制造業P教育業1有10其它D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Q衛生、社會保2無損失工作日障和社會福利業(工日)E建筑業R文化、體育和從業人員數娛樂業F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S公共管理與社主管部門會組織G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T國際組織企業規事故類人員傷亡總數(人)事故原因事故類別統計類別致害原因模別死亡重傷輕傷1大型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1物體打擊2車行業:41頂板1冒頂2片幫3支2中型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輛傷害42瓦斯架傷人4放炮(瓦000石油冶金3小型缺陷3機械傷害4起43機電斯)5明電、火(瓦其中:非本企業人員傷亡(人)有色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重傷害44運輸斯)6瓦斯突出建材地質死亡重傷輕傷100004生產場所環境不良5觸電6淹機械45放炮7摩擦(瓦斯)8撞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溺輕工紡織46水災擊(瓦斯)9失爆陷7灼燙8火煙草47火災10吸煙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災電力貿易48其它11墩罐12跑車全9高處墜落10坍建筑13軌道事故147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塌水利郵政輸送8勞動組織不合理11冒頂片幫12透電信15觸電16設備傷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水林業軍工人揮錯誤13放炮14火旅游17跑漿18墜落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藥爆炸化工石化19觸響瞎炮20地操作知識15瓦期爆炸16鍋醫藥質水11其它爐爆炸21老空水22地面危險種類:17容器爆炸18其水危險化學品它爆炸23煤自燃24設備煙花爆竹19中毒和窒息20其引燃它25煤塵爆炸26CO中毒27窒息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事故概況1鍋爐2壓力容器3電氣1煤、石油產品2木材1防護、保險、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設備3水信號等裝置缺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設備4起重機械5泵、發動機64放射性物質5電器設乏或有缺陷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品存放不當企業車輛備6梯2設備、設施、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7船舶8動力傳送機構97空氣8工作面(人站工具、附件有缺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放射性物質立面)9礦石10粘土、陷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及設備10非動力手工具11砂、石11鍋爐、壓力3個人防護用清掃等工作電動手工具容器12大氣壓力13品用具缺少或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12其他機械13建筑物及構化學品14機械15金屬有缺陷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筑物件16起重機械17噪4生產(施工)中,忽視其使用14化學品15煤16石油制聲18蒸氣19手工具場地環境不良12不安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品17水(非動力)20電動手錯誤18可燃性氣體19金屬礦物工具21動物22企業20非金屬礦物21粉塵22車輛23船舶梯23木材24工作面(人站立面)25環境26動物27其它單位負責人:填表人:聯系電話:報出日期年月日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表號:工礦A2表制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批準文號:國統函,xx,253號11填表單位(簽章)年月有效期至:xx年12月文化傷害傷害受傷就業死亡損失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職業程度部位程度性質類型日期工作日單位負責人:填表人:聯系電話:報出日期:年月日說明: 1、工種:按國家工種分類填寫; 2、文化程度:按 (1)文盲; (2)小學; (3)初中; (4)高中、中專; (5)大專; (6)大學; (7)碩士以上; 3、職業:按國標GB6565,1996“職業分類和代碼”填寫; 4、傷害部位:按國標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的附錄A.1傷害部位填寫; 5、傷害程度:按 (1)死亡; (2)重傷; (3)輕傷; 6、受傷性質:按國標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的附錄A.2傷害部位填寫; 7、就業類型:按 (1)正式工; (2)合同工; (3)臨時工; (4)農民工; 8、損失工作日:按國標GB/T15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計算。 第二部分有關問題的說明 1、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2、重傷: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12門的確認),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 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應在下月補報。 超過30天的,不再補報和統計。 3、死亡和失蹤: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 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應在下月補報。 超過30天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失蹤30天后,按死亡進行統計。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傷亡事故后,應做傷亡事故統計。 5、甲企業職工參加乙企業生產并由乙企業負責指揮,發生傷亡事故,由乙企業統計報告,并通知甲企業。 6、兩個以上企業交叉作業時,發生傷亡事故,由主要責任企業統計報告;責任對等,分別進行統計。 7、跨地區施工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抄送施工單位注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8、總承包工程的企業和分承包工程的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時,分承包單位凡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單位統計報告;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由總承包單位統計報告;凡是沒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經濟上是否獨立核算,都由承包單位統計報告。 9、企業發生事故及在救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傷亡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傷亡都應統計報告。 傷亡的非本企業人員填在“非本企業人員”欄內。 10、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搶險救災時發生傷亡事故,不屬本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范圍。 11、企業職工在國外承包工程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做統計報告。 12、企業租賃及借用的各種運輸車輛,包括司機或另聘司機,執行該企業的生產任務,發生傷亡事故應按本企業職工統計報告。 13、企業外人員以個人名義承包企業工程發生傷亡事故,應由發包企業按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并統計在“非本企業人員”欄。 14、企業職工在企業外執行領導指派的任務時,因擅自做與任務無關的事情,如:游泳、射獵、釣魚、抓鳥等,而發生的傷亡事故,不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5、企業職工乘坐本企業車輛參加企業安排的集體活動,如旅游、文娛體育活動等,發生職工傷亡的,均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6、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離退休的人員,又被原企業或外企業聘用工作,發生傷亡事故,到哪個企業工作發生傷亡事故,就由哪個企業按照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7、職工利用業余時間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業臨時任務發生傷亡事故,無論傷及本企業職工還是雇用的外單位人員,均由本企業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18、借調外單位職工發生傷亡事故,不論其工資由哪個企業支付,借調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企業的登記注冊類型如何,均由借人企業按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并統計在“非本企業人員”欄。 19、職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間自行到外企工作發生傷亡事故時,到哪個企業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就由哪個企業按照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20、違反勞動紀律,在勞動過程中或在企業范圍內發生傷亡事故,不論職工是否違反勞動紀律或制度,都應統計報告。 21、勞改系統生產單位的職工或刑滿就業、勞教期滿企業留用的人員及正在勞改、勞教中的人員發生傷亡事故均應統計報告。 22、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死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確認系職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23、設備、產品不合格或安裝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論其責任在哪一13方,均由發生職工傷亡事故的企業統計報告。 24、報表中“非本企業人員”的范圍包括代訓工、實習生、參加本企業生產的學生、現役軍人,到企業進行參觀、檢查工作或進行其它公務的人員,勞改、勞教中的人員,外來救護人員以及由于事故造成傷亡的居民、行人等。 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為了及時掌握職工傷亡事故情況,研究事故規律,采取消除傷亡事故的措施,加強工傷事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凡公司職工在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不含生活區域),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第二條部門經理、安全環保部經理、安全員、大班長、班組長應對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斷的時候,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長或大班長,大班長或班長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部門經理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經理及公司領導。 并保護好現場。 第四條安全環保部必須會同相關部門經理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組織班組討論,安全環保部應按調查結果如實填寫“事故管理臺帳”存檔管理。 第五條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的時候,應立即搶救傷員,嚴密保護現場。 安全環保部盡快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人以及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等情況,公司將視情況從嚴從重處理。 第七條本管理制度的解釋權屬于四川僑源氣體有限公司。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四川僑源氣體有限公司二?四年一月一日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分析及責任追究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及有關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駕駛員在行車工作中發生刮擦、碰撞、輾壓、翻復、失火或其他過失,造成人、畜傷亡或車物損失,報交警部門處理的均作記案事故處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制度14第三條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當地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應主動做好事故后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重大事故還要按規定逐級上報,并會同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四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牌號碼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調查處理部門向公司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事故分析制度第七條事故分析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按照事故調查處理部門認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損失、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第八條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處理部門的批復及公司有關規定,對肇事駕駛員及負有事故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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