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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麗水市市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麗水市市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市 長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麗水市市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的房屋拆遷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麗水市市區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實施拆遷的,適用本辦法。麗水市市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在原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遷后,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遷的,以及農村村民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無房屋,其擁有的國有土地房屋被拆遷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購房屋除外),依照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拆遷是指因實施城市規劃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進行房屋拆遷,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項目業主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是指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房屋拆遷工作的中介組織。被拆遷人是指在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所有人。第四條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依法拆遷、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第五條 麗水市國土資源局是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監督管理工作。蓮都區人民政府、麗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組織實施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組織實施工作。麗水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公寓安置小區的規劃、設計、建設以及遷建安置小區控制性詳規編制等工作。發改、財政、建設、公安、城管執法、司法、工商、勞動、文化、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第六條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實行統一計劃管理。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麗水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匯總、編制年度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七條 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房屋的檔案管理制度。房屋拆遷相關單位應當加強房屋拆遷資料的檔案管理。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九條 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范圍、拆遷安置地點確定后,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名稱、征地范圍、安置地點以征地預公告的形式發布。征地預公告有效期為1年,確需延長的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征地預公告應當抄告法院、公安、房地產管理、工商等有關單位。第十條 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戶口的遷入、分戶;(二)房屋轉讓、交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三)領取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四)變更房屋用途。第十一條 征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及時開展拆遷調查,摸清基本情況,編制拆遷工作方案。第十二條 市政府在收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將拆遷范圍、拆遷期限、辦理補償安置登記時限、簽約時限、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一并予以公告。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在公告發布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公告內容通知被拆遷人。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如實申報戶籍、家庭常住人口、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補償安置依據。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一)戶口簿;(二)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三)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等。第十四條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按規定查明被拆遷人的戶籍、家庭常住戶口人數、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選擇安置意向等事項,報國土資源、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查結果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第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對被拆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和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補償價格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將所有報名的具備相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為準入對象,并將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予以公示,公示對象應不少于三家。拆遷人或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組織被拆遷人自公示之日起5日內商議或投票(半數以上被拆遷人參加投票有效)選定其中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被拆遷人不能作出選擇或在規定時間內選擇未果的,經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從準入的評估機構中隨機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前3天,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第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評估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市場比較法評估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拆遷房屋價格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房地產評估的比準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交易信息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三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后確定。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向社會公布本地房產交易信息。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期作為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時點。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補償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解釋或者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解釋要求或者復核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解釋或者出具書面復核結果。拆遷當事人對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復核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市房屋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市房屋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重置價格、附屬物補償、裝修補償、臨時安置補助、搬家補助、停業損失補助等按照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標準每年公布一次。第二十條 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被拆遷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時,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第二十一條 在征地公告規定的簽約時限內,拆遷人、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被拆遷人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拆遷人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搬遷的,給予適當獎勵;超過騰空搬遷期限的,不予獎勵。拆遷主管部門根據鼓勵早騰空搬遷的原則提出獎勵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二十三條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拆遷資格。被委托的拆遷單位由組織實施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拆遷人應當協助組織實施機關的工作。第二十四條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委托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并與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組織實施機關備案。第二十五條 公安、教育、供水、供電、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的拆遷證明及其它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和安排被拆遷人的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購房稅收政策優惠、用水等事宜。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拆遷雙方當事人未按協議履行的,拆遷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履行。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拆遷主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行政決定作出前,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組織調解。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決定的執行。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行政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實施強制搬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第二十九條 拆遷有所有權、使用權糾紛或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所有權、使用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拆遷。拆遷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對需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第三章 補償安置第三十條 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依據是被拆遷人的戶籍、家庭常住戶口人數、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以戶口簿中記載的家庭成員為準。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經依法登記的,以登記面積為準;尚未登記或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以被拆遷人提供的審批文件或其他能夠證明房屋合法權源的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現狀確定;不能確定房屋面積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產權認定。屬于遺產尚未登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公寓、遷建或產權調換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拆遷商業用房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或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拆遷工業生產用房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或遷建的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農業生產用房的,給予適當的補償,不予安置。補償標準由拆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被拆遷人符合本辦法安置條件的子女隨其居住,經被拆遷人同意,可以根據被拆遷房屋按戶數平均分攤后的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作為不同拆遷戶予以安置。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項目中有兩處以上住宅房產或兩本以上房屋所有權證的,合并補償與安置。第三十四條 拆遷既不屬于征地所在村村民,又不屬于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的居民擁有的集體土地房屋,可選擇貨幣或產權調換進行安置。第三十五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拆遷中涉及回鄉定居的華僑、臺、港、澳同胞、外籍華人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補償和安置參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標準執行。華僑、歸僑、僑眷、臺灣和港澳同胞在拆遷中的權利義務有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六條 拆遷住宅,被拆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的依據:(一)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已分家立戶的;(二)出讓、贈與或以其它形式轉讓房屋的;(三)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條件的。第三十七條 拆遷住宅,被拆遷人選擇公寓或遷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但被拆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2夫妻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3在附件2、3范圍內選擇遷建安置,達到分戶年齡但未婚的。(二)被拆遷人的父母屬于被征地村村民且無獨立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經其本人申請及被拆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計入安置人口;(三)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征地所在村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安置人口:1與征地所在村村民結婚3年以上具有農業戶口,且在原籍未享受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及農村村民拆遷安置相關政策的配偶;2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實物分房或貨幣分房,下同)的配偶;3非農業人口、未婚、隨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子女;4原戶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和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口);5原戶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6原戶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監獄服刑人員;7通知選房前或宅基地分戶選址前結婚、收養、出生的人口;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被拆遷人的子女因離婚、析產、贈與、繼承等原因,轉讓或放棄集體土地房屋的,其父母的房屋拆遷時,不予單獨安置,也不計入安置人口。第三十九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且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前兩年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連續營業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另行制定。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第四十條 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二)國土資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中已注明實施城市規劃時須無償拆除的建筑物,應當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三)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的50%予以補償,不予安置;(四)拆除經處罰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第一節 貨幣安置第四十一條 貨幣安置指由拆遷人根據被拆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提供安置資金,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住房的安置方式。附件2、3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外尚有一處或一處以上住宅的,方可選擇貨幣安置。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拆遷住宅及商業用房的,被拆遷房屋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并給予被拆遷人適當的補貼。(二)拆遷工業生產用房的,被拆遷房屋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土地評估價之和給予補償,并給予被拆遷人適當的補貼,同時給予享受舊城區企業搬遷改造的獎勵政策。上述(一)、(二)項的補貼標準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三)被拆遷地段已規劃確定開發商品房的,被拆遷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第四十三條 實行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15日內或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向被拆遷人付清應付款項。第二節 公寓安置第四十四條 公寓安置是指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進行安置,并按照被拆房屋的補償金額與安置房供應價格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附件3范圍內的房屋拆遷暫不實行公寓安置。第四十五條 公寓式住宅土地供應方式為出讓,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公寓安置小區按照城市居住小區的標準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污、綠化、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統一建設,與安置房建設同步到位。公寓式住宅分多層、小高層和高層。第四十六條 公寓安置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同面積的成套公寓式住宅供被拆遷人選擇。第四十七條 拆遷住宅的,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準執行:1人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60平方米;2人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3人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4人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1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5人以上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2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第四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等于或者少于安置房屋面積以內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屋面積部分,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第四十九條 公寓式住宅的價格分為廉購價、優惠價、市場價三種,并根據層次、朝向進行調節。廉購價、優惠價確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時同年度的價格為準;廉購價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磚混二等房屋重置價,優惠價不高于公寓建設的成本價。公寓式住宅市場價按照安置房交付時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確定,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比準價的120%確定。公寓式住宅廉購價、優惠價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第五十條 拆遷住宅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供應價格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安置標準下限以內,以及被拆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標準下限但在安置標準上限以內部分的安置面積,以廉購價結算。(二)超過安置標準下限,且安置面積超過被拆房屋建筑面積但在安置標準上限以內部分的安置面積,以優惠價結算。(三)超過安置標準上限部分的面積,以市場價結算。(四)單套公寓式住宅因自然產權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5平方米以內部分,以優惠價結算。(五)被拆遷人選擇高層或者小高層公寓式住宅的,其安置房公攤面積部分的60%為政策贈送(即無償供給)。第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土地商業用房經貨幣安置或產權調換后,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其價格按原結算方式結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積加上商業用房面積小于安置面積的,其安置面積等同于商業用房面積部分按拆遷時的市場評估價結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積小于安置面積但加商業用房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其安置面積多出被拆房屋住宅面積部分按拆遷時的市場評估價結算;如被拆遷人除商業用房外無其他住宅的,在作為住房困難戶安置時,安置面積等同于商業用房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第五十二條 被拆房屋的補償金額與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供應價格的差價,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時結算。第五十三條 公寓式住宅的交房期限為兩年,自被拆遷房屋騰空交付之日起計算。逾期交付的,拆遷人應當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節 遷建安置第五十四條 遷建安置是指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遷建安置結算辦法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在規定的地點由被拆遷人自行建房或由拆遷人提供統建房的安置方式。附件1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原則上不實行遷建安置。如確需遷建安置的,安置標準參照同區域農民建房標準執行。第五十五條 遷建安置土地供應方式為劃撥,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中注明:未經批準,不得轉讓。遷建安置房可由政府聯建或由被拆遷人自建。遷建安置小區實行集中統一規劃,遷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景觀式樣、統一外墻裝飾。遷建安置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污等配套設施由拆遷人出資統一建設。第五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政府公布的土地成本價支付遷建安置總建筑占地面積的土地使用成本費。土地使用成本費的計算公式為:(土地劃撥價+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相關稅費)小區安置總建筑面積。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積部分(包括間距)的土地使用成本費,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各種規費由被拆遷人支付,并由拆遷主管部門收取,返還給拆遷人。第五十七條 附件2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拆遷住宅,選擇遷建安置的,按以下標準執行:1人戶不予單獨實行遷建安置,但可選擇同項目拆遷安置中一戶直系親屬計入人口一并遷建安置;2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38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零起坡,以下相同);3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54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4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72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5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90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6人以上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108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附件3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拆遷住宅,選擇遷建安置的,按以下標準執行:1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38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零起坡,以下相同);2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54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3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72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4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90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5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108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6人以上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125平方米,建房層次3層。第五十八條 拆除農業人口住宅房屋,如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少于或等于新安排建筑占地面積,當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少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時,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當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多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時,其中與新建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其余部分按市場評估價在扣除該部分建筑面積所分攤的土地成本費后給予補償。如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新安排建筑占地面積時,其被拆房屋建筑占地與新建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積,按前項規定補償,其余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在上述補償標準中,同一戶如有不同層次的被拆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積應按該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積平均分攤計算。第五十九條 拆遷工業生產用房的,被拆遷工業用房的土地部分按照評估確認價予以補償;建筑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并享受舊城區企業搬遷改造的獎勵政策。被拆遷人符合申報工業用地政策的,可在工業園區內優先安排遷建用地,建設規模由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立項程序予以核定;不符合申報工業用地政策的,可在工業園區或小企業孵化基地以成本價安排標準廠房,安置的標準廠房面積不高于被拆工業用房面積的120%。第六十條 遷建安置房由被拆遷人自行建設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房屋騰空交付之日起1年內辦齊建房審批文件,交由被拆遷人動工建設。拆遷人逾期未辦齊建房審批文件的,應當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節 產權調換第六十一條 產權調換是指根據“拆一還一,結算差價”的原則,由拆遷人提供拆遷安置房的一種安置方式。其補償安置標準及結算方式、臨時過渡等均按麗水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第五節 特殊情形處理第六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在征遷范圍以外,另有一處或一處以上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附件1、2范圍內的被拆房屋累計建筑面積未達到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標準的:1未拆遷房屋的累計建筑面積達到上述標準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安置;2未拆遷房屋的累計建筑面積未達到上述標準的,被拆遷人可選擇公寓安置和產權調換。選擇公寓安置的,未拆遷面積與上述標準之差不足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安置;超過10平方米但未達到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超過40平方米但未達到60平方米的,安置60平方米;超過60平方米但未達到80平方米的,安置80平方米,以此類推(未拆遷房屋屬危房的除外)。價格均按廉購價結算。(二)附件2、3范圍內的被拆房屋累計建筑占地面積未達到本辦法第五十七條標準的:1未拆房屋累計建筑占地面積達到上述標準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安置;2未拆房屋累計建筑占地面積未達到上述標準,不足19平方米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安置;超過19平方米(含19平方米)的,安置38平方米;超過38平方米的,安置54平方米,以此類推。(三)附件1、2范圍內的被拆房屋累計建筑面積達到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標準,或者附件2、3范圍內的被拆房屋累計建筑占地面積達到本辦法第五十七條標準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本辦法規定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第六十三條 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非農戶,其擁有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遷時,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公寓或產權調換。其公寓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結算辦法如下: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下限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標準下限的面積,以廉購價結算。被拆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標準下限但在安置標準上限部分,與被拆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積,以產權調換的結算方式結算。超過被拆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安置面積,按照安置房交付時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確定,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比準價的120%結算。被拆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標準上限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第六十四條 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既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又無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非農戶,其父母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被拆遷時,可作為獨立戶選擇貨幣、公寓或產權調換,其公寓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結算辦法如下:被拆房屋分攤建筑面積達不到安置標準下限的,其安置房等同于被拆房屋分攤建筑面積部分以廉購價供應,超過分攤建筑面積部分以優惠價供應。被拆房屋分攤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標準下限但在安置標準上限以內部分,與被拆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積,以產權調換的形式結算,超過被拆房屋分攤建筑面積部分的安置面積按市場價結算,即按安置房交付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確定,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比準價的120%結算。第六十五條 對被拆遷房屋擁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未參加過房改的非農人員,經申請,其本人可計入安置人口,計入人口增加的安置面積按優惠價結算,但子女為非農業人口,未婚隨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除外。安置后其本人不再享受相關房改政策。被拆遷人房屋按本辦法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積,對其有合法繼承權但不能計入安置人口的非農業戶口子女,每戶可以按相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120以內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積不足20或超過120以上的部分,不予以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第六十六條 被拆遷人屬于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被拆房屋面積或兩處以上房屋面積達不到公寓安置房面積的,其被拆房屋與安置房不結算差價。如果被拆遷人另有一處或一處以上未拆房屋的,須在協議中注明,下次拆遷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就地、就近、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安置的地段、樓層上予以照顧。發放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和停業損失補助費時,對貧困殘疾人按照規定標準提高20%。貧困殘疾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差價結算方面給予不低于10%的優惠;選擇遷建安置或者公寓安置的,在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的基礎上給予20%的優惠(已經享受上款優惠的貧困殘疾人除外)。第六十七條 選擇公寓安置或遷建安置的被拆遷人,阻撓安置房施工或者基礎設施建設,不參加自建房選址、干撓選址或者逾期不動工建設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 拆遷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除事宜的,由拆遷主管部門責成改正。第六十九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拆遷補償款的,由拆遷主管部門責成其及時支付。第七十條 沒有征地批準文件或未按批準征地范圍進行拆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通知其停止拆遷;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由拆遷主管部門責成其賠償或者由被拆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十一條 被拆遷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拆遷主管部門責成其限期退還過渡房,超期租金按臨時過渡補助費的雙倍收取。第七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家庭人口、婚姻關系、房產繼承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安置或補償利益的,由拆遷主管部門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回有關款項;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三條 被拆遷人的親屬、朋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故意唆使、慫恿被拆遷人謀取不當利益,阻礙拆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拆遷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并由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退還已收取的評估費用,依法給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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