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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蹴球競賽規則第一章 定 義1 定義 蹴球比賽是按照競賽規則,雙方運動員用腳底“蹴”球,使球通過腳底向前移動并離開腳,依據所“蹴”之球碰擊對方或本方球的情況計算得分,以任一方先達到或超過規定分數而決定勝負的體育競賽項目。第二章 比賽場地及器材2 比賽場地2.1 場地規格:長10米、寬10米的正方形平坦地面。2.2 畫線:線寬不得超過5厘米,邊線及各線段均為場內和各區內的一部分。2.3 停球區:在場地正中心,為一個半徑20厘米的圓圈。2.4 中心圓:在場地中央,為一個半徑2.4米的圓圈。2.5 發球區:在場地四角,每角一個,為半徑0.5米的扇面,按逆時針方向編號為1、2、3、4區。(圖1)3 比賽用球3.1 比賽用球為硬塑實心球,直徑10厘米0.2厘米,重量1000克10克。3.2 比賽用球分兩種鮮明顏色,分別標有1、2、3、4號。1、3號球為同一顏色,2、4號球為同一顏色。 第三章 運動員和教練員4 運動員4.1 運動員須按比賽規程或賽會要求統一進入賽場。 4.2 除不可抗拒原因可以由本隊教練員或領隊代替挑號外,隊員必須按時到達賽場進行挑號,選中方要用語言明確說出是先使1、3球還是2、4球。4.3 隊員必須接受裁判員對其進行的裝備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者,應立即更換。4.4 上場隊員,須穿印有號碼的比賽服裝或號碼布。號碼按1、2、3、4排列,單、雙號分別同色。號碼高25厘米,寬15厘米。4.5 運動員必須穿平底運動鞋,裝備是否符合規定以裁判員認定為準。4.6 每局交換發球順序后,同時更換號碼。4.7 混雙比賽時,同隊男、女運動員服裝顏色不一致,但號衣顏色一致,應允許比賽。4.8 雙蹴比賽時,只要不影響對方,并遵守規則中的時間規定,隊員之間可以相互商量。4.9 在臨場比賽的任何時間,隊員均不得擅自退到擋板外接受指導或飲水。4.10 參賽隊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競賽規則、規程,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得做出妨礙比賽、干擾對方、破壞比賽氣氛的任何行為。4.11 運動員有權提示裁判員及時更正計分錯誤。5 教練員5.1 教練員應按賽會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觀賽或指揮,未經裁判員允許,不得進入擋板或限制線內。5.2 教練員在觀賽或指揮時,不得干擾對方,也不許對任何人使用粗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5.3 在本隊比賽時,教練員有權提示裁判員及時更正計分錯誤。第四章 計勝方法及名次判定6 計勝方法6.1 每場比賽當一方達到或超過100分時,比賽結束。6.2 判定全場勝負的方法是:6.2.1 交換發球前的比賽以球的止點判定勝負,當一次蹴球停止后,一方比分達到或超過50分,比賽結束。如有連蹴權則不再進行,賽中休息3分鐘,然后雙方交換首發權,接休息前的比分繼續比賽。6.2.2 交換發球后的比賽,在達到100分之前,仍以球的止點判定。當球停止后,比分達到或超過100分,并且雙方比分出現分差,比賽即為結束。但如果球停止后,全場總比分仍相等,則比賽繼續進行,此時的比賽則以先得分者為勝(金球制勝法),即擊球時瞬間出現分差,比賽立即結束,不再看球的止點。當最后一擊瞬間出現同時得分,并且得分相等時,待球停止后計算得分,以得分高者為勝。如仍相等,比賽繼續,循此在瞬間或球停止后出現分差,直至分出比賽勝負。6.3 “金球制勝法”中,可能出現的分差有下列幾種:6.3.1 同時擊中對方兩球,本方得2分。6.3.2 擊中對方一球,本方得1分。6.3.3 擊中本方球,對方得1分。6.3.4 發球擊中場內任何一活球,對方得1分。6.3.5 擊對方球未中,本球出界,對方得2分。6.3.6 發球同時擊中兩球,對方得2分。6.3.7 發球同時擊中三個球,對方得3分。6.3.8 同時擊中雙方各一球,各得1分。6.3.9 同時擊中三球,本方得2分,對方得1分。6.3.10 同時擊中對方兩球,其中一球為死球,對方得1分。6.3.11 同時擊中雙方三球,其中一球為死球,對方得1分。6.3.12 發球同時擊中三個球,其中一球為死球,對方得1分。6.3.13 蹴球時犯規,對方得1分。6.3.14 擊本方球未中,對方得1分。6.3.15 蹴球方向或距離不符合規定,對方得1分。6.4 勝一場積2分,負一場積1分,棄權為0 分。6.5 如遇一方棄權,以對方100:0計勝。6.6 比賽中罷賽超過5分鐘,由裁判長宣布取消該選手(隊)該賽項全部比賽成績。7 循環賽賽制名次判定7.1 按全部比賽結束時積分多少排列名次,積分多者名次列前。7.2 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則按積分相等隊相互間得失分率確定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7.3 如再相等,按積分相等隊在同一循環比賽的得失分率確定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7.4 如仍相等,以抽簽確定名次。第五章 比賽通則8 發球8.1 在裁判員主持下,由雙方隊長抽簽確定開賽發球順序,先抽到者可選擇任何一種顏色球,即決定是否先發球。50或50分以上,雙方交換順序和顏色,交換發球權前后的首發球為1、3號球。8.2 上場隊員編為1、2、3、4號,隊員編號與發球區號相同,開賽按1、2、3、4號順序發球。單蹴比賽,隊員僅分1、2號。8.3 發球前,每名隊員均應在裁判員的口令下將球放在自己的同號區內,待令蹴出。球一經放置,不得再移動。8.4 發球時球一經蹴動,應觸及中心圓線。8.5 發出的球不得觸及場內任何球。8.6 發球時,球一經被觸及即為進入比賽狀態,可以進攻它球和被任何球攻擊,當己方有蹴球權時,可以用已發出的球進攻它球或被任何球攻擊,并按規則得失分。8.7 發球未出發球區,應判對方得1分,比賽繼續,不再重發球,此球可以攻擊他球或被他球攻擊。8.8 發球同時或先后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情況的犯規時,應該給對方累計加分。例如發球未觸中心圓,球在滾動中又觸到任何一活球,最后又滾出界,應該給對方加4分。8.9 發球出界,給對方計分后,應重新發球。8.10 在有連蹴權的情況下,發本方出界的目標球時,如果發球出界,則視為失去一次蹴球機會。8.11 待發球被己方球擋在發球區內時,不允許用手將球拿開,只能采取“失分發球”的方法發球。8.12 按規則規定可以利用擠踩方法進行發球,以達到該球觸到中心圓線后,又滾回來的目的,因為發球觸線是看過程不看止點。此種判罰僅適于發球。8.13 當一方發球擊中停球區內的本方半活球,按規則10.4規定,給對方加1分,并將目標球復位,只能用所發的本球蹴球,被擊中的半活球已成為活球。8.14 發球同時擊中場內兩活球,給對方加2分。9 本球、目標球與復位球9.1 本球:是指攻方第一蹴時蹴出的主動球。9.2 目標球:是指被本球蹴擊的球。9.3 復位球:是指不該被攻擊或觸及而受到攻擊或觸及的球。比賽中如遇下列情況,移位的目標球須由裁判員復位,本球不再復位:9.3.1 發球擊中任何一球。9.3.2 半活球出停球區擊中任何一球。9.3.3 擊中停球區內的死球及由此引起發生位置變化的其他任何一球,擊中死球前的其他球不再復位。9.3.4 蹴球前,犯規動作在先的或有不正當行為而觸到的任何一球及由此引起發生位置變化的其他任何一球。9.3.5 連續兩次蹴球動作而蹴到任何一球及由此發生位置變化的其他任何一球。本球也應該第二蹴球動作原位置。9.4 進行復位球時,必須將目標球放回原位,本球位置由裁判員放定,但無論何時,兩球不能有粘連。10 死球、半活球與活球10.1 凡被它球擊出界而應放置于停球區內的球為死球。對停球區內的死球若進攻方仍有連蹴權時,當次不得向其攻擊,它包括連蹴兩次時。將被攻擊的球擊出場外成死球這個人次輪過后,此死球就成為半活球,半活球不能攻擊它球,但可以被任何球攻擊。死球被當次進攻方隊員蹴動或觸及,半活球被對方隊員蹴動或觸及,或者被任一活球正常擊中即為活球。停球區內的死球若被擊活,在裁判員將其復位后,可以用此球攻擊任何一球。10.2 死球一經放置不得再次移動位置,放置時不得觸及場內任何球,放球時只要球體未觸及地面,則不視為已經放好球。10.3 半活球可以在任何時間向任何方向、任何距離前進,無攻擊權。10.4 死球或半活球可以被發球擊活,但被擊活球要復位。此后若正當發球方蹴球,只能用發出的球蹴球。10.5 比賽中凡用身體觸及或本球直接或間接觸及到死球,連蹴權立即取消。10.6 當出現隊員用身體將本方半活球觸動時,應將被觸動的球復位,此球仍為半活球。10.7 在對方沒有完成連蹴權的情況下,若自己發球將本方剛放入的停球區內死球(相對于攻擊方)擊中,此時停球區內的球已被本方“擊活”,在裁判員給對方加1分后,將目標球復位,攻方可以攻擊場上任何一球。10.8 隊員蹴球,若身體觸動了對方的死球,應給對方加1分,死球變活球,將觸動球復位,該隊員失去連蹴權。10.9 如隊員一蹴將對方一球擊成死球,再將對方第二球擊出界后,球回旋同時,又擊到區內死球,此時,第二球應放進停球區內,因為此時第一球已被擊活。10.10 隊員放球時,觸到對方的半活球,被觸動的半活球要復位,它已為活球,此球可以攻擊任何一球,也可以按半活球出停球區。10.11 一方一蹴將雙方各一球擊出界,對方球放置停球區,而本方出界球發球,在發球時,若觸到死球,此時進攻方雖然有連蹴兩次機會,但他在連蹴機會內,發球觸到死球,他已喪失了所有的連蹴權。因為這不屬于發球擊活球的規定(該規定特指本方發球觸到半活球),另按規則10.5規定,此事件屬于比賽中觸到死球。10.12 出停球區時,只要觸到任何一球,應給對方加1分,并將被觸到的目標球復位。10.13 若隊員一蹴先擊中對方一活球,目標球滾動中又觸到死球,目標球又出界,應視為先觸到有效球,即攻方得4分,防守方得1分。10.14 在連蹴兩次時,不可以用第一次連蹴機會將半活球出停球區,或用于回避半活球的方法,再將球進行第二蹴。如果將上述兩種打法用于連蹴中的第二蹴是可以的,否則視為擅自更換用球或用錯球。10.15 如遇本球先直接觸到死球,只按所觸到的死球給對方加分,以后的情況不再計分;如遇本球間接觸到死球或先擊到活球,而活球又觸到死球,則先計本球主動得分后計死球得分;當死球和其他球同時被擊中,則視為先擊中死球。10.16 當一隊在停球區內有一個半活球時,如果另一球又被擊出界,此時這個出界球應發球。10.17 半活球出區時,如果球出界,在給對方加分后,重新出區。10.18 在停球區內的死球,被對方人為觸活后,此球可以出區,也可以進攻他球。10.19 放置死球時,沒有放進區,應給對方加1分,重新放好。但當攻方比分達到差1 分停止或結束比賽(如49或99分)時,如果裁判員認為被攻方故意以此剝奪攻方進攻權,以達到結束比賽的目的,此情況應屬于規則15.4.3的犯規,此時攻方雖已達到或超過50或100分,但有權選擇行使或放棄繼續蹴擊球的權利,實際比分按選擇后的行動結果計算。11 蹴擊球與連蹴11.1 蹴擊球蹴擊球時以腳跟先著地,由腳掌觸及球面將球向前蹴擊、擠壓或推送出。擠壓后再觸球,則犯規,不再連蹴。腳掌觸及球后的晃動只限于向兩側的,不能向前滑動,晃動后應回到原點。蹴球時的動作不能有腳已離開球體又連續觸球的兩次擊球動作。蹴球動作是否犯規,以當場裁判員判罰為準。11.2 連蹴11.2.1 連蹴一次蹴擊球擊中任何一球,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連蹴一次。11.2.2 連蹴兩次11.2.2.1 一蹴擊中兩球,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連蹴兩次。11.2.2.2 連蹴兩次時,只要本球不出界,可以失分蹴球進攻第一次,接著再進行第二次蹴球。11.2.2.3 按規則11.2.2.1“蹴擊球與連蹴”中規定,獲得連蹴兩次機會,攻方隊員可以選擇本方任何一球連蹴兩次,這包括連續換球連蹴。但在連蹴完成之前,出現下列情況,將立即喪失連蹴權:11.2.2.3.1直接或間接攻擊到死球(包括用身體觸到)。11.2.2.3.2本球出界,它包括發本方目標球將自己的本球擊出界。11.2.2.3.3 蹴球后,腳又觸到球或球觸腳。11.2.2.4 隊員用擠壓蹴球方法,將兩球擊中后,本球在回旋時又觸到腳時,應對球觸腳的行為進行判罰,給對方加1分,同時失去連蹴權。11.3 將對方兩球蹴擊出界,先出界球由隊員將球放置停球區,另一球則由隊員在同號發球區發球。11.4 蹴擊球或連蹴球必須攻向目標球。在蹴擊球或連蹴時,若本球距目標球超過2米,蹴擊球必須向目標球前進至少1米方視為進攻球。若少于2米時,進攻球前距離可不受至少1米的限制。但起止點方向必須向目標球前進。11.5 蹴擊球移動距離以起點到止點為準。11.6 連蹴權僅指第一次蹴擊球時。在連蹴的第二或第三蹴中又擊中任何球,不再加連蹴權。11.7 裁判員下達口令后,運動員應在15秒以內完成蹴球動作。12 出界球12.1 球體著地點脫離場地滾出邊線并停止在邊線外即為出界。12.2 判斷球是否出界以球自然滾動的最后停止點為判定點,凡觸到任何比賽設置的物體而彈回場內均屬出界球。12.3 本球出界或球被本方球擊出界,應由隊員在15秒之內用手將出界球放在與球同號的發球區,然后按發球的規則將球發出。12.4 球被對方球擊出界,應由隊員在15秒之內將出界球放置于中心圓停球區內。如果兩個球同時被蹴擊出界,則按規則11.3執行。12.5 本球擊中對方球而雙方球均出界,則守方先處置球。12.6 球出界后,處置球的方法是:12.6.1 將已方球蹴出界,由蹴球隊員自己揀球、放球、發球。12.6.2 被對方蹴出界的球,由與球同號隊員揀球、放球、發球。12.7 本球出界無連蹴權。12.8 若受到外界自然干擾,將場內的靜止球改變位置或將場內、場外的活動球擋在界內、外,均以最后球的止點來判定結果。12.9 當雨天球上粘有砂粒、膠粒或其他異物時,如果球出界,在揀球、放球的過程中允許擦球,但是必須符合規則中對時間的規定。其他情況下不允許擦球。13 回避球13.1 回避球是指由隊員申請,經裁判員同意,可以不向對方球進攻而蹴向任何方向,任何距離的球。13.2 每場比賽只允許每名隊員在賽中休息前后各享有一次回避球申請權,若休息前未用,不得補加用于休息后的比賽中。13.3 回避球如出現其他情況,則判本球犯規由對方得分。13.4 在連蹴兩次時,可以用任何一球回避,但不適于規則10.14條規定。13.5 發球不得回避。13.6 如果隊員發球,擊中停球區內或場內任何球,此后他利用所發球又獲得連蹴兩次的機會,不允許換球連蹴,前提是發球時他觸到任何一球,只能將這次機會視為“用發出的球”(規則104)那條規定,在最后一蹴時,可以回避另一球。13.7 隊員回避球中擊到球,將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13.7.1 擊中對方球,對方得1分。13.7.2 將對方球擊出界,對方得4分。 13.7.3 擊中本方球,對方得1分。13.7.4 擊中死球,對方得1分,目標球要復位。13.7.5 將死球擊出界,對方得4分,目標球要復位。13.7.6 本球出界,對方得2分。13.7.7 將本方球擊出界,對方得2分。13.7.8 擊中若干球,按相應情況給對方加分。13.7.9 回避球出界,給對方加2分,發球恢復比賽。14 主動得分14.1 本球擊中對方一活球得1分。14.2 本球將對方一活球擊出界得4分。14.3 蹴球中如遇多種情況同時出現,按事實,相應累計得分。14.4 當兩球相連,隊員蹴球的一剎那,已經產生了得失分,如果隨后發生其他情況,按規則規定得失分。14.5 當兩球相碰后,在同時向前滾動中本球與目標球、目標球與本球又數次相撞,只記第一次撞擊的分數。14.6 一蹴同時擊中對方兩球,其中一球被擊出界,應判攻方得5分。14.7 當隊員瞄準雙方各一球,欲想獲得擊中兩球,連蹴兩次機會,但未擊中任何一球時,裁判員應以本球行進路線是遠離哪方球為準。如果球行進的路線近于本方球而遠離對方球,則視為擊本方球未中。14.8 隊員擊自己的球未中,而本球出界,應判對方得3分。15 被動得分15.1 . 對方得1分1511 當第一次蹴球時,出現下列情況,攻方隊員已失去蹴球機會:15.1. 1. 1 蹴球或連蹴時,攻擊死球。15.1.1.2 蹴擊球后又連續以腳觸球或球觸腳。15.1.1.3 進攻方向或距離不符合規則要求。15.1.1.4 發球失誤,球已經被觸動。15.1.1.5 蹴擊球動作不符合規定,如滑球、撥球、拉球、捅球等。15.1.1.6 有意擊本方球未中。15.1.1.7 蹴擊球前使球滾動。15.1.1.8 比賽中,裁判員認為非故意使身體或其他物體觸及場內任何一球。15.1.1.9 違規蹴球,如:再連蹴兩次時,先將球出停球區。15.1.2 隊員蹴球前發生下列情況,判對方得1分后,允許隊員繼續比賽:15.1.2.1 未經裁判員允許隊員擅自進入場內。15.1.2.2 未經裁判員允許而擅自蹴擊球。15.1.2 .3 未按時完成蹴擊球。15.1.2.4 用聲音或其他方式間接影響對方蹴擊球。15.1.2.5 擅自更換人次,如:雙蹴時同方隊員順序錯誤。15.1.2.6 擅自更換比賽用球,如:用對方擊本方球等。15.1.2.7 未按規則蹴擊球,如:處置球的先后順序錯誤;放錯發球區等。15.1.2.8 不滿裁判員的判決而影響比賽正常進行。15.1.2 .9 放定球后又觸及球。15.1.2.10 放置死球時觸及任何一球。若與其他球相連時,應由本人重新放置。15.1.2.11 選號已確定先后發球權,裁判員發出放球口令,運動員未按時完成放球。15.1.3 如遇規則15.1.1.3-15.1.1.8;15.2.1-15.2.4;15.3.1- 15.3.2和下列情況出現在連蹴兩次的第一次蹴球中,則視為隊員已失去一次蹴球機會,允許隊員連蹴第二次。15.1.3.1 發球未觸及中心圓。15.1.3.2 發球直接或間接觸及任何一球,觸死球則無連蹴權。15.2 對方得2分:15.2.1 將本方球目標蹴出界。15.2.2 發球目標球出界。15.2.3 發球直接或間接將本方目標球蹴出界。15.2.4 半活球出停球區時,無論在區內或區外將本方球擊出界。15.3 對方得4分:15.3.1 發球直接或間接將對方球蹴出界。15.3.2 半活球出停球區時,無論在區內或區外直接或間接將對方球擊出界。15.3.3 直接或間接將死球擊出界。15.4 對方得累加分:15.4.1 發球或蹴擊球時出現蹴球動作犯規在先而隨之觸或擊到任何一球,只對犯規例進行判罰,給對方加分,其后情況不再累計。15.4.2 比賽中若故意用身體或借助外力破壞對方球的正常運行,或故意觸及對方球以減少對方得分而取得利益,按當時可能出現的最高得分,給對方加分。刪掉15.4.2 當對方有蹴球權并僅差1分就停止或結束比賽(如49或99分)時,出現故意用身體任何部位(腳蹴球出界除外)、言語或行動進行犯規,以主動為對方加1分讓比賽結束,使攻方因失去應有進攻機會而少得分的故意犯規情況,將被視為違反了規則15.4.3的規定,由裁判員根據當時的場上情況按“可能出現的最高得分給攻方加分”。此時攻方雖已達到或超過50或100分,但有權選擇行使或放棄繼續蹴擊球的權利,實際比分按選擇后的行動結果和裁判員的加分累加計算。但此條不適用于在己方獲得蹴球權時。15.4.3 隊員為獲得不正當利益,故意將正在滾動的球擋在界內或提前將球拿出界外,被犯規方可以選擇將被觸動的球放在界內或界外。此時,如該犯規隊員進攻,他不能進攻任何一球,否則將給對方加分后,目標球復位。此種犯規發生的現象有:15.4.3.1 攻方或守方將正在運行的本球擋在界內或觸到界外。15.4.3.2 攻方或守方將正在運行的目標球擋在界內或觸到界外。15.4.4 比賽中如遇兩種或兩種以上受罰情況同時出現,按事實,累計給對方加分。16 比賽暫停16.1 比賽中,若參賽隊需要暫停比賽,須由教練員或隊員在本方取得蹴球權時向裁判員提出請求,經裁判員允許后方可行使暫停。16.2 每場比賽允許每隊在賽中休息前后各請求暫停1次,每次時間為1分鐘。暫停時,可以進行技術指導。16.3 在暫停時間內,隊員不能出場(如設有擋板則以擋板為界)接受指導,教練員不能進場指導。16.4 若場上隊員發生意外,該隊可以要求暫停比賽,但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16.5 因場上意外情況需要做處理,裁判員可令比賽暫停,待處理完畢立即恢復比 賽。 16.6 甲方進攻人次輪過后,乙方可以在處置球前,立即提出暫停。第六章 棄權與申訴17 棄 權比賽過程中凡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為棄權: 17.1 運動員超過規定開賽時間5分鐘未到場。17.2 因場上隊員發生意外,暫停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17.3 拒絕上場比賽超過5分鐘。18 申 訴18.1 比賽中如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罰有異議,應及時向裁判員提出,但態度要平和而有禮貌。18.2 參賽運動員若對比賽結果有異議,可在比賽結束后兩小時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意見,并按規程規定交納申訴費。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條例進行裁決。第七章 裁判人員及職責19 裁判人員19.1 比賽設裁判長1人、副裁判長1-2人,裁判員、助理人員若干人。19.2 每場比賽設裁判員1人,記錄員1人,記分員1人。19.3 裁判員對場上出現的異議情況,應及時征詢記錄臺人員意見,按事實做出最后判決。19.4 比賽中裁判員對運動員、教練員及隨隊人員可行使處罰權力,如果被處罰人員仍堅持其不正當行為,并影響比賽正常進行,則可將其罰出場外。若因被罰出場導致比賽不能繼續,則判該隊罷賽。20 裁判長職責20.1 主持整個比賽過程,全面組織和領導裁判的各項工作。20.2 負責檢查場地器材,安排競賽日程和裁判員及助理人員的分工。20.3 根據規則的精神解決比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20.4 對比賽中出現的棄權、罷賽做出最終判定。21 副裁判長職責21.1 協助裁判長工作,完成裁判長分配的工作。在裁判長缺席時代理裁判長職責。21.2 組織安排發放裁判員用品、檢查記錄臺的準備工作。21.3 協助裁判長檢查場地、器材,做好比賽裁判工作的后勤工作。21.4 組織運動員入場。21.5 根據比賽場地的分布,負責其中一些場地的比賽監督工作,對相關技術問題予以解決。22 裁判員職責22.1 檢查運動員佩戴號碼、服裝、運動鞋子刪掉等必要裝備。22.2 組織雙方隊員抽簽,確定雙方發球順序和隊員用球。22.3 宣布比賽開始和結束。22.4 判斷是否犯規,宣布得分。22.5 宣布回避、暫停、中斷比賽、比賽結果。22.6 判斷球體是否出界。22.7 確認球的原始位置。22.8 判斷進攻方向與距離是否符合規則。22.9 當比賽出現裁判員未看到,而記錄員與記分員看到的犯規情況或其他情況時,應按規則19.3、規則23.6和規則24.6規定,裁判員在征詢記錄員、記分員提示后,按照規則再進行判決。22.10 在本場比賽記錄表上簽字。 23 記錄員職責23.1 賽前登記雙方隊員的姓名、號碼,并進行核對。 23.2 記錄雙方隊員所得分數。23.3 記錄暫停、換人和回避球。23.4 比賽結束,核對比賽記錄內容無誤后交裁判員簽字,并交裁判長簽字。23.5 負責記錄運動員完成動作的時間。23.6 協助裁判員執行工作。24 記分員職責24.1 翻記分牌。24.2 隨時報比分。24.3 協助記錄員工作。 24.4 管理場地周邊環境,確保比賽順利進行。24.5 管理場地器材和回收器材。24.6 協助裁判員執行工作。蹴球競賽裁判法前 言蹴球競賽裁判法是蹴球裁判員的實際工作方法。它能夠幫助裁判員對比賽中的變化,做出正確、及時地判斷。準確處理違反規則的各種情況,目的是使裁判員對比賽做出正確的判罰。該裁判法介紹了蹴球裁判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工作內容及程序,有助于蹴球裁判員更好地完成執法任務,保證比賽圓滿順利地進行。第一章 裁判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優秀的裁判員應具備較高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做好裁判工作有助于運動員養成遵守競賽規則,公平競爭的習慣,對提高比賽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裁判員應當不斷地學習研究,透徹地理解規則,使自己執法的比賽更加精彩,并力求通過自己對規則的理解,使每一場比賽都能在正確的精神指導下進行。因此,裁判員應具備以下幾種素質: 一、嚴格遵守嚴肅、認真、公正、準確的基本原則,加強裁判員自身的職業修養,保證比賽安全、順利地進行。 二、裁判員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對比賽要保持一種不帶任何感情色彩的冷靜態度。任何時候都應集中精力,以確保比賽以外的任何事情都不會分散自己的注意力。 三、裁判員要認真學習規則、裁判法,精通規則內容,掌握蹴球運動規律。對任何違背規則精神和體育道德的行為都應給予嚴厲的判罰,使運動員認識到裁判員執行規則的堅決性。 四、裁判員要具備:敏銳的觀察能力;快速的判斷能力;準確運用規則的能力;妥善處理問題的能力。五、裁判員自身要加強體能訓練,提高身體素質以適應比賽的需要。第二章 裁判人員工作內容及要求一、裁判人員(一)裁判長1 人,副裁判長和裁判員若干人。(二)每場比賽由1名裁判員擔任裁判工作。另設有記錄員、記分員、值場裁判員各1人共同完成比賽工作。(三)裁判人員必須在賽前30分鐘到達比賽場地,并開始行使其權力。當比賽結束,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字后,這種權力即告結束。二、工作內容及要求(一)裁判長1比賽前的工作與要求(1)組織召開裁判組工作會議 為了完成好裁判任務,裁判長應在比賽前組織召開全體裁判員工作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學習大會有關文件,加強裁判員的思想教育。 組織裁判員學習競賽規程與規則,統一判罰尺度。 解決各種疑難問題。(2)參加教練員聯席會議:為使比賽順利進行,裁判長應在比賽前參加由競賽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教練員聯席會議,并向教練員講明臨場判罰尺度、競賽執法要求及注意事項。(3)組織賽前和各階段的抽簽等工作。(4)負責檢查場地器材,安排競賽日程和裁判員及助理人員的分工。(5)組織裁判員賽前實習和負責對裁判員進行考核。2比賽中的工作與要求(1)全面組織和領導裁判的各項工作。(2)根據規則的精神解決比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3比賽結束后的工作與要求 在階段比賽結束和全部比賽結束后,主持召開裁判工作總結會議,認真總結經驗,幫助裁判員和助理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內容包括:(1)評價執法過程中的心理狀態;(2)評價執行規則情況和控制引導比賽的能力;(3)評價關鍵判罰的準確性;(4)評價相互配合情況;(5)分析、討論典型、特殊判例。(6)宣布重大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7)布置下一階段的任務和具體要求。(二)副裁判長1比賽前的工作與要求(1)協助裁判長組織學習與實習。(2)組織安排發放裁判員用品、檢查記錄臺的準備工作。(3)協助裁判長檢查場地、器材,做好比賽的后勤工作。( 4 ) 組織運動員入場。( 5 ) 組織賽前和各階段的抽簽等工作。按蹴球比賽要求和特點,在每個單元(每半天)比賽開始前要組織運動員統一進場,到達各自的賽場。入場的一般順序為裁判員、記錄員、記分員、運動員。2比賽中的工作與要求 根據比賽場地的分布,負責部分場地的比賽監督工作,對相關技術問題予以解決。3比賽后的工作與要求總結經驗,協助裁判長做好善后工作。(三)裁判員1比賽前的工作與要求(1)準備好裁判員的服裝和裁判用具。 著裝要求:服裝統一、整潔,顏色有別于比賽隊。 比賽用具:記錄用筆、挑號器。(2)復查場地、器材。 檢查中心圓停球區和發球區地面是否平整。 場地擋板應設置在距場地邊線2米處,擋板與邊線之間不得有任何物品。 比賽用球的重量、規格、質地、顏色、標號必須符合規則規定。 檢查各種表格,計時表,翻分牌等器材,翻分牌號碼是否齊全。(3)檢查運動員裝備。重點檢查運動員的鞋是否符合規則要求,以及服裝、號碼等,對不合格者,令其改正,否則裁判員有權禁止該隊員參賽。(4)組織挑號。進入賽場后,裁判員應馬上組織雙方隊員在執法三人都到齊在場的情況下,用拋幣的形式挑號。挑號后要用語言明確何方先使1、3球,挑號后記分員和記錄員立刻讓雙方隊員穿戴好號碼,填寫蹴球比賽記錄表。(5)熱身練習。穿戴好號碼后,允許隊員進行2-3分鐘的熱身練習,經裁判員允許可以使用比賽用球練習。2比賽中的工作與要求 裁判員全面主持比賽場上的裁判工作,有權決定涉及比賽的一切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涉及的問題。執法時,應看清事實,依據規則準確判罰。3比賽結束后的工作與要求(1)當比賽結束,裁判員應立即宣布全場比賽結束。(2)收回比賽用球和號碼布。(3)裁判員應認真檢查記錄表,并在記錄表上簽字。(4)填寫“成績報告單”并請裁判長簽字后交總紀錄。(5)對比賽中發生的特殊情況,要在蹴球比賽記錄表背面的“比賽情況報告”欄中注明。(6)認真及時地總結臨場工作。(四)值場裁判員1比賽前的工作及要求(1)協助裁判員、記錄員、記分員準備好比賽用品。(2)協助裁判員檢查場地設施及比賽器材。2比賽中的工作及要求(1)在場上裁判員遇特殊情況而無法繼續執裁時,替代場上裁判工作。(2)指導記錄員、記分員的工作。(3)負責管理教練席和場外周邊的秩序。3比賽結束后的工作及要求組織記錄員、記分員完成賽后的各項工作。(五)記錄員1比賽前的工作與要求(1)準備好比賽所需用具:比賽用球、號碼、米尺、挑號器、記時器、記錄表格、筆等。(2)認真填寫蹴球比賽記錄表(3)核對比賽運動員是否正確,并通知裁判員。(4)協助裁判員進行挑號工作,順序是先挑號,根據雙方所挑1、3或2、4球,確定甲乙隊再填寫蹴球比賽記錄表。2比賽中的工作與要求(1)準確填寫蹴球比賽記錄表中雙方運動員的得分、犯規等有關情況。(2)隨時向場上裁判員提供比賽成績。(3)隊員蹴球時,協助裁判員觀察場上情況,重點關注目標球的變化。如果裁判員出現明顯的錯、漏、反判時,可在下一名運動員蹴球前主動提醒裁判員。(4)負責記錄運動員完成動作的時間。3比賽結束后的工作與要求(1)及時統計出該場比賽結果,并向場上裁判員報告。(2)整理好記錄表,簽字并分別請裁判長、裁判員、記分員簽字。(六)記分員1比賽前的工作與要求(1)準備好比賽所需用具:記分牌。(2)協助裁判員進行挑號工作,并與記錄員共同檢查運動員穿戴號碼是否正確。2比賽中的工作與要求(1)在比賽中,應配合裁判員注意觀察場上情況,如果裁判員出現明顯的錯、漏、反判時,可在下一名運動員蹴球前主動提醒裁判員。(2)根據比賽情況,隨時翻換記分牌。3比賽結束后的工作與要求(1)比賽結束時,宣告比賽成績。(2)在蹴球比賽記錄表上簽字。第三章 裁判員的工作方法一、 裁判員的站位方法( 一 ) 裁判員應選位于蹴球隊員平行處的側面,以既能觀察到隊員蹴球動作、球的原始位置和目標球,又不干擾攻守雙方的原則為宜。( 二 ) 裁判員的位置不是固定的,應隨著蹴球隊員的動作和球的滾動方向而隨時相應變化位置。其原則是盡可能面向記錄臺,使隊員及球處于裁判員與記錄員、記分員之間,且宣判時應面向記錄臺,站穩后再進行。二、 裁判員的技術處理(一)放球熱身練習完畢,隊員將球交到記錄臺后,裁判員正式進入臨場執法階段,從他發出的第一個口令“放球”開始,雙方已進入正式比賽。按規則15.1.2.11的規定,如果隊員不按口令要求放球,將會被判由對方被動得分。此時的裁判員應根據場上具體情況,適時發出放球的信號。 比賽進行中如比賽用球出現自然破裂或其他損壞,裁判員應立刻停止比賽,迅速更換用球,將原球、目標球和一切被觸及的球放回原處,之后立即恢復比賽。在觸到目標球前的損壞,此球導致的任何得分均視為無效。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是否需要更換,以裁判員審定為主。(二)發球1發球時,如遇下列情況應重新發球:(1)裁判員認為由于外界干擾使隊員不能正常發球時。 (2)由于場地器材原因而使隊員不能正常發球時。(3)由于裁判員的失誤而影響了隊員發球時,如:擊中裁判員或誤判等。2無論單蹴或雙蹴時,裁判員在運動員到發球處放好球后,再發出發球信號。3記錄員也應在裁判員發出發球信號后開始計時。4比賽開始的首輪發球應由裁判員先叫號。如:1號2號3號4號。5開球或發球,以球是否移動為準。(三)蹴擊球1裁判員對蹴出的球向前移動是否超過1米距離有疑問時,應按規則規定的方法進行實地丈量確定。2由裁判員認定球前進方向是否具有進攻性。3裁判員對自己的誤判應予糾正。4裁判員有權在外界人員進場干擾比賽時暫停、中止或推遲比賽。5裁判員應在每次球運行完全停止后再進行宣判。6連蹴時,裁判員應報出“x方得x分,連蹴x次”。7隊員用錯球主要有三種情況:(1)用對方球;(2)用錯本方球;(3)未按規則蹴球,如人次順序錯誤,處置球先后的順序錯誤,放錯發球區等。均應在判罰得分后,將所有相關球回位,允許隊員重新按規則蹴球。8連蹴兩次時,第一蹴犯規,如:前進不足1米、方向不正等,須對第一次連蹴的犯規進行判罰,第二次連蹴機會仍然有效。9隊員可以將己方球擊出界,只要本球不出界,他可以利用發目標球,達到接近對方球來更好發揮連蹴效果。10得分或被動得分的判罰只用于場上參賽隊員。11遇外界干擾蹴擊球時,裁判員有權決定是否讓隊員重新蹴球。12前進方向不包括停球區免受攻擊的死球。 13裁判員復位球的四種情況:( 1 ) 發球犯規;( 2 ) 出停球區犯規;( 3 ) 擊中停球區內的死球;( 4 ) 犯規在前的蹴擊球。(四)死球、半活球與活球1當遇到發球、球出停球區、擊中停球區內的死球、蹴球前或蹴球一剎那犯規后被擊中的任何目標球,應由裁判員將被擊中的球復位。2死球只有被球擊中后才被視為活球。但在輪到隊員蹴球前,本方人為觸到的死球或半活球不視為活球。3裁判員要特別注意由死球變成半活的球。4裁判員要提醒被擊活球,如:“x號球已成活球”。5裁判員要準確計算出擊中死球前后的得失分。(五)回避球與出界球1回避球必須由隊員先提出申請,經裁判員同意,并由裁判員報出“同意回避”后才能觸球進行。2發球不得申請回避球。3回避球沒有方向,距離的限制,它可以任意進行,但蹴擊球動作必須符合規則規定。4回避球出現下列情況時,可按規則判給守方被動得分:(1)蹴擊球犯規。(2)擊中對方球。(3)擊中本方球。(4)本球出界。(5)目標球被擊出界。(6)本球與目標球同時出界。(7)擊中停球區內的死球。5回避球只有一蹴機會,出現任何情況只進行判分,不允許連蹴球。6出現連蹴時,隊員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回避,但不適于規則10.14條規定。7 隊員可以提出或撤消自己回避球的申請,但撤消提出后,裁判員應報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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