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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組織和經營行為,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在運城市轄區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試點期間,暫不受理設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運城市人民政府授權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組辦公室”)為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市場退出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行文批復有關事宜;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各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及處置工作。 未經市領導組辦公室審核、批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五條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凡是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能明確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初審和監督管理,并承諾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及推廣,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風險進行處置,對風險處置情況及實施推廣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市主管部門進行報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明確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要按季向市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運營情況。 第二章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試點期間,暫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一般不得低于5000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可適當放寬),由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 出資人原則上不少于7人。其中,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5%,其它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于1%(特殊情況經審批后可適當放寬)。 (四)對于經營管理規范、業務發展較快、風險控制能力較強、切實為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正式開業運營一年后允許增資擴股,但須經當地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并報市領導組辦公室審批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工作設施。 (九)市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為真實自有資產。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五)具備相應的經濟金融知識; (六)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1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八)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九)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十)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出資的企業法人屬于重組改制的,重組改制后,該企業主營業務、主要控制人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其重組改制的經營年限及業務可連續計算。 第十條其它社會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紀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資本。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類小額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嚴禁向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黃、賭、毒等非法領域發放貸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市領導組辦公室同意,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批復文件列明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或兼營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未經市領導組辦公室批準同意,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擅自跨縣域經營和設立分公司。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五條籌建小額貸款公司,應由出資人各方簽訂籌建工作委托書,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人作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提出籌建申請。 (申請材料按照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組建申報審批工作指引中“籌建申請”規定的有關材料進行上報。) 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授權主管部門收到出資人的籌建申請材料后應盡快完成初審,并以縣(市、區)政府文件形式將初審意見報市領導組辦公室。上報材料包括: (一)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材料的初審意見;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承擔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 (三)出資人提交的籌建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市領導組辦公室自收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籌建申請的完整材料,經審核后應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自市領導組辦公室批準同意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為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準備階段。逾期未按規定程序提交開業申請的,籌建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市領導組辦公室負責注銷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申請人完成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準備工作后,向公司設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權主管部門提出開業申請,進行初審。 (申請材料按照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組建申報審批工作指引中“開業申請”規定的有關材料要求報送。) 初審同意后,須以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向市領導組辦公室進行轉報,由市領導組辦公室進行審核,并對其開業做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書面決定。 開業核準批復文件中應當載明: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營業場所、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及出資比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注冊資本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申請人應自市領導組辦公室核準同意開業之日起30日內,憑開業核準文件到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登記,辦理正式營業執照。同時,到公司設立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逾期未申請注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重新報批。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正式開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自動失效,由市領導組辦公室負責注銷核準文件,同時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督促申請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自開業后5日內向市領導組辦公室書面報告,并向公司設立所在地公安機關、工商管理部門、人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派出機構報送相關開業(籌建)申請材料及批復資料進行備案(備案材料可為復印件)。 第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組織機構與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將市領導組辦公室批復的列明經營業務范圍的核準文件(正本)及工商、稅務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證照(正本)置于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控監督和內部審計機制,加強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監事(會)應對董事、總經理或其經營負責人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股東會報告,并報市、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主要負責人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超出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規模較小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做出決策。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會計財務制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日常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并提交公司權力機構審議。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風險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資產分類和計提呆賬準備金的方法,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對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實時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并報送銀監派出機構,同時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非法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面向農戶、小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信貸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經濟后果等,嚴格控制新業務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納稅,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派出機構報送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含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情況及運用情況)及業務狀況表等資料;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 各縣(市、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派出機構要對上述報表及報告進行監測分析,并分別向人行運城市中支、運城銀監分局上報監測分析情況和相關報表。 每年3月底前,小額貸款公司須向市領導組辦公室、人行運城中支、運城銀監分局為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公司股東等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股權變動情況、高管人員經營管理和變動情況及其它重大事項,必要時應向社會進行披露。對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向指定部門報送經營信息或向有關人員披露經營信息,應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加入所在地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定期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信息,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可以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并委托存款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 第四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遵守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合規使用現金,防止洗錢行為。 第四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和贈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第四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在限定條件之外發生股份轉讓行為的,須事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提出申請,并報市領導組辦公室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章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四十六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適用于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獨立董事,監事長、監事和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信貸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七條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良好的守法信用記錄; (三)具備履職所需的金融知識、經濟專業水平、從業經驗及專業技能(原則上要求高管人員和業務主管人員具備大專以上(含)學歷,或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的經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四)具備履職所需的獨立性。 第四十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拒絕、阻撓監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期限未滿的; (六)明知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七)有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工作嚴重失職情形,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償還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市領導組辦公室規定的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主動接受市、縣(市、區)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提供貸款統計表和其他經營報表,并自覺接受市、縣(市、區)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五十條市領導組辦公室為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及推廣,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并牽頭組織人行、銀監、工商、公安、稅務、財政等職能單位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確保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經營、健康發展。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人行分支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資金流向、支付清算、金融統計、現金、征信等業務監測和管理,并根據監測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情況提出建設性意見。 銀行業監管機構,協助市領導組辦公室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融入資金情況的監管,監測小額貸款公司信貸風險情況,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報告各級非法集資處置部門和市領導組辦公室。 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按市領導組辦公室的批復文件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登記工作;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要求,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根據市領導組辦公室的要求,負責防止有刑事和經濟責任的人員,以及涉黑人員進入該行業。同時,配合銀監、人行、工商等管理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經營環境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稅務部門,負責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稅務登記;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和要求,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服務工作;按照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或市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要求,給予小額貸款公司相應的政策優惠;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有利于促進我市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五十一條各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以及違規經營、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授權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對其業務經營和內控風險進行監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業務檢查,視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向市領導組辦公室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在開業時,應在所在地主要媒體和營業場所向社會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買賣,遵守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政府或指定的授權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核準變更、解散的; (三)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的; (四)違反利率政策和現金管理規定的; (五)未經核準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人員的; (六)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七)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規授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銀監等部門處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主管部門根據審慎原則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各級政府或其它法定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凡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一經發現,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并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各級政府要積極建立和完善本轄區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五十九條市領導組辦公室會同人行運城中支、運城銀監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建立激勵獎勵機制,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形象。 第六章小額貸款公司的變更 第六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住所,變更公司類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領導組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六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變更事項,須事先向當地主管部門和市領導組辦公室報告,并獲得書面批準,方可進行。 第六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擬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本辦法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要求。 第六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變更注冊資本后仍然符合本辦法對該類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變更注冊資本涉及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應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市領導組辦公室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營業場所,僅限于同一縣(市、區)范圍內,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合法使用擬遷入的新營業場所; (二)擬遷入的新場所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三)市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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