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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衛生部決定修改 2006年11月10日衛生部令第26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舊辦法為必須持有醫療廣告證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第六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二)醫療機構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醫療機構類別;(五)診療科目;(六)床位數;(七)接診時間;(八)聯系電話。(一)至(六)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第七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五)貶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予以公示;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第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格式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抄送本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第十三條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布戶外醫療廣告,應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和戶外廣告登記。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應當由其廣告審查員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告知有關醫療機構:(一)醫療機構受到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被注銷的;(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形。第二十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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