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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條文說明 第三篇 城市設計與建筑環境控制第10章 城市設計實施構架10.1 城市規劃體系中城市設計的分類城市設計的空間的分布與規模應結合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協調確定。10.2 區域城市設計10.2.2 區域城市設計的任務10.2.1.1 區域城市設計的目標與原則區域城市設計,是指研究區域范圍內的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的關系,把握區域的整體形象特色,確定區域城鎮體系的總體特色和各城鎮的風格特色,確定各城鎮的城市設計任務,形成合理的區域與城市特色環境。從區域角度進行自然環境設計,將城市環境與外部區域生態環境有機融為一體,保證城市生態環境綜合平衡。例如:長、望、瀏、寧等行政區劃內的城市生態綜合平衡以及長、株、潭等行政區劃之間城市群生態綜合平衡。10.2.1.2 區域專項城市設計項目類型有:交通走廊環境與形象設計,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重要的地方公路、鐵路等沿線的環境設計等;輸配管線走廊的環境設計,包括引水管渠、輸油輸氣高架管道等構筑物走廊的環境設計;區域建筑群落環境發展策略,包括城鄉一體化住區發展及城鄉工業開發布局,市場倉儲布局的環境設計等;地貌環境修復設計,包括開采礦藏、劈山取石等破壞自然地貌的修復環境設計等;自然生態系統的設計,包括生態保護、風景旅游開發、區域綠化與河湖水系的環境設計等。10.2.3 區域城市設計的基礎資料10.2.2.1地形圖比例宜采用五萬分之一到二十五萬分之一。小城市、鎮的地形圖比例宜采用萬分之一到五萬分之一。10.2.2.2 區域自然條件包括區域氣象、氣候特征,獨特的氣象景觀,自然災害;區域水文、地質條件,自然形成的具有獨具景觀價值的地貌、地質和水體景觀;區域野生物、植物資源的分布情況;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分布和利用現狀。10.2.2.3 區域歷史資料包括歷史沿革;具有歷史意義的場所遺跡、遺址的分布及評價;區域歷史、軍事、科技、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顯著成就,重要的歷史事件及其代表人物;區域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狀況。10.2.2.4 區域空間環境包括地理環境,主要包括區位條件、交通條件,區域城鎮相互影響關系;城鎮體系空間布局,城鎮等級、規模、職能及分布;區域交通走廊、輸配工程管線走廊的環境現狀;區域生產力布局,特色產業分區,重要工、礦企業分布,對區域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開發項目(如高科技園區、開發區、住宅區、大型基礎設施、大型市場、倉儲區、交通樞紐等)的環境現狀;區域生態系統環境系統特征,水體環境和生態綠化現狀,區域生態系統改善工程。10.2.2.5 社會及人文資源包括地方特色文化,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地區、建筑,民俗風情;區域內各市、鎮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特色及發展戰略,城市環境特征;近、現代社會生活中的紀念性的人物、事件;當地群眾對城鎮形象的感受和意見。10.2.3.6 區域環境保護現狀、目標及對策針對區域城市設計的目標提出。10.2.4 區域城市設計的內容10.2.3.1 區域景觀與風貌特色研究區域景觀和風貌特色資源發展優勢和潛力,制定發展目標、原則和對策,提出其建設發展的環境控制導則。統籌安排和合理確定分區特色和各城鎮、各聚落的景觀特色。10.2.3.2 區域城鎮體系城市設計策略包括塑造區域環境形態。在生產力布局的基礎上,妥善處理經濟發展與社會文化的關系問題,協調功能與形式的關系,取得環境形態發展與功能要求的統一;區域城鎮體系的景觀設計。包括區域城鎮整體綜合景觀效果,各城鎮之間的景觀聯系;各個城鎮的城市設計任務。確定各個城鎮的空間形態、社會文化與人文特征,城市形象發展戰略任務等。10.2.3.3 區域交通走廊環境策略 對各等級公路和鐵路等交通走廊的沿途植被、地形地貌、城鎮、工業、農業等景觀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評價,提出發展策略和設計導引。10.2.3.4 區域生態與環境策略 對植物多樣性、動物多樣性、地貌與植被的保護、水資源保護、大氣和水體污染控制、綠化覆蓋狀況等方面提出政策導引。10.2.3.5 社會文化與人文活動發展策略研究區域的社會文化特征構成、民俗風情構成、地方特色人文活動構成等內容,提出發展的策略和環境形象建設控制導引。10.2.4.6 重要單項環境要素設計導則 培育區域自身獨特的環境構成要素,提出發展、建設、維護的引導對策。這樣的單項要素有天然岸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重要的天然或人工景觀資源等。10.3 總體城市設計10.3.1總體城市設計的目標與原則:總體城市設計是研究城市的風貌和特色。對城市自身的歷史積淀、文化傳統、資源環境和風土人情等風貌特色資源進行挖掘提煉,有機組織到城市發展策略中去,創造鮮明的城市特色;宏觀把握城市整體結構形態、豎向輪廓、視線走廊、開放空間等系統要素,對各類空間環境,包括居住區、工業區、中心商務區等進行專項塑造,形成不同區域的環境特色。對建筑風格、色彩、材質以及環境小品、設施等各類環境要素提出整體控制對策;構筑城市整體社會文化氛圍,全面關注市民活動,有機組織富有意義的行為場所體系,建立各個場所之間的有機聯系,發揮場所系統的整體社會效益;研究城市設計的貫徹實施運作機制。10.3.2 總體城市設計的基礎資料10.3.2.1 地形圖比例宜采用萬分之一到二萬五千分之一,小城市、鎮的地形圖比例宜采用二千分之一到五千分之一。10.3.2.2 城市自然條件包括城市的氣象、水文、地形地貌、自然資源等方面,參照第10.2.2.2條。10.3.2.3 城市歷史資料參照10.2.2.3條10.3.2.4 城市空間環境與景觀包括城市結構和整體形態特征,各項用地的分布、容量、空間環境特征;城市現狀具有特色的天際輪廓線以及歷史和城市整體角度出發應恢復和重點突出的天際輪廓線;城市主要景觀軸線、景觀區、景點的空間分布及景觀構成要素特征;反映城市文脈和特色的傳統空間,如傳統的居住區、商業區、廣場、步行街及其它歷史街區的形態特征和保護、控制要求;城市的建筑風格與城市色彩;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現狀,景觀綠地分布和使用情況;城市交通系統組織方式,步行空間、開放廣場的分布,城市居民的出行特點;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現狀及開發潛力;城市的基礎設施布局;城市環境保護現狀及治理對策。10.3.2.5 社會資料包括城市人口構成及規模;城市中市民活動的類型、強度與場所特征;反映城市特色的現代社會文化生活資料;市民對城市的印象和感受,對改善城市形象環境的意見;城市的風俗民情。10.3.2.6 區域城市設計對城市景觀環境的控制要求由設計師根據總體城市設計的目標與原則進行控制,由特殊要求須提交專家組討論10.3.3 總體城市設計的內容城市風貌特色涉及城市風格、建筑風格、自然環境、人文特色等方面,重點分析其資源特點,提出整體設計準則。城市景觀包括城市形態、城市輪廓、城市建筑景觀、城市標志系統等要素。城市形態根據自然環境及城市歷史發展的積淀,在現有規劃的基礎上,構筑城市空間形態特色。其內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特征的運用;城市歷史文化特色的保護與發展;城市空間形態藝術處理。城市輪廓包括城市天際線與豎向控制(利用地形條件,處理好城市空間布局、建筑高度控制、景觀軸線和視線組織等方面的關系,結合地形特征、建筑群與其它構筑物等方面內容,創造城市良好的天際線);建筑高度分布(布置好建筑高度分區,提出標志性建筑高度要求、重要視線走廊范圍內建筑高度、形式、色彩的規劃要求,提出重要標志物周圍建筑高度、特色分區的控制原則);景觀視廊(合理組織重要的景觀點、觀景點和視線走廊,通過限制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高度、寬度、布置方式,保證城市景點的景觀特色)。城市建筑景觀設計是在分析城市現狀建筑景觀綜合水平的基礎上,提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風格、色彩、材質使用等方面的設計原則。城市標志系統設計是對標志性構筑物、標志性建筑物及其組群和標志性城市空間環境等進行發展方向和對策研究,提出完善標志系統,豐富城市景觀,突出城市特色。城市開放空間系統包括城市公園綠地、城市廣場、城市街道等要素城市公園綠地包括城市公園;小區中心公園;小區室外宅旁綠地;街頭公共綠地。城市公園綠地設計的任務是對現有公園綠地空間進行系統的調查分析,從公共空間和場所意義角度進行綜合評價,確定發展目標,結合城市性質和功能提出發展對策和控制引導措施。組織好城市中心廣場,各種不同規模不同類別的中小型廣場,確定各主要廣場的性質、規模、尺度、場所意義特征。城市街道包括城市整體街道空間的布局結構和功能組織;城市步行街、步行區系統的組織;街道的建筑物、構筑物、綠地等元素構成的整體景觀效果;公共開敞空間的組織。城市主要功能區環境包括:居住區;中心商業區;歷史文化保護區;旅游度假區;高校校園區;工業區;自然生態保護區等等。重點項目方案設計意象是為了使設計成果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深入地表達城市設計的整體意圖,對具有代表意義的重點項目的體形環境進行意象性設計,并為下一步正式設計打下一個借鑒的基礎,提出總體城市設計實施的有關對策以及實施的相關運作機制。10.3.4 總體城市設計成果深度與表達方式10.3.4.1 成果的表達方式(1) 設計文本是依照各項設計導則提出的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設計說明書(研究報告)是整個設計工作的全面說明,其中包括:理論基礎、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圍;研究基礎和規劃基礎資料分析;城市環境質量評價;設計目標;設計原則;對策與措施。基礎資料包括關于城市環境、景觀、人文活動等城市設計相關要素的系統調查成果。10.4 重點片區城市設計10.4.0 城市重點片區是形成城市空間結構的主要骨架,是展現城市風貌特色的集中代表,是傳承城市歷史文化的重要物質載體,是市民進行公共活動的重要場所。如:五一廣場中心商務區、賀龍體育廣場、河西城市中軸線、五一路與芙蓉路兩廂、坡子街與黃興南路步行商業街及清水塘步行街兩廂、烈士公園、南郊公園、岳麓公園、湘江兩岸區域等。10.4.1 重點片區的主要類型10.4.1.1 城市中心區是指城市中重要市級公共設施比較集中,人群流動頻繁的公共活動地段。根據其功能特點,城市中商業設施比較集中的地區是商業中心區(五一廣場商業區);大城市中金融、貿易、信息和商務活動高度集中,并附有購物、文娛、服務等配套設施的城市中經濟活動的核心地區是中心商務區(中央綠化廣場及芙蓉路兩廂北段);此外,還包括以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的行政中心區等(河西城市中軸線與省政府新址)。 城市中為分散市中心活動強度的、輔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級公共活動中心,則被稱為城市副中心(高橋商業副中心等)。10.4.1.2 歷史文化保護區:城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或地段,被稱為歷史地段。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分布的應予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被稱為歷史文化保護區。10.4.1.3 城市濱水地區:城市濱水地區是指城市范圍內水域(江、河、湖、海)與陸地相接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是由水域、岸線和陸域三部分組成,是城市建設地區中的特殊地帶。10.4.1.4 城市居住小區:城市中由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動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線為原則,并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滿足該地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10.4.1.5 城市骨干軸線:歷史性城市軸線、城市禮儀性大道、林蔭大道等、商業步行街,主要景觀帶等;10.4.1.6 風景區:城市范圍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以自然景物為主體,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游覽、休憩的地區。10.4.2 重點片區城市設計的任務10.4.2.1 重點片區的城市設計是以城市規劃及總體城市設計為依據,對城市的重點地區城市或地區的公共中心(商業中心、商務中心、行政中心等)、城市特性街區(公園、廣場、步行街等)、城市骨干軸線(城市歷史軸線、城市景觀干道、城市景觀帶等等)方面在整體形態、空間結構、人文特色、景觀環境以及人的活動所進行的綜合設計。10.4.2.2 重點片區的城市設計應對規劃地區的土地綜合利用、建筑空間布局、街區空間形態、景觀環境、道路交通以及綠化系統等方面作出專項性設計,對建筑小品、市政設施、標志系統以及照明設計等方面進行綜合設計和整體安排。10.4.2.3 重點片區的城市設計應與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緊密協調、相互作用,構成規劃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10.4.2.4 對城市環境的綜合研究是重點片區城市設計的研究的主旨,應強調城市自然環境與人工環境的相互協調、城市歷史文化環境的保護繼承、城市空間環境的藝術安排以及城市環境中人的活動的最大滿足是城市設計的主要任務。10.4.2.5 強調對城市綜合環境的研究,是體現城市設計的多層面、全過程的內涵,單體建筑、環境小品、園林綠化的設計應當由建筑師、園林設計師去承擔,它不屬于城市設計的工作范疇,但必須符合城市設計提出的引導要求。10.4.3 重點片區城市設計的基礎資料10.4.3.1 地形圖(1) 長沙屬中等城市,地形圖比例宜采用1/5000到1/10000;(2) 小城市、鎮的地形圖比例圖比例宜采用1/2000到1/5000。10.4.3.2土地利用資料包括規劃地區土地利用現狀情況,規劃功能分區;總體城市設計對規劃地區土地利用的要求。10.4.3.3城市自然條件包括規劃地區的氣候特點、自然環境、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綠化植被等。10.4.3.4城市歷史文化包括規劃地區的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產及保護等級、保護狀況等;規劃地區的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文化傳說等;名木古樹;列為各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重點片區城市設計應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作為重要的基礎資料。10.4.3.5城市社會資料包括規劃地區人口現狀及規劃資料;規劃地區經濟發展現狀及規劃資料;規劃地區傳統習俗、民風風情等;市民活動的主要類型、活動場所以及環境行為特點等;市民城市意象調研。10.4.3.6空間形態資料包括規劃地區的現狀建筑空間總體形象、空間輪廓線;規劃地區的現狀空間結構特點;規劃地區的現狀建筑形態、建筑風格等;規劃地區的特色建筑群體空間等。10.4.3.7總體城市設計對規劃地區的控制導引應符合區域城市設計提出的要求。10.4.3.8其它相關技術資料包括道路交通現狀及規劃資料;市政基礎設施現狀及規劃資料;有關規劃建設單位對規劃地區的發展規劃設想,包括建筑項目、投資計劃和實施步驟等。10.4.4 重點片區城市設計的內容10.4.4.1重點片區城市設計的范圍由規劃局會同專家組針對不同的設計任務提出具體的設計范圍或者由設計方自己設定。10.4.4.2總體形態特征研究包括總體布局、功能分區、風貌特色。10.4.4.3空間結構分析包括空間結構分析(軸線、節點、特色區域等);開放空間系統(廣場、步行街、公園綠地等);建筑形態研究(城市肌理、標志建筑等)。10.4.4.4交通系統組織包括與城市總體交通系統的聯系;道路交通網絡與交通流線;靜態交通和公共交通組織。10.4.4.5景觀設計包括對景點、景區、觀景點、景觀視廊的用地范圍、協調區范圍的規劃設計及綜合控制;對開放空間系統中的廣場、步行街、公園綠地的主題內容、布局特點以及風格特色提出景觀設計要點;對規劃地區的天際輪廓線提出控制設想,對城市街景立面的規劃設計提出導引。10.4.4.6人文活動安排包括空間景觀環境中的人文特色規劃;不同類型人文活動的空間分布;游人休憩散步及觀光活動路線;宜人活動空間的詳細規劃設計。10.4.4.7綜合性設計包括環境設施(街道小品、市政設施、標志系統等);照明設計(街道照明、區域照明、建筑照明等);綠化景觀(街道景觀綠化、公園綠地等)。10.4.4.8概念性城市設計包括整體設計、專題設計、重點設計等方法對設計成果進行表達。10.4.5 重點片區城市設計的成果10.4.5.1 重點片區城市設計的成果表達方式包括導向性設計、政策性建議、工程性設計。10.4.5.2 導引性城市設計成果內容包括設計文件(文本、設計說明書或研究報告、基礎資料匯編);設計圖則(概念性城市設計方案、專項系統城市設計圖則、城市設計導引圖則、重點城市設計內容示例等)。10.4.5.3 政策性城市設計成果內容包括現狀基礎資料匯編、現狀綜合環境分析、專項研究報告、城市設計政策建議。10.4.5.4工程性城市設計成果內容結合建筑群體設計、廣場設計、商業步行街設計以及城市景觀環境設計所進行的工程性設計,一般與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設計或建筑設計的內容相一致。10.5 重點地段城市設計重點地段城市設計主要研究的是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和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的公共開放空間。10.5.1 具體內容參見12.1.110.5.2 重點地段城市設計的任務10.5.2.1街道空間建設,除了由政府公共投資建設外,還鼓勵建設單位在自己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街道公共開放空間,以提供更多的休閑和步行活動場所,特別是在人流量大的商業街區、商務辦公街區、旅游景區及交通樞紐等。10.5.2.1.1街道空間的功能:街道是一種城市線形開放空間,街道空間作為支持城市活動的基礎設施及作為城市空間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多樣、復合的功能。包括交通功能(包括通行功能、可達功能、交通方式轉換功能、停車功能)、空間功能(包括街道活動功能、與沿街建筑物的交流功能、環境性功能、城市防災功能、供給功能、排放功能等);10.5.2.1.2街道空間的景觀構成要素的基本分類為:道路(道路本體、道路綠化、道路附屬物、道路占用物等)、沿道(建筑物、廣告招牌、場地圍障、開放廣場、公園、河川等空間)、遠景(自然要素:山、海、湖泊、森林等;人工要素:塔、城墻、高層建筑等)、人文活動(步行者、自行車、機動車等)、地下部分(交通設施、商業設施、供給設施、排放設施等)、變動要因(季節、天氣、時刻等);10.5.2.1.3街道的景觀類型分成五種:城市標志性道路(城市軸線道路)、繁華街、大街、生活性小路、街巷胡同;除了上述五種基本類型之外,還有以下幾種特殊類型的道路:濱水道路(河畔、湖畔)、公園周邊道路、散步道。10.5.2.1.4街道空間城市設計的基礎資料:地形圖、調查與分析的基礎資料(上層次規劃中有關道路體系及道路空間的規劃構架;設計對象及周邊地區的地形圖;經濟、社會的制約條件及法規的制約條件;地域的歷史文脈與自然條件;城市空間整體的城市設計理念與基本方針;街道空間的景觀特性與景觀資源)10.5.2.1.5街道空間城市設計的任務主要滿足以下幾方面的功能要求:交通功能(處理好人與車輛交通的關系;處理好步行道、車行道、綠帶、街道節點以及街道家具設施各部分關系;現代的街道空間應按四維空間考慮,但同時應注意要盡量使人們在同一層面上運動;應盡可能地將行進的主要目標安排在街道人流動線上,減少過分的曲折迂回;不同地段的街道,隨人流和車流疏密程度的不同,其橫斷面的幅寬也應該有所變化)、生活功能(貫徹步行優先的原則,實行人車系統分離;建立具有吸引力的步行道連接系統)。在街道景觀設計中處理好使用、形體和空間環境秩序的連續性非常重要的。街道空間的景觀構成要素種類繁多、數量龐大。對街道空間的城市設計,為了克服街道景觀煩雜的通弊,在貼切地把握各景觀構成要素存在意義的基礎上,應盡力去舍那些不必要的要素,使街道空間的景觀構成更為清晰,這是街道空間城市設計的原則。10.5.2.1.6街道空間城市設計的內容,按照設計對象的街道是新設還是改筑有很大的不同。新設街道空間的城市應包括以下的內容:街道景觀課題的發掘與整體形象的構筑(城市地域文脈的解讀;街道景觀的素質診斷;街道特色的發掘與表現)、街道的基本設計(街道的比例構成、街道線形設計、街道立體結構設計)、重要節點的設計(交叉口、橋、站前廣場、停車場、地下出入口、隧道、步道橋、路側廣場、小建筑交通崗、派出所、公共廁所、小賣店、報亭等)、街道綠化設計(綠化布局、植栽樹種選定、綠化層次種類組合)、街道鋪裝設計(路面構成、路面豎向處理、鋪裝材料選定、車行道鋪裝設計、人行道鋪裝設計、街道兩側護坡處理)沿街建筑景觀面的規劃設計(沿街建筑形態規劃、建筑立面設計、后退紅線與街角廣場的設計、沿道設施的一體化設計、室外廣告和招牌的設計規制、歷史建筑物的保存與修景設計)、街道家具設施與標志系統設計(步車分離設施、街道照明系統、步行者用設施、公益設施、地域標志系統設計)街道改筑的場合,除了以上內容之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由于街道的路線、線形及道路結構等街道的基本形態難以變更,城市設計的重點應在街道橫斷面構成的改造、路面鋪裝及修景綠化,同時應避免過度裝飾。第二,盡可能不縮小街道橫斷面幅寬。相反地,通過沿道建筑物后退紅線達到擴幅也是可能的。此外,還可以考慮選擇更適宜步行街道空間的樹種替代既有的路樹。10.5.2.1.7步行空間城市設計的內容:步行空間的功能構成(交通型步行空間通過交通和可達功能,交通方式轉換功能,公交車和出租車乘降車站及自行車和摩托車停車場設置功能;非交通型步行空間非交通目的或無目的的步行功能(散步、跑步、休息、游戲、觀光、購物等活動功能;環境、防災、街道設施設置功能)、步行空間的形態規劃(步車按時間分離型節假日的步行者天國、每天定時的上下學道路;步車空間分離型立體高架步行道、人工地面、地下步行空間,步行專用道、車行道兩側的步行道;步車非分離性步車融合型步車共存道路、社區道路);步行專用道路與綠道的設計(寂靜空間、交流空間、濱水散步道、帶狀綠地);商業步行街的設計(商業步行街的交通組織完全步行化商業街、只允許公交車運行的商業步行街;商業步行街的空間形態設計開敞式、半封蓋式、全封蓋式);步車共存型街道設計(步車共存式街道的形態設計步車分離型共存街道、步車融合型共存街道;步車共存式街道的設計要素蛇行車道、減速駝峰、狹窄路幅、終端型道路);消防車和急救車通過措施;殘疾人通行輔助設施。10.5.2.2城市廣場 城市廣場是城市中人為設置以提供市民公共活動的一種開放空間。按照性質、功能、在道路網中的地位及附屬建筑物的特征,城市廣場一般可分為市政廣場、紀念廣場、文化廣場、商業廣場、游憩廣場、交通集散廣場等六種類型,根據需要,單個城市廣場在保證主題突出的前提下,其性質、功能也可重疊設置,形成多功能廣場(交通集散廣場除外)。 根據在城市空間中的地位,城市廣場還可分為城市中心廣場、區級中心廣場、社區廣場三個級別。10.5.2.2.1城市廣場城市設計的基礎資料:地形圖、社會環境的調查與評估資料(包括歷史文化調查、人口構成與生活方式調查、交通調查、經濟狀況調查)、自然條件的調查與評估資料(包括地理特征調查、氣候特征調查、用地調查、水資源調查、植物狀況調查)。10.5.2.2.2城市廣場城市設計的原則:城市廣場的使用應充分體現對“人”的關懷;城市廣場的功能趨向綜合性和多樣性;城市廣場的形態趨向復合式和立體化;繼承城市歷史文脈,追求靈巧、自由、實用;適應地方風俗文化和生活方式,增強廣場的凝聚力;強化地理特征,體現地方特色;適應資源氣候條件,創造地方特色;體現市場經濟特色,鼓勵多方參與、共建廣場。10.5.2.2.3城市廣場設計的任務:城市廣場設計應通過合理的設施配置、和諧的空間組織、完善的市政配套,實現城市廣場的使用功能,創造豐富的廣場空間意向,并綜合解決城市廣場內外部的交通與聯系。設計內容主要包括:廣場規模、尺度的確定;廣場空間形式的處理;廣場景觀設施的設置;廣場服務設施的配置;廣場交通的有機組織;廣場的豎向設計和市政配套。10.5.2.3城市濱水空間10.5.2.3.1城市濱水空間城市設計的意義:水是城市的貴重自然資源;水邊是眺望景色的良好場所;水邊是可供人們活動的開敞空間。10.5.2.3.2城市濱水空間的分類與景觀設計要素:1、 河川 河寬超過100米的大河川湘江具有寬闊的水面和較高的河床,對岸的建筑物或遠景山脈可被眺望。其具有寬闊與開放感的景觀特性是城市設計的要素。 河寬約在50到100米的中河川瀏陽河周邊的建筑物看上去相對較小,而水面、較高的河床和護岸對景觀影響較大,因此對護岸周邊景觀要素的設計可產生很強的修景效果。 河寬約在50米以下的小河川撈刀河由于可清晰地觀望到周邊的建筑物,因此不僅河川的狀態,周邊環境也是城市設計的重點。 寬度在數米左右的狹小水系其可作為城市景觀的修景要素。2、湖泊與池塘:湖泊與池塘的景觀特點是具有比較集中的開敞空間,增強水面與周邊景觀的一體感是景觀設計的重點。某些場合可考慮將湖泊和池塘公園化。10.5.2.3.3城市濱水空間城市設計的原則河川、湖泊及海岸線等濱水地帶除了可作為人類活動的場所之外,還具有作為多樣生物棲息地的特殊環境功能,因此,城市濱水空間城市設計應遵守以下原則:利用上的舒適性;水邊生態學的合理性;地域風土和歷史文化的繼承性;水利工程的合理性;作為風景要素的和諧性。10.5.2.3.4城市濱水空間城市設計的基礎資料包括地形圖;河川流域、湖泊沿岸周邊地域、濱海地帶的現狀調查(自然生態水質、平水位、高水位、水害記錄、地質結構;濱水地域空間土地利用現狀及城市總體規劃、排水系統規劃、公園綠地規劃、道路系統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管理規劃;社會經濟水利用狀況、水利設施、防洪規劃、旅游規劃;心理行動:地方政府及市民的利用意向;文化歷史文化資源);規劃設計對象地段周邊地區現狀詳細調查(地質、植被、地形現狀及河岸材料;低水位;土地利用現狀及開發動向)。10.5.2.3.5城市濱水空間城市設計的內容:水邊設計(護岸及構筑物設計堤防和護岸、堰等治水和利水設施;近水設施通往水邊的路徑、臺階;水邊道路;水邊建筑);水邊小道具設計(護欄和隔柵等安全防護系統;休息設施;標志系統;親水性臨時構筑物);綠化設計(樹種、植栽的構成;水邊綠化;有堤河道的綠化;濱水空間與鄰接地的境界部綠化;局部修景綠化;既有樹木的保存)夜景的演出(水面照明設計、沿岸道路照明設計、濱水公園照明設計、臨水建筑物照明設計、夜景觀賞場所設計);重要節點設計(橋與橋頭平臺;濱水公園與綠地;游艇停靠場;水邊小廣場;其它眺望場所);周邊環境與公眾活動的設計(周邊良好景觀的借景、周邊景觀的誘導、可眺望建筑物與橋梁等的設計、具有歷史文化傳統的水邊活動的設計)10.5.3 重點地段城市設計的成果10.5.3.2重點地段城市設計導則以條文和表格的形式,表達城市設計的目標、原則、意圖和體現設計意圖的導則體系及實施政策和措施;附件包括基礎資料匯編和研究報告。第11章 建筑容量控制、建筑間距、建筑離界、建筑高度控制11.1 基本術語術語是本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規范的前提條件之一。 本章的內容是對本規范所涉及的有關建筑容量控制、建筑間距、建筑離界、建筑 高度控制等內容的基本詞匯給予統一用詞、統一詞解,以利于對本規范內容的正確理解和使用。 對未收入本章的有關城市規劃術語,參考由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 主編,建設部體改法規司參加編制。經建設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標19981號文批準發布的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 符合要求”。11.2 建筑容量控制城市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方法如下:(一) 開放空間指在建筑基地內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包括平地、下沉式廣場和屋頂平臺)。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l、沿城市道路、廣場留設; 2、任一方向的凈寬度在6米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凈寬1.5米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邊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與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正負5.0米以內(含5.0米); 4、提供室內連續開放空間的,其最大高差為-5.0米至+12.0米,且開放地面層; 5、向公眾開放綠地、廣場的,應設置座椅等休息設施; 6、建設竣工后,應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設單位代行管理; 7、常年開放,且不改變使用性質。 (二)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的計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指開放空間的有效面積,M指開放空間向公眾開放的實際使用面積,N指有效系數。 有效系數(N)按下列條件確定: l、室外開放空間在地面層的,其地坪標高與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正負1.5米以內 (含1.5米)時,N1.0; 2、室外開放空間在屋面上或為下沉式廣場的,其標高與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時,N0.7;3、提供室內開放空間,其標高與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正負5.0米以內,或提供室內連續開放空間,其標高與室外基地地面釣高差在-5.0米至+12.0米時,N1.0。11.3 建筑間距11.3.1 建筑間距的控制首先應該滿足消防和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同時,為了保證建筑周圍的其他建筑和環境獲得良好的通風及采光條件,應該滿足通風、日照方面的技術要求;此外,還應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如山體、水體及重要的景觀視廊等具體條件進行控制,必要時應編制城市設計并提出城市設計指引進行嚴格限定,以獲得良好的城市空間景觀環境。11.3.2 居住建筑間距住宅建筑間距的確定,是為了保證住宅能有一個良好的室內外空間環境。既要滿足室內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證室內人活動的安全性和通風衛生條件,還應滿足室內居民私密性的需求。同時,從建筑群體考慮,應滿足工程管線埋設和城市設計空間環境要求。住宅間距分正面間距和側面間距兩個方面,凡泛稱的住宅間距系指正面間距。決定住宅建筑間距的因素很多,根據長沙所處地理位置與氣候狀況以及居住區規劃實踐,除了國家標準規定的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外,通風、安全及視線干擾等問題也應作為主要因素。因此,本標準與準則確定住宅建筑間距是綜合考慮了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要求,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同時考慮了長沙地區的實際情況。根據這一原則,本標準與準則確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間距以日照標準的要求為主,側面間距則以其它因素為主,并作了具體規定。11.3.2.1為滿足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決定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主要因素,一是所處地理緯度及其氣候特征,二是所處城市的規模大小。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長沙地區屬于第III氣候區的大城市,應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數3小時,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同時,根據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日照標準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中關于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規定。因此,本標準在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確定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為保證受遮擋的住宅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時,舊區(I類地區)酌情降低為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時。具體操作中要求報建時應嚴格按照規劃局批準的間距執行,并需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規定。有關日照計算的操作細則由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對于規劃確定的某些特定地區,其日照標準可參照國家的舊區標準執行。以上分區與地段的劃分,由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功能布局、交通體系及城市景觀要求等規劃確定。 國家對日照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是保障居住環境最低的標準要求,本標準與準則參考國內其它城市對住宅間距控制的成功經驗,結合長沙的自然條件和用地實際情況,采取雙軌制的手法進行多重控制,即在滿足日照標準的前提下:多層和低層住宅建筑用間距系數進行控制;側重于提高居住區的環境質量和空間品質,而中高層和高層住宅建筑則在符合日照要求的基礎上規定了間距最小值,并提出滿足空間環境要求的指引性條文。住宅層數的劃分根據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低層住宅為13層,多層住宅為46層,中高層住宅為79層,高層住宅為10層及以上。條文中所指高層住宅包含了中高層住宅和高層住宅。(1) 多層和低層住宅建筑間距除滿足日照通風外,還要滿足室內居民私密性的要求,以及室外空間環境等要求。條文11.3.2.1從日照以外的其他因素出發,規定多層和低層住宅在不同布置形式時的最小間距系數。當朝向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時,應按條款中的上限控制,當朝向為東西向(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可按條款中的下限控制。5層以下的建筑因其高度較低,間距也較小,應按上限控制。11.3.2.2 在建筑間距類地區的中心地段進行建設,由于拆遷難度大,建設規模難以平衡土地及拆遷等成本,給舊城區更新與改造帶來困難,為提高項目的可操作性可以根據規劃局論證確定的間距進行建設,但其最大減幅不能超過10。11.3.2.3 本條數據還需推敲。11.3.2.4 決定高層住宅建筑間距的因素很多,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因素和空間環境要求均對高層住宅間距的確定有重要影響。本次修訂對高層住宅間距采用三重控制的手法:首先,必須滿足國家強制執行的日照標準要求;其次,綜合防災和空間環境等要求提出適宜的建筑間距與建筑高度的比例關系,作為指導性的條文,以求達到良好的景觀效果和空間尺度;第三,從消防和視覺衛生等角度出發,規定了各種不同布置形式的高層住宅間距的最小值。住宅建筑側面間距,除考慮日照因素外,還應滿足通風、采光、消防、視覺衛生以及管線埋設等要求。考慮到土地的綜合利用,原則上采取消防標準作為最低標準。但多層點式住宅和側面有居室窗戶的高層塔式住宅,應充分考慮視覺衛生因素,加大間距,多層和低層住宅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間距控制,高層住宅選取18米作為視覺衛生的最小間距。11.3.3 非居住建筑間距11.3.3.1 對于其他非住宅類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間距和退讓紅線的控制要求與住宅建筑是基本一致的,可參照住宅建筑間距的要求執行。非居住建筑覆蓋面較廣,本章側重于對民用非居住建筑的一般控制要求。對于非民用建筑的控制要求,特別是有各種工藝流程的特殊要求的工業、倉儲、交通運輸類及其他專業性較強的非居住建筑,應根據國家各項專業技術規范進行控制,不宜進行簡單的統一規定。本章的建筑間距分為三類控制,包括日照間距、高度倍數和最小間距,非居住建筑間距須同時滿足三類控制要求。 11.3.3.2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托兒所、幼兒園與學校的日照間距以固定建筑物高度倍數來控制,但由于以單一倍數控制不能適應建筑布局的多樣性,考慮到此類建筑對日照要求較高,因此改用進行日照計算的方式來控制間距。日照標準依據新頒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附錄A的附表A.0.3“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室長向與周邊相鄰建筑間距不應少于25米是考慮到噪聲的影響,并參考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的有關設計規范要求確定的。托兒所、幼兒園與學校備注中所提的最小間距18米是考慮到視覺衛生、通風、消防與防災等因素綜合確定的。病房、住宿樓與周邊相鄰建筑間距不應小于24米也是考慮到視覺衛生、通風、消防與防災等因素綜合確定的。11.3.3.3 民用非居住建筑間距的確定與居住建筑不相同,主要考慮的是管線埋設、消防與防災要求,適當考慮日照、采光、通風及視覺衛生要求,特殊地段還考慮城市設計的特殊要求。 11.4 建筑物退讓11.4.1 非居住建筑退讓用地紅線是為了保證相鄰地塊內的不同類型建筑之間有合理的間距,保證城市公共空間及各類公共建筑有一個良好的城市布局,同時避免各相鄰地塊不同類型的建筑相互干擾,主要考慮保障管線埋設、消防與防災的要求。非居住建筑臨道路一側退讓紅線是為保證城市道路的良好空間景觀與功能要求,有城市設計要求的重點地區內的非居住建筑,臨道路一側可按城市設計要求退后用地紅線;沒有城市設計要求的一般地區的非居住建筑,應根據道路的等級不同按規定退后臨道路一側的用地紅線。11.4.1.1本條規定針對設計者在總圖設計的時候經常采用建筑軸線與建筑退讓紅線的距離代替建筑外墻墻面、柱子柱面與紅線的關系,因此做出具體規定。11.4.1.2道路兩側的非居住建筑離道路紅線過近時,會給道路空間的通風及采光帶來負面影響。確定的非居住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要求是為了形成城市街道的良好景觀界面,并考慮目前管理的實際操作情況。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是按非居住建筑所需間距的一半來控制,并與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的最小值控制要求統一,因此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與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的最小值是一致的。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紅線后仍須滿足非居住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11.5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1.5.1 建筑高度的控制首先應該滿足消防和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同時,為了保證建筑周圍的其他建筑和環境獲得良好的通風及采光條件,應該滿足通風、日照方面的技術要求;此外,還應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如山體、水體及重要的景觀視廊等具體條件進行控制,必要時應編制城市設計并提出城市設計指引進行嚴格限定,以獲得良好的城市空間景觀環境。11.5.2 限制規定對于國家、省和市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地區或建筑以及具有保護價值的民居等,其周圍建筑的高度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若處理不當,會造成難以補救的景觀破壞。因此,必須嚴格執行保護條例,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明確的高度控制和保護措施。 對于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的生態環境地區,應根據相關的保護條例,從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自然生態景觀及維護自然生態活動等方面,編制保護規劃或城市設計,對新建和改建的建筑進行高度控制。對于重要的城市景觀環境地區,包括重要的城市景觀道路、景觀節點及城市門戶地區,應編制城市設計,對新建和改建的建筑進行高度控制,以獲得良好的建筑組群效果和天際線。 11.5.3 本條僅確定建筑高度的規定方法,與結構及建筑防火規范的建筑高度有區別,結構的建筑高度控制是根據抗震要求確定的,建筑防火規范的建筑高度控制是根據消防要求控制的。我們這里規定的建筑高度控制主要滿足視線高度控制及采光間距要求控制。第12章 城市公共開放空間設計導則12.1 城市公共開放空間12.1.1 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在用地上應是獨立的;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的公共開放空間,由用地單位提供,可附屬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公共開放空間應滿足以下要求:(1)開放性,即不能用圍墻或其他方式圍合起來;(2)易達性,即公眾可以方便到達;(3)大眾性,即服務對象是社會大眾,而非少數人;(4)功能性,即可供人們進行觀賞和休憩活動。公共開放空間條件表 表12.1.1最小寬度(m)最小面積()與臨接道路的高度差(m)最低凈空(m)帶狀式4504廣場式8住宅區200商業區1005人工平臺4.55建筑物首層架空首層僅有柱、樓梯、電梯間及設備的附屬設施等構造物4不同規模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是在各層次規劃中協調確定的。城市水體可利用自然的江河、湖泊、海域或人工建設的水庫、人工湖、運河等形成;城市綠地可利用自然山體、森林或人工建設的公園、林地、草坪等形成;城市廣場主要是人工建設供集會和休閑使用的公共活動場地。12.2 城市公共通道12.2.1在建筑物內部(包括首層或其它樓層及地下層)或外部提供對外開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間或通道,將周邊建筑物與城市街道、廣場、游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連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寬度不小于5米時,稱為城市公共通道。12.3 城市廣場12.3.1 為使城市廣場滿足開放性、易達性、大眾性、功能性的要求,城市廣場設計必須采用無障礙設計,提供殘疾人坡道、殘疾人專用電梯等設施,使城市廣場不僅滿足正常人的使用要求,也能為殘疾人服務。 12.3.2 城市廣場應結合周邊用地和建筑物的功能,如行政辦公環境、商業環境、人文環境及氛圍來進行設計,在使用功能上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在景觀質量上相呼應;同時,應提供相關的設施,滿足人們在城市廣場上休閑活動時的相關需要;此外,人流量較大或面積較大的廣場,應考慮公廁等環衛設施。 12.3.3長沙地處亞熱帶,氣候溫和濕潤,屬大陸性氣候,盛夏高溫,冬季濕冷,相應要求城市廣場的綠地比例較高,并以高大喬木為主,以遮蔭避日。12.4 城市水體 本條所指的城市水體包括自然的湖泊、河流及已形成的人工水體,如水庫、人工湖、運河等。12.4.1應在準確了解水體的警戒水位的基礎上,進行岸線的設計及周邊用地的建筑和環境規劃,并與岸線綠化緊密結合;應防治各種形式的災害,并符合本標準與準則第17章有關城市減災和防災的規定。12.4.2岸線建設處理是城市水體規劃設計的關鍵,應強調其景觀效果,并盡量保證沿岸用地向公眾開放的便捷與舒適性;同時,應通過合理的交通組織和疏導,減少機動車輛和交通對岸線地區的交通干擾;此外,需要嚴格控制沿岸用地建設的規模和形式,包括平面布局和高度控制,以保證岸線地區獲得較好的景觀視線和景觀效果。12.5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公共開放空間公共開放空間的建設,除了由政府公共投資建設外,還鼓勵建設單位在自己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開辟公共開放空間,以提供更多的休閑和步行活動場所,特別是在人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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