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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5 07 22 實施日期 2005 07 2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規范水利建設工程 施工分包活動 維護水利建筑市場秩序 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 安全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水利工程特點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政府參與投資且依照 水利工程建 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水利部令第 14 號 必須進行招標 的水利建設工程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 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管轄權 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施工分包 是指施工企業將其所承包 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其他施工企業 或者將勞務作 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但仍需履行并承擔與項 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 務作業分包 本規定所稱工程分包 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 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 活動 本規定所稱勞務作業分包 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 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承包人是指已由發包人授標 并與發包人正式 簽署協議書的企業或組織以及取得該企業或組織資格的合法繼 承人 本規定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或勞 務作業的企業或組織 第六條 水利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 工程分包 本規定所稱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 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如堤壩 泄洪建筑物 輸水 建筑物 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 由項目 法人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七條 承攬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須具有與所分包承建的 工程相應的資質 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 第八條 工程分包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 或經項目法 人書面認可 勞務作業分包由承包人與分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 定 分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九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項目法 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一 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 致使承 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二 由于承包人原因 導致施工工期拖延 承包人無力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三 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 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 的 如承包人同意 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 并 對該推薦分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如承包人拒絕 則可由承 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 但需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 第十條 項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但在合同實 施過程中 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 急防汛 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 項目法人經 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可根據工程技術 進度的要求 對 該應急防汛 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 項目法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 人的額外費用 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 承包人應 負責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應費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 訴訟 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 承包人不對此 承擔責任 職責劃分可由承包人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第十一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 并履 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 滿足承包合同中技術 經濟條款 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 個工作日內 送發包人備案 第十二條 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要對承包人和分包 人簽訂的分包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指定分包外 承包人對 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 承 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 質量 安全 計量和驗收等實 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的工 程向承包人負責 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對分包項目所進行的工 程進度 質量 安全 計量和驗收的監督和管理 承包人和分 包人就分包項目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組織 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 技術復雜程 度相適應的技術 經濟管理人員 其中項目負責人 技術負責 人 財務負責人 質量管理人員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 人員 第十六條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屬轉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 管理人員 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 包括工程質量 進度 安全 財務等 進行組織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或者將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第十七條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屬違法分包 一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 的 二 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三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 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 可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四 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 五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通過出租 出借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允許 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下列行為 視為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一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 人員 二 承包人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質量管理人員 安全管理人員不是 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指本單位人員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 件 一 聘用合同必須由承包人單位與之簽訂 二 與承包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 三 承包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 或具有其他有 效證明其為承包人單位人員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條 設備租賃和材料委托采購不屬于分包 轉包管 理范圍 承包人可以自行進行設備租賃或材料委托采購 但應 對設備或材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進行轉包 違法分包和出 租 出借資質 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按照 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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