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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面孔認知與司法辨認 南開大學社會心理學系 1 前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264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的時候 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 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人民警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也有類似的規定 這種辨認主要依賴于面孔的認知 2 新近研究對傳統觀點的質疑 以往觀念認為 如果證人能夠較好地把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用語言進行描述 那么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也會較為準確 Schooler和Engst做了一個研究發現 對面孔特征進行回憶的嘗試會影響面孔再認的效果 他們讓一群人 實驗被試 觀看一個記錄犯罪過程的錄像片 然后將這些被試分為三組 要求第一組被試用言語描述出犯罪嫌疑人的面孔特征 要求第二組被試在大腦里想象犯罪嫌疑人的模樣 形成視覺表象 對第三組被試沒有任何要求 過了兩天后 讓這三組被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結果出人意外 發現第一組的準確率最低 3 1面孔認知 1 1面孔再認模式Bruceh和Young年的研究指出 面孔的記憶提取過程與其他記憶的提取過程不完全相同 有人認為對面孔的再認可能至少包括三個認知過程 1這個面孔 臉形 是否熟悉 是否在此以前曾經見過 2是怎樣熟悉這一面孔的 熟悉面孔的途徑以及在何處熟悉這一面孔 3如果是熟悉的 那么他的姓名是什么 在這三個認知階段的任何一個過程都可能出錯 4 人們可能將某一陌生面孔當作自己熟悉的面孔 人們也可能碰到一個熟人 但不知是怎么與他認識的 在那里與他認識的 更常見的是 碰到一個熟人 但忘記了他的名字 不知怎么稱呼 或喊錯了姓名 這些錯誤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 但是很少有這種現象 人們能夠記起朋友的姓名 卻難以想起他的臉形 這可以說明臉孔記憶可能包含與物體記憶不同的加工過程 5 首先 對臉孔表情的識別與對臉孔特征的再認可能是相互獨立的認知過程 有研究指出 當人們第一次碰見某個人時 那個人的表情是喜悅的 下次再碰見那個人時 正好他處于悲傷之中 假如沒有其他特征的支持 許多人都會覺得識別前后是否同一臉孔有困難 這對于偵查的辨認是有啟示作用的 因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的表情與被辨認時的表情很可能是不一致的 那么盡管證人目擊了犯罪嫌疑人 在今后的辨認中仍會存在困難 這似乎是表情對識別的干擾 6 另外 對某一臉孔的多次知覺總比一次知覺所留下的印象要深 多次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知覺比僅僅從一個角度進行知覺效果 今后識別的效果 要好 如果只能知覺一種角度的臉孔 那么以45度的角度進行觀察在今后的識別中效果最佳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 研究者 Perrettetal 指出 人腦中有兩種面孔再認的細胞 一種是對正面知覺作出反應的細胞 另一種是對面孔的輪廓作出反應的細胞 當從45度的角度進行觀察 也即能看到四分之三的面孔的位置 能激活以上兩種細胞 所以對面孔再認的效果也就較好 如果面孔再認細胞被破壞 人們將無法區分熟悉與陌生的面孔 就可能將自己的親友都當作陌生人 7 有一則很有意思的研究 McNeil Warrington 一個牧羊的人由于腦部受到損傷 導致無法區分人的面孔 熟悉還是陌生 但奇怪的是他能識別羊的面孔 這或許又是面孔記憶可能包含與物體記憶不同的加工過程的一個例證 而羊的面孔是依照物體的記憶機制的 8 其次 人們在知覺某一面孔時 一定會先判斷這一面孔是否熟悉 Bruce和Yang指出 一張熟悉的面孔會喚起所謂的面孔識別單元 facerecognitionunite 有時 人們還只能隱隱約約地覺得某一面孔有點熟悉 但無法激活面孔識別單元 卻可能激活 容貌特征結點 personidentitynodes 面孔識別單元與容貌特征結點都具有線索的意義 有助于人們回憶起 自己是怎么認識那個人的 在何處認識的 等情節 一旦這些回憶能夠順利進行那么面孔與姓名就可以對應起來 9 當人們想記住某一面孔 一般是有重點地記住某些特征 并非對面孔的所有特征進行平均的記憶 一般會遵循一定的順序 首先人們會關注頭發 但所關注的內容并非發型與顏色 而是頭發如何影響面孔的輪廓的 接下來人們會關注眼睛 嘴巴 嘴唇 下顎等部位 但下顎所引起的注意相對較少 所以 帶假發的犯罪嫌疑人一旦去掉假發 許多人都認不出來 但也有例外的狀況 當面孔有顯著的特征時 如鼻子長得特別高 人們會優先關注于這些特征 有研究指出 Shepherd Ellis 有吸引力的面孔更容易被人記住 10 1 2面孔記憶的改變首先 插入信息與誘導提問都能使事件的記憶產生改變 那么是否也能使面孔記憶產生變化呢 研究表明面孔的記憶與其他的記憶一樣容易受到干擾 并發生變化 早在1932年 Bartlett就指出 臉孔的表象在記憶中保存事件越久 就越可能發生變化 11 Davies Ellis 1978 也通過研究指出 將臉孔與某一角色或名稱聯系起來 就能使臉孔的記憶發生變化 1 他們設計了這樣的實驗 讓被試觀察一個男性的照片30秒鐘 然后要他們重構臉孔的形狀 在重構臉孔之前 對其中一半的被試說 剛才的那張照片是一個救生船的船長 對另一半被試說剛才的男性照片是一個殺人犯 結果兩組試被試所構建的臉孔就出現了輕微的差異 后一組被試 與殺人犯聯系 描述的臉孔 傾向于缺乏智慧 兇殘的 令人不快 12 而且 包含在復雜問題之中的誘導信息比蘊涵在簡單問題之中的誘導信息更容易改變臉孔的記憶 更加有趣的是 故意提供臉孔的細節特征居然也干擾臉孔的記憶 有一則研究是這樣的 讓被試觀看一段錄像 錄像中有一個男主人公 錄像結束后 要求被試聽解說者的解說 而解說者故意將男主人公描述成是有胡子的 其實沒有胡子 過了幾分鐘后 讓被試從12張照片中挑選出男主人公 這些照片中有6張有胡子 另6張沒有胡子 結果69 的被試挑選出的男主人公是有胡子的 受到解說的誤導 只有13 的被試挑選出沒有胡子的主人公 沒有受到誤導 這些誤導與暗示對面孔的識別產生了很大影響 所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與 人民警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都規定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13 其次 因無意識漂移而產生的記憶改變 前述已指出 可能會因為誤將陌生的臉孔當作熟悉的臉孔或錯誤回憶知覺臉孔的地點與方式而使臉孔識別產生錯誤 所以證人可能會將案件發生后偶然見到的某個臉孔 人 當作犯罪嫌疑人的臉孔 導致將某些旁觀者作為犯罪嫌疑人的錯誤識別 在這種情形下 證人對臉孔的熟悉性的判斷是正確的 與特定場所的聯系也是正確的 錯誤之處是將犯罪嫌疑人的臉孔與旁觀者或后來者混淆了 這會導致冤枉無辜 14 有一個著名的關于無意識漂移的案件 Houts1956 1 一個在地鐵站的書報亭里賣報的職員被人持槍威脅并拿走了他的錢包 后來他參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結果他挑選了一個當地的一個海員 后來有更確切的證據證明了這個海員當時根本不在現場 被害人的解釋是因為他的臉孔看起來有點熟悉 所以就挑選了他 其實是因為這個海員曾經在該書報亭里買過幾次東西而已 這個書報職員準確地回憶了海員的臉孔是熟悉的 但錯誤地將他與搶劫者聯系起來 幸虧有其他證據的存在 海員才幸免了 15 更令人奇怪的是臉孔的識別有時導致了將英雄誤認為犯罪嫌疑人 Ainsworth 1995 設計了一則研究 讓被試閱讀一個關于強奸案件的報道 在文章的后面有兩張照片 其中一張是犯罪嫌疑人 另一張是阻止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見義勇為者 過了一個星期以后 要求被試從6張照片中挑選出犯罪嫌疑人 事先被試并不知道要求辨認 被試分成三組 第一組的被試所需辨認的6張照片中包含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第二組被試所需辨認的6張照片中包含見義勇為者 第三組被試所需要辨認的6張照片中既沒有犯罪嫌疑人也沒有見義勇為者 要求他們找出犯罪嫌疑人 第一組被試約40 找對了犯罪嫌疑人 第二組被試中有50 將見義勇為者當作犯罪嫌疑人 可見 對犯罪嫌疑人的正確識別與將見義勇為者當成犯罪嫌疑人的概率幾乎相當 16 2司法辨認方法及其應遵循的規則 2 1辨認方法司法辨認主要依賴面孔認知的信息 當偵查人員發現某人是犯罪嫌疑人時 通常要求被害人或其他目擊證人進行辨認 基于面孔認知的研究 司法實踐中主要采用以下辨認方法 17 2 1 1單一辨認是指證人或被害人辨別某一個對象 人或照片 是否為犯罪人的過程 這是一種最簡單的辨認方法 但也是較容易出錯的一種辨認 有一個有趣的案例反應了單一辨認的危險性 Wrightsman1991 一個被害人在偵查階段都指控了某個犯罪嫌疑人是搶劫者 當法院開庭審判時 這時犯罪嫌疑人穿著黃色的囚服 拖著長長得頭發 人也消瘦得多了 結果被害人差一點懷疑法院換了犯罪嫌疑人 18 2 1 2列隊辨認傳統的列隊辨認是指證人或被害人從由犯罪嫌疑人與陪襯者組成的一個隊列中挑選出犯罪嫌疑人的過程 但是 列隊辨認也存在著一些疑問 例如究竟陪襯者的數量多少為好 英國要求進行列隊辨認的陪襯者的數量最低不得少于7人 美國要求陪襯者的數量不得低于5人 我國的公安機關規定列隊個數不得少于7人 其實陪襯者只有6人 我國檢察院規定列隊個數不得少于5人 其實陪襯者只有4人 有許多國家沒有規定最低的陪襯者數額 19 從理論上來說 列隊辨認包含陪襯者的數量越多 犯罪嫌疑人被辨認出的概率就越低 如果列隊的個數只有四個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認出的概率就是25 如果列隊個數包含10個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認出的概率就只有10 但無辜者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概率也降低了 有研究指出 Wellsetal1994 為了有效地辨認出犯罪嫌疑人 列隊辨認的陪襯者個數少一點為好 但為了減少將無辜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概率 列隊辨認中的陪襯者最低個數不得低于5個 20 2 1 3照片辨認照片辨認是實踐中運用較多的一種辨認方法 它與列隊辨認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使用照片而后者使用真實的人 與傳統的列隊辨認類似的是 照片辨認也要求證人盡力挑選出犯罪嫌疑人 在這種情形下 偵查人員往往在心目中已經初步認定某個人是犯罪嫌疑人 只不過讓證人進行確認一下而已 不同于傳統的列隊辨認的是 在照片辨認中 證人往往不能見到真實的犯罪嫌疑人 只能從一些相似的照片中挑選出那個是犯罪嫌疑人 然后詢問證人是怎樣知道及在那里認識到所挑選的人是犯罪嫌疑人的 21 相對于列隊辨認而言 一般證人見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比見到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更容易出現緊張 有些證人見到兇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見到犯罪嫌疑人還可能產生恐懼焦慮等更強烈的情緒反應 這些消極的情緒會影響準確辨認 所以當兒童或被害人進行辨認時 選擇照片辨認比列隊辨認更好 但證人當初的知覺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實狀況 活生生的表現 而在照片辨認中則是靜止的照片 這兩者有一定的距離 可能會使證人在辨認上產生困難 更有甚者 偵查人員所能提供的照片 短發 與犯罪嫌疑人作案是的真實形象有差異 帶了假發 照片的質量也可能影響證人的識別 22 各國法律大多硬性規定了最低的陪襯者數量 如英國規定照片辨認必須達到12張 而且年齡與相貌都要相似 我國也規定了最低的數量 公安機關10張 檢察院5張 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照片辨認的靈活適用 再次 客觀存在照片辨認中的 目標缺失 情形 即照片中沒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已有研究指出兒童在辨認 目標缺失 的照片時極為困難 而且目標缺失的辨認容易產生錯誤 23 2 2操作規則一般而言 在使用辨認時 應當注重陪襯者的選擇 E F loftus G L Wells 1993 認為 偵查人員使用的辨認方式應當遵循一些規則 這樣有利于提高辨認效率 減少辨認錯誤率 他們建議偵查人員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 選擇不知道列隊或照片成員中的哪一個是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主持列隊辨認或照片辨認 24 2 應當明確告知證人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在列隊里或照片之中 從而使證人覺得自己不一定必須要辨認出某一個 也應該讓證人知曉 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并不知曉哪個人是這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5 3 在列隊中或照片中不應該突出犯罪嫌疑人 證人曾經對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進行特殊的關注 或對犯罪嫌疑人的特征進行過了言語描述 那么辨認中的犯罪嫌疑人最好避免出現這些特征 否則容易干擾證人的辨認 已有研究指出 證人的言語描述對于面孔的記憶會有干擾作用 26 4 在辨認時 對證人辨認出的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反饋之前 應當讓證人做一個明確的陳述 證人的最后陳述 有兩個基本的作用 一是作為評價證人的確信程度的依據 二是可以促使證人增加責任感 提高辨認的可信程度 27 3錯誤辨認與辨認評估 3 1實踐中的錯誤辨認現象司法辨認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影響正確辨認的原因 1偵查人員暗示犯罪嫌疑人肯定在列隊之中 2迫使證人作出辨認的結果 或由于偵查人員的需要與期待造成證人有過渡 強迫 感 3向證人詢問列隊中的某個人的詳細情況 而對其他人員卻較少關注 有心理學家專門將這種現象稱為 確認偏向 28 4鼓勵證人或促使證人降低再認閾限 減少證人不能辨認的情形 例如催眠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辨認閾限 但由于極易受暗示性影響 許多國家的法律已經禁止使用了 如德國 但是 偵查人員為了獲得更多結果或驗證自己的預期常常仍使用各種手段來降低證人的再認閾限 5偵查人員在辨認中流露出自己的偏好與預感 這不同于暗示 是無意的流露 但容易使證人感覺到那一個人是犯罪嫌疑人 6在證人作出選擇后 如果偵查人員告訴證人 他的辨認是正確的 這會強化證人的成就感 增強證人辨認的信心度 已有研究指出證人的信心度與辨認的正確性相關較低 可是實踐中 偵查人員會依據證人的信心強弱來判斷其辨認的正確程度 29 韋爾斯的一則研究表明 列隊辨認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 相對的判斷過程 也就是說 證人選擇的那個最相似的人 就存在于證人的記憶中 就是犯罪的實施者 如果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出現在列隊中 那么 這種辨認程序是有效的 但是 如果列隊里邊只有陪襯者 那么與犯罪人相似的某個無辜者可能被挑出來 30 有人曾做過一個模擬實驗 他們模擬了一個犯罪過程 然后讓證人從列隊中挑選出犯罪實施者 當真正的犯罪實施者不在列隊之中 同時也沒有向證人就這一事實提出警告的情況下 78 的人會選擇其中一個無辜者作為犯罪的實施者 而在向證人警告了犯罪實施者可能不在列隊里時 只有33 的人在無辜者之中選擇了一個人 這表明 即使對證人提出了犯罪實施者可能不在列隊或照片中的警告之后 大約仍有三分之一的人或更多的人在沒有犯罪實施者的列隊里選擇一個無辜者作為犯罪實施人 這一錯誤現象是危險的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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