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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購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為投保人投保本保險。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由財產損失保險、還貸保證保險、共同條款三部分組成。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保險責任以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載明的相應部分保險金額為限。第一部分 財產損失保險保險標的第四條 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yè)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購房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被保險人購房后,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于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范圍內。保險責任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暴風、暴雨、臺風、洪水、雷電、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龍卷風、崩塌、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第六條 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第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責任免除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損失和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二)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三)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四)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保險金額第九條 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于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一)成本價;(二)購置價;(三)市價;(四)評估價;(五)借款額;(六)其他方式。賠償處理第十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計算賠償:(一)實際損失等于或高于保險金額的,按保險金額賠償;(二)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的,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tài)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第十一條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第十三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第十四條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發(fā)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guī)格的實際價值為限。第二部分 還貸保證保險保險責任第十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以及被保險人失蹤后被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xù)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按本保險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的賠償比例,承擔還貸保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本保險合同所稱“傷殘”,是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險人認可的傷殘鑒定部門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評定的七級(含)以上程度的傷殘。責任免除第十六條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的,保險人不承擔還貸保證保險責任:(一)被保險人的疾病;(二)被保險人的自殺、自傷、飲酒過度、濫用藥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毆斗等違法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從事探險、滑雪、試駕交通工具、賽車、賽馬、登山、攀巖、潛水、蹦極、特技表演等高風險活動;(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或駕駛時無相應的駕駛資格,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交通工具。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利息、罰息,及出險前被保險人未按照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貸義務而拖欠的借款金額,以及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賠償限額第十八條 在本保險期間內,還貸保證保險責任項下每次保險事故的賠償限額以該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貸款本金余額為限;累計的賠償限額以第一次發(fā)生還貸保證保險事故時的貸款本金余額為限。賠償處理第十九條涉及與本保險財產關聯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時,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債務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以該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為基數,按下列比例承擔還貸保證保險責任:死亡及傷殘程度賠償比例(以賠償限額為基數)死亡100%一級傷殘100%二級傷殘75%三級傷殘50%四級傷殘30%五級傷殘20%六級傷殘15%七級傷殘10%第三部分 共同條款以下共同條款的所有內容同時適用于第一部分財產損失保險和第二部分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免除第二十一條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不負賠償責任:(一)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二)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行政或司法行為;(四)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六)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七)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第二十二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保險期間第二十三條保險期間自約定起保之日零時起至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保險費第二十四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系數計算。保險人義務第二十五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按照第三十七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因客觀原因導致保險人未能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并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時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第三十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三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三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全部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清保險費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以及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上述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四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三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三十六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第三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一)保險單正本;(二)索賠申請;(三)財產損失清單、貸款本金余額證明;(四)被保險人身份證、戶口薄、房屋產權證明;(五)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銷戶證明;(六)有關部門出具的保險事故原因的證明材料;(七)受損財產的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的證明材料;(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受損標的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賠償處理第三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第四十條發(fā)生財產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將保險賠款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發(fā)生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由保險人將賠款直接支付給貸款銀行。第四十一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由于被保險人未如實向保險人說明重復保險情況而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二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四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四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五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其它事項第四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第四十七條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未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財產發(fā)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財產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合同所附還貸保證保險短期費率系數表和財產損失保險短期費率系數表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第四十八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一級傷殘,保險人按出險當時貸款本金余額100%比例給予賠償后,或者保險人累計賠償金額達到第一次發(fā)生還貸保證保險事故時的貸款本金余額后,本保險合同還貸保證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第四十九條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還貸保證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終止,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第五十條根據第四十九條終止還貸保證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或被保險人要求提前終止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時,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所附還貸保證保險短期費率系數表或財產損失保險短期費率系數表,分別計算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還貸保證保險部分的保險費或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保險費,并將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扣除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應收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釋義第五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二)保險事故: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三)重置價值:指替換、重建受損保險標的,以使其達到全新狀態(tài)而發(fā)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四)實際價值:指重置價值減去折舊后的價值。(五)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六)重大過失: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guī)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七)全部損失:指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的損失。(八)部分損失: 指未達到全部損失程度的局部損失。(九)修復費用:指將受損保險標的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到受損前狀態(tài)所需要的費用,對修理時需更換的零部件,不扣除折舊,但不包括空運費、快運費、加班費等。(十)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采取的行動。(十一)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zhí)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征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十二)家庭成員: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員。(十三)自然災害:指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fā)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十四)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十五)地震:地殼發(fā)生的運動。(十六)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fā)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fā)的海洋巨波。(十七)次生災害:由地震或海嘯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huán)境破壞而引發(fā)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水災、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十八)火災: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它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fā)生的燃燒;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十九)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體、固體變?yōu)檎羝蚱渌蛎洠瑝毫眲≡黾硬⒊^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而發(fā)生的爆炸。化學性爆炸指物體在瞬間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二十)雷電:指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其破壞形式分為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二十一)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xù)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xù)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二十二)洪水:指山洪暴發(fā)、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二十三)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二十四)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二十五)冰雹:從強烈對流的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是直徑大于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二十六)臺風、颶風:臺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一種與臺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qū)域不同的熱帶氣旋,臺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二十七)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的天氣現象。(二十八)暴雪:指連續(xù)12小時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現象。(二十九)冰凌:指嚴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的成下垂形狀的冰塊。(三十)突發(fā)性滑坡:斜坡上不穩(wěn)的巖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三十一)崩塌:石崖、土崖、巖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三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fā)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三十三)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自然變異、地層收縮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十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wèi)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fā)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附錄:短期費率系數表.財產損失保險短期費率系數表短期費率系數實際承保期間0-1年1-2年2-3年3-4年4-5年5-6年6-7年7-8年8-9年9-10年10-11年11-12年12-13年13-14年14-15年15-16年16-17年17-18年18-19年19-20年20-21年21-22年22-23年23-24年24-25年25-26年26-27年27-28年28-29年29-30年原保險期間0-1年1.00 1-2年1.20 1.00 2-3年1.39 1.10 1.00 3-4年1.57 1.19 1.06 1.00 4-5年1.75 1.28 1.12 1.05 1.00 5-6年1.93 1.37 1.19 1.09 1.04 1.00 6-7年2.10 1.46 1.24 1.14 1.07 1.03 1.00 7-8年2.27 1.54 1.30 1.18 1.11 1.06 1.03 1.00 8-9年2.43 1.63 1.36 1.22 1.14 1.09 1.05 1.02 1.00 9-10年2.59 1.71 1.41 1.26 1.18 1.12 1.08 1.04 1.02 1.00 10-11年2.75 1.78 1.47 1.31 1.21 1.15 1.10 1.07 1.04 1.02 1.00 11-12年2.90 1.86 1.52 1.34 1.24 1.17 1.12 1.09 1.06 1.03 1.02 1.00 12-13年3.05 1.94 1.57 1.38 1.27 1.20 1.15 1.11 1.08 1.05 1.03 1.01 1.00 13-14年3.20 2.01 1.62 1.42 1.30 1.22 1.17 1.13 1.09 1.07 1.05 1.03 1.01 1.00 14-15年3.34 2.08 1.67 1.46 1.33 1.25 1.19 1.15 1.11 1.08 1.06 1.04 1.03 1.01 1.00 15-16年3.48 2.15 1.71 1.49 1.36 1.27 1.21 1.16 1.13 1.10 1.07 1.05 1.04 1.02 1.01 1.00 16-17年3.61 2.22 1.76 1.53 1.39 1.30 1.23 1.18 1.14 1.11 1.09 1.07 1.05 1.03 1.02 1.01 1.00 17-18年3.74 2.29 1.80 1.56 1.42 1.32 1.25 1.20 1.16 1.13 1.10 1.08 1.06 1.05 1.03 1.02 1.01 1.00 18-19年3.87 2.35 1.85 1.60 1.44 1.34 1.27 1.22 1.18 1.14 1.11 1.09 1.07 1.06 1.04 1.03 1.02 1.01 1.00 19-20年4.00 2.41 1.89 1.63 1.47 1.37 1.29 1.23 1.19 1.16 1.13 1.10 1.08 1.07 1.05 1.04 1.03 1.02 1.01 1.00 20-21年4.12 2.48 1.93 1.66 1.50 1.39 1.31 1.25 1.21 1.17 1.14 1.12 1.09 1.08 1.06 1.05 1.04 1.03 1.02 1.01 1.00 21-22年4.24 2.54 1.97 1.69 1.52 1.41 1.33 1.27 1.22 1.18 1.15 1.13 1.11 1.09 1.07 1.06 1.04 1.03 1.02 1.02 1.01 1.00 22-23年4.35 2.59 2.01 1.72 1.55 1.43 1.35 1.28 1.24 1.20 1.16 1.14 1.12 1.10 1.08 1.07 1.05 1.04 1.03 1.02 1.01 1.01 1.00 23-24年4.47 2.65 2.05 1.75 1.57 1.45 1.36 1.30 1.25 1.21 1.18 1.15 1.13 1.11 1.09 1.07 1.06 1.05 1.04 1.03 1.02 1.01 1.01 1.00 24-25年4.58 2.71 2.09 1.78 1.59 1.47 1.38 1.31 1.26 1.22 1.19 1.16 1.14 1.12 1.10 1.08 1.07 1.06 1.05 1.04 1.03 1.02 1.01 1.01 1.00 25-26年4.68 2.76 2.13 1.81 1.62 1.49 1.40 1.33 1.28 1.23 1.20 1.17 1.14 1.12 1.11 1.09 1.08 1.06 1.05 1.04 1.03 1.03 1.02 1.01 1.01 1.00 26-27年4.79 2.82 2.16 1.83 1.64 1.51 1.41 1.34 1.29 1.24 1.21 1.18 1.15 1.13 1.11 1.10 1.08 1.07 1.06 1.05 1.04 1.03 1.02 1.02 1.01 1.01 1.00 27-28年4.89 2.87 2.20 1.86 1.66 1.52 1.43 1.36 1.30 1.26 1.22 1.19 1.16 1.14 1.12 1.11 1.09 1.08 1.07 1.06 1.05 1.04 1.03 1.02 1.02 1.01 1.01 1.00 28-29年4.99 2.92 2.23 1.89 1.68 1.54 1.44 1.37 1.31 1.27 1.23 1.20 1.17 1.15 1.13 1.11 1.10 1.08 1.07 1.06 1.05 1.04 1.04 1.03 1.02 1.02 1.01 1.00 1.00 29-30年5.09 2.97 2.26 1.91 1.70 1.56 1.46 1.38 1.33 1.28 1.24 1.21 1.18 1.16 1.14 1.12 1.11 1.09 1.08 1.07 1.06 1.05 1.04 1.03 1.03 1.02 1.02 1.01 1.00 1.00 注:表中的“0-1年”包括1年;“1-2年”包括2年,不包括1年,依此類推。還貸保證保險短期費率系數表短期費率系數實際承保期間0-1年1-2年2-3年3-4年4-5年5-6年6-7年7-8年8-9年9-10年10-11年11-12年12-13年13-14年14-15年15-16年16-17年17-18年18-19年19-20年20-21年21-22年22-23年23-24年24-25年25-26年26-27年27-28年28-29年29-30年原保險期間0-1年1.001-2年1.101.002-3年1.191.061.003-4年1.291.131.051.004-5年1.381.191.091.041.005-6年1.471.251.141.081.031.006-7年1.561.311.191.111.061.031.007-8年1.651.371.231.151.091.051.021.008-9年1.741.431.281.181.121.081.051.021.009-10年1.821.491.321.221.151.101.071.041.021.0010-11年1.911.541.361.251.181.131.091.061.041.021.0011-12年1.991.601.401.291.211.151.111.081.051.031.011.0012-13年2.071.651.451.321.241.181.131.101.071.051.031.011.0013-14年2.151.711.491.351.271.201.151.121.091.061.041.031.011.0014-15年2.231.761.531.391.291.231.181.141.111.081.061.041.031.011.0015-16年2.311.811.571.421.321.251.201.161.121.091.071.051.041.021.011.0016-17年2.391.861.611.451.351.271.221.171.141.111.091.071.051.031.021.011.0017-18年2.461.921.641.481.371.291.241.191.151.121.101.081.061.051.031.021.011.0018-19年2.541.971.681.511.401.321.261.211.171.141.111.091.071.061.041.031.021.011.0019-20年2.612.011.721.541.421.341.271.231.191.151.131.101.081.071.051.041.031.021.011.0020-21年2.682.061.751.571.451.361.291.241.201.171.141.121.101.081.061.051.041.031.021.011.0021-22年2.752.111.791.601.471.381.311.261.221.181.151.131.111.091.071.061.051.031.021.021.011.0022-23年2.822.161.831.631.501.401.331.281.231.191.161.141.121.101.081.071.051.041.031.021.011.011.0023-24年2.892.201.861.661.521.421.351.291.251.211.181.151.131.111.091.081.061.051.041.031.021.011.011.0024-25年2.962.251.891.681.541.441.371.311.261.221.191.161.141.121.101.091.071.061.051.041.031.021.011.011.0025-26年3.022.291.931.711.571.461.381.321.271.231.201.171.151.131.111.091.081.071.061.051.041.031.021.011.011.0026-27年3.092.341.961.741.591.481.401.341.291.251.211.181.161.141.121.101.091.081.061.051.041.031.031.021.011.011.0027-28年3.152.381.991.761.611.501.421.351.301.261.221.201.171.151.131.111.101.081.071.061.051.041.031.031.021.011.011.0028-29年3.222.422.031.791.631.521.431.371.321.271.241.211.181.161.141.121.101.091.081.071.061.051.041.031.021.021.011.011.0029-30年3.282.462.061.821.661.541.451.381.331.281.251.221.191.171.151.131.111.101.091.071.061.051.051.041.031.021.021.011.011.00注:表中的“0-1年”包括1年;“1-2年”包括2年,不包括1年,依此類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附加條款1、臨時房租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房屋無法居住時,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房屋損失賠款金額5%比例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本附加條款與主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2、搬遷費用補償條款因保險房屋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需搬遷到其他住宿處居住,被保險人可獲得搬遷費用補償。每次事故的搬遷費用補償為人民幣300元。本附加條款與主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3、延展保險期間條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銀行要求給予借款人一定還貸寬限期限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將隨之延展,最長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本附加條款與主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4、清理費用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且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50%以上時,被保險人所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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