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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范本之商品房銷售合同附件樣本 合同范本之商品房銷售合同附件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商品房銷售合同附件【篇一: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附件二關于該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體說明(可附圖說明) 1、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本棟樓一層至屋頂的樓梯間、電梯井道、門廳、電梯前室、走道、水電間、電梯機房、外墻。 2、未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本棟樓一層的架空通道。 附件五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 1、物業用房位于1#、8#樓一層、13#樓一層及二層。 2、門衛位于8#樓一層。 3、消控中心位于9#樓一層。 4、公共衛生間位于9#樓一層。 5、水泵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池、水箱、通信機房、電視設備間、于專用配電室等位于8#樓地下一層附件六關于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交付的商品方達不到本附件約定裝修標準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三)款約定處理。 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 雙方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約定如下: 1、 2、起居室: (1)內墻:墻面砂漿打底。 (2)頂棚:梁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3)室內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3、廚房: (1)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2)墻面:墻面砂漿打底。 (3)頂棚:梁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4)廚具:無無 4、衛生間: (1)地面:地面砂漿找平層。 (2)墻面:墻面砂漿打底。 (3)頂棚:梁面砂漿打底,板底刮膩子。 (4)衛生器具:無無 5、漿找平層,頂棚刮膩子,鋁合金窗。 6、電梯: (1)品牌:國內知名品牌; (2)型號:普通電梯(非擔架梯)。 7、 8、 9、試水龍頭。 (2)電:總線到各戶配電箱,戶內安裝一盞試電照明燈泡,其余只預留電工套管。 10間隔墻及推拉門無分隔由買受人自行分隔與安裝;陽臺花池由買受人自行分隔。 附件十出賣人關于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說明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1、門廳、走道的消防箱及水電間檢修時打開門可能會對通道通行造成妨礙;附件十一補充協議增加:免除出賣方的責任。 2、本項目在景觀施工過程需要對景觀設計方案不斷優化修改,可能會和原總平面圖有不相一致的地方,買受方同意接受并免除出賣方的責任。 【篇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補充協議】附件六:合同補充協議依出賣人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就未盡事宜經友好協商一致,特簽訂本補充協議。 第一條、合同的售價僅指合同約定的單價與建筑面積之積。 不包含公證費、預告登記費、抵押權預告登記費、房產抵押手續費、專項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契稅、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印花稅、工本費等其它按規定應由買受人繳納的稅費及其它費用。 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政府部門規定的費用由買受人全額承擔。 第二條、出賣人在本合同簽訂之前有關按揭貸款義務的說明、陳述或宣傳均理解為僅限于協助買受人向按揭銀行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的按揭資料列表僅供買受人參考。 按揭銀行根據買受人的實際情況決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貸款的成數和年限,同時買受人知道國家政策的變化或調整對按揭貸款的影響,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條、關于按揭付款的補充約定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1、買受人須于8月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計人民幣(大寫)-零-佰-零-拾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幣-99737-元):剩余房價款人民幣(大寫)-零-佰-貳-拾-貳-萬-陸-仟元整(人民幣¥-226000-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 2、買受人應根據銀行的要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本協議簽訂后的七日內將按揭所需的資料及時、完整地提交出賣人,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向銀行報送上述資料。 若因買受人的原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則買受人必須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根據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如買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視同買受人逾期付款,則買受人每延遲一日,應按逾期未交款過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 若逾期超過30日,出賣人有的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若不解除合同,則買受人每延遲一日,應按逾期未交款的萬分之三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如買受人銀行按揭付款方式改為一次性付款,應向出賣人提出書起面申請,經出賣人同意后,從變更之日起3日內交清購房全款,且按去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到交清購房全款的天數減去20天(預預計從簽約到放貸的天數),計算由買受人變更付款方式而造成的逾期交款天數,買受人每日應按逾期未交款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過違約金。 若逾期超過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的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若不解除合同,則買受人每延遲一日,應按逾期未交款的萬分之三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4、按揭款具體年限、金額以貸款銀行最后審批為準。 若因買受人原因造成按揭銀行批準的按揭成數低于上述買受人申請的按揭款,買受后人應在接到出賣人書面通知后10內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差額,否則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買受人每延遲一日,應按逾期未交繳款的萬分過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 若逾期超過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的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若經出賣人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則每延遲一日,買受人應按逾期未交款的萬分之三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5、若經銀行審核同意辦理按揭的,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辦妥按揭手續(指簽訂按揭合同、抵押權預告登記、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手續等,下同)。 如因買受人的原因而致使銀行按揭手續延遲十日以上辦理的,則買受人每延遲一日,買受人應按逾期未過交繳款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 若逾期超過30的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若經出賣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則每延遲一日,買受人應按逾期未交款的萬分之三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 6、若銀行不同意辦理按揭的,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之起日起15天內支付全部的剩余房價款,否則視同逾期付款,買受人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則買受人每延遲一日,買受人應按逾期未交繳款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過付逾期違約金。 若逾期超過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的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若經出賣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則每延遲一日,買受人應按逾期未交款的萬分之三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違約金。 7、出賣人為買受人按揭貸款提供保證擔保期間,如因買受人逾期歸還按揭貸款本息而導致出賣人承擔了相應的保證責任,即出賣人代買受人償付銀行貸款本息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向出賣的人償還代償本息,并按照出賣人代償付金額的1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給出賣人造成的其它損失,應予另行賠償。 8、出賣人根據上述約定解除合同時,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買受人后自動解除,出賣人有權將該房產另行轉賣。 第第四條、對本合同第八天補充如下: 1、該條所指的:“特殊原因”,除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外,還包括如下: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1)市政等相關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如線路、水管檢修改擴建或突發故障等而造成停水、停電等情況造成無法正常施工。 (2)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法規、規章、命令、文件或市政建等而引起的延誤(如外事活動、交通管制、文明城創建活動等)。 (3)施工期間遇到晝夜降雨超過60mm,或遇到6級以上(含6級)或強風或5級以上(含5級)地震的。 (4)非出賣人原因而引起的出入道路受阻、主要設備故障等造成施工受阻。 (5)任何其它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該房屋交付時,如存在局部瑕疵(不影響該房屋的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該房屋交付手續,出賣人承擔保修責任并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 如買受人因此不與出賣人辦理該房屋的交付手續,則出賣人無需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 2、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指在簽署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及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果該不可抗力事件為眾所周知或已經通過相關媒介予以宣傳、報道,則出賣人無須承擔本合同第第八條第二款第1項的告知義務。 3、如發生本合同所指的“特殊原因”,出賣人可憑三明市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或該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裝潢或建筑本項目的其它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在交房時據實予以延期。 第五條、關于公共配套、基礎設施的承諾。 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第 2、3項約定的公共配套、基礎設施未能在出賣人承諾的期限內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在分清責任后按以下方式處理: 1、屬于出賣人原因的,出賣人提供臨時供水、供電,水電費按相關部門的正常標準收費,并敦促相關部門盡快處理。 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2、不屬于出賣人的原因,則出賣人有義務及時告知買受人未能達到使用條件的原因,并盡力配合解決,但不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不屬于出賣人的原因,是指出賣人已經與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信等相關單位簽訂相應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但相關單位沒有如約履行義務的情況。 第六條、關于合同第九條之補充 1、在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或銀行按揭手續未辦理完畢前,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且不承擔逾期交房責任。 2、本合同項下的房產具備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時,出賣人按買受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聯系地址、聯系人以及書面方式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與出賣人辦理房產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關于合同第十條之補充 1、購房合同第十條第一款中“商品房質量”是指簽訂購房合同時根據設計已經確定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 2、購房合同第十條第一款中“使用功能”是指按購房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商品房用途應當具備的常規使用功能。 買受人認同,在商品房施工中,出賣人有權變更商品房的管、線走向和位置;廚房和衛生間內的布局和器具的位置等。 此變更出賣人無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條的約定通知買受人,買受人也不享有該條規定的決定退房的權利。 3、因市政規劃變化、消防等其它非出賣人的原因所做的設計變更,買受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出賣人亦不再通知買受人。 4、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無權選擇解除合同。 5、約定范圍外的項目其它部分規劃設計變更不影響合同履行。 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第八條、關于合同第十一條之補充 1、交房時,出賣人應同時向買受人交付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2、合同雙方當事人均需保證本合約中所填寫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必須于變更之起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因此引起的無法及時通知的責任由自己承擔。 3、本合約中提及的通知均以書面按買受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的地址通知,書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傳真、登報、掛號信、特快專遞等文書、文件,如果書面通知以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送達買受人確認地址的,則通知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準,有爭議的情況下以寄出時間加上合理的在途時間推定;如果書面通知直接送達對方的,則通知時間以對方簽收為準。 如果買受人拒收或因買受人的原因造成無法達送,致使郵件遭退回的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出賣人依合約履行了通知義務。 4、出賣人同時有權在三明日報刊登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提及的通知。 自出賣人的通知登報之日的第三日起視為該通知已送達買受人。 5、買受人應按出賣人發出的房產交接通知規定的時間,親自或經公證委托代理人持有有關文件前往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 代理人需在辦理房產交接時,將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交予出賣人,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與該代理人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如買受人未能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到出賣人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房產手續,則自房產交接通知規定或交房公告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即視為買受人對該商品房及一切所屬設施均無異議并同意接收該房產,商品房交接手續即視為辦理完畢,保修期即開始計算。 買受人應承擔交房后應繳交的物業管理費、房屋公共維修金、公攤水電費、滯納金等相關費用并承擔相應風險,同時出賣人可自期滿次日起每日按總房價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收取保管費。 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若買受人向出賣人提出提前交房的申請,經出賣人審批同意的,則買受人應自實際收房之日起繳交物業管理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6、自簽署商品房交付憑證或交接鑰匙時起,或根據本補充協議視為買受人接收商品房之日起,與商品房有關的全部費用及風險轉移由買受人承擔。 7、買受人未能按時繳清購房款和銀行按揭款出賣人有權暫時不將房產權移交給買受人。 期間買受人仍須按規定承擔物業管理費,出賣人可每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一收取保管費。 因買受人逾期未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而導致銀行要求出賣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將買受人所購房產另售他人。 第九條、合同第十四條補充如下: 1、若買受人書面委托出賣人代辦房屋權屬登記,則買受人應在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將辦理產權登記所應繳納的稅費等款項目交由出賣人代繳,并提供應由買受人提供的所需資料。 若逾期造成遲延辦理證件手續的由買受人承擔逾期辦證所涉及的全部法律責任。 2、雙方同意合同第十四條關于產權登記條款約定補充為:出賣人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鑒于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后用后60日內的預登記”及“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辦理產權證”,因本項目建筑面積大,相關資料一時無法收集齊全及其它不屬于出賣人主觀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周期長,買受人同意出賣人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最長時間為: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起365日內。 3、若因政府政策變化、法律法規變化,或者政府主管機關、測量機構原因,或者政府部門對驗收及市政配套安裝之延誤等非出賣人可預見、控制的原因導致出賣人無法在前述期限內完成房屋所有權的初始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登記,出賣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因買受人的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或不能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初始登記,買受人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其它約定 1、出賣人已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買受人同意購買該商品房。 與商品房所屬房地產建設項目相關的任何廣告宣傳,不作為出賣人對商品房狀況的承諾;如廣告宣傳與商品房交付時的實際狀況有別,則以最終商品房交付時的現狀為準。 本合同中所定的房號是根據政府有關批文而確定的,最后的門牌號以民政機關核定為準。 2、買受人根據本合同或法律規定享有解除合同之權利時,應自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書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逾期未向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書的,則視為買受人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本合同繼續履行。 3、當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且達到后合同約定買受人退房的條件時,買受人有權在出賣人的通知送達后15日內決定是否退房,如買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將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則視為買受人接受該房產。 4、當買受人根據合同規定提出退房要求及解除合同時,若已辦理戶口的,須由買受人自行將已辦戶口遷回原籍后方可退房,以確保該商品房的戶口指標在解除該合同后可再行使用;若買受人因為購買該商后品房使自己或他人的戶口遷入該商品房,則在本合同確定解除后30日內,買受人負責將該戶口遷回原遷出地,以確保該商品房在解除本合同后能夠讓新的購買人遷入使用;如買受人逾期未辦理或未辦理完成的,除應繼續辦理之外,每逾期一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按照出賣人通知時間和要求到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備案手續,并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返還出賣人,否則,每逾期一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在雙方辦理完畢撤銷手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起續及買受人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返還出賣人之日起30日內在按合同扣除相應款項后,余款無息返還買受人。 本合同解除后如果出賣人已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買受人應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內將該商品房恢復至交付時的狀態交還出賣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若房屋已裝修,出賣人不承擔裝修費用或損失;如果已辦理銷售備案登記或買受人名下的房產證已在辦理中,后雙方應在合同解除后10日內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撤銷銷售備案登記或撤回房產證的申辦手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出賣人在買受人全部履行完前述約定的義務后將房價款依約退還買受人。 5、若因買受人原因引起退房時,買受人應承擔合同注銷的所有手續費用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出賣人有權決定是否取消給予買受人的全部或部分優惠。 6、買受人退房時,若買受人辦理按揭貸款,則買受人應先行與銀行解除按揭關系。 7、買賣雙方的一切權利、義務以法律、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為準。 雙方在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以外明示不屬于交付標準或交易條件的,不構成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8、本補充條款與主合同條款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條款內容為準。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買受人已對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條款認真閱讀、出賣人已應買受人要求對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進行了充分說明,買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 第十一條、本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相悖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法定代表人】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委托代理人】:(簽章)年月月日【委托代理人】:(簽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篇三: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 1、買受人在簽署本合同時提供的所有資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應在本合同上提供正確的聯系地址和聯系電話,如有變更須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否則出賣人按原名、原住址發送的有關文件、電話通知或小區公告均視同已通知到買受人,因買受人原因造成出賣人無法與買受人聯系,其后果及法律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單價和房款總價款均系折扣后的價款。 2、買受人因購置房產在辦理按揭貸款、房產證、他項權證、土地證、物業交付時所發生的一切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另行約定的以外,還應根據各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時交納相關費用。 如因買受人未及時交納相關費用而導致事項延期,由此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須由買受人承擔。 3、出賣人在辦妥產權預先登記后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通知十五日內前來辦理產權結算及相關手續,每逾期一日按房款總額萬分之五向出賣人繳納違約金。 4、買受人在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含公積金貸款),須按銀行要求在簽署本合同的當天內提供資信證明及相關材料供銀行審查,并積極配合銀行及時辦理貸款的有關手續及繳納相關費用(含保險費、擔保費等等),直到銀行發放貸款。 若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銀行貸款不能在本合后同簽訂后45日內發放貸款,則屬買受人逾期付款;買受人在繼續配本文檔所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之用,不能作為科學依據,請勿模仿。 文檔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本人或網站刪除。 第合辦理按揭貸款的同時,應從第46日起向出賣人按日支付貸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違約金。 若因買受人的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辦理按揭貸款或拒絕貸足所申請的按揭額度,出賣人有權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要求買受人將購房余款自銀行拒絕貸款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出賣人; (2)若因買受人資信及其它原因,銀行拒絕貸足所申請的按揭額度,度買受人須于銀行批復貸款額度7日之內,付清不足部分房款。 (3)延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執行。 5、在出賣人承擔按揭擔保期內,買受人未按約定貸款時付清銀行貸款,致使銀行從出賣人賬戶中扣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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