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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法201671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推進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要求及國務院法制辦南京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的重要意義 (一)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要求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以及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確提出了探索符合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機制、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我縣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和工作機制,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要求的重要舉措。 (二)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是提升行政復議社會公信力,引導群眾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表達訴求,維護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通過建立和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制度,能較好地彌補目前行政復議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復議機關的社會公信力,消除群眾對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疑慮,引導群眾更多地通過行政復議途徑合法、理性地表達訴求,最大限度地減少纏訪、鬧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是整合行政資源,一攬子解決行政爭議,為政府、領導排憂解難的實際需要。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是行政復議的獨特功能。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是創新體制,實行一個口子對外,一攬子解決行政爭議最有效的途徑,可以整合行政資源,將專業人員相對集中,對行政爭議提起的申請實行統一受理、集中審理,統一決定,一方面從根本上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合力解決行政爭議,真正為政府和領導排憂解難。 (四)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是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功能的需要。辦案質量是提高行政復議社會公信力的根本。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通過聘請社會專家、學者為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等社會力量的作用,使行政復議隊伍更具專業化,更有效地保證行政復議案件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 二、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宗旨,大力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整合行政復議資源,優化行政復議能力,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建立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專業性和公信力,引導人民群眾通過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求,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自我監督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實施,穩步推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麗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麗政發201636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為依據,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并將試點工作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機的結合起來,納入到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當中,推動行政復議制度改革。 2、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組建行政復議委員會,要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按照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建立有利于化解行政爭議的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工作體制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 3.整合資源,注重實效。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設立和運行應體現行政復議“效率、便捷、公正”的特點,有效整合現有行政復議資源,提高辦事效率,增強行政復議權威性、專業性和公信力,努力化解行政爭議,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三、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復議工作體制,有效整合行政復議資源。縣人民政府成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工作,縣直具有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部門不再承擔行政復議職責,統一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統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統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統一督促檢查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統一監督協調因行政復議引起的行政訴訟。 (二)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增強行政復議社會公信力。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開門辦案”的原則,行政復議委員會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縣級部門領導、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社會專業人士共同組成。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的工作機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玉龍縣人民政府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擔任;委員由縣級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及其法制機構負責人、行業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士等擔任。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與縣政府法制辦合署辦公,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擔任。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組織行政復議案件審核、調查和聽證;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行政復議案件初審意見;組織有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召開案件審查會議,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行政復議委員會其他日常工作。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復議運行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審查、統一決定、統一監督執行、統一協調組織行政應訴的運行方式。 1.統一受理。縣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具有行政復議職責的縣直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公安機關內部的隊、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在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途徑時,應根據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工作的要求告知行政復議申請人,并附縣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的詳細地址、電話。 實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后,行政復議申請人向縣直行政部門直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直行政部門應告知行政復議申請人到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通過郵寄等方式向縣直行政部門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直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轉送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并告知行政復議申請人。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后,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受理原縣直行政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法應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相對人對縣直及縣直以下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麗江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對鄉(鎮)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2.統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在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中指定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進行審理,行政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名自己信賴的行政復議人員參與案件審理(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除外),但不得違反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和申請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統一進行調查、核實和整理證據,草擬相關的行政復議文書,必要時按有關規定舉行聽證,實行公開辦案,提出案件初審意見。 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不會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簡易審查程序,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審查。 對案情相對復雜、需要認真分析研究的行政復議案件,實行一般審查程序。一般審查程序由一名行政復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召集與案件情況相對應的59人單數委員召開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會議集體審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處理意見。 對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可能會造成社會熱點問題的重大案件,由組織召開案件審查會議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案件初審意見和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的基礎上,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查,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可以由其召開案件審議會議進行審議,或提交政府常務會議進行審議。 3.統一決定。行政復議案件由縣人民政府統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加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根據不同審理情況,對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審議處理意見按以下方式作出決定: (1)對實行簡易程序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兼任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副主任委員依據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處理意見作出決定,加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2)對實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復議案件,由組織召開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會議的副主任委員依據集體審查表決情況作出決定,必要時報請兼任行政復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縣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縣長作出決定。加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3)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查作出決定,或依據案件審議情況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情況作出決定,加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4.統一監督執行。行政復議委員會作出決定后,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監督執行。申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復議裁決決定的,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監督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組織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裁決決定的,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監督履行,必要時報請縣人民政府責令履行。 5.統一協調應訴。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因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引發行政訴訟的,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督促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應訴工作;因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引發行政訴訟的,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統籌協調組織有關應訴工作。 四、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推進試點工作。由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法制辦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包括縣編辦、縣人保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等部門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落實,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二)加強保障協調。根據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工作需要,機構編制和人事部門要保障機構和人員與試點工作相適應;試點工作所需設備和車輛、辦案費用、宣傳調研費用等經費1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由縣財政部門安排落實,以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政府網站等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宣傳活動,引導群眾通過行政復議途徑合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推動社會和諧穩定。 (四)加強總結交流。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加強與其他試點單位的溝通交流,及時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認真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試點內容。 五、開展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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