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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貿易實務實踐報告學號:200810430131 班級:08國貿(1) 案例一: 提單性質不清致損案案情簡介 1993年,山西省某外貿公司與美國“American playtime corp.”簽訂了“xi mass lights”的貨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間,該公司以信用證結算方式出口了兩批貨物,考慮到前幾次貨物出口收匯情況良好,選擇了付款交單(D/P)的托收方式結算,金額合計約26萬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國外客商也不付款贖單。1994年3月,該公司得知貨物已被客戶憑副本提單提領,于是要求退回單據。4月,該公司憑已退回的正本提單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時,遭到拒絕,理由是該提單為記名提單,按照當地慣例,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提貨。至此,公司錢貨兩空,蒙受了巨大的損失。1、 在此案例下,信用證方式對山西省外貿公司的意義?(對比付款交單)?2、 記名提單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提貨嗎?它能做為物權憑證嗎?3、 查找相關資料,國際貿易中為什么會出現無單提貨的情況。分析:1.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托收是商業信用.在信用證項下,銀行是付款人,你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要求嚴格相符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而不管信用證申請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請人破產了,銀行也得付錢.而托收項下,銀行是否付錢則取決于付款人是否付錢,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客戶想毀約的話,你就收不到錢,而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哪怕你的單據作的完美無暇.2.記名提單是記名貨物交付或指定給具體人的憑證。記名提單上列明確定的收貨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樣不可轉讓。海牙規則中的物權憑證是指持有該憑證即意味著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由此可見,記名提單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貨到目的港后,承運人不負有要求記名收貨人出示或提交提單的義務。因此,記名提單并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應理解為承運人保證向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交付貨物。3.記名提單沒有物權憑證的功能,那么承運人的交付義務并不鎖定于記名提單上,而是正確核實并交付給記名收貨人,也就是說承運人根本沒有必要憑正本記名提單交付貨物。案例二:關于合同履約人認定的爭議案【案 情 簡 介】我 國 某 出 口 公 司 甲 方 于 1997 年 3 月 27 日 通 過 某 國 外 中 間 商 丙 與 進 口 商 乙 方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銷 售 某 商 品 , 總 值 為 RMB 51 000 , 即 期 L / C 付 款 , 乙 方 付 款 后 , 由 甲 方 匯 寄 丙 方 傭 金 3 % 。 開 證 日 期 為 1997 年 5 月 15 日 前 , 交 貨 時 間 為 6 月 份 。但在合約簽訂后 ,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開證 , 后經甲方多次催 證 , 不 僅 未 開 證 , 連 一 個 答 復 也 沒 有 。 直 到 7 月 12 日 中 間 商 丙 來電稱 : 由于迄今未領到進口許可證 , 乙方請求撤約或改裝至自 由 港 口 P 港 。 于 是 , 甲 方 電 告 丙 , 不 同 意 撤 約 , 但 同 意 貨 運 目的 港 改 為 P 港 , 并 請 其 迅 速 開 證 。 不 久 , 丙 又 電 請 甲 方 同 意 將 信 用 證 即 期 付 款 改 為 D / P 即 期 付 款 。 甲 方 未 及 時 答 復 。 到 11月上旬才電告丙同意D/P即期付款,并訂好好艙位,月中裝船。丙接電后復甲方 : “ 乙方表 示拒收 貨物 , 我方 僅僅是 一個 代 理 , 但 仍 愿 以 D / P 120 天 接 受 該 批 貨 物 。”甲方接電時貨物已經裝船 , 于是電告丙方請其接受貨物 , 但 對 我 方 是 否 接 受 D / P 120 天 未 做 任 何 表 示 。 丙 獲 悉 后 又 要 求 改 為 D / P 120 天 , 甲 方 對 此 表 示 不 同 意 , 因 此 丙 始 終 未 提 貨 。 直 至 貨 到 目 的 港 2 個 多 月 后 甲 方 才 表 示 同 意 D / P 120 天 。 此 時 , 丙 又 電 告甲方 , 船方要索取貨物存入海關倉庫的存倉費 , 如甲方負擔這 筆 費 用 , 丙 方 按 D / P 120 天 提 取 貨 物 。 甲 方 對 此 又 表 示 不 能 接 受 , 并說明這筆費用是由于丙不提貨所致。甲、丙雙方為此又多 次爭執不下 , 直至貨物被海關當局拍賣處理。從此 , 甲方無法從 丙處得到補償 , 使我方完全喪失該批貨物。【案 例 分 析】(1 ) 這 筆 交 易 的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究 竟 是 誰 ? 該 合 同 是 否 已 由 甲、乙雙方轉移為甲、丙雙方 , 從而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 ? 這筆交易的書面合同是由甲、乙雙方通過磋商達成協議 , 然 后簽署的正式書面合同。買賣雙方都是具有權利能力和完全行為 能力的獨立法人 , 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貿易慣例 , 雙方都 具有充當交易主體的資格。雙方締約的程序也符合國際貿易中締 約的一般要求 , 因而這是一項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 雙方都應受合 同的約束 , 并應承擔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合同關系本來是 清楚的。乙 方 在 甲 方 多 次 催 促 下 , 始 終 未 開 出 L / C , 這 是 一 種 違 約 行 為。根據國際慣例和各國法律規定 , 甲方完全可以向乙方提出損 害賠 償 的 請 求 ,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 但 是 , 甲 方 卻 沒 有 這 么 做 。 當 時 , 甲方由于售貨心切 , 在多次電乙方不復時 , 突然接到丙方來 電 , 即拋開締約的另一方乙而抓住中間商丙不放 , 多次與丙方往 返 交 涉 磋 商 , 并同意修改原合同的交易條件,直至給 丙 發 貨 。 這樣 , 就 搞 亂 了 合 同 關 系 , 甲 、 丙 要 履 行 的 合 同 是 原 來 由 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合同 , 還是由甲、丙雙方后來所締結的一項 新合同 , 或者是把原合同由乙方轉讓給了丙方 ?如前所述 , 原合同關系清楚 , 甲、乙雙方是締約人 , 丙為中 間商 , 甲、丙共同履行原合同無法律根據。丙不僅不是代表乙方 的簽字人 , 也不是乙方 的擔保 人。從 甲、丙以 后的 來 往電 文看 , 其雙 方 始 終 也 沒 有 確 立 新 的 合 同 關 系 , 因 為 一 項 合 同 關 系 的 建 立 , 必 須 是 雙 方 的 意 見 一 致 , 并 經 過 合 法 的 程 序 一 方 要 約 和 另一方的承諾 , 才能產生受合同約束的法律效果。而丙提出了一 些條件 , 甲方開始都表示不同意 , 或故意回避 , 數月后無計可施 才又表示接受 , 這當然不能說雙方已達成了協議 , 更不能說一方 的要約經另一方承諾而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至于一項合同的轉讓 , 從法律上說是可以的 , 但是 , 合同的轉讓 , 必 須 經 合 同 的 雙 方 當 事 人 同 意 , 并 辦 理 必 要 的 轉 讓 手 續 , 始能生效 , 否則任何一方不能隨意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單方面地 轉讓給第三者。在正常的情況下 , 轉讓經雙方同意后 , 一般還要 求有書面協議或委托書 , 作為法律上的依據。而在本案中這些手 續都沒有辦過 , 乙方始終退居三舍 , 避而不理。(2 ) 如 果 丙 自 始 至 終 是 中 間 人 , 即 傭 金 代 理 商 , 那 么 傭 金 代理商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是什么 ?傭金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作為中間媒介 , 兜攬生意 , 一旦買 賣雙方交易達成后 , 即由買賣雙方直接簽約 , 并由買賣雙方依據 履行。有時 , 代理商受買方 或賣方 的委 托以委 托人 的 名義 簽約 , 它與委托人的關系仍然是委托關系 , 履約仍由委托人去履行。他 仍不負履行合同的責任 , 但 有一 定程 度的督 促對 方履 約的 義務 , 享有收取傭金的權利。本案甲方不是抓 住 了 定 約 人 乙 方 , 據 理 力 爭 , 說 服 乙 方 履 約 , 乃 至 采 取 某些必要的途徑,根據仲裁條款提請仲 裁 督 促 其 履 約或請求賠償因其違約給我方造成的損失 , 反而放過乙方 , 卻與 傭金商糾纏不清。這樣做 , 必然使自己處于完全被動的地位。從 傭金商來說 , 只表明它的商業信用不佳 , 但抓不到它不履約的法 律責任。(3 ) 甲 方 依 據 什 么 發 送 貨 物 ? 在 這 筆 交 易 中 應 當 吸 取 哪 些 教訓 ?甲方顯然是在沒有任何書面法律依據和保障的情況下 , 向丙方發貨 , 勢必只能造成由自己承擔后果的局面。我們要吸取的教訓是 : 外銷人員必須有清醒的頭腦 , 對某 些外商要提高警惕 , 防止他們借口毀約。因此 , 要熟悉進出口業 務和國際貿易法律方面的知識 , 一筆交易從簽約到履約都要有所 依據 , 不能輕信商人的口頭表示。在無保障的情況下 , 不能輕易 把貨發走。應搞清楚一項合同的當事人以及其他關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各方的責任 , 不能把合同關系搞亂。一項合同既不能輕易 放棄也不能任意轉讓。合同的締結是一種法律行為 , 無故不履約 的一方一般都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這是各國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 都承認的原則。我們應當利用這一原則和國外不守信譽、不履行 合同的商人 ( 簽約人 ) 做必要的斗爭 , 以維護我方的合法利益。案例三1 . 我 C 公 司 于 1993 年 7 月 16 日 收 到 法 國 巴 黎 D 公 司 發 盤 : “ 馬 口 鐵 500 公 噸 , 每 噸 545 美 元 CF R 中 國 口 岸 , 8 月 份 裝 運 , 即 期 信 用 證 支 付 , 限 20 日 復 到 有 效 。” 我 方 于 17 日 復 電 : “ 若 單 價為 500 美 元 CF R 中 國 口 岸 可 接 受 500 公 噸 馬 口 鐵 , 履 約 中 如 有 爭 議 在 中 國 仲 裁 。” 法 國 D 公 司 復 電 “ 市 場 堅 挺 , 價 格 不 能 減 , 仲 裁 條 件 可 接 受 , 速 復 。” 此 時 馬 口 鐵 價 格 確 實 趨 漲 。 我 方 于 19 日 復 電 “ 接 受 你 16 日 發 盤 , 信 用 證 已 由 中 國 銀 行 開 立 , 請 確 認 。” 但 法 商 未 確 認 并 退 回 信 用 證 。試 問 : (1 )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為 什 么 ? (2 ) 我 方 有 無 失 誤 ? 答 : ( 1) 合 同 不 能 成 立 。 理 由 是 : D 公 司 16 日 發 盤 經 C公 司 17 日 的 還 盤 已 失 效 。(2 ) 我 方 有 失 誤 。 具 體 失 誤 有 兩 點 : 我 C 公 司 不 應 接 受 D 公 司 16 日 發 盤 , 而 應 接 受 其 17 日 發 盤 。 在 作“ 接 受” 時 , 不 應 用“ 請 確 認” 字 樣 或 文 句 。案例四我某對外工程承 包 公司 于 5 月 3 日 以 電 傳請 意 大利 供 應 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 : 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 計算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與投標之用 ; 我方必須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標 人 送 交 投 標 書 , 而 開 標 日 期 為 5 月 31 日 。 意供應商于 5 月 5 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以計算 標 價 , 并 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標 人 遞 交 投 標 書 。 5 月 20 日 意 供 應 商 因鋼材價格上漲 , 發來電傳通知撤銷他 5 月 5 日的發盤。我方當 即復電表示不同意撤盤。于是 , 雙方為能否撤盤發生爭執。及至 5 月 31 日 招 標 人 開 標 , 我 方 中 標 。 隨 即 電 傳 通 知 意 供 應 商 我 方 接 受 該 商 5 月 5 日 發 盤 。 但 意 商 堅 持 該 發 盤 已 于 5 月 20 日 撤 銷 , 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認為合同已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 議提交仲裁。試問 , 如你為仲裁員 , 將如何裁決 ? 說明理由。2 . 答 : 如我是仲裁員 , 將裁決如下 :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 (1 ) 意大利和中國均是 公約 的締約國, 雙方當 事 人 交 換 的 電 傳 也 未 排 除 公 約 , 因 此 本 案 應 受 公 約 制 約 。(2 ) 意 商 的 發 盤 是 不 可 撤 銷 的 :中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中方邀請發盤的意圖 ;意方知悉中方意圖后向中方發盤 , 中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 盤是不可撤銷的 , 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 , 參與了投標 ; 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 , 應視為合理時間內有效 , 本例的合理時間應為開標后若干天。(3 ) 意 商 5 月 20 日 來 電 撤 銷 發 盤 , 中 方 立 即 拒 絕 , 撤 銷 不 能成 立 。公 約 規 定 : 一 項 發 盤 , 受 盤 人 有 理 由 信 賴 該 項 發 盤 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 , 該項發盤則不可撤銷。 (4 ) 中 方 中 標 后 立 即 通 知 意 方 接 受 , 接 受 生 效 , 雙 方 合 同 成立。案例五中 國 某 出 口 公 司 A 出 售 一 批 農 產 品 C 514 , 于 7 月 17 日 向 荷 蘭 某 公 司 B 發 出 實 盤 如 下 : “ 報 C 514 300 噸 , 即 期 裝 船 , 不 可 撤 銷 即 期 信 用 證 付 款 , 每 噸 CIF 鹿 特 丹 USD 900 , 7 月 25 日 前 電 復 有 效 。” 受 盤 人 B 于 7 月 22 日 復 電 如 下 : “ 你 7 月 17 日 發盤,我接受C514 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 噸 CI F 鹿 特 丹 USD 900 , 除 通 常 的 裝 運 單 據 以 外 , 要 求 提 供 產 地 證 、 植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 適 合 海 洋 運 輸 的 良 好 包 裝 。” 發 盤 人 A 于 7 月 25 日 復 電 如 下 : “ 你 22 日 電 , 十 分 抱 歉 , 由 于 世 界 市 場 價 格 變 化 , 收 到 你 接 受 電 報 以 前 , 我 貨 已 另 行 出 售 。” 雙 方 對 于 合同是否成立發生激烈的爭論。問該項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 為什 么 ? 從中可吸取哪些教訓 ? 答 : 按本例情 況 , 由 于 B 在接 受通 知 中 , 附 加 了一 些 條件 , 應 視 為 一 個 附 加 條 件 的 接 受 ( conditional acceptance ) , 如 果 發盤 人 A 對 其 中 的 差 異 及 時 提 出 反 對 , 合 同 是 不 成 立 的 , 但 是 他沒有這樣做 , 反而以貨物已售出為理由 , 企圖撤盤 , 從而使自 己陷入被動的局面。最后 A 撤盤不成 , 不 得不 承認 合同已 成立 , 除裝運日期適當推遲和不能提供產地證外 , 其他各項條件均按原 發盤的內容履行。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 , 我們可從中吸取必要 的教訓。(1 ) 發 盤 人 A 向 B 發 出 的 盤 是 一 項 有 效 的 發 盤 , 我 國 通 常 叫實 盤 。 因 為 它 具 備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 交 易 條 件 是 完 整 的 ( complete ) ; 交 易 條 件 是 明 確 的 ( clear ) ; 發 盤 人 對 發 盤 的 條 件 是 無 保 留 的 ( final ) 。(2 ) 受 盤 人 B 發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 是 有 條 件 的 接 受 。 例 如 受 盤 人 使 用 了“ 除 通 常 的 裝 運 單 據 外 ” 的 措 辭 , 就 是 說 他 現 在 要 求 的單據是不通常的 , 這種單 據既 非發 盤人在 發盤 中說 明的 單據 ,也不是發盤人過去曾向對方提供過的單據。事實上, A 出售的C 514 商 品 是 從 非 洲 進 口 后 轉 口 , 他 也 根 本 不 可 能 提 供 這 種 產 地 證 。 由 此 可 見 , B 于 7 月 22 日 所 作 的 接 受 , 毫 無 疑 問 是 一 項 附 加條件的接受。(3 ) 是 不 是 有 附 加 條 件 的 接 受 都 構 成 還 盤 呢 ? 根 據 公 約 第 19 條 的 規 定 : “ 對 發 盤 表 示 接 受 但 載 有 添 加 、 限 制 或 其 他 更 改 的答復 , 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但是 , 對發盤表示接受 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 , 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 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 , 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 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 其間 的差 異外 , 仍 構成 接受。 ” 因此 , 對于有附加條件的接受是否有效 , 一要看附加條件是不是實質性 的 , 二要看發盤人有沒有及時反對其間的差異。如果附加的條件 是非 實 質 性 的 , 而 且 發 盤 人 又 沒 有 及 時 反 對 其 間 的 差 異 , 那 么 , 該 接 受 仍 然 有 效 。 判 斷 是 不 是 實 質 性 條 件 , 公 約 第 19 條 也 作了明 確 規 定 : “ 有 關 貨 物 價 格 、 付 款 、 貨 物 質 量 和 數 量 、 交 貨 地 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 端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條 件 , 均 視 為 在 實 質 上 變 更 發 盤 的 條 件 。” 本 例 中 , 受 盤 人 B 7 月 22 日 接 受 電 中 附 加 的 條 件 , 不 屬 于 以 上 所述的條件 , 因此不構成實質性條件。又由于出口公司 A 收到 B 7 月 22 日 的 接 受 電 后 , 未 作 認 真 研 究 , 只 是 急 于 撤 盤 而 輕 率 地 以世界市場價格變化 , 我貨已另行出售為理由提出撤盤 , 即沒有 “ 在 不 過 分 遲 延 的 期 間 內 反 對 其 間 的 差 異 ” , 故 對 方 7 月 22 日 的接受是有效的 , 合同已經成立。案例六 A 在 2 月 17 日 上 午 用 航 空 信 寄 出 一 份 實 盤 給 B , A 在 發 盤通 知 中 注 有 “ 不 可 撤 銷” ( irrevocable ) 的 字 樣 , 規 定 受 盤 人 B 在 2 月 25 日 前 答 復 才 有 效 。 但 A 又 于 2 月 17 日 下 午 用 電 報 發 出 撤 回 通 知 ( notice of wit drawl ) , 該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 達 B 處 。 B 于 2 月 19 日 才 收 到 A 空 郵 寄 來 的 實 盤 , 由 于 B 考 慮 到 發 盤的價格對他十分有利 , 于是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 方對合 同是否 成立 問題發 生糾 紛。問 A 與 B 之間 的合同 能否 成立 , 為什么 ? 答 : A 與 B 之 間 的 合 同 不 能 成 立 。 根 據 公 約 第 15 條 規 定 : “ (1 ) 發 盤 于 送 達 受 盤 人 時 生 效 。 (2 ) 一 項 發 盤 即 使 是 不 可撤銷的 , 也可以撤回 , 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 同 時 , 送 達 受 盤 人 。” 本 例 發 盤 人 A 對 B 發 出 的 盤 雖 然 是 實 盤 , 并 注 有 不 可 撤 銷 的 字 樣 , 但 這 個 盤 是 2 月 17 日 用 航 空 信 發 出 的 , 2 月 19 日 才 送 檔不 全,請 到e 書 在 盟 下 用 完整 郵 發 出 實 盤 后 , 又 于 當 天 下 午 用 電 報 發 出 撤 回 通 知 , 這 項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達 B 處。由于 A 的實 盤尚 未送 達 B 處 , 即 在該 項 實盤 生效 之 前 , A 的 撤 回 通 知 已 送 達 B 處 。 當 B 于 2 月 19 日 收 到 實 盤 時 , 該項 實 盤 已 經 失 效 。 盡 管 B 立 即 發 出 接 受 電 報 , 合 同 仍 是 不 能 成立。案例七 請參看下列一組電文 , A 與 B 之 間的合 同關系有 無建立 ?為什么 ?(1 ) A 于 星 期 三 向 B 發 出 電 報 : “ 中 國 松 香 W 級 100 噸 , 香 港倉 庫 交 貨 價 , 每 噸 500 美 元 , 現 貨 現 金 交 易 , 星 期 五 電 復 有 效 。”(2 ) B 于 星 期 四 復 電 報 : “ 中 國 松 香 W 級 , 100 噸 , 香 港 倉 庫 交 貨 價 , 每 噸 500 美 元 , 你 能 否 同 意 兩 個 月 內 交 貨 。” (3 ) 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一 時 二 十 五 分 , 在 尚 未 接 到 A 的 復 電 的 情況 下 , 立 即 發 出 接 受 電 報 : “ 中 國 松 香 W 級 , 100 噸 , 香 港 倉 庫 交 貨 價 , 每 噸 500 美 元 , 現 金 現 貨 交 易 , 我 接 受 。” 答 : A 與 B 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因為 :(1 ) A 發 出 的 盤 是 一 項 實 盤 , 而 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發 出 的 接 受 也 是 有 效 的 接 受 。 按 照 公 約 的 規 定 , 一 方 的 發 盤 被 另 一 方 有 效接受后 , 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成立。(2 ) 本 例 可 能 發 生 爭 議 的 問 題 , 在 于 上 述 第 二 封 電 報 , 即 B 星 期 四 給 A 的 復 電 , 究 竟 是 一 項 還 盤 還 是 一 項 請 求 ( request ) 或 期 望 ( hope ) ? 如 果 這 封 電 報 是 一 項 還 盤 , 就 導 致 原 發 盤 失 效 。 那么 , B 于星期五發出的接受也是無效的 , 雙方之間 的合同不 能成立 。 反 之 , 如 果 這 封 電 報 僅 僅 是 受 盤 人 提 出 的 一 項 請 求 或 希 望 , 根據有關法律或判例的解釋 , 是不會導致原發盤失效的。只 要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間內作出有效接受 , 合同仍然成立。而 本例正是屬于后一種情況。案例八請分析下列情 況 , 試問 A 與 B 之 間的 合同 是否 成立 ? 為什么 ?(1 ) 11 月 1 日 : A 郵 寄 一 份 實 盤 給 B 。(2 ) 11 月8日,A郵寄一份撤回通知給B(3 ) 11 月 11 日 : B 收 到 A 的 實 盤 , 并 立 即 用 電 報 發 出 接 受通知。(4 ) 11 月 15 日 : B 又 郵 寄 一 份 確 認 函 , 確 認 他 于 11 月 11日發出的接受電報。(5 ) 11 月 20 日 : B 收 到 A 郵 寄 的 撤 回 通 知 。 事 后 雙 方 對 該項合同是否成立 , 發生糾紛。答 : A 與 B 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因為 :11 月 1 日 A 郵 寄 的 實 盤 于 11 月 11 日 送 達 B 處 時 已 生 效 , B 于當天就發 出有 效 接受 通知。 根據 合同 需一 方 發出 實盤 , 經另一方有效接受而成立的原則 , A 與 B 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 (2 ) A 在 寄 出 實 盤 以 后 , 又 于 11 月 8 日 寄 出 一 份 撤 回 通 知 。 但是 實 盤 已 于 11 月 11 日 送 達 B 處 而 生 效 。 由 于 撤 回 通 知 于 11 月 20 日 才 送 達 B 處 , 即 發 盤 通 知 到 達 在 先 , 撤 回 通 知 到 達 在 后 , 因此該項撤回通知沒有撤回的效力。案例九賣 方 甲 與 買 方 乙 訂 有 長 期 協 議 ( long term agreement ) , 規定 : “ 賣 方 必 須 在 收 到 買 方 訂 單 后 14 天 內 答 復 。 如 果 賣 方 在 14 天 內 未 答 復 , 則 視 為 已 接 受 訂 單 。” 2 月 1 日 賣 方 甲 收 到 買 方 乙 的 訂 單 , 訂 購 1000 打 服 裝 。 但 直 至 2 月 25 日 賣 方 甲 才 通 知 買 方乙 他 不 能 供 應 這 1000 打 服 裝 。 買 方 乙 提 出 反 對 , 他 認 為 合 同 已經成立 , 如果賣方甲不能履行交貨義務 , 他要求損害賠償。問 雙方的合同有無成立 ? 為什么 ?答 : 根 據 雙 方 訂 立 的 長 期 協 議 的 規 定 , 上 述 1000 打 服 裝 的合同已經成立。如果賣方甲不能履行交貨義務 , 那么買方乙有權要求賠償。因為:(1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合 同 必 須 由 一 方 發 出 實 盤 , 經 另 一 方 有 效 接 受 而 成 立 。 接 受 的 通 知 必 須 送 達 發 盤 人 , 公 約 第 18 條 明 確規 定 : “ 受 盤 人 以 聲 明 或 作 出 其 他 行 為 表 示 同 意 一 項 發 盤 , 即 為 接 受 。 緘 默 或 不 行 動 本 身 不 等 于 接 受 。” 但 是 , 按 本 例 的 情 況 , 在雙方的長期協議中 , 明確規定 : “賣方必須在收到買方訂單后 , 14 天 內 答 復 , 如 果 賣 方 在 14 天 內 未 答 復 , 應 視 為 已 接 受 訂 單 。” 這項 條 文 就 明 確 規 定 了 賣 方 在 一 定 的 條 件 下 , 放 棄 對 接 受 的 傳 達。在本例中 , 賣方甲是在 2 月 1 日收到買方乙的訂單的 , 但直 至 2 月 25 日 才 通 知 說 : “ 不 能 供 應” , 顯 然 賣 方 甲 的 答 復 已 超 過 14 天 , 故 買 方 乙 有 理 由 相 信 賣 方 甲 早 已 接 受 了 他 的 訂 單 。 因 此 , 這 1000 打 服 裝 的 合 同 , 應 視 為 有 效 成 立 。(2 ) 如 果 賣 方 甲 不 能 履 行 這 1000 打 服 裝 的 交 貨 義 務 , 買 方 乙有權根據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 向賣方甲要求損害賠償。這種 賠 償 , 可 根 據 買 方 乙 因 不 能 收 到 這 1000 打 服 裝 而 引 起 的 損 失 ( 包括利潤 ) 而定。案例十A 國商人將從 別 國 進口 的 初 級 產 品轉 賣 , 向 B 國 商 人 發 盤 , B 國商人復電 接受發 盤 , 同 時要求 提供 產地 證。兩周 后 , A 國商 人 收 到 B 國 商 人 開 來 的 信 用 證 , 正 準 備 按 信 用 證 規 定 發 運 貨物 , 獲 商 檢 機 構 通 知 , 因 該 貨 非 本 國 產 品 不 能 夠 簽 發 產 地 證 。 經電 請 B 國 商 人 取 消 信 用 證 中 要 求 提 供 產 地 證 的 條 款 , 遭 到 拒 絕 , 于是引起爭議。 A 國商人提出 , 其對提供產地證的要求從 未 表示同意 , 依法無此義務 , 而 B 國商人堅持義務。 請 根 據 公 約 的 規 定 , 對 此 案 作 出 裁 決 。答 : A 商違約 , 應當負責賠償。(1 ) A 國 及 B 國 均 為 公 約 締 約 國 , 由 于 雙 方 對 此 未 作 排除 和 保 留 , 本 例 應 按 公 約 規 定 辦 理 。(2 ) A 商 在 收 到 B 商 對 其 發 盤 作 出 附 加 條 件 的 接 受 時 , 未 提 出任何異議 , 即接受有效。 A 商應負有提供產地證的義務。 (3 ) B 商 已 根 據 其 接 受 條 件 開 立 信 用 證 , A 商 接 受 信 用 證 后 , 又未提出異議 , 并準備履行信用證的規定交貨 , 后因商檢機 構不能出證 , 這與 B 商無關 , 構成 A 商違約。案例十一我某外貿企 業 向 國 外 購 某 商 品 , 不 久 接 到 外 商 3 月 20 日 的 發 盤 , 有 效 期 至 3 月 26 日 , 我 方 于 3 月 22 日 電 復 : “ 如 能 把 單 價 降 低 5 美 元 , 可 以 接 受 。” 對 方 沒 有 反 應 。 后 因 用 貨 部 門 要 貨心 切 , 又 鑒 于 該 商 品 行 情 看 漲 , 我 方 隨 即 于 3 月 25 日 又 去 電 表 示 同 意 對 方 3 月 20 日 發 盤 所 提 各 項 條 件 。 試 分 析 , 此 項 交 易 是否達成 ?答 : 交 易 未 達 成 。 因 為 我 方 3 月 22 日 去 電 是 還 盤 , 按 法 律規定 , 一項發盤一經還盤即告失效 , 同時原發盤人對還盤又未 作出 答 復 。 而 3 月 25 日 電 是 對 已 失 效 的 發 盤 表 示 接 受 , 據 此 不 能達成交易。案例十二我某公司與某外商洽談進口交易一宗,經來往電傳磋商 , 就合同主要條件全部達成協議 ,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發的表 示 接 受 的 電 傳 中 列 有 “ 以 簽 訂 確 認 書 為 準 ”。 事 后 對 方 擬 就 列 有 詳細條款的合同草稿 , 要我方確認 , 但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 待進一步研究 , 故未及時給予答復。不久 , 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 格下降 , 外商催我開立信用證 , 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 絕開立。試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答: 我方拒絕開證有理。理由有三:(1 )我方最后所發電傳列有“ 以簽訂確認書為準”,這是有條件接受。(2 )事后外商提交書面合草稿,我方尚未答復,再次說明合同成立的條件并不具備。(3 )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開證,理應拒絕。案例十三我 某 出 口 公 司 于 2 月 1 日 向 美 商 報 出 某 農 產 品 , 在 發 盤 中除 列 明 各 項 必 要 條 件 外 , 還 表 示 : “ Packing in Sound Bags ”。 在 發 盤 有 效 期 內 美 商 復 電 稱 : “ Refer to your T 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 我 方 收 到 上 述 復 電 后 , 即 著 手 備 貨 。 數 日后 , 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 , 美商及其律師共商逃避損失 的 計 謀 。 隨 后 , 美 商 來 電 稱 : 日 電 對 發 盤 中 的 包 裝 條 件 作 了 變 更 , 因 此 是 一 項 “ 還 盤 ” , 你 方 未 對 該 “ 還 盤” 予 以 確 認 , 所以合同并未成立,云云。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該如何處理?試簡述理由。答 : 處 理 本 案 應 從 下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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