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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講法律關系分析法與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以民法為例說明法律的概念 類型和體系性思維 TheLawisaSeamlessWeb Suchistheunityofallhistorythatanyonewhoendeavorstotellapieceofitmustfeelthathisfirstsentencetearsaseamlessweb這是一個全部歷史的一貫整體 當任何人企圖講述它的一個片段時 必然會發現 他的第一個句子就會撕開一張無縫之網 英國著名的法律史學家F W梅特蘭 F W Maitland 英國法律史序 AProloguetoaHistoryofEnglishLaw 14L QtrlyRev 13 1898 所謂法律關系分析的方法 是指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 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 從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推理的適用以準確適用法律 做出正確的判決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 一 法律關系分析的要點 第一 明確爭點 分清法律關系及其關聯例1 甲在商家店乙門店購買電動剃須刀一只 回家后使用時漏電 致面部肌肉損傷 甲要求商家乙退貨并給予賠償 這里有哪些法律關系 案件的爭點是什么 例2 甲委托乙購買 飛魚 牌家具 乙聽成是購買 飛翼 牌家具 而甲和出賣人丙也曾有過接觸 告知丙要委派乙購買家具 但是乙購買的家具不符合甲的要求 甲是否必須接受 爭議的焦點 核心關系 是無權代理行為是否有效 圍繞該爭議點可能涉及到授權關系是否存在 相對人是否成立表見代理關系等 有關聯的法律關系 然后判斷核心關系與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之間的聯系 例如授權關系的有因還是無因等 例3 甲與乙戀愛時約定共同出錢購得商鋪一間 產權證登記為雙方姓名 后因各種原因雙方沒有結婚 甲因此要求分割該商鋪 而乙不同意 雙發發生爭執 案例演練1 帥英騙保案 四川達州渠縣的帥英于1998年 2000年兩次為母親投保 康寧終身保險 該保險合同約定 凡70周歲以下 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但是 1998年時帥英母親已有77歲高齡 2003年3月15日懷英的母親因摔角突發腦溢血不治身亡之后 帥英如約領到死亡保險金27萬元 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之后以涉嫌保險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 渠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 達州市檢察院指定大竹縣檢察院起訴 大竹縣法院一審判決帥英無罪 本案的分歧何在 如何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2條規定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54條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 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 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續費后 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 騙取保險金的 第二 考察法律關系的各要素1 明確法律關系的主體 即誰向誰主張權利例如 甲和乙之間訂立了糧食購買合同 合同的附則規定 有關交貨事宜由第三人丙公司出面協調解決 后來 因為乙不能交貨 甲告第三人 第三人究竟是不是合同當事人 第三人在合同關系中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地位 合同只是規定 由第三人協調解決有關交貨事宜 協調的含義主要是指作為中介人或者斡旋人 召集合同雙方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而其本身不能認為包含某種授權的意思 也就是說 雙方并沒有授權第三人可以出面代理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訂立任何合同 受其拘束 2 明確法律關系的內容 即明確權利義務的性質 效力 行使例如 甲旅游公司與乙客運公司發生債務糾紛 乙客運公司駕駛員遂將甲旅游公司的游客拋在旅游景點 獨自返回 游客和客運公司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債權為對人權 具有相對性 只能在當事人間發生拘束力 原則上只能對相對人主張 物權 人格權等為絕對權 可以向任何侵害人主張 3 明確法律關系的客體例如 在一個有關修筑高速公路的公司中 甲和乙分別對該公司享有50 的股權 在公路修完以后 政府給該公司補了一塊地 政府將按兩家公司的股權比例來補地 因為甲將他的股權轉讓給了丙 甲和丙雙方就股權是否發生了轉讓發生了爭議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因為地價上漲 都想拿到地 解決案件的關鍵點是究竟要討論地的問題 還是股權的問題 例如 合同規定 如果乙方在1月1號到來之前 沒有向甲方交付500萬定金 合同解除 后來 乙方給甲方交付了450萬定金 甲方說沒有交付500萬定金 按照合同規定 合同已經解除了 乙方提出 他已經交付了450萬 這只是構成了輕微的違約 不構成根本違約 所以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不能解除 1 考察法律關系的變動2 考察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3 考察法律關系的變動的客觀后果4 考察法律關系存在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 是否發生了變更 消滅法律關系的后果 以及考察變更 消滅的原因何在 歷史方法 1 根本違約只是法定解除的條件 當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定解除之外 通過合同約定解除條件 只要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合同就可以解除 本案中 合同規定的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解除條件 只要在到期以前沒有交付500萬 不管欠多少合同都可以解除 這不涉及到預期違約問題 2 時間對于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的計算 要約與承諾期間的計算 清償期的到來 失權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義 地點對于清償地的確定 風險負擔 司法管轄 準據法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 在確定案件事實 小前提 的基礎上 查找適用核心關系與有關聯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大前提 1 根據對法律關系的性質的判斷來搜尋相關法律規范2 法律關系分析方法需要運用邏輯推論 但決非單純三段論邏輯的演繹過程 它還涉及到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連接 涵攝 的問題 而連結點的確定必須有賴于法律解釋 例如 甲假冒乙的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合同 丙支付1萬元預付款 甲攜款潛逃 法官援引表見代理規則判決乙應當承擔責任 3 法律關系分析法的特點是先考慮案件的小前提 即事實 然后再考慮案件的大前提 即法律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將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截然分開 目光在事實與規范之間往返流轉 二 請求權基礎分析的要點 所謂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指通過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主張 尋求該請求權的規范基礎 從而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 最終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裁判結論 誰基于何種理由向誰提出何種請求 第一步 判斷請求權的性質首先需要確認究竟是確認之訴 形成之訴還是給付之訴 如果當事人提出的不是給付之訴 則沒有該方法適用的余地 此時應當采取法律關系分析法 案例1 甲單位要購買兩輛汽車 后來因為有關部門沒有批準 甲單位就將購買的兩輛汽車登記在其辦公室主任乙的名下 以后 辦公室主任下海經商了 就將這兩輛汽車帶走 有一輛 他自己在使用 另外一輛賣給了第三人丙 后來 被甲發現 甲請求確認這兩輛車歸其所有 并同時請求確認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乙丙返還汽車 第二步 請求權檢索1 是列舉原告的請求可能涉及的請求權及類型根據我國法律請求權類型有 債權的請求權 其中包括合同履行的請求權 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締約過失請求權 無因管理請求權 侵權的請求權 不當得利所產生的返還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 其中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 停止侵害請求權 排除妨礙請求權 妨礙預防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 其中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況下 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還請求權 妨礙排除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 人格權和身份權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等 2 按照請求權分析的邏輯順序進行檢索在原則上 請求權的體系應當按照如下順序來確定 合同上的請求權 締約過失請求權 無權代理上的請求權 無因管理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 不當得利和侵權請求權 其它請求權 案例2 甲將花瓶交乙無償保管 因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滅失 問甲能否向乙請求賠償 這里的順序沒有對錯問題 只有合理問題 第三步 請求權的初步鎖定1 對請求權的排除 通過對請求權邏輯順序的考察 可以逐漸排除一些對案件事實不符合的請求權 或者對原告不利的請求權 2 對請求權的鎖定 鎖定就意味著原告要確定一種請求權 或者是一種對其最為有利的請求權提出主張或提起訴訟 只能在請求權鎖定后 才能夠對其開始進行一種請求權基礎的分析 第四步 請求權基礎的分析1 請求權基礎 既可以是法律規范 也可以是如合同 遺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據 2 請求權基礎的基本結構 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例如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 構成要件 應返還其利益 法律效果 3 基本分析步驟 給出對該請求權的具體法律規定 對所找的法律規范進行分類和定性 要將該規范構成要件進行具體的分解 案例3 甲于7月1日出賣某機車給乙 價金3萬元 約定于7月3日交付 屆期乙先付款 甲則表示擬借用3天 乙欣然答應 該車于7月6日凌晨被丙所盜 問能否對丙請求返還機車 乙 丙 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請求返還機車 乙為所有人 自由取得所有權 丙無權占有 丙為占有人 無權占有 欠缺占有本權 構成要件 對物取得事實上的管領力 法律效果 占有 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乙取得機車所有權 讓與合意 交付 占有改定 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讓與合意 要約 承諾 內容合致 第五步 歸入或涵攝 如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解為過錯 損害事實 因果關系等 在這個分解過程中 需要運用法律的解釋方法對法律規范進行準確的解釋 案件事實 原告王利毅 張麗霞之女王翰入住四星級銀河賓館 當日下午一犯罪分子進入賓館伺機作案 按門鈴待王翰開門后 即強行入室將其殺害并搶劫財物 銀河賓館未對犯罪人作訪客登記 對其行蹤也未能引起注意 雙方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 訴至法院 問 王利毅 張麗霞得向誰基于何種理由請求賠償 案例演練2 銀河賓館搶劫案 裁判要旨 王翰之死及財物被劫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致 銀河賓館并非共同加害人 銀河賓館在管理工作中的過失同王翰的死亡與財物被劫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故銀河賓館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住宿合同的性質 目的和行業習慣 避免旅客人身 財產受到侵害 是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 按照收費標準的不同 各賓館履行附隨義務的方式也會不同 但必須切實履行最謹慎之注意義務 本案中 銀河賓館在其張貼與賓館內的質量承諾細則中承諾 24小時的保安巡視 確保您的人身安全 是自愿將合同的附隨義務上升為合同的主義務 更應當恪盡職守履行這一義務 由于刑事犯罪的突發性 不可預測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樣化 作為賓館來說 盡管認真履行保護義務 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類刑事案件在賓館內的發生 因此 一旦發生 對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 必須有犯罪分子承擔形式的和民事的法律責任 賓館能證明自己確實認真履行了保護義務后 可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 雖然銀河賓館裝備這探視器 自動閉門器和安全鏈條等設施 并配有告示提醒 但并未認真負責地教會旅客在何種情形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銀河賓館未合理履行義務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銀河賓館只對其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評議 被告承擔的對受害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直接加以規定的 由于法院在這個案件中沒有將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認定為法定義務 進而無法說明賠償的依據 既然合同沒有約定 而且也不是受害人可以預期的受益的減少 為什么要對其人身損害做出賠償呢 請求權基礎錯誤 案件事實 被上訴人江寧縣東山鎮副業公司的駕駛員孫家福駕駛桑塔納轎車沿南京機場高速公路行駛 突然發現前方路中間有過往車輛失落的防雨布一塊 因避閃不及 車撞上路東護欄 致使一死三傷的后果發生 該路段屬上訴人江蘇省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管理 被上訴人一審中以上訴人未盡到應負有的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的義務向南京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起訴 案例演練3 江寧縣東山鎮副業公司與江蘇省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上訴人江寧縣東山鎮副業公司在經過上訴人江蘇省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管理的路段時 已經向其交納車輛通行費 上訴人在享有這些權利的同時 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43條的規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 暢通的義務 而被上訴人則應當享有安全使用的權利 兩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 而不是行政關系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43條 民法通則第110條的規定 法院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 而不是行政關系 上訴人疏于其注意義務 未能保證公路的安全 暢通使用的行為是違約行為 并且其違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的嚴重后果 依法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因此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并由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承擔二審訴訟費用 案例評析 江寧縣東山鎮副業公司與江蘇省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中 被告對受害人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 案件事實 原告王烈鳳之夫馬學智下班后騎自行車回家 突遇大風把護路樹吹斷 將馬學智的頭部砸中 后馬學智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明 此路段的護路樹屬千陽縣公路管理段管轄 路旁的護路樹被蟲蛀枯死已三年之久 在上級批文采伐后被告未采取積極措施 致使發生了這次事故 馬學智之妻王烈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承擔侵害馬學智生命權的民事責任 案例演練4 行道樹斷落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 法院判決被告千陽縣公路管理段賠償原告王烈鳳生活費7020元 喪葬費500元 自行車修理費50元 死者醫藥費14 23元 被告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依民法通則第126條關于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生倒塌 脫落 墜地造成他人損害的 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的規定 被告對馬學智的死亡提不出沒有過錯的證明 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依民法通則第119條關于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 應當支付喪葬費 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的規定 被告應當賠償造成馬學智死亡的損失 依民法通則第126條 第119條的規定 被告因其過錯造成了馬學智的死亡 被告并無免責事由 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此被告應該承擔侵害生命權的民事責任 案例評析 民法通則規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生倒塌 脫落 墜地造成他人損害的 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126條 但是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道路旁的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過去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涉及這一問題 有人討論這一案件時指出 本案是我國司法實踐正式確認道路管理瑕疵責任的第一個判例 道路管理瑕疵責任屬于國家賠償責任的范疇 道路管理責任不屬于建筑物責任 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做出判決不妥當 第六步 對請求權變動狀態的考察和確定案例4 1997年5月26日凌晨 被告鄧國芬向熟睡中的石權連砍十三刀 將石權砍成重傷 但經海口市公安局鑒定 被告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 而且此時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后于1997年6月17日原告石權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于同年9月5日判決準予離婚 離婚后 石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 被告鄧國芬在砍傷石權時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 且夫妻關系存在 因此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石權的醫藥費 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被告對財產并無約定 因此雙方應平等享有占有和處置權 因為鄧國芬沒有個人財產 排除了其賠償的物質前提 離婚時 按照當時的具體情況 原告受傷的事實 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 因此 原告不應再向被告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步 請求權競合與聚合例如 合同法 第122條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 侵害對方人身 財產權益的 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5 任建立個人出資建造了中南浴池 在工商部門登記為個體私營企業 2005年8月20日 任建立將中南浴池 個體私營 承包給了李東方 承包期3年 至2008年8月20日止 2006年3月17日8時 狄改與其婆婆一起購票入池洗澡 狄改摔倒浴池后被送往醫院治療 花醫療費6087 92元 狄改的傷情被鑒定為傷殘八級 狄改因賠償問題與李東方達不成協議 遂將李東方和中南浴池訴至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 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 誤工費等共計11 1萬元 魯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南浴池的業主任建立及承包人李東方對該浴池的經營均有利益 因此 對原告之損傷均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沒有盡到一個消費者應盡的注意義務 造成了自身傷害 負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原 被告之間主觀過錯的大小 判決被告李東方賠償4 44萬元 被告中南浴池賠償894 72元 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 法律關系分析法與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的關系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與法律關系分析法這兩種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二者相互獨立 又互有融合交叉 因而不可有所偏廢 四 總結 1 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及方法學說整理 舉例說明 概念分解 異同比較 實例演習2 概念與類型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思維的最顯著特征是類型思維 數字信號與模擬信號 家族相似性 例 戶 的概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 解釋 戶 是指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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