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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渝煤安監辦字200883號關于印發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產煤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現將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題詞: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 審查驗收 辦法抄送:本局領,各有關處室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發 (共印70份)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6號)以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3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4號)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煤礦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煤礦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條 重慶市內的煤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對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時,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新建項目,指在新開發井田內新設計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礦井、異地接替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納入新建項目管理。 擴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使得生產能力增加的煤礦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新開井筒的煤礦;改變井筒功能的煤礦;擴大煤層開采范圍的煤礦。第五條 下列煤礦建設項目納入煤礦改建或擴建項目管理:礦井水平開拓方式與原設計不一致的;新增開采煤層的;國有重點煤礦利用國債補貼進行的安全技術改造及瓦斯綜合利用項目。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資源整合技改礦井或已核準保留的建設項目,其設計生產能力必須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7112號)規定。第七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資源整合規劃批準的保留礦井,因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被地方人民政府決定關閉,但仍有開采價值,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進行拍賣的,或依法進行資源整合的,必須按照新建礦井管理并依法辦理相關安全核準手續。第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評價應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進行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對安全評價結果負責。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技術改造項目,瓦斯綜合利用項目和國債項目,可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安全預評價報告,用初步設計作為安全專篇進行審查和安全核準。第九條 在編制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和初步設計時,必須對其安全條件進行論證,論證結果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一)在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按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 (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三)安全條件的論證是指礦井開采過程中對瓦斯、水、火、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預防的可行性論證。第十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一)煤礦新建項目、6萬噸年以上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國有重點煤礦利用國債補貼進行的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及瓦斯綜合利用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二)煤礦改建項目、擴建項目、6萬噸年及以下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負責。第十一條 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行集體會審制度。(一)設計能力在15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項目及資源整合技改項目,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集體會審,有關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派員參加。(二)設計能力9萬噸/年及以上的煤礦改建項目、擴建項目,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組織集體會審,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派員參加。第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的申請與受理。(一)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負責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的申請及受理,由建設單位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設計資料,報煤礦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擬文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 (二)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的申請及受理,由建設單位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設計資料,報煤礦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送煤礦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進行書面核查。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書面核查后,地方國有及鄉鎮煤礦由煤礦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擬文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國有重點煤礦由煤礦企業擬文,經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簽署意見后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三)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進行書面核查時,應重點核查建設項目內容的真實性,建設的合法性,資料的齊備性等。書面核查簽署書面核查意見后,由煤礦企業報送審查資料時,一并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十三條 新建礦井原則上要一次設計、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產的,必須保證安全設施和主要生產系統一次建成一次驗收,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報原審批機構同意。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必須明確投產時主要巷道的長度和位置,保證形成完善的通風和排水系統,保證“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開采。擴建、改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圍、工程量及與原礦井安全生產系統銜接、影響關系。 第十五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基本程序:(一)煤礦建設項目立項。 (二)市屬國有煤礦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非市屬國有煤礦應編制開發利用方案。 (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四)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五)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批復安全專篇。(六)建設項目竣工后,編制試運轉方案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七)編制試運轉報告。(八)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九)申請安全設施驗收。(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驗收、批復。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第十七條 煤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都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其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但設計能力在45萬噸/年以下的煤炭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可不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第十八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經專家進行評審,并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建設項目立項批復。(二)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地方國有、鄉鎮煤礦)或初步設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屬煤礦)。(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新建、資源整合技改礦井)。(四)地質災害報告(新建、資源整合技改)。(五)采礦權屬及資源占用報告(新建、資源整合技改礦井)(六) 安全預評價報告。(七)安全生產許可證(改建、擴建項目)。第三章 安全專篇編制與審查第二十條 井田內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區域相對瓦斯涌出量達到10m3/t以上的,應按高瓦斯礦井編制安全專篇。 第二十一條 井田地質勘查報告(含補充地質資料)既沒有按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規定提供瓦斯煤樣技術數據,也未對煤與瓦斯突出可能性進行預測并確定礦井瓦斯等級的,視同不具備礦井安全設施設計條件。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編制安全專篇。(一)井田地質勘查報告認為井田內存在突出危險性煤層的,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 (二)根據井田地質勘查報告,部分煤與瓦斯突出參數超標,且周邊有突出礦井的,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 (三)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單位論證,認為井田內煤層有突出可能的,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 第二十三條 編制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時,對專篇編制單位資質的要求(一)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篇,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書中附上本單位相應資質證明的有關資料。(二)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由設計資質高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其安全專篇不能由低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三)煤礦設計單位、中介機構在重慶市范圍內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篇編制前,必須先將其資質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否則,重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對其編制的安全專篇進行審查。第二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篇必須經過重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專家評審,重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專家評審意見進行批復。第二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篇必須按照煤礦(井工、露天)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內容(煤安監監一字200265號)要求編制。編制安全專篇時,應充分利用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預評價的成果,其安全設施設計中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第二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合格的主要標準:(一)有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提交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二)礦井的安全條件論證充分,礦井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可行。(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四)所確定的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煤礦建設單位申請安全專篇審查,必須同時上報規定的各項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所報資料必須完整可靠,如系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提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建設項目核準(或批準)文件;煤炭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必須包含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整合方案中,該項目必須經市級有關部門批準。 (三)采礦許可證或者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 (四)井田勘探(精查)地質報告(小型煤礦必須符合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范要求)。(五)煤礦初步設計及批復文件。(六)煤礦安全專篇及其專家評審意見。(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應當在自收到審查申請和設計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文件批復;經審查不同意的,應書面回復不同意的理由。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專篇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安全專篇內容。遇以下情況之一的,煤礦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專篇進行變更修改,并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 (一)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的。 (二)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 (三)礦井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四)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方面變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設、設計單位應提供變更依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后,1年內未進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審查批準。第四章 聯合試運轉第三十一條 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煤礦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完工。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 (三)礦長具備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其他入井人員培訓合格。 (四)礦井已建立礦山救護隊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三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必須在編制聯合試運轉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大中型項目報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小型項目報區縣(自治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并按規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第三十三條 聯合試運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聯合試運轉的系統、范圍和期限。 (二)聯合試運轉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測試機構和人員。 (三)聯合試運轉的預期目標和效果。 (三)聯合試運轉期間產量計劃與勞動組織。 (四)應急預案與安全技術措施。 (五)其他規定事項。 第三十四條 聯合試運轉結束后,煤礦企業必須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且經煤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簽: (一)各主要系統分項運行報告。 (二)主要生產安全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分析。 (三)提升、排水、通風等主要生產安全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四)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五)今后有關生產安全的建議。 (六)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五章 竣工驗收第三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竣工或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并必須經專家評審。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按規定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單位備案。第三十六條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符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后或者投產前,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單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其安全設施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達到驗收條件時,煤礦企業應當向轄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的所屬企業書面報告,并提交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書面申請,由轄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重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面申請驗收。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主要標準:(一)安全設施和條件符合設計要求。(二)主要生產系統和設備運轉正常,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三)礦井通風、防火、防治水、防瓦斯、防塵等安全設施能夠投入正常使用。(四)礦長持有依法取得的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各特種作業人員持有依法取得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五)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第四十條 煤礦企業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二)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 (三)施工期間傷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四)單項工程質量認證報告書。 (五)建井地質報告(大中型項目)。 (六)聯合試運轉報告。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八)經國家授權單位鑒定的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報告,設計為突出礦井和設計要求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高瓦斯礦井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及審批文件。 (九)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 (十)建設單位編寫的安全預驗收報告書。 (十一)建設單位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所提問題的整改情況說明。 (十二)其他需上報的資料。 第四十一條 煤礦建設項目總驗收前,煤礦企業應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安全設施單項驗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在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六章 罰 則第四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依法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的,按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第四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按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和使用,依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和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第四十四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的,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的,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的規定,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煤礦企業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中,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四十八條 下列文件同時廢止。(一)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實施辦法(渝煤安監辦字200624號)。(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補充規定的通知(渝煤安監監察字2006309號)。(三)關于做好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渝煤安監辦字2006334號)。(四)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重慶市煤礦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監辦字2007145號)。附件 1: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2: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報告書3: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4: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預)報告書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重慶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礦井各稱位 置工程性質設計能力企業法人立項審批設計單位建設工期總概算安全設施概算主要安全條件闡述:企業法人意見:負責人(簽章):年 月 日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意見:負責人(簽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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