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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此文檔收集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濰坊XX商城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一部分 總則第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是保證企業生產和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為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保護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商城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自防自救”和“安全與生產相一致”的原則,依靠科學,嚴格管理,在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把企業的消防工作落到實處。第三條 商城自上而下要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組織并負責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抓好“誰在崗、誰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把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位員工,堅持檢查、考核、獎懲兌現,充分調動每位員工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第四條 商城各級消防組織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勞動人事和培訓部門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以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第五條 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堅持三級檢查制度。即商城月檢查,部門周檢查,班組日檢查,并有嚴格的檢查記錄和整改措施。對檢查出的火險隱患,本著既安全。注意節約,又要便利生產和經營的原則及時整改以免養患成災。第六條 保證消防安全、維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積極撲救火災,參加有組織的滅火行動是商城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和應盡的義務。當發現火災時及時向火警電話報警,同時保護好火災現場,以便消防安全部門調查、取證,查清火災原因。第二部分 消防教育及培訓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員工培訓管理,加強對員工消防、安全培訓(以下簡稱培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培訓的目的是讓廣大職工認識到各類安全事故的危害,懂得預防各類事故的基本措施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識。第三條 物業部安保科負責制定并實施培訓計劃及日常管理,商城內各租賃單位、部門、商場應積極配合培訓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培訓。第二章 崗前培訓 第四條 根據國家及上級單位相關制度,凡到商城工作、實習的員工應于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00到地下一層安全培訓教室參加兩個課時以上的安全培訓,并在書面考核達標(90分)后方可上崗。第五條 各租賃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崗前培訓工作,并建立員工培訓檔案。第六條 崗前培訓未達標的人員,應繼續培訓直至書面考核達標后方可上崗。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條 物業部安保科應建立培訓檔案并以租賃單位、部室、柜組為單位進行存檔整理。 第八條 培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培訓檔案管理表; 2、培訓課程記錄表; 3、書面考核存檔; 4、獎懲記錄表。第九條 日常培訓采取逐級培訓制,由物業部安保科對各部門中層以上管理者進行培訓,再由各部門培訓到每一位員工,并達到“四個能力”建設要求。第十條 各租賃單位、部門、商場應針對自己部門的實際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培訓,把本部門培訓加入到晨會內容(每周三為“培訓日”),制訂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培訓計劃,并將培訓計劃以及落實情況于每月5日之前報物業部安保科備案。第十一條 安保科將不定期不定向對商場各租賃單位、部室及各商場柜組員工進行書面考核。考核時間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10:00至10:30。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 第十二條 凡在筆試考核中兩次獲得90分以上成績的獎勵現金50元,并予以通報表揚。在筆試考核中三次獲得90分以上成績的獎勵現金100元,以此類推。第十三條 技術七級及普通職工凡在日常檢查及筆試考核中獲得60分以下成績的處于罰款50元,并予以通報。兩次以上獲得60分以下成績的處罰款100元,并進行停崗培訓,直至筆試考核達標后(90分)方可上崗。第十四條 技術六級及以上員工,在日常檢查及筆試考核中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根據職級加倍處罰。第十五條 凡出現以下情況的對其直屬負責人處于50元罰款并予以通報:1、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培訓的;2、拒絕參加筆試考核的;3、存在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4、培訓計劃及落實情況未及時上報的。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獎勵及處罰部分執行。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物業部安保科負責執行,綜合部、營運部配合管理。第三部分 防火檢查、巡查及隱患整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防火檢查、巡查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防火巡查、檢查堅持日常檢查和專業檢查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第四條 防火檢查每月第一周組織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進行,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進行不間斷巡查,其頻次不得低于兩小時一次。第二章 防火檢查的內容第一條 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第二條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第三條 消防水源情況。第四條 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第五條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第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第八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第九條 防火巡查開展情況。第十條 其他需要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第三章 防火巡查的內容第一條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第二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第三條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第四條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第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第六條 工作結束后,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第七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第八條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第三章 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第一條 防火檢查、巡查可采取專項檢查、抽查等方式進行,對不宜發生的火災隱患至少每周抽查一次,發現有隱患跡象應立即組織專項檢查。第二條 對員工消防常識掌握情況可采取抽查方式,每次每班組抽查人數不得低于當班人數的25%。第三條 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位防火巡查記錄次日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防火檢查記錄于檢查三日內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第四條 防火巡查、檢查記錄均參照單位有關制度存檔。第四章 火災隱患的認定第一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下發的責令當場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等確定的火災隱患,安保科應責令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報告安保科科核查。第二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下發的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確定的或需動用較大數額資金整改的火災隱患,由安保科科具體制定整改計劃內容,包括隱患情況、整改方案、整改時限、落實部門等,提交院辦討論,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示后,具體督促落實。整改期間由物業部采取臨時性監護措施。第三條 凡可當場作出整改的為一般性安全隱患,被檢查單位及個人應當進行當場整改,具體如下:1、違章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3、將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車道,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暢通的;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7、其他能夠當場改正的行為。第四條 下列情形為嚴重火災隱患,被檢查單位及個人應當落實整改計劃及措施,并在整改完畢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1、亂拉臨時電氣線路;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危及消防安全的。2、疏散通道封堵、占用,疏散指示標志缺少、損壞或標識錯誤的,違章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3、自動消防設施所含煙感、手動報警按鈕、聲光報警器、閉式噴頭、等損壞、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4、違章改變防火分區,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缺少,損壞或者發生故障的;5、員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識的;6、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第五章 火災隱患的整改第一條 在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過程中,應對一般性火災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填發責令當場改正通知單,責令當場改正:第二條 對嚴重火災隱患,填發火災隱患限期改正通知單,責令限期改正。火災隱患限期改正通知單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發,由存在問題或隱患的相關部門責任人簽收。 第三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保科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第四條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隱患所在的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第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填寫整改回執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所在消防隱患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第四部分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安全疏散設施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要求進行配置。第二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配置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的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一條 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內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第二條 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第三條 嚴禁在經營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第四條 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第五條 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當場整改確有困難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第五部分 消防監控室值班第六部分 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商城的消防設施、器材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設置、配備。第二條 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是用于火災報警、防火、防煙、疏散、通風和火災撲救使用的所有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狀態。第三條 任何員工均有保護商城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責任。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一條 消防設備和器材不得用于與消防無關的方面任何人不準損壞、圈占、遮擋、隨意挪動消防設備的滅火器材的位置。第二條 消防器材應漢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第三條 消防門疏散通道、樓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任何人不得隨意堵塞。第四條 消防設備停用檢修前必須向物業部門報告,到安保科備案,經批準后,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方準施工。第五條 各部(單位)所轄范圍內的消防設備、滅火器材應由所屬部位第一責任人安排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第六條 物業部門對所有消防設施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以確保好用,并建檔登記。第七條 物業部門負責消防商城(消防監控室)的值班,做好交接記錄。第八條 物業部所屬各部位消防設施、器材應更具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對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使用的消防設施、器材應及時更換。第三章 設施、器材的報廢與更換第一條 凡滅火器發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維保并更換配件;1、瓶體油漆脫落的;2、壓力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3、配件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4、干粉滅火器使用滿四年,第一次維保滿四年的;5、二氧化碳滅火器使用滿五年,第一次維保滿二年的;第二條 凡滅火器發現下列情況的應予以報廢、更換:1、干粉滅火器表面有嚴重銹斑、腐蝕嚴重的;2、干粉滅火器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3、水基型滅火器使用年限超過6 年的;4、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使用年限超過12年的;5、瓶體因外力受損嚴重的;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第三條 消防水帶使用滿3年的,內壁粘連,外表尼龍層受損的應予以報廢更換。第四條 消防水喉膠管外壁出現裂痕的應予以報廢更換。第五條 消火栓、水喉閥門出現不能閉合,有滴水情況的應予以報廢更換。第六條 閉門器不能起到作用且妨礙防火門關閉的應予以報廢更換。第七條 防火門出現破損且不能修復的應予以報廢更換。第七部分 安全用電管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依法加強安全用電管理,維護電器設備,發揮電力在安全生產和經濟建設的先行作用。第二條 按照供電部門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與供電部門簽訂供用電合同,達到平等互利、協商一致、按期記量交費、保證正常經營的目的。第三條 遵守國家用電的有關規定,做到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和合理用電。第二章 電工值班管理第一條 電工屬特種作業,必須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并在工作實踐中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第二條 電工在值班期間必須高度負責,精力集中,堅守崗位嚴格操作。第三條 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堅持兩票、三制規則,遵守崗位責任制,禁止擅離職守,禁止串崗、睡崗、溜崗或他人頂替。第四條 禁止非工作人員擅自進入變、配電室和電工值班崗位,亂動開關、手柄和電器設備,值班室的門鎖鑰匙要電工專管。第五條 電工在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絕緣手套、絕緣膠鞋,使用好絕緣工具和防護用品。第六條 電工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1、處理電器設備故障時,要合理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施工用具(如接地線、絕緣棒、高壓驗電筆絕緣工具等)。并掌握操作性質。2、發生人身觸電事故,值班人員應按操作規程,立即斷開電器,進行現場救護并及時報告領導。3、嚴格進行巡視檢查,掌握電器設備的運轉狀況。4、填寫好值班記錄,標明儀表數據。5、堅持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好交接記錄。6、用500伏或1000伏的兆歐表檢測絕緣電阻。7、變電站接地檢查每年自行進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請指定認可機構檢測一次。8、配電室操作,必須按照以下操作程序:送電時,先合上閘刀開關;停電時,先停空氣開關,后停閘刀開關;設備運行時,嚴禁帶負荷拉閘刀開關。9、配電房不能堆放雜物,要定期做清潔,經常檢查設備運行及電線線路情況,消除事故隱患。10、出入變電房或配電房,大門必須隨手關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動物溜入機房,造成線路被咬損或短路等故障。第三章 安全用電的監督檢查第一條 安全用電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必須納入重點管理范圍,必須依法加強監督管理。第二條 各級領導要加強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第三條 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按照技術標準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觸電事故的電器設備、設施應按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電壓安裝漏電防護裝置。第四條 高壓危險區域、變電室、配電室、變壓器等電器設備重點場所,都要懸掛警戒標志和禁止標志牌。第四章 施工用電安全管理第一條 嚴格按照商城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第二條 需動火到安保科辦理動火許可證,配備滅火器第三條 商城專業人員及時跟進裝修進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第四條 裝修時將原專柜不用廢線全部拆除第八部分 用火安全管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規范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在濰坊XX商城范圍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第三條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第二章 用火等級第一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的納入一級用火:1、有易燃可燃物等;2、加工間、較小空間內作業等;3、樓頂屋面、高空作業、地下作業等;4、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用火,確屬施工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的納入二級用火:1、開業前期施工作業;2、其它臨時用火。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的納入固定用火:在施工現場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駐地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明顯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 用火作業的審批第一條 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由物業部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審批表,經主管安全工作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查批準后,由物業部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證,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第二條 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物業部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安全工作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進行審查。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易爆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第三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固定用火點由物業部檢查認定,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第四章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第一條 在正常經營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第二條 設施設備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和可燃物料全部送至安全固定地點,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第三條 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條 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第五條 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第六條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單位書面出具,動火分析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部位、豎井、中庭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第五章 用火作業過程管理第一條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第二條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第三條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第四條 凡盛裝過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第五條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第六條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第七條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第八條 沒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第九條 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第十條 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第十一條 物業部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第十二條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第十三條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作業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第十四條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查驗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第十五條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十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第十六條 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第十七條 施工區域及要害部位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商城安全用電管理相關規定。第六章 用火作業審批第一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班組或崗位;第二條 用火作業時間不得超過24h,如需延長另行辦理相關手續。第三條 動火作業審批應經過物業部安保科負責人、物業部負責人及商城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未經許可不得動火。第四條 動火作業結束時應想物業部安保科提交書面申請。第五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第六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保科存檔。第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3年。第九部分 專職(志愿)消防隊管理第一章 專職(志愿)消防隊的組建第一條 商城為消防重點單位,為了做好自防自救,根據消防法規要求,必須建立專職(志愿)消防組織。商城所屬各單位要成立專職(志愿)消防隊,由各應急小組組成。第二條 專職(志愿)消防組織是群眾性消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挑選政治思想好,能吃苦耐勞的人員擔任,在各級安委會的領導下開展防、滅火工作。安保科負責日常管理和訓練,并制定訓練計劃和學習制度。第三條 專職(志愿)消防隊員分工明確。平時做好本部門消防工作,遇火情可按分工積極撲救火災。專職(志愿)消防隊可分為:火災撲救組、人員疏散組、救護救人組、物資搶救組、通訊聯絡組。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由物業部安保科組建并管理。組建時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裝備及滅火、破拆器材。其人數不得少于四人,并實行24h值班。第五條 志愿消防隊由各部室、商場結合實際情況組建,各租賃單位單獨建立。第六條 專職(志愿)消防隊應根據員工在職情況及時調整人員,并及時變更人員花名冊。安保科應每半年重新向市消防機關提報專職(志愿)消防隊人員花名冊。第二章 專職(志愿)消防組織及隊員職責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并向員工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全員防火意識。第二條 努力學習防、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掌握防、滅火技能。第三條 結合本職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和行為者有權予以制止,并逐級上報。第四條 經常檢查本部門的消防設備、器材,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完備好用。第五條 積極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消防部門調查火因。第三章 行動準則第一條 消防組織負責人電話或對講設備應保持24H暢通,接到火警后,應組織戰備值班人員佩戴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處置險情。第二條 以救人第一為原則,根據滅火與應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種水源,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切斷現場及其周邊區域內的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第三條 通知水暖科、強電科、弱電科、保潔公司、各商場、租賃單位等有關單位配合作戰行動,提出請求消防、公安及其他增援力量參加滅火與應急救援的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全面掌握現場情況,當發現可能發生突發重大險情而又不能及時控制,直接威脅參戰員工生命安全時,應當果斷迅速下達撤離命令,組織指揮參戰力量安全撤出滅火和應急救援現場。 第五條 為查明火源和燃燒的范圍,以及搶救人員和疏散重要物資需要開辟通道時,可以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構)筑物、設施進行破拆。 第六條 當火勢迅速蔓延難以控制時,可以在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據火勢蔓延的速度,選擇適當位置拆除毗鄰火災現場的可燃建(構)筑物,開辟隔離帶,阻斷火勢蔓延。 第七條 當發生火災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現倒塌的危險,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妨礙滅火戰斗行動時,應立即撤離。 第八條 當發生火災的建筑物內部聚集大量的高溫濃煙時,為改變火勢發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溫濃煙,便于救人、滅火,應當選擇不會引起火勢擴大的部位進行破拆。 第九條 在破拆建(構)筑物時,應當注意承重構件,防止因誤拆造成建(構)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設備的建(構)筑物內部破拆時,應當注意保護管道,防止因管道損壞造成易燃可燃液體、氣體以及毒害物質泄漏。 第十條 在破拆建(構)筑物和設施過程中,應當劃出安全警戒區,設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第十一條 全面、細致地檢查火場,徹底消滅余火。第十二條 撤離火場時,應當清點人數,整理裝備,恢復水源設施,向安保科長進行匯報。 第四章 專職消防隊備勤管理第一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24小時備勤,非工作時間員工,位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外出,保持通行暢通。第二條 日常備勤人員不得少于非工作時間員工的90%,日常訓練及專業理論技術培訓時,帶隊負責人應保持對講機及手機的通信暢通。訓練及培訓地點不得在距單位500米以外的場地進行。第三條 備勤人員不得在備勤室吸煙、飲酒,備勤期間應做到有警必出,不得延誤出警。第四條 備勤人員在接到報警后,應在3分鐘內迅速到達出警地點,并佩戴標準個人防護裝備。第五條 備勤人員所使用的個人防護裝備不得用于其他,如需維護保養應保證75%的裝備供給使用。第五條 重大節假日、及重要活動舉辦時,備勤人員不得外出,個人防護裝備應穿戴整齊。第五章 專職(志愿)消防隊器材的維護保養1、專職(志愿)消防隊所配發的裝備、器材為專職(志愿)消防隊專用設備,不得挪作它用。2、專職(志愿)消防隊負責人,負責每日對器材裝備進行檢查及維護工作。3、專職(志愿)消防隊所配發的裝備、器材應保證完整好用,發現損壞或故障應及時聯系供應商進行維修。4、裝備送修或維保期間應保證75%的裝備處于正常狀態。5、裝備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損耗應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并在短時間內予以補充或使用代替品。6、專職消防隊所配發的裝備、器材是用于保護專職消防隊使用人員安全的重要裝備,員工因愛惜使用不得過載或超限使用。7、配發的裝備、器材應保持整潔,維護人員應每日對器材進行擦拭。第十部分 疏散演練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消防預案的制定及實施由商城總經理負責,物業分管副總或物業部長組織,安保科具體實施。第二條 安保負責消防預案的制定、演練以及實施過程的安全防護。第二章 預案的制定及實施第一條 商城總體消防預案每年演練次數不得低于四次,各部門商場預案演練不得低于12次(安保科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專項演練)。第二條 安保科應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實施演練方案,每次演練前應針對演習地點、演習內容、參加人員及范圍制定詳細的演練計劃及實施、保障方案。第三條 預案演練方案制定后應上報單位總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執行。第四條 預案演練實施時應選擇在沒有外來人員逗留的場所進行,以防止對逗留人員造成心理上的傷害。第五條 演練工作應在演練指揮組的指揮下有序進行,具體安排如下:1、商城總經理為演練指揮組組長,負責演練工作的全局指揮;2、分管物業工作的副總經理為副組長,負責演練工作中消防設施及現場第一梯隊、第二梯隊指揮;3、分管運營工作的副總經理為副組長,負責演練工作后勤保障、應急救援;4、物業部長負責物業各專業技術人員的指揮,負責消防系統、第二梯隊的指揮;5、物業部各專業科室負責人根據演練分工負責所屬項目的演練;6、商城后勤部門負責演練工作的后勤保障。第六條 預案演練時,在防護措施不到位、防護人員不具備當次演習需要時應立即終止演練行動,以防止造成意外人員傷亡事故。第七條 演練過程中,演練保障防護人員應根據演習方案在指定的工作崗位,演練結束前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第八條 演練保障隊伍應設置應急分隊,應急分隊在演習指揮組指揮下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后前保障。第三章 預案總結與修訂第一條 演練時,應在演習區域根據防火分區及視頻監控室設置演習觀察員,觀察員負責演習過程中各類數據的記錄及整理上報。第二條 每次演練結束一小時后,個演練環節負責人及演練觀察員應到會議室召開演練總結會,總結演練中存在的不足以及經驗及時總結匯報。指揮組組長及副組長負責對各環節進行點評。第三條 安保科負責對每次總結會議內容進行記錄并形成書面總結,根據書面總結形成預案修訂方案,并在一周內對預案進行修訂。第四條 預案修訂后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順序上報審核,審核后公布新的預案方案。第五條 預案修訂后,各部門、商場、租賃單位應結合新的預案和自身實際修訂本部門預案。修訂后逐級上報審批。第十一部分 燃氣電器設備1、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2、鋼瓶標志上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家、材料牌號、鋼瓶 重量等。3、鋼瓶在第一次充氣使用前必須進行試漏檢查,可用肥皂水對焊縫、瓶閥等部 位進行檢查。與調壓器連接好后,其連接處也必須用肥皂水檢查。4、鋼瓶必須豎立使用,與燃氣具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并不得與其它明火同室使用。5、鋼瓶嚴禁在日光下暴曬,并不得使用如何方式對鋼瓶進行加熱。6、用戶不得自行將瓶內氣體向其它瓶內倒裝,不得自行處理瓶內殘液。7、鋼瓶在使用中如發現泄漏,應立即關閉瓶閥,打開門窗通風。電氣設備巡視檢查制度一、為了掌握、監視設備運行狀況,及時發現異常和缺陷,保證站內設備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二、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要對變配電站及樓層配電室進行定時巡視檢查,并認真做好記錄。三、值班人員每整點抄表一次,半點巡視一次,做好高、低壓總柜、分柜及變壓器的運行情況記錄,檢查各路負荷的運行情況,做好總負荷及變壓器溫升記錄,并切實做好運行負荷的調整和功率因數補償,保持功率因數大于0.9。四、檢查運行中的設備時,要保持安全距離,禁止取下警告牌,禁止進入柵欄后觸及導電部分。巡視中要認真查看運行設備的完好狀況,巡視檢查必須到位,充分運用聽、摸、看、聞等方式,發現設備缺陷及時記錄并上報,情況嚴重時要立即上報,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及擴大。五、對有運行缺陷的設備,應加強監視,如果發現其嚴重程度已使設備不能繼續安全運行,隨時可能導致發生事故,必須盡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六、當電氣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及人身事故時,如導線折斷,接地短路等,必須立即采取停電措施,組織滅火。第十二部分 倉儲管理第一條 倉儲部門(各部室、商場、租賃單位)負責人即倉儲部門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含品牌散倉、部門資料室、倉庫、租賃單位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條 倉庫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在安保科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好自防自救工作。第三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第四條 對倉庫新職工要進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第五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認真檢查,督促落實。第六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垛、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第七條 倉庫內主要消防通道不小于2 M,并保持間距、頂距。貨物距房頂不小于75cm;燈距不小于80cm第八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有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及滅火方法。第九條 物品入庫前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第十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第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內、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第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第十三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的規定。庫房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電器設備的安裝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要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第十四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時,必須有動火證,經倉庫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條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第十六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第十七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整好用,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第十八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第十三部分 禁煙管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減少吸煙造成的公害,消除火災隱患,制定本條款。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二條 濰坊XX購物中心禁煙區域:辦公區域、宿舍區、經營區域、公共區域、設備機房、地下停車場(含員工停車場)、后院、室外廣場。第三條 下列人員進入禁煙區域,作為禁煙對象:1、購物中心內XX系統工作人員。2、各租賃業戶工作人員。3、與XX、各租賃業戶有業務往來的各業務人員、配送人員。4、在XX購物中心內施工的施工人員。第四條 以上禁煙對象在禁煙區域內不得吸煙。第五條 有獨立用餐房間的餐飲區、與購物中心其他區域相對獨立的就餐區,顧客吸煙不受本規定限制,但該區域工作人員、管理者應做好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第六條 四樓游戲廳、臺球室必須設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對封閉的吸煙室,現場配備滅火器材。現場工作人員應勸阻吸煙的顧客到就近的吸煙室吸煙。現場工作人員必須熟知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該營業區域必須完善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及時巡視吸煙室并及時清掃煙頭,將確認熄滅的煙頭放入難燃材料制成的封閉容器集中傾倒到垃圾場。第七條 除上述第五、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禁煙區域(不含室外廣場)內,發現顧客吸煙時,現場工作人員有義務勸阻,監督顧客熄滅煙頭,勸阻時注意文明用語。對于不聽勸阻的顧客,可撥打8059110,交由安保科進行處理。第八條 安保科接到電話后,應及時通知就近隊員前去制止,同時通知中控室盡可能采集相關視頻。用對講機聯系時,應注意文明用語。第九條 各出入口值班的安保隊員及時勸阻吸煙的顧客,待其熄滅煙頭后方可允許該顧客進入禁煙區域。第十條 保潔員應及時傾倒室外廣場垃圾桶上方的煙頭。第十一條 各經營區域應在顯著位置張貼禁煙標識。第三章 處罰第十二條 購物中心內XX系統工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進行以下處罰:(1)沒收工牌。(2)每人每個煙頭處罰200元,累計處罰。(3)辦公內網全網通報。(4)書面通報到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商場。(5)計入管理考核。第十三條 與XX有業務往來的各業務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進行以下處理:(1)現場制止吸煙行為,監督其妥善處理煙頭。(2)通報其對口業務往來部門。(3)對有備案的相同違反規定者,按違規者每人每個煙頭處罰200元,累計處罰其對口業務往來部門。被處罰部門在辦公內網全網通報。第十四條 各租賃業戶工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進行以下處理:(1)沒收工作證。(2)按每人每個煙頭處罰200元,累計處罰其所在單位。(3)書面通報。第十五條 配送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進行以下處理:(1)沒收送貨停車證。(2)按違規者每人每個煙頭處罰200元,累計處罰其對口業務往來部門。(3)書面通報。第十六條 在購物中心內施工的施工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進行以下處理:(1)沒收施工證。(2)按違規者每人每個煙頭處罰200元,累計處罰其所在單位。處罰額度超出其單位預交的施工安全保證金的,通報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交足罰款。(3)書面通報。第十七條 對于無法取證的煙頭,按照上述條款處罰責任區內單位或個人。第十八條 對違反以上規定態度蠻橫拒不承認的,取證后加倍處罰。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以上規定造成事故的,按照簽訂的安全責任書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XX購物中心百貨物業部負責解釋,執行主體為百貨物業部安保科。第二十一條 所處罰款開具收據,罰金交百貨財務部。第二十二條 XX系統工作人員被沒收的工牌,交相關營運部;沒收送貨停車證回收作廢;沒收的施工證作廢。第十四部分 裝修改造管理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程序,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安全,根據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濰坊XX商城(以下簡稱商城)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城規劃紅線內所有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施工,包含物業設施技術改造施工、廣告策劃施工、租賃業戶裝修改造、品牌(專賣店)裝修改造。第三條 商城物業部(以下簡稱物業部)負責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進場手續辦理第四條 施工進場手續辦理主體為:1、物業設施技術改造施工手續辦理主體是物業部;2、廣告策劃施工手續辦理主體是百貨、超市門店營運部;3、租賃商戶裝修改造手續辦理主體是租賃商場、超市門店營運部;4、品牌(專賣店)裝修改造手續辦理主體是百貨招商部各商場、超市門店營運部。第五條 施工進場手續辦理的前提條件:1、物業設施技術改造施工手續辦理前提條件:商城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具有符合設計規范的施工圖紙和施工方案;有施工預算;有確定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2、廣告策劃施工手續辦理前提條件:商城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具有符合設計規范的施工圖紙和施工方案;有確定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3、租賃業戶裝修改造手續辦理前提條件:商城總經理批準的租賃商戶申請;具有符合設計規范的施工圖紙和施工方案;有確定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4、品牌(專賣店)裝修改造手續辦理前提條件:商城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具有符合設計規范的施工圖紙和施工方案;有確定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第六條 上述前提條件的具體要求:1、商城總經理批準的報告須有承辦主體具體承辦人、部門(商場)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簽字。2、商城總經理批準的租賃商戶申請須有租賃商戶公章且有租賃商戶負責人、租賃商場或超市門店營運部具體承辦人、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簽字。3、施工圖紙須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且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包括:落位平面圖、經營布置圖、效果圖、土建施工圖、水電暖等安裝圖紙(含系統圖紙)。經營管理部門審核、總經理審定空間規則、裝飾風格并在圖紙適當位置簽字確認;物業部審核、分管總經理審定消防、安裝圖紙并簽字確認,填寫改造裝修施工審批表。4、施工方案應符合國家現行施工標準,且安全、可行。5、施工單位必須有資質,相關施工人員必須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效從業資質證件。6、審批流程須符合股份公司、集團有關要求。第七條 在符合具體要求的前提條件下,由手續辦理主體具體承辦人(以下簡稱承辦人)填寫施工審批表,依次由安保科長、物業部長、商城總經理會簽進場手續。第八條 商城總經理審批后,由承辦人帶領施工單位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到物業部安保科辦理手續。第九條 辦理施工手續時,項目經理須攜帶以下資料及費用:1、商城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或申請復印件;2、會簽的設計圖紙原件;3、會簽的設計圖紙中的消防、安裝圖紙復印件各1份;4、施工審批表;5、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6、施工人員有效從業資質證件原件;7、施工人員有效從業資質證件復印件各1份;8、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張;9、施工證工本費:5元/個;10、施工證保證金:15元/個;11、施工保證金:施工區域面積不足100m2的2000元;每增加100m2(含)增加1000元;最高金額為10000元;12、滅火器租賃費:10元/天/具;13、施工管理費:200m2(含)以下的,80元/天/區域;400m2(含)以下的,90元/天/區域;400m2以上的,100元/天/區域;14、建筑垃圾集中清運費:100元/m3,按照虛方計算;15、施工標示牌保證金費100元/個。第十條 上述資料及費用說明:1、商城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或申請復印件:留存物業部安保科存檔、備查;原件由手續辦理主體存檔,以便進行費用報銷結算、備案統計。2、會簽的設計圖紙原件:留存物業部安保科存檔、備查。3、會簽的設計圖紙中的消防、安裝圖紙復印件各1份:由物業部各專業科留存進行過程服務、監管、驗收。4、施工審批表四聯:第一聯物業部留存存檔;第二聯安保科留存進行統計、施工現場管理;第三聯施工單位留存備查;第四聯手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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