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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商法第一章國際商法概念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國際是指跨越國界(個人,法人,公司)兩大法系的區別a淵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b形式不同:法典;單行法規 c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個別;個別到一般d法律結構不同:公法與私法;普通法與衡平法 e法律觀念不同:前者重視法理研究,強調成文法規;后者則重視判例的作用,強調法官制定法律。f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一般采取合議制,不用陪審制,采用“糾問式”,法官主動訊問被告和證人,法官居于主導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獨任制,陪審團參與認定事實,采用“對抗式”,雙方辯論,法官充當消極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g受羅馬法影響不同:直接;間接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區別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資人為1人,由投資人獨資經營,但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 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2、主體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屬于企業法人。 3、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注冊資本要求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法律規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5、設立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依照公司法設立。稅收政策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只需企業所有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一人公司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P46)(1) 合伙企業與善意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債權人合伙企業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協議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的平均分擔)(3 )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個人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合伙人個人所負債務應先以其個人財產清償,當其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前者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后者則只負有限責任,即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合伙承擔有限責任。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資本金最低限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500萬元。 2.股東人數的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為1人,最多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低于2(200人以下的發起人),無上限。3.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或者向特定對象私募。 4.股權轉讓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隨時變換,但必須經內部同意,老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像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例外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6.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開,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東人數眾多,流動頻繁,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開其財務會計報告。 7.登記審批程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只要符合條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成立;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8.股東會、董事會權限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于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權限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權限有所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高。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后,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5. 股東會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三章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為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不容否認的代理 表見代理:指代理人雖然無代理權,但因本人的行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與之為法律行為。 英美法上“不容否認的代理”,在大陸法上稱之為“表見代理”,不同的是,大陸法認為這在本質上還是一種無權代理,只不過法律賦予其同一般代理一樣的效果,而英美法認為這本身就是一種有效代理,基于“表面授權”產生。但無論是大陸法還是英美法,都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應該承擔法律后果。構成表見代理的三個條件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第三方實施法律行為被代理人疏忽或過錯的明示或默示行為使他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第三方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客觀必須代理客觀必需的代理:是在一個人受委托照管托運另一個人的財產,為了保存這種財產而必需采取某種行動時產生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受委托管理托運財產的人并沒有得到采取這一行動的明示授權,但由于客觀情況的需要必須視為其具有某種授權。成立具備的條件:行使這種代理權是實際上和商業上所必需的代理人在行使權力前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以得到指示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善意的,并且必須考慮到所有有關當事人的利益間接代理:代理人擁有代理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經代理人轉讓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擔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代理人雖擁有本人的授權,但在作代理行為時,未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告知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稱。*未披露代理關系的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英美法的做法: A、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權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當事人的地位。(只需一個合同) B、 第三人有選擇權,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大陸法的做法:被代理人不能直接憑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必須由代理人同他再訂立合同把前一個合同的權利轉讓給他,才能對第三人主張權利。(需要兩個合同)選擇權與介入權的次序問題第四章 1.各國對合同的有效成立有以下六項要求:(1)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4)合同標的與內容必須合法;(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6)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2.要約必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1)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愿意按照要約中的條件與對方簽訂合同。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2)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3)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3.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1)直接目的不同:前者要約,后者合同;(2)內容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不受約束;后者一旦發出即受到法律約束。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書P123-125)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又撤回了自己所發出的要約,即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 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又撤銷了自己發出的要約,即在要約生效后,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無效。 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可以撤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但是,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構成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的傳遞方式必須符合要約所提出的要求。(5)須是對要約的回復(6)須是對要約的無條件接受6.對于以上有關要約與承諾的內容,請見下表兩大法系要約和承諾在生效時間和撤回(銷)方面的比較 英美法 大陸法 要 約 生效時間 到達生效 到達生效 到達對方以前可以撤回 到達對方以前可以撤回 撤回或撤銷 到達對方以后,對方承 到達對方以后, 諾以前可以撤銷,但有 原則上不可撤銷 兩個例外 承 生效時間 投郵生效 到達生效 諾 撤回 不可撤回 到達對方以前可撤回, 但要求撤回承諾的通知 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 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 要約人 7.對價是指為換取某一允諾而付出的具有法律價值的代價。對價可以是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種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也可以是他方當事人不行使某項權利或遭受某項損失或承擔某項義務。對價必須具有某種價值,但不要求充分和相當,法律所賦予的義務以及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不能用來作對價。構成有效對價應具備的條件1)對價必須是合法的;2)對價必須是待履行的對價或已履行的對價,而不能是過去的對價。3)對價必須具有某種價值,但不要求充分和相當。4)法律所賦予的義務以及原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不能用來作對價。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 所謂待履行的對價,是指雙方當事人允諾在將來履行的對價。 所謂已履行的對價是指當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為要約或承諾的行動,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據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只剩下對方尚未履行其義務。 所謂過去的對價,是指一方在對方作出允諾之前已全部履行完畢的對價,它不能作為后來作出的這項允諾的對價。過去的對價與已履行的對價是有區別的:已履行的對價是在對方作出允諾后提供的,是以此作為換取對方允諾的對價;而過去的對價是在對方作出允諾之前就已完成的,并不是以此來換取對方允諾的對價。二者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已履行的對價是諾言在先,行動在后;而過去的對價則是行動在前,諾言在后。英美法過去的對價不是對價的原則。但過去的對價不是對價這一原則有兩個例外:A:如果一方的行動是應對方的請求而為,則此行動可視為對方日后所作諾言的有效對價。B:如果一方從對方以往的服務中獲得了巨大的利益,其后來所作的有關酬謝的諾言,在法律上應強制執行。8.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導致當事人意思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原因:(一)錯誤 是指當事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一致,從而使訂約的意思表示有錯誤。但并非任何意思表示的錯誤,都可以致使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1、法國民法典規定,以下兩種錯誤都可以構成合同無效的原因: (1)關于標的物性質方面的錯誤 (2)關于涉及與其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所產生的錯誤。2、德國民法典規定,以下兩種錯誤都可以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1)關于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即當事人在訂約時是在錯誤的影響下作出意思表示的。如對訂約當事人身份認定上的錯誤。 (2)關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錯誤。如誤把美元寫成英鎊等。3.英美法認為,如果以錯誤為由而主張合同無效,應滿足以下條件:(1)對合同性質理解上的錯誤;(2)在認定當事人方面發生錯誤,但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A: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來說非常重要,是訂立合同的重要要素;B:而且對方也明知有此種錯誤。(3)在認定合同的標的物方面,雙方當事人都存在著錯誤;(4)在合同的標的物存在與否或合同的重大問題上,雙方當事人發生共同的錯誤;(5)一方明知對方有錯誤,卻利用對方的錯誤。4.按照英國的判例,下列錯誤不能使合同無效:(1)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錯誤;(2)一方在判斷上發生的錯誤;(3)一方當事人對自身履約能力發生錯誤;(4)如果交易是憑說明的買賣,當事人對說明的含義理解發生錯誤,則不能使合同無效。(二)欺詐(fraud) (非法威脅,被迫)1.欺詐的定義:欺詐是一方當事人為引誘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而對事實所作的欺詐性陳述或沉默地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2.欺詐的法律后果: 由于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被欺詐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可以撤銷合同,在發生損害的情況下,被欺詐的一方還有權要求賠償。沉默原則上不構成欺詐,不能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對對方負有說明的義務時仍保持沉默,則構成欺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在磋商交易中,一方當事人對某種事實所作的說明原來是真實的,但后來在簽訂合同之前,發現此項事實已經發生變化,變得不真實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對方沒有提出詢問,但該當事人也有義務說明其變化了的情況,否則就構成了欺詐。2、在最高誠信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如果負有說明的義務,但仍然保持沉默,則構成了欺詐。(三)脅迫1、脅迫的定義 是指以非法威脅的方法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被迫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2、行使撤銷權利時須證明三點:脅迫采用的是非法威脅的方法脅迫使用的手段非常緊急嚴重以致受脅迫者無其它合理選擇脅迫將影響聲譽或經濟利益違約的救濟方法1、實際履行(大陸法有限)2、損害賠償(英美法優先):合理預見規則,減輕損失規則(P167)3、解除合同4、禁令5、違約金:違反條件,違反擔保A:違反條件 條件是指合同的主要或重要條款,是涉及到合同根基性的條款。如果該條款不履行,可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如若違反條件,對方可以撤銷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B: 違反擔保 擔保是指合同的次要條款或隨附條款。如若違反擔保,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第六章品質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賣方所交的貨物應符合下列要求:1. 貨物應適用于同一規格貨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 貨物應適用于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 何特定用途,除非情況說明買方并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能力或這種依賴對賣方來說是不合理的;3. 貨物的質量應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模型相同;4. 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無此種通用方式,則應按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包裝。權利擔保(P229-230)指賣方應保證對所出售的貨物擁有完全所有權和合法出售權,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公約對賣方的擔保義務,主要有以下兩項規定: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請求的貨物 2.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13種貿易術語排列順序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DDP 新增DAT:運輸終端交貨 DAP:指定地點交貨賣方責任:小大買方責任:大小EXW:買方辦理出口報關DDP:賣方辦理進口報關FOB、CFR、CIF三個常用貿易術語的異同點有哪些?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相同點:(1) 適用的運輸方式相同:都只能適用于水上運輸(2) 風險劃分的界限相同:都屬于裝運合同,風險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3) 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船上(4) 辦理進出口手續的責任人相同:出口手續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由買方辦理不同點:(1) 價格構成不同:FOB價=生產/采購成本+利潤+國內費用,CFR價=FOB價+國外運費,CIF價=CFR價+保險費;(2) 運輸責任和保險責任不同: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第七章提單的種類 P2591.按貨物是否裝船分: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2.按提單上收貨人抬頭分: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3.按提單上有無不良批注分: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4.按運輸方式分:直達提單、轉船提單、聯運提單。已裝船提單:同一票貨物全部裝進船艙或裝上艙面并經大副簽收后,根據托運人要求,由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備運提單:承運人收到并掌管托運貨物等待裝船期間,經托運人要求所簽發的提單。 清潔提單:指對貨物表面狀況未加不良批注的提單。 下列情況不使提單成為不清潔: (1)批注并未明白表示貨物或包裝有不滿意的情況,如僅稱“舊桶”、 “舊箱”等; (2)批注在于說明承運人對由貨物本身性質或包裝所引起的損害不負責任,如“貨物用紙袋和或塑料袋包裝;( 3)承運人否認了解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質量或技術規格的條文,如注記“據告稱”或“據告重”。不清潔提單:明顯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提記名提單:指只能由指定收貨人提貨的提單。不記名提單:指發貨人沒有指明具體收貨人,收貨人欄內僅注明“交與持有人” 的 提單。指示提單:指根據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有權處理提單所列貨物的人經背書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直達提單:指貨物由一艘船舶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的提單。轉船提單:指貨物需經兩艘以上船舶連續運至目的港的提單。聯運提單:貨物需經兩種以上運輸工具連續運至目的港的提單。倒簽提單指提單中注明的簽發日期早于實際簽發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在貨物尚未裝船貨尚未完全裝船的情況下簽發的“貨物已裝船”的提單。按租賃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可分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艙位,按約定的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運輸貨物,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貨物運輸合同。船方保留船舶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并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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