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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學 課程輔導要求 1 保險學課程網站 要以真實姓名注冊并登陸 2 學校網上教學平臺 本章結構 一 概述二 主體與客體三 內容四 訂立 變更 中止 復效和終止 第二章保險合同 了解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 保險合同的一般分類 掌握保險合同的要素 保險合同的履行及變更 以及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解釋原則和解決方式 重點在于對保險合同的特征 主要要素 保險利益以及合同訂立 變更 中止等行為的掌握 本章教學目的 第二章保險合同 一 保險合同的概念 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楊白勞 真實 準確 完整 馬永偉 吳定富 臺詞設計 馬永偉 小吳 中國保險業的掌門人擔子不輕啊 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老百姓都抱怨看不懂保險合同 說實話連我這個保監會主席都看不懂 更何況普通老百姓 吳定富 老馬同志 你放心 2004年 我準備在保險行業興起 白話文 運動 使保險條款通俗化和標準化 更貼近老百姓的生活 我們從事的是一項崇高的事業 老百姓一定會理解我們的 他擁有超過37年銀行及保險業經驗 馬永偉 1982 1994農業銀行行長1994 1995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1995 1998中保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1998 2003中國保監會主席2003 2006政協常委 他是保險業風口浪尖上的人物 吳定富 1995 1998國家審計署黨組成員中紀委駐審計署紀檢組組長1998 2002中國保監會第一副主席2002 2003中國保監會主席2003 中國保監會主席 正式任命 新 白話文 運動保險術語 保險公司叫 我們 投保人叫 您 醫學術語 主功能手指Ps 拇指和食指 信誠人壽董事長 謝觀興 第二章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件 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保險合同必須合法 保險合同的分類 補償性合同 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而且事故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 如財產保險合同給付性合同 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即可 如人身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特征 一 最大誠信合同二 雙務合同三 有償合同四 附合合同五 射幸合同六 要式合同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合同 案例一 2005年4月 某廠48歲的機關干部龍某因患肝癌住院醫療 手術后出院并正常參加工作 其家屬因害怕龍某情緒波動 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 9月 龍某經鄰居張某推薦 與其一同到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身保險 甲種 在填寫投保單時 健康狀況 一欄未填 保險公司的承辦人也未按規定對此進行核實就準予投保 龍某拿到保險單后 每月如約按期交納保險費 2006年6月 龍某肝癌復發 經多次治療無效而于7月8日死亡 龍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的有關證明時發現 龍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癥并動手術 于是以其違反告知義務為由 拒絕給付保險金 龍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種病 并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 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雙方爭論 保險公司方 龍某未填寫保單中的 健康狀況 一欄 已構成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 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拒付保險金 受益人方 如實告知僅要求對自己知悉的事項予以告知 而龍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 因而在填寫保單時對此未說明 不構成對告知的違反 保險公司該給付保險金 本案分析 本案中龍某確未填寫 健康狀況 一欄 已經構成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 但由于保險人自身的過錯 未予核保 免除了對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責任 故雖然龍某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 該合同仍然有效 保險公司仍應向指定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案例二 甲公司有一座倉庫 董事會責成經理對倉庫投保火災險 公司經理在保險公司陳述時稱倉庫堆放金屬零件和少量的潤滑油 沒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保險公司以該倉庫處在居民區 周圍的火源比較多 為安全起見 反復聲明易燃易爆物品與倉庫安全的意義 但甲公司經理稱沒有問題 保險公司遂與甲公司訂立了倉庫火災保險合同 在合同生效的第二個月 保險公司發現該倉庫里還堆放了2噸香蕉水 香蕉水屬于高度危險物品 保險公司當即要求甲公司將香蕉水立即轉移出去 但甲公司表示沒有其他倉庫存放 拒絕轉移香蕉水 保險公司遂解除了該保險合同 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 倉庫發生火災 損失100萬元 甲公司以保險合同是雙方簽訂的 保險公司無權單方解除 所以合同繼續有效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甲公司投保時在倉庫里堆放香蕉水 投保人的陳述是否符合保險法的規定 屬于保險法規定的何種行為 甲公司投保時的陳述不符合保險法的規定 甲公司的經理沒有將倉庫堆放香蕉水的事實告知保險公司的行為 屬于故意隱瞞事實 構成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 案例三 保險合同沒有填寫告知 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 與上門推銷保險的業務員簽定了保險合同 李小姐請業務員代填投保書 投保書健康詢問欄的事項為 0 健康 1 殘疾 2 低能 3 癌癥 肝硬化 癲癇病 嚴重腦震蕩 精神病 心臟病 高血壓 業務員覺得這些與李小姐情況不符 就留了空白 沒有填寫 李小姐閱后 沒有異議 簽了字 保險公司在核對時 也沒有注意這點 簽發了保險單 2001年3月15日 李小姐因病亡故 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在審核時發現 李小姐在投保時就已經重病在家 而李小姐沒有將真實情況告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拒付 李小姐要求未果 起訴 有2種意見 1 保險公司不應該給付保險金 理由是 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 沒有在投保書中填寫有關情況 違反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應該拒付 2 保險公司應當給付保險金 理由是 投保書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項 都與李小姐情況不符 李小姐無法告知 如果有過錯 錯在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在核保后簽發保險單 可以看作是保險公司放棄告知權利 于是喪失了解除合同的權利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 本案分析 參考結論 保險公司不應該以李小姐未如實告知為由而拒付保險金 參考理論分析本案中 投保書設計不合理 李小姐養病在家 應該告知保險公司 由于疏忽 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本來不應該給付保險金 但是 保險公司疏虞審查 在投保書健康欄沒有填寫的情況下 沒有進一步的查詢 就簽發了保險單 具有重大過失 這應該看作是保險公司默認李小姐可以不作健康告知 所以 保險公司不應該以李小姐未如實告知為由而拒付保險金 保險學案例四 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研究 2004年1月7日 遼寧省大連經濟開發區某經貿公司的一輛奔馳轎車 在行使過程中起火燒毀 隨后被保險人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120萬元人民幣 但是經過調查 保險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 而自燃是機動車輛保險基本險的責任免除事項 被保險人又未投保附加 自燃 險 故保險公司拒賠 案例材料 而經貿公司認為 當初投保車輛意外滅失險時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并未告知因車輛自燃導致滅失的情況保險公司不賠 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 自燃 險 所以保單背面的免責條款對其不生效 雙方爭執不下 經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各家爭論 保險公司方 事故屬于免責范圍 保險公司不必賠償 被保險人方 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 故而無效 保險公司應履行賠償責任 本案分析 保險公司業務員未告訴被保險人因車輛自燃導致滅失的保險公司不賠 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 自燃 險 違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 投保人收下保險單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險單中的責任條款 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 明確說明 責任免除條款 無償委托 無償保管 附義務之贈與 使用借貸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單務合同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合同 案例 保險單 某運輸隊于2003年6月1日為一貨車向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 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 但一直未交納保險費 2004年7月 該運輸隊辦理了退保手續 但保險公司未及時收回保險證 此后 投保車于2004年8月28日發生交通事故 該運輸隊隨即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16160元 保險公司稱合同已經解除 未收回保險證是管理疏漏 不予賠償 該運輸隊隨即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思考分析 思考 1 投保人的退保及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行為生效的依據是什么 2 本案中保險單是否已經失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 保險證一經蓋章確認 即證明持有該憑證者享有投保人權利 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稱合同已解除證據不足 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6160元 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 標的不同 人身 財產二 訂合同的意愿不同 自愿 強制三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間的關系 足額 不足額 超額四 合同中是否約定標的價值 定值 不定值 財產保險 定額 人身保險 五 承包方式不同 原保險 再保險 共同保險 二 保險合同的要素 1 保險合同的主體2 保險合同的客體3 保險合同的內容 當事人 關系人 輔助人 保險利益 權利義務的相關規定 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金額 可以被看作是保險人的責任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應當依據以兩個原則 1 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2 嚴格遵循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費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向保險人購買保險所支付的價格保險期限按日歷年 月計算以一件事件的始末為存續期間保險責任與免責 某企業于2005年5月28日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 保險公司當即簽發了保險單并收取了保險費 但在保險單上列明 保險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 投保后兩天即5月30日 該企業一職工工余時間去海上釣魚 不慎墜崖身亡 請問保險公司負不負保險責任 為什么 案例十二 案情簡介 2005年4月 高女士以丈夫林某為被保險人 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保險與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保險受益人是高女士 保險金2萬元 繳納保險費1250元 附加意外傷害保險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 自殘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案情簡介 2005年6月 高女士報案說 被保險人林某在家中做家務 不小心從陽臺跌下 摔成重傷 請求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2萬元 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 被保險人受傷后 馬上送往急救中心 在急救中心的病歷記錄上記載 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夫妻雙方吵架 致使被保險人從陽臺跳下 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是由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引起的為由 作出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決定 受益人不服 起訴于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1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同有效 2 被保險人因住院造成的經濟損失 是被保險人主觀故意所致 違反了合同的免責條款 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 本案參考結論 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參考理論分析本案涉及保險合同之免責條款的適用問題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未明確說明的 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保險合同中訂有免責條款的 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候 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否則 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問題的關鍵是 在發生爭議時后 保險公司有責任拿出證據 證明已經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 在本案中 保險公司在法庭舉證 投保人在注明 本人對保險條款 尤其是免責條款均已經了解 并且同意遵守 的投保單上簽了字 所以 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 保險單簡稱保單 它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行為的一種正式書面形式 由保險人簽發 是雙方履約的依據 除列明保險項目外 還應附上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單 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一經保險人承諾 即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保險合同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 它是正式保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 由保險人簽發 保險期限短 一般為30天 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后 暫保單即自動失效 暫保單 保險憑證 小保單 簡化了的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目的是簡化手續 運用于少數如貨物運輸保險等業務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合同 輔助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公估人 當事人 投保人 保險人 關系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當事人之一 保險人 Insurer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承保人underwriter 保險人insurer 保險公司insurance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當事人之二 投保人 Applicant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要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applicant 案例五 2005年張玉蘭女士為丈夫投保10萬元人壽保險保險 繳費方式是 每年人工收取費用 2006年 繳費期屆滿時 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定的地址向張玉蘭女士發出了催繳保險費通知書 由于張玉蘭女士搬家 也沒有將新地址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發出的催繳保險費通知書 最后 超過了最后期限還沒有繳付續期保險費 案例材料 后 張玉蘭女士丈夫遭搶劫 人被殺害 財物被搶 張玉蘭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審查后發現 張玉蘭女士超過了寬限期還沒有繳付續期保險費 保險單已經失效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張玉蘭女士認為 保險單失效責任在保險公司 起訴于法院 思考問題 請問此案件中投保人是誰 被保險人是誰 按期繳納保費是誰的義務 誰應該對保費未繳負責 你認為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本案參考結論張玉蘭女士疏虞繳納保險費 責任在自己 不能得到保險金 參考理論分析在人壽保險合同中 按時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之法定義務 一般說 投保人沒有按期繳費 有2種情況 1 投保人疏忽 忘記繳費 2 投保人經濟承受能力發生變化 聽任保險合同失效 相關法規 我國保險法規定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 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規定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 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 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 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 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 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 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 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具有繳付保險費的能力 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該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否則合同無效 根據 保險法 人身保險中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 本人 2 配偶 子女 父母 3 前三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 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 近親屬 4 除前款規定外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思考 財產保險中這一保險利益如何體現 案例材料 某保險公司的推銷員外出推銷保險 甲某作為投保人 用別人的果園以自己的名義和編造的假名字與推銷員以填寫保單的方式投足多項 推銷員知情 其中一部分出險 由保險公司派人勘查現場后予賠付 一部分由于當年沒出險 甲某并未得到賠付 以后甲某又以同樣的方式投報數項 共累計得到保險賠償數十萬元 思考問題 這是哪類保險 投保人 被保險人是誰 保險標的是什么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向甲某賠付保險金 向果園的主人呢 本案最后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關系人之一 被保險人 Insured被保險人是指以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關系人之二 受益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經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6萬保險給付金怎分 一對老親家為誰是受益人爭執不休 第二章保險合同 案例六 王某所在單位為其員工投保人壽保險 王某指定其好友張某為受益人 保單有效期內 張某遇車禍死亡 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 時隔不久 王某也不幸身故 王某之子與張某之子就誰可獲保險金發生糾紛 案例材料 劉某于2000年12月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養老保險 并經妻子同意將受益人確定為自己 2003年12月 劉某與王某離婚 離婚后 王某與張某結婚 而劉某仍然按期交納這筆保險費用 2004年年底 王某因車禍意外身故 劉某及張某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 誰是投保人 誰是被保險人 離婚是否使該保險合同無效 爭奪保險金的兩位當事人分別是什么身份 誰應該是受益人 保險公司應向誰支付理賠金 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規分析 根據 保險法 人身保險中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 本人 2 配偶 子女 父母 3 前三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 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 近親屬 4 除前款規定外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 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而不要求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分析 案件中 劉某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王某顯然具有保險利益 盡管劉某與王某離婚了 但保險合同在訂立時顯然是有效的 離婚后 王某沒有及時變更受益人 且劉某仍然按期交納保費 因此 保險合同效力并未因離婚而喪失 劉某是這筆保險金的唯一受益人 門頭溝區居民王某在駕駛摩托車外出辦事時 與一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身受重傷的王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經過交管部門的調解 肇事司機承擔了相應的損害賠償 另外 王某在生前曾辦理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賠償了2 6萬元人身保險金及3200元財產保險金 當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為妻子范某 因此范某認為這2 6萬元歸她個人所有 而王某父母認為這筆錢是兒子用命換來的 和3200元一樣都是兒子的遺產 做父母的享有繼承權 應當和范某平分這部分錢 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思考 誰是投保人 誰是被保險人 爭奪保險金的兩位當事人分別是什么身份 該案例中 保險金是否應該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是什么 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金和財產保險金應向誰支付 法律依據是什么 相關法規 保險法 第63條規定 人身保險中 被保險人死亡后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 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 沒有其他受益人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 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 因而 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 結論 2 6萬元的人身保險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 就應該付給范某 3200元的財產保險金應該算作遺產 由有繼承權的人 范某和王某父母分割繼承 案情回放 張某和其父親帶著女兒乘車外出旅游 不幸遭遇車禍 三人全部罹難 張某的妻子聞訊后因悲傷過度不久也撒手人寰 張某的母親和岳父在料理完喪事后 發現張某家中藏有保險單三份 為爭奪總額 萬元的保險金老親家發生了爭執 張某生前為父親 女兒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 保險金額各為 萬 萬和 萬元 除張女的保險單寫明受益人是其父 母外 其余兩份保險單上均未指定受益人 但張女保險單上沒有注明保險金的分配方式 事出有因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 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 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 推定長輩先死亡 張某生前為父親 女兒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 保險金額各為 萬 萬和 萬元 除張女的保險單寫明受益人是其父 母外 其余兩份保險單上均未指定受益人 但張女保險單上沒有注明保險金的分配方式 事出有因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張某生前為父親 女兒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 保險金額各為 萬 萬和 萬元 除張女的保險單寫明受益人是其父 母外 其余兩份保險單上均未指定受益人 但張女保險單上沒有注明保險金的分配方式 事出有因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 一般應當均等 有關受益人變更問題的案例材料 1999年10月 一退休老人王某購買了一份具有分紅性質的終身壽險 因與其兒子住在一起 相互關系也還融洽 于是指定其兒子作為受益人 后因其兒子結婚生子 由于住房緊張而產生矛盾 關系不斷惡化 最后父子反目 不能相容 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兒家居住 由其女兒照料生活 第二年12月 老人病危 召集家里親戚 朋友 決定讓其女兒取代其兒子作受益人 但沒有通知保險公司 不久 老人病逝 其女兒和兒子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要求取得所有保險金及分紅 思考 誰是投保人 誰是被保險人 誰是受益人 老人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是否有效 保險公司的理賠金以及分紅應該支付給誰 法律依據是什么 分析 一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二 變更受益人必須履行法定程序 否則變更無效 我國 保險法 第62條規定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通知后 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三 受益人的受益權以保險金請求權為限 對于保單的多種其他權益 如退保 抵押貸款 分紅等 仍舊被保險人享有 故對于此案中的保險分紅 受益人無權受領 應作為其遺產 由其繼承人繼承 女兒 受益人糾紛案例材料 王某 25歲 未婚 某印刷廠工人 早年父母離異 他與父親生活在一起 其后王父再婚 且王某生母尚在 1998年2月 王某所在單位為每一位員工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金額為1萬元 王某在保單受益人欄填寫的是父親姓名 王父 同年6月2日 王某在家中陽臺修理雨篷時失足墜樓死亡 禍不單行 王某家人還沒來得及將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 王父卻在外地遇車禍不幸身亡 其死亡時間僅比王某遲半天 據悉 王父生前因見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張某生活拮據 念在往日情分 故于1998年4月與張某訂立書面協議 將受益權轉讓給張某 這一情況王某并不知情 事故發生后 張某與王某繼母李某同時向保險公司申請要求給付保險金 誰是投保人 誰是被保險人 誰是受益人 王某與張某簽訂的受益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判斷依據是什么 保險公司應向誰支付理賠金 法律依據是什么 分析 這筆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處理 保險法 第63條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后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 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 沒有其他受益人 關于受益人能否轉讓受益權的問題 保險法 第62條規定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 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這筆保險金應給付王某的繼母李某 案例七材料受益人轉讓受益權 左女士為其丈夫簡先生投保了人壽保險 受益人為其子簡梓 后 簡梓與孫女士結婚 生有一女 再后 簡梓與孫女士離婚 在分割財產時 簡梓將該人壽保險的受益權轉讓給孫女士 由于不愿意讓母親左女士知道 僅僅寫了一個書面轉讓 次年 簡梓出差 飛機失事 簡梓死亡 后 簡先生死亡 保險公司準備給付保險金 孫女士出具簡梓生前寫的書面證明 主張受益權 孫女士可以得到這筆保險金嗎 本案參考結論孫女士不應當得到這筆保險金 參考理論分析本案中 問題涉及到人壽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 案例分析 案例八材料 夏某在丈夫去世以后 于2004年4月1日 為獨生子蔣某投保了人身保險 在身故受益人欄目中填寫為 法定 2004年7月7日 蔣某與查某結婚 2005年1月20日 蔣某因飛機失事死亡 保險公司經核實后 準備給付保險金 夏某與查某因保險金分割問題發生爭議 查某起訴于法院 查某訴稱 自己是蔣某的配偶 是蔣某身故時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 有權得到部分保險金 夏某辯稱 自己在為蔣某投保時 蔣某與查某尚未結婚 身故受益人欄目填寫 法定 本意就是以自己為受益人 查某無權得到部分保險金 思考 本案中的受益人到底應該是指投保時的受益人還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受益人 只要在投保書上填寫 法定 就不論是 投保時的法定 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法定 這2者沒有區別 因為 法定 就是投保人沒有自己的明確的受益人 就是沒有指定受益人 案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 夏某在為蔣某投保時 在身故受益人欄目中填寫為 法定 屬于無確定受益人 不能作為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由夏某與查某按繼承法分配 保險學案例九 人壽保險受益權的保護與限制 案例材料 2006年1月18日 某市居民 私營企業主萬某及其妻子在外出進貨途中 不幸遭遇車禍雙雙遇難 經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某市分公司查實 萬某于2005年5月8日在該公司為自己和妻子投保99鴻福終身壽險 保險金額各為10萬元 指定其剛出生兩個月的兒子為唯一受益人 同時還為其兒子投保66鴻運 B型 保險 保險金額為10萬元 保險費采用20年分期交納方式 首期共支付保險費17326元 其中66鴻運保險費5160元 按有關保險條款規定 該壽險公司累計給付金額達105 3萬元 案發后 該壽險公司明確表示認可合同效力 并準備立即支付首期20萬元死亡保險金 就在此時 該市某區人民法院向該壽險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 要求立即停止支付萬某夫婦死亡保險金 原因是萬某生前拖欠該區某信用社貸款 該信用社已就此向法院提出訴訟 要求債務人萬某去世后 對其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以追償其所欠債務 與此同時 萬某的另一債權人 當地一家農業銀行也以同樣理由向法院提出對萬某財產進行訴訟保全的申請 思考 1 被保險人的債權人是否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 2 保險公司是否應向誰給付保險金呢 保險學案例十 各受益人受益權的關聯性分析 案例材料 2004年10月4日 王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祿壽增額還本養老保險 年交保險費10780元 保險金額20萬元 并指定其妻趙某和胞弟為受益人 2005年10月6日 趙某因夫妻矛盾 趁丈夫熟睡之際放煤氣 導致雙方死亡 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為刑事案件 王某系其妻趙某所殺 趙某系自殺 2006年1月12日 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該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王某系向受益人趙某故意行為致死為由 依照 保險法 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下達了拒賠通知書 2006年4月王弟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20萬元保險金 本案分析 根據 保險法 在受益人為數人時 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 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利仍應得到保護 即其有權得到相應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不能說因一人或幾人的行為而使得保險契約的存在基礎全部動搖 從而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這筆保險金究竟應不應該給 給付多少 應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時是否確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保險學案例十一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時保險金的給付 案例材料 1998年5月 女兒趙某為母親田氏投保了終身壽險 經母親同意 受益人為趙某自己 趙某有一個哥哥趙剛 好吃懶做四處游蕩 1999年9月 趙某回娘家看望母親 不料因煤氣泄露 趙某和母親雙雙中毒身亡 趙剛得知消息后 趕回家辦了喪事 當他知道母親投保后 認為自己是母親的親身兒子 是法定繼承人 有權領取保險金 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而此時 趙某的丈夫也向保險公司提出了受領保險金的申請 兩人發生爭議 本案分析 本案中保險公司究竟該向誰給付保險金 關鍵在于確定趙某與其母田氏的死亡順序 根據共同災難條款形成的慣例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 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 各自都有繼承人的 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 推定長輩先死亡 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 彼此不發生繼承 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因此推定田氏先死亡 保險金不能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其子趙剛無權領取保險金 保險金應作為受益人的遺產處理 在受益人趙某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 其夫作為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應全額給付 保險中介人 保險代理人滯交保險費 2002年4月1日 某有限責任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險 保險期為1年 2003年4月2日 某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續保 向保險公司業務員遞交了投保單 繳納了保險費 財產保險金額為100萬元 保險公司代理人石某由于特殊原因 沒有及時向保險公司交保險費和投保單 保險公司也沒有簽發保險單 2003年4月20日 某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火災 庫房及大部分物資燒毀 價值90萬元 火災后 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 提出索賠要求 保險公司認為 既沒有收到保險費 也沒有核保 簽發保險單 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某有限責任公司不服 起訴于法院 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思考 1 保險單沒有簽發的責任應該歸誰 2 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一種個人行為還是視同為保險公司的行為 3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拒賠保險金 本案分析及結論 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 均應視同為保險公司的行為 該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單位的投保書和保險費 應視同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單位的投保書和保險費 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由于業務員未及時將投保書和保險費交到保險公司 致使本應按正常的承保條件 標準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 根據我國 民法通則 關于民事責任承擔的 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及時承保的 過錯 是保險代理人造成 投保人不負責任 然后保險公司可以根據 民法通則 有關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當民事責任 的規定 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之后 保險公司可以追究保險代理石某的經濟責任 有關保險代理人問題的案例二 某工廠自 年 月 日以來一直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險 保險期間為一年 合同到期后該廠提出了續保要求 年 月 日 該廠向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王某遞交了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了 萬元的財產保險 王某接到該廠的投保單并足額收取了該廠的企業財產保險費 但因種種原因 王某未及時將該投保單和保費交到保險公司 因此保險公司亦未給該廠簽發保險單 年 月 日 該廠因電器線路開關打火發生火災 燒毀了生產廠房 設備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業財產 火災發生后 該廠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提出索賠要求 保險公司認為并未收到該廠的保險費 也未經核保簽發保單 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該廠訴至法院 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思考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該廠保險金 本案分析及結論 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 均應視同為保險公司的行為 該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單位的投保書和保險費 應視同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單位的投保書和保險費 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由于業務員未及時將投保書和保險費交到保險公司 致使本應按正常的承保條件 標準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 根據我國 民法通則 關于民事責任承擔的 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及時承保的 過錯 是保險代理人造成 投保人不負責任 然后保險公司可以根據 民法通則 有關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當民事責任 的規定 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之后 保險公司可以追究保險代理石某的經濟責任 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 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 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 身體和健康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 但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險標的本身 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間的關系 盡管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的含義不盡相同 但兩者的關系則是相互依存的 一般的說 在被保險人沒有轉讓保險標的的情況下 保險利益以保險標的的存在為條件 保險標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也存在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將蒙受經濟上的損失 保險合同的條款 是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 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根據合同內容分類基本條款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 附加條款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風險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同約束力分類法定條款法律規定必須列入保單的條款任選條款保險人自己根據需要列入保單的條款 訂立程序 要約 投保人填好投保單交給保險人的行為 具備的條件 教材80頁要約人 承諾 受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全部接受 即完全按要約內容訂立合同的答復 具備的條件 教材80頁修改或附加條件視為新要約 第二章保險合同 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獨資制衣公司的副經理 一日奚妻乘公司汽車由公司前往加工廠途中不幸車禍身亡 經交通事故鑒定 公司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制衣公司支付奚某善后撫恤金等約4萬元 制衣公司在奚妻生前為其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 保險金額10萬元 受益人欄填的是制衣公司 奚某知道該情況后便上訴法院 請求獲得10萬元的保險金給付 請問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理 成立與生效不是一個概念 成立后的某一時間生效 成立后要達到生效的條件 第二章保險合同 訂立 終止 生效 中止 變更 復效 解除 責任開始 你清楚三者之間的區別嗎 思考 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后 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之前 被保險人出了險 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險案糾紛即非常典型 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投保人購買某保險公司20萬人壽保險及20萬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險 在交付部分保險費及體檢合格后 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之前 不幸遇害身亡 保險人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思考 依照 合同法 規定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而承諾的生效是以承諾通知到達受要約人時起算的 那么 人身保險合同的承諾 何時才算到達了要約人 在實踐中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理解顯然是不一致的 但保險公司并未就此給投保人以足夠清楚的說明 由此導致糾紛發生 思考 保險公司為什么不將印好并加蓋公章的人身保險合同由愿意投保的人簽字直接成立合同呢 這可能是基于保險公司經營安全上的考慮 比如代理人可能將代為收取的保險費不向公司交納而私自侵占 二來保險代理人有可能與投保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 當然可能還有其他考慮 海外案例 臺灣 以臺灣地區為例 在保險業發展初期 壽險業于收受投保申請和保險費后常采取一種觀望政策 遲遲不簽發保險單 在觀望期間 如被保險人平安無事 保險人便將保險合同溯及保險費交付時發生效力 得以收受保險費而不負任何風險 若被保險人身故 即堅持在保險單作成前 保險合同尚未成立 將保險費退還 以推卸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臺灣保險新法規 臺灣財政部特發函指示 人壽保險于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于第一期保險費 應于預收保險費后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表示 逾期未為表示者 即視為承諾 海外案例 美國 為解決投保人交費到保險人簽發保單之間發生保險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美國采取暫保單的形式 依美國保險法通例 在這一期間可采用暫保單的形式明確契約各方的權利義務 暫保單性質上屬口頭約定的書面記錄 尚非保單本身 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有與保險單同等之效力 一旦保險單作成交付 暫保單的條件歸并于保單 如果未等到保險單發出即發生保險事故 仍應按所商定的某一種保險單之效力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我國 我國人身保險實務中亦有首期保費收據之出給 但我國法律并未賦予它以等同于美國壽險通例中保險收據之暫保單效力 這是我國人身保險實務中的一大缺陷 以至于近年來我國的保險糾紛不斷 繳費后出單前財產受損 2000年5月20日 張良向保險公司代理人王紳購買了一份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附加盜搶險 家用電器用電安全保險 保險金額69萬元 保險期限1年 張良填好投保單后即支付保費1095元 由于當日為周六 王紳收下保費后 口頭答應在5月22日下午將保單送過來 張良表示同意 但天有不測風云 5月22日上午 張良居住地區 電擊造成加重的電器損壞 損失達3500元 下午 張良以被保險人身份報案 要求賠償 思考問題 當事人間是否訂立了財產保險合同 以口頭方式訂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王伸收取保費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還是保險公司行為 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誰來承擔 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二 保險合同的變更 一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主體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 一般來說 這主要是指投保人 被保險人的變更 而不是保險人的變更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又叫做保險合同的轉讓 由于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單 因此 這種變更在習慣上又叫做保單的轉讓 在財產保險中 保單的轉讓往往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包括買賣 讓與和繼承 而發生 關于保單轉讓的程序 有兩種通行的做法 一種是轉讓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 另一種規定是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 不需征得保險人的同意 第二章保險合同 在人身保險中 要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一般應取得被保險人同意 且在轉讓后必須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一般不輕易更改 主要指團體險中人員流動引起的人數的變更 第二章保險合同 一般財產保險須通知保險人并經保險人同意后才可變更被保險人 而貨物運輸合同則可不經保險人同意 但須被保險人記名背書 受益人的變更 投保人甲 自己為被保險人 投保養老保險10萬元 投保時指定丙 甲的大兒子 為身故受益人 甲患癌癥住院 丙偶爾探望 丁 甲的小兒子 精心照料 甲想更改受益人 江村委主任找來 病床前立下口頭遺囑 變更受益人為丁 請村委會為遺囑見證人 誰有請求并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 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第二章保險合同 它包括被保險人地址的變更 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 品種 價值或存放地點的變化 保險期限 保險金額的變更 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航程變更 船期的變化等 發生變更 主動申請批改 保險人同意后應批注或重新訂立 第二章保險合同 保險人承擔風險的增減 造成保險費的加收或退減 變更后的有效性 手寫批注優于打印批注 加貼的附加條款優于基本條款 加貼的批注優于正文的批注 房屋在轉賣后過戶前受損 2001年12月10日 嚴軍將其前幾年購買的二手房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 房屋的保額為30萬 家電和其他財產的保額分別為10萬和8萬 嚴軍2002年5月將此房轉賣給了朋友李斌 5月5日 李斌一次性付清房款后 約定下星期去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但李斌入住后幾天 5月10日 因家認為關緊煤氣閥門而引致火災 房屋嚴重受損 事發后禮賓找到嚴軍 嚴軍立即到保險公司報案并要求賠償損失 思考問題 嚴軍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原居住房是否還有保險利益 李斌支付房款后是否表明房屋所有權已轉移至李斌 對嚴軍轉賣住房時沒有告知一事 保險公司能否以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及辦理批改手續為由拒絕承擔賠償 案例分析題 1 一外地游客來上海旅游 在瀏覽完東方明珠電視塔后 出于愛護國家財產的動機 自愿交付保險費為電視塔投保 問保險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2 有一租戶向房東租借房屋 租期10個月 租房合同中寫明 租戶在租借期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 租戶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險一年 租期滿后 租戶按時退房 退房后半個月 房屋毀于火災 于是租戶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 問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么 如果租戶在退房時 將保單轉讓給房東 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 為什么 中止 暫時失去效力 如 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不能按期繳納保險費 保險人的繳費寬限期 我國 60天 中止后經過一定程序可恢復效力 第二章保險合同 復效 恢復效力 如合同中止 不繳保費 后2年內經雙方協商并達成協議的 可復效 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中止 寬限期 門曉力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壽保險10萬元 夫人章莉仁為指定受益人 保險費繳納日期為7月30日 按年繳付保險費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時繳納的保險費 2006年已經過了寬限期 門曉力先生還未繳納保險費 2006年10月30日 門曉力先生提出保險合同復效申請 保險公司于當日就同意了門曉力先生的申請 門曉力先生也繳納了當年的保險費和利息 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2007年11月8日 門曉力先生因車禍死亡 門曉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為受益人 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保險公司以超過寬限期仍然未繳保險費 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為由 拒付保險費 并向章莉仁女士發出了拒賠通知書 退還了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訴于法院 參考理論分析 爭議的焦點是 保險合同復效以后 寬限期是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之日起算 還是從復效時 繳納保險費之日起算 爭議的實質是對于保險合同復效性的理解 保險合同復效 是原合同的效力恢復 還是導致一個新合同的成立 關于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與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根據我國保險法有關規定 復效后的保險合同 還是原合同的繼續 不是重新訂立的一個新合同 中止的保險合同恢復以后 中止期間仍然計入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視為從未間斷 保險合同恢復后 發生了保險事故 保險人應該以保險合同成立時的約定 承擔責任 所以 恢復后的保險合同的寬限期 應該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之日起算 不能從復效時 繳納保險費之日起算 本案參考結論 本案中 首期保險費繳納日為7月30日 寬限期為60天 應該截止到9月28日 該保險事故發生在11月8日 這時還沒有繳納保險費 已經超過了寬限期 合同已經中止 保險公司不承擔在此期間的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的終止 解除 期滿前終止合同效力 投保人 保險人 雙方約定 履約終止 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 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后即終止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而終止 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后 30日內投保人可終止 保險人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退還部分保險費后也可終止 全部損失時應終止 期滿終止 最普遍 第二章保險合同 一般 不可 承擔違約責任 例外 特殊情況 見教材86 87頁 保險人解除 投保人解除 一般 可隨時解除 不承擔違約責任 例外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不可 有限制約定的也不可 第五節保險的分類 程序 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下 具有解約權的一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但解約方應將解除合同的通知做成書面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 第二章保險合同 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人身保險合同的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 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發生 而使其效力自終止之日起 歸于消滅 1 保險期限屆滿 2 保險事故發生 保險公司給付完保險金后 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3 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導致死亡 因保險標的已不存在 故保險合同終止 4 投保人提出終止保險合同 根據 保險法 規定 投保人原則上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拖欠保費后補交 1999年10日6日 Y棉紡廠投保企業財產險 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應繳保費7000元 保險期限1年 但保險公司多次催要未繳 保險公司2000年1月5日起訴 要求支付保費及利息 棉紡廠在法院審理期間發生了火災 因此立即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 保險公司撤訴 后棉紡廠將火災事故通知保險公司并提出火災事故的索賠 保險公司拒賠 起訴 法院該如何判定 合同解除 2000年8月27日 李先生作為投保人 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一份終身壽險 3萬元 年保費1500元 交費期20年 2002年8月27日起李先生未繳納保費 2005年底 李先生因遭受意外致傷 申請理賠 此案中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能有效避免其損失 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2000年3月 某市客運公司與該市保險公司簽定了一份關于代辦保險的協議 協議規定 保險公司委托該客運公司代辦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承保手續 以持票乘車的旅客為被保險人 保險費按基本票價的2 計收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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