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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政 策 匯 編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編二一三年二月唯有惜時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目 錄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深府200330號(1)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深府20096號(5)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補充規定深府201312號(13)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深府2010103號(22)關于進一步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府辦2010100號(29)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深府辦2008112號(30)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府20081號(37)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深府2012104號(51)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 市四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2號(58)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深府辦200750號(70)關于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決定深發20105號(74)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深前海2012151號(80)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深府2012143號(84)唯有惜時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關于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0330號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三屆七十九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二三年三月一日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新形勢,支持和促進我市金融業的更大發展,鞏固和強化深圳區域金融中心地位,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深圳的金融監管機構和注冊法人金融機構,其它駐深金融分支機構參照執行。第三條 市政府積極為在深圳各類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營造良好投資和發展環境。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聯系,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第四條 成立市金融資產管理辦公室和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金融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統籌全市金融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支持和風險防范,協助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對深圳金融機構的監管,牽頭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綜合服務。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為我市制定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提供專家咨詢服務。第五條 設立“深圳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我市產業發展資金總體計劃,專項用于支持我市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金融創新獎,對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活動成果顯著的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所需獎勵費用從專項資金中安排。第七條 市政府積極推進境內外銀行、證券、保險業在信息、技術、服務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動建立深港兩地金融業長期、穩定的合作機制,強化與香港金融業的緊密聯結。第八條 金融機構可以參照勞動力市場和政府當年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主決定員工工資標準;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實行靈活的員工激勵制度,如實施期股期權、員工持股等。第九條 大型金融機構在深圳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需購地自建辦公用房的,經市政府批準,所購土地按市場地價給予優惠,并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條 總部或地區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新購置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在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補貼。第十一條 市政府規劃建設一批公寓,以優惠價格出租給金融機構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周轉使用;金融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房改的,可按有關政策予以優先審核辦理。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市屬企業的資金業務、資產重組、咨詢顧問服務等方面,應為金融機構參與競爭創造更多的機會。第十三條 工商部門應當簡化相關手續,為金融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業務提供“一站式”服務。第十四條 人事、外事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為金融機構的技術和管理人員赴國(境)外培訓提供便利;組織、人事部門繼續將金融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納入我市人才培養計劃,并根據需要保證一定的名額指標。第十五條 人事、外事、公安部門應當在權限范圍內,為金融機構人員的因公出國赴港澳申請予以優先辦理;為金融機構聘用的外籍專家申請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等提供便利;積極為金融機構向省公安廳申辦兩地車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務。第十六條 人事、公安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在辦理調入和家屬隨遷手續、人才居住證等方面提供便利。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在金融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持,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讀重點學校。外籍人士子女經主管部門批準,可優先在深圳的國際學校和部分其他學校學習。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關于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府20096號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金融業發展,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0330號)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本細則所稱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本細則所稱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是指隸屬于金融機構總部單獨設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如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結算中心、業務運營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等,以及專業從事金融服務外包業務的法人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參照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本細則所稱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是指獲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并在任現職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高管人員以總部任命文件或有關法定文件為準。 第三條 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是為市政府金融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的非常設性議事機構。咨詢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3年。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負責。 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市金融辦在征求各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名義聘任。 第四條自2003年度開始,在市政府產業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獎勵金融機構在深圳設立總部和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補貼在深圳的金融機構購地建設或新購置總部、一級分支機構自用辦公用房;補貼在深圳的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新租賃本部自用辦公用房;給予在深圳的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住房補貼;市政府金融創新獎的獎勵經費;市政府批準的金融業發展調研課題、深港金融合作調研及交流、金融論壇等專項經費;市政府批準的促進我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支出。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市政府批準。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金融辦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金融機構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地、購房補貼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并承諾10年內不遷離深圳。 第五條深圳市金融創新獎每年評選一次,由市金融辦接受申報和組織評選,咨詢委員會審定,以市政府名義頒發。 金融創新獎常規獎項設一等獎3名,獎金各100萬元;二等獎7名,獎金各50萬元;三等獎11名,獎金各30萬元;另設特別獎2名,每名獎金各100萬元,獎勵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創新。若當年沒有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相應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條對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深圳的金融機構,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獎勵:(一)對金融機構總部,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2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市政府希望重點引進的上述金融機構總部可單項申請、適度提高獎勵額度。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且已在深圳注冊成立經營性金融機構總部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如在深圳注冊,可參照上述標準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二)對銀行、證券、保險類的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其他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三)注冊地不在深圳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但其總部在深圳運作的(指機構綜合管理、核心業務、資金清算等業務部門設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的待遇;公司注冊地遷到深圳后可再根據金融機構總部標準補足獎勵差額。(四)對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人員達到100人以上、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大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最高給予500萬元的獎勵;對市政府希望重點引進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可單項申請、適度提高獎勵額度。(五)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公司嚴格依法納稅且上年度在深圳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納稅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納稅額達到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500萬元;500萬元以下、400萬元以上的,獎勵400萬元;400萬元以下、300萬元以上的,獎勵300萬元;30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2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1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的,獎勵50萬元。(六)對在深圳新設的專業金融培訓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七)國內外機構參與深圳風險性金融機構重組,以優質資產置換或增資方式注入資金達到1億元且重組后機構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對重組后的機構獎勵100萬元,在此基礎上注入資金每增加1億元,獎勵金額相應增加100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第七條 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購地建設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需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繳交地價款。市政府參照金融機構所繳地價款(含配套費等)的30%,由市財政給予項目建設獎勵金。申請金融用地并享受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其建筑面積自用率必須達到60%。 第八條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對金融機構總部按購房房價給予5的補貼,對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按購房房價給予3的補貼。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第九條在深圳的金融機構總部,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連續5年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在深圳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連續3年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第十條在深圳的金融機構總部副職待遇以上、一級分支機構正職待遇的高管人員,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住房津貼,同時可申報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獎。第十一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我市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范圍,并按市政府為我市大企業提供便利直通車服務的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第十二條 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可根據對外業務需要,確定具備條件的適量業務人員,經市外事或公安部門批準,優先辦理出國護照以及赴香港、澳門商務活動的有關手續。屬于直通車企業的金融機構,在辦理員工赴港澳商務簽注時,可按需申請,名額不限。第十三條 在深圳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及配套文件的規定,經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我市關于高層次專業人才引進、配偶就業、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政策。第十四條 市政府規劃建設或購置部分辦公用房作為金融創新發展基地,以優惠條件出租給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其創新發展。具體由市金融辦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等部門和各區政府落實。第十五條 對注冊地在深圳、以中國保監會每年公布的營業收入為標準排名前10位的保險經紀、公估、代理公司,以及對我市金融業發展有特殊貢獻的金融服務性法人機構,如信用評估(評級)機構、金融行業評級機構、造幣及押運企業等,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17日頒布的關于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深府200657號)同時廢止。關于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的通知深府201312號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現將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一三年二月四日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第一條 為順應新時期我國金融改革開放發展形勢,進一步完善我市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吸引更多有利于增強市場功能的創新型金融機構聚集,鞏固提升全國金融中心地位,根據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深府200330號)規定,對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深府20096號,以下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 對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一)對銀行業持牌專營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并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本補充規定所稱的銀行業持牌專營機構,是指直屬于銀行機構總部,擁有獨立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成本獨立核算且針對某一特定業務領域設立的專營機構,包括私人銀行,小企業金融、跨境資產交易、貴金屬、票據、信用卡和資金運營中心等經批準設立的專營機構。(二)對財務公司、村鎮銀行,注冊資本5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并參照金融機構總部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第三條 對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公司專業子公司,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一)對證券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等專業子公司(除直投類機構),注冊資本2億元以上(含2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并參照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二)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除直投類機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含1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1億元以下、3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并參照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三)對期貨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現貨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除直投類機構),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并參照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四)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專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其當年認定的管理資產規模按月均值計算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給予追加獎勵,并以此作為下一年度獎勵基準。管理資產規模在500億元以上(含500億元)的,其管理資產規模每增加100億元獎勵100萬元,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管理資產規模在500億元以下的,其管理資產規模每增加50億元獎勵50萬元,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已在深圳注冊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參照上述標準享受管理資產規模追加獎勵。(五)對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一)、(二)、(三)項條件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可以參照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六)對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設立的直投類機構,參照股權投資基金企業享受本市相關優惠政策。(七)由同一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享受上述相關優惠政策。(八)結合深圳打造全國財富管理中心的戰略規劃和基金行業發展形勢,由市政府統籌規劃建設產業用房,支持本市中小基金管理公司和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創新發展,做優做強。具體辦法由市金融工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四條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設立的保險業金融機構,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一)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注冊資本5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2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二)對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以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三)對擁有3家以上保險中介子公司均注冊在深圳的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可以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其當年認定的管理資產規模比上年度增加部分,每增加100億元獎勵100萬元,并以此作為下一年度獎勵基準,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第五條 對在深圳設立的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一)對隸屬于大型金融機構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或創新實驗室,其研發的產品項目及服務在國內同業產生重大示范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準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本補充規定所稱的大型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上年度經認定的總資產在其分行業領域中排名前五位的銀行、證券、保險類經營性金融機構。(二)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注冊資本5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三)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依法納稅且上年度在深圳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本補充規定所稱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是指符合本市服務外包企業條件,具有一定規模能級和行業影響力,為金融機構信息技術運用、業務流程優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專業人才培訓和考核認證等提供外包服務,且金融外包服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70%以上的專業法人機構。(四)對在全國有重要影響力、為豐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場體系功能做出特殊貢獻的征信、資信評估(評級)、造幣、金融押運公司、以及金融媒體、金融培訓學院等專業法人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參照金融機構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除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優惠政策。(五)對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金融市場要素平臺,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六條 對在深圳注冊的金融機構總部增資擴股、并購重組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一)對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總部增資擴股、并購重組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1對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總部在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金的,給予一次性增資獎勵:注冊資本金增加30億元以上(含3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1000萬元;30億元以下、2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2對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總部并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機構注冊在深圳的,給予一次性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50億元以下、3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3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二)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增資擴股、并購重組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1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在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金的,給予一次性增資獎勵:注冊資本金增加50億元以上(含5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1000萬元;50億元以下、3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3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2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并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機構注冊在深圳的,給予一次性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30億元以上(含3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1000萬元;30億元以下、20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三)對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總部增資擴股、并購重組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1對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總部在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金的,給予一次性增資獎勵:注冊資本金增加5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5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2對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總部并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機構注冊在深圳的,給予一次性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獎勵5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第七條 對市政府希望重點引進或重點扶持的金融機構可專項申請,適度提高獎勵額度。第八條 結合金融各行業領域的特殊性和貢獻度,進一步創新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的獎勵方式。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金融工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第九條 各區(新區)要結合轄區金融發展布局,積極參與全市金融發展服務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市金融工作部門指導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區聯動的政策體系。第十條 完善金融公共服務平臺支撐體系,探索組建金融服務中心,搭建“一站式”的政企服務和對接平臺,做好優惠政策兌現、信息交流、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等各項協調服務工作,優化政府服務。第十一條 市金融工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以及駐深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根據國家金融改革發展趨勢和扶持對象的需要,適時調整全市金融業優惠政策的獎勵范圍、對象和標準等,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中的金融機構符合本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適用于本市關于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參照享受相關政策。第十三條 享受本補充規定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符合相關條件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產業扶持政策,但同一機構不得重復申請相同事項的專項資金。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暫行到2015年12月31日,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補充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印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號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二一年七月九日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批準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加快我市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鞏固提升深圳區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特制定本規定。一、本規定的適用對象(一)本規定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組織形式。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并且滿足以下條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式限于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股東或合伙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于200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管理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二、規范股權投資基金的工商登記(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三、明確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一)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采取“先分后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三)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四)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四、加大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支持力度(一)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合伙企業當年實際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享受落戶獎勵的股權投資基金,5年內不得遷離深圳。(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本市的企業或項目,可根據其對我市經濟貢獻,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財力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但單筆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三)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四)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連續3年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納入我市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范圍,并按相關規定為其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六)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我市關于人才引進、人才獎勵、配偶就業、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政策。(七)本規定中涉及的有關獎勵補貼經費,納入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予以安排,并參照執行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五、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集聚(一)市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服務,形成有利于股權投資基金業集聚和健康有序發展的市場環境。(二)推動建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園區,發揮其聚集效應,吸引國內外大型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入駐。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園區應組建面向中外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的服務平臺,為落戶深圳的國內外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企業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辦公服務和項目對接支持等服務。(三)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深圳發展,積極研究解決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等方面的問題。(四)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股權基金,支持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投資在深圳市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五)鼓勵商業銀行在深圳市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并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托方式投資于股權基金。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深圳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基金和直接投資公司。(六)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業開展培訓交流活動,推動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與本市優質中小企業開展交流合作,增強股權投資基金業的影響力。六、推動股權投資基金業的規范健康發展(一)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二)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三)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關于進一步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府辦2010100號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政府印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號)(以下稱若干規定)實施以來,對于吸引股權投資基金機構落戶深圳,加快我市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加大對我市股權投資基金業的支持力度,營造更加優良的環境,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我市符合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營業收入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營業收入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新注冊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照其營業收入形成地方財力之日起計算。二、對我市符合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或自獲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業所得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企業所得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二一年十二月四日關于印發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08112號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二八年十一月八日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我市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開展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我市金融產業發展,依據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駐深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申報深圳市金融創新獎及相關評審、授予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深圳市金融創新獎是市政府授予駐深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的榮譽,獲獎證書不構成確定項目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第四條 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負責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工作。金融創新獎評選組織工作由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第五條 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獎項設置和獎勵范圍第六條 金融創新獎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第七條 金融創新獎設特別獎2名,獎金各100萬元;一等獎3名,獎金各100萬元;二等獎7名,獎金各50萬元;三等獎11名,獎金各30萬元。各類獎項評選可以缺額,但不能突破。獎金由市政府直接頒發給獲獎單位。第八條 金融創新獎一、二、三等獎授予在金融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特別獎授予在金融市場監管和金融風險防范方面做出重大改革創新并有著突出貢獻的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第九條 金融創新獎的獲獎單位應當是在金融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獲獎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第三章 申報項目及條件第十條 以下項目可以申報金融創新獎一、二、三等獎:(一)通過改變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組合,為市場提供了性能更好、質量更好的新工具、新業務、新服務;(二)通過完善規章制度或改變機構組織形式,取得了顯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創新或金融組織創新;(三)由駐深中外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研究開發,且率先在深圳轄區內應用推廣的金融創新項目。第十一條 申報金融創新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向市場推出一年以上;(二)產生了特別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改進經營和收益結構、改善資產質量起到了明顯的推進帶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的示范效應;(三)不違反現行金融監管法規或政策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以下項目可以申報金融創新獎特別獎。(一)駐深金融監管機構為規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風險而采取的新監管措施;(二)駐深金融監管機構為彌補監管制度漏洞和缺失而提出的新監管理念和模式,以及為完成落實該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機制和流程設計;(三)駐深金融監管機構為推動市場產品和業務創新所推出的新監管方案;(四)駐深金融監管機構為改進和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所創新的監管方法。第十三條 申報金融創新特別獎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由駐深金融監管部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自主調研開發,并在全國率先實施,或得到上級監管部門采納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二)近兩年完成調研開發,且實際應用效果顯著。第四章 申報程序第十四條 金融創新獎一、二、三等獎申報程序:(一)申報單位和申報個人應當填寫由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制作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材料(附電子版),一式六份;(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凡在項目權屬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方面存在爭議的,不受理其申報;(三)各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負責對其分支機構的申報項目出具審核意見;(四)各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項目應由其所屬的行業協會提交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如無明確的所屬行業協會,申報材料可由申報單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第十五條 特別獎申報程序:(一)申報單位和申報個人應當填寫由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制作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材料(附電子版),一式六份;(二)申報材料由申報單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第五章 評審和表決 第十六條 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全部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將提交給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補充申報,逾期不補充或經補充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聘請專家組成,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和復審。初審: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小組,各專業評審小組負責對本專業領域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篩選出一定數量項目進入復審程序。特別獎申報項目不進行初審,直接進入復審程序。復審:由評審委員會全體專家對進入復審階段的項目進行打分,根據分數高低對擬獲獎項目進行排序后,按總數11.3左右的比例,將候選獎項報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審定。第十八條 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審議確定一、二、三等獎及特別獎名單。審議時,可先由各委員自由對候選獎項作說明;之后,在候選獎項中就特別獎和一、二、三等獎進行投票,根據票數的多少確定最終獲獎名單。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和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和表決權。第二十條 根據金融創新獎評審工作需要,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可組織評審委員會委員或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第二十一條 金融創新獎的評審和表決實行回避制度。與金融創新獎的候選項目或候選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評審委員會委員或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應該回避(該委員不計入應投票人數)。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和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術成果。第六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第二十三條 市金融創新獎評選接受社會監督。市金融辦負責將表決通過的擬獎項目在公開報刊上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市金融創新獎擬獎項目、人員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證明材料。第二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有不同意見;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申報單位、完成單位、完成人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第二十六條 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異議后,應就異議進行調查。存在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擬獎項目,取消其獲獎資格并通報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全體委員。存在非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擬獎項目,經申報單位消除異議后,不影響其獲獎。第七章 授 獎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創新獎獲獎單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并通報表彰。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8日頒布的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辦法(深府辦2004178號)同時廢止。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府20081號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大力發展總部經濟,是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深圳現代化國際化城市建設的全局性戰略部署,也是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項重要任務。為鼓勵和促進深圳總部經濟的發展,加快形成總部經濟的規模效應,提出以下意見。一、充分認識發展總部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一)總部經濟在發展方式轉型中具有突出的戰略地位。總部經濟作為國際分工的高端環節,是總部企業充分聚集,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強力帶動和輻射作用的經濟形態,具有知識含量高、產業關聯度強、集聚帶動作用大等顯著特點。總部經濟已成為城市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加快發展總部經濟,承接國際制造業和服務業高端環節的轉移,有利于推進深圳的國際化城市建設,在更高層次融入全球經濟。加快發展總部經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企業組織結構創新相結合,有利于加快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提升國際化城市的服務功能,增強服務區域發展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有力地促進深圳的科學發展。(二)深圳正處于總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和產業內部分工的深化,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加快調整投資結構和布局步伐,為我市發展總部經濟帶來有利機遇。深圳獨特的區位優勢、具有較強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的現代產業體系、比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為實現總部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和支柱產業的發展,國內和境外投資步伐不斷加快,深圳集聚了一批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力的總部企業,總部經濟特征初步顯現,總部企業的培育和壯大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與此同時,我市在政策扶持、規劃布局、服務培育等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總部經濟發展的要求,必須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抓住新的歷史機遇,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總部經濟發展。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三)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和現代化國際化城市為目標,以提升國際化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為主線,以國際化帶動、市場化促進和信息化服務為支撐,堅持整體促進與重點扶持相結合,培育和引進相結合,吸引一批,穩定鞏固一批,發展壯大一批,加快形成企業總部的集聚效應和溢出效應,促進經濟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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