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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關于主板和創業板的首發審核一、股份代持與實際控制人認定1、發行人最近三年持有表決權最多的股東發生變化,但發行人以股東間存在股份代持協議為由而主張不構成實際控制人變化的,考慮到發行人可以倒簽有關文件,目前發行部一律不予支持該主張。2、存在股份代持關系,但不影響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的,中介機構應出具明確的核查意見,并且在申報材料前解除代持協議消除股權糾紛風險。3、表決權代理或轉讓協議、一致行動協議等問題的解決比照上述代持關系的處理原則。二、國企職工持股的規范與公司法的某些要求相沖突1、在“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文和“國資發改革200949號”文等兩個規范國企職工持股的文件出臺后,國企職工基于該等文件的要求規范有關持股,可能會違背公司法的如下兩個規定:1)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監高持股轉讓每年有25%的限額。2、證監會認為,為規范國企職工持股而進行的轉讓,即使違反上述公司法的規定,只要當地工商同意做變更登記,CSRC就沒有意見;而且他們鼓勵一次性轉讓完,若一次轉不完,就要相關人員出承諾并且上級國資部門確認。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行為。2、原則上,凡被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均屬于重大違法行為,除非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能夠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且能依法給出合理說明。3、并非所有行政機關給出的行政處罰均屬于證監會關注的“重大違法違規”。通常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其他行政機關給予的處罰,若被罰行為明顯有違誠信,且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則也屬于“重大違法違規”。3、違法違規行為的結束時點,通常為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而不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若違法行為呈現持續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4、發行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有關決定作出之前,依然推定構成重大違法違規。四、環保核查重點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環保問題的核查,不應僅僅滿足于拿到有關部門的項目環保批文和公司環保核查報告,更應做詳細的調查。考察如下重點問題: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保要求;是否發生過環保事故;污染處理設施是否正常有效運行;發行人環保投入是否足夠;環保設施及日常治污費用是否與公司生產經營排污相匹配。五、社保與公積金的繳納1、原則上社保應該規范繳納。若社保繳納不規范,則中介機構應詳細核查。若該不規范不影響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主要是從重大違法違規和業績兩個角度考察),則CSRC在充分披露的基礎上還是會放行的。2、CSRC對公積金的審核較社保更為寬松,畢竟公積金在很多地方和很多行業還未嚴格執行起來。CSRC的底線性要求是,若上市前沒有繳納,上市后規范繳納即可。至于大股東和發行人是否應出相關承諾,本次培訓未聽到有人提及。六、上市前突擊入股問題1、在以往的主板審核中,相關規則對申報前的突擊入股有較多限制。比如規定前一年增資擴股的要鎖36個月。證監會對突擊入股的審核態度也比較嚴格。比如在實踐中推行前一年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也應鎖36個月的審核標準。2、創業板出于鼓勵和培育本土PE的目的,在相關規則中放寬了有關限制。比如申報前增資擴股的,鎖定期由36個月縮減為上市后滿12個月后即可減持(但自上市之日24個月內減持量不得超過50%),同時追溯期由前一年縮減為前半年。對于申報前6個月內發生的股權轉讓如何鎖定,目前沒有規定。3、就前一階段披露的創業板公司來看,很多都在申報前發生了股權轉讓。不僅很多PE得以突擊入股,還有很多說不清道不明的個人突擊參股了眾多企業。最為知名的,當屬寶德股份的大學生股東閃電入股事件了。4、在本次培訓中,創業板監管辦公室審核一處的畢曉穎處長表示,中介機構應嚴格核查突擊入股的股東情況,尤其要關注突擊進來的股東是否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監高、保薦機構和保代等存在利益輸送關系。同時,CSRC今后也會要求企業補充披露突擊進來的股東詳細情況(如是自然人,需披露最近五年履歷)。畢曉穎談到,類似寶德的事情影響是比較壞的。今后,CSRC將在實踐中推行突擊入股一律鎖36個月的規定。【在這幾年和證監會同志打交道的過程中,我個人感覺,CSRC還是很注重媒體的聲音,媒體的很多批評往往會給CSRC造成潛在的壓力。盡管CSRC很少正式回應媒體,但它往往會在對監管對象的教育和監管中不自覺地與媒體互動。比如,本次由創業板公司引發的突擊入股問題,CSRC就在內部交流性質的保代培訓中表明了自己的態度。就突擊入股問題本身,我個人感覺,光靠中介機構和監管機構不可能解決這樣的問題。上市的巨大利益是擺在那里的,而國人規避監管的意識和技能又是如此之出類拔萃。你今天剛定好規則,明天我就會想出對策。不用多想,創業板已披露的這些公司中,肯定存在很多PE式腐敗。但中介機構你再核查,也不一定能查出來。就算你懷疑,你也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七、業務合并的認定及報表編制類型1:典型的業務合并。AB兩公司為同一控制下的關聯公司,業務相同,A為擬上市主體。上市前,B公司將自身與A公司擬上市業務相同的資產全部賣給A公司。常軍勝認為,此時盡管AB兩公司之間并無股權層面的購買關系,但從實質判斷的角度來看,由于A公司拿下了B公司一塊完整的業務鏈,是典型的業務合并。兩者仍構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此時應比照適用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有關審核規則,即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A公司在編制申報報表時,要將B公司也納入進來。若B公司還有其他業務,可模擬將其他業務剝離。常軍勝特別強調,B公司相關業務應該體現在A公司的申報報表中,而不是備考報表中。類型2:非典型的業務合并。CD兩公司為同一控制下的關聯公司,為業務上下游關系,C為擬上市主體,專司生產制造;D公司為專職的銷售公司。上市前,D公司全體業務人員跳槽至C公司,并將全部客戶資源和渠道資源轉移至C公司。常軍勝認為,C公司拿下并不是一個完整的業務鏈條,而僅僅只是一個業務環節,所以嚴格來說,并不構成業務合并。但從嚴格把關的角度出發,常軍勝還是認為此類情形應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此時A公司的申報報表可以不包括B公司,但應將B公司納入備考報表。八、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時的業績連續計算1、通常認為,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時,只要不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調賬,仍沿用公司原有賬冊,即可將有限公司階段的業績納入三年連續計算期。2、在2008年第一期的保代培訓,陳永民提出一種觀點:有限公司階段的業績納入三年連續計算期還應建立在有限公司也是規范運作的基礎上。如果公司在有限公司階段,股東與公司的財產邊際無法區分,未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生產經營存在大量不規范之處,此時即便是采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即便公司沒有評估調賬,也不能連續計算三年業績。3、在本次2009年第五期的保代培訓中,常軍勝也提出一個類似的觀點:整體變更時可以考慮連續計算三年業績的邏輯根基在于,同一業務在同一管理團隊下穩定運行三年,整體變更只是公司組織形式的變化,而不是業務和團隊的變化。公司若在有限公司階段進行了業務剝離,則業務穩定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因而此時即便是采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即便公司沒有評估調賬,也不能連續計算三年業績。4、常軍勝的課件中提到了一個案例。2006年9月,某擬上市藥企以與公司主營業務發展戰略不一致為由,將兩家控股子公司轉讓給大股東,并于2007年將該兩家子公司不再納入合并范圍。實際的剝離原因是:兩子公司每年虧損7000萬元。常認為,被剝離公司與擬上市企業業務相同,剝離純粹出于包裝業績之需,不符合整體上市要求,因而即便公司整體變更了,也不能連續計算三年業績。5、常軍勝還在講課中口頭提到,即便要剝離,也應盡量處理成有對價的有償行為,盡量不要以無償劃撥的形式來搞,否則易給審核造成負面印象。【就以常軍勝課件中提到的案例來看,若被剝離業務與擬上市主體的存續業務為同一類型之業務,則剝離不僅有業績包裝之嫌,而且也有可能影響擬上市主體的獨立性。業績不能連續計算有一定道理。但若被剝離的業務與存續業務非屬同一業務呢?此時該如何考慮能否連續計算呢?舉一案例闡述之。若發行人甲在有限公司階段存在AB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兩者間關聯度很小。現甲公司擬剝離出B業務給大股東,而后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大股東也想留著B業務以后單獨上市。若光考察A業務,甲公司在剝離前后均符合上市業績要求,不存在剝離B業務減輕負擔包裝業績的嫌疑。而且在剝離B業務并整體變更前后,甲公司主要股東不變,管理團隊不變。此時,若因甲公司剝離了B業務就不允許其連續計算三年業績了,我認為合理性不足。該例所述情形在實踐中通常會體現為:國企整體變更前的主輔分離;多元化經營的民企集團在整體變更前的業務重組與剝離。面對這些情形,我想,如果一刀切地說因為有業務剝離所以不能連續計算業績。個人感覺,可行的處理原則應該是:鼓勵突出主營業務的剝離,適當限制剝離主業中部分不良資產的剝離。同時可以借鑒3號適用意見的部分標準。】九、如何認定“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如何理解這句話呢?畢曉穎認為:發行人應該主要經營一種類別的業務。這種業務可以體現為幾個不同的產品或服務,但應該其要么有產業上的上下游關系,要么源自同一核心技術或工藝。發行人在一種主要業務之外經營少量其他業務的,若其他業務影響不大的,不影響發行審核。十、關于稅收優惠1、對于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但又獲得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文件支持的稅收優惠,CSRC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讓發行人充分披露,同時讓發行人大股東出未來或有的補繳承諾。2;存在稅收優惠沒有問題,但發行人的經營成果不能主要依賴稅收優惠。報告期內對稅收優惠的依賴最好能呈現出越來越輕的趨勢。3、稅收優惠的依據性文件,級別越高越好,期限越長越好。4、中介機構應對大股東出的承諾進行核查,尤其應關注大股東未來有沒有履行能力。十一、如何理解創業板首發上市的第一套凈利潤指標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對第一套上市凈利潤指標是這樣描述的,“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對如何理解其中的“且持續增長”,可能存在歧義。第一種解釋是,只要最近一年較上一年有增長即可,無需上一年較再上一年也有增長。第二種解釋是,最近兩年均要實現環比增長。有網友依據此種解釋思路指出,中元華電不符合上市條件。該公司2008年凈利潤較2007年實現增長,2007年凈利潤較2006年也有增長。但以扣非后孰低的口徑來看,2007年凈利潤較2006年有小幅下滑。部分網友認為,中元華電2007年凈利潤未能實現“持續增長”,不符合發行條件。楊郊紅在本次培訓中明確指出,只要報告期的中間那一年不出現斷崖式下跌,CSRC對此問題持第一種解釋。所謂斷崖式下跌,楊如是舉例:某公司2006年凈利潤1個億,2007年1000萬,2008年3000萬。楊認為,此時該公司雖然也符合創業板上市的凈利潤指標,但從本質上有違多數人對公司成長性的共識。楊強調,成長性是創業板最核心的要義。十二、關于出資置換問題1、常軍勝認為,保薦機構和律師應首先對當年的出資是否真實和是否足額發表意見,不能以出資置換來掩蓋當年出資不實問題。2、楊郊紅指出,很常見的一種出資置換情形是,出資時的無形資產評估價值過高。比如實際僅值1000萬的無形資產,評個5000萬拿來出資。后來股東主張以5000現金來置換當年用以出資的無形資產。楊認為,此時應該計提4000萬減值,而不是搞什么出資置換。當然,股東若主動補足4000萬現金,CSRC也是不反對的。【“出資置換”應該是中介機構新近發明的一個投行術語,對常和楊的觀點,我是比較贊同的。出資置換不應該回避當年的出資合法性問題。個人覺得,如下幾種情形也許是比較適合搞出資置換的:當年出資時拿了一些評估作價真實但與公司業務毫無關聯的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出資,這些出資對公司發展毫無幫助,只是有利于股東增加持股比例或公司做大注冊資本。當年出資的具體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如以房屋使用權出資。】十三、關于兩家首批創業板被否公司被否原因的點滴信息1、南京磐能:主要資產為報告期內從大股東處搗騰而來,進來后與大股東仍有較多關聯,獨立運行時間不夠。2、同濟同捷:研發費用不當資本化,依據不足,明顯讓人感覺合理性不足。十四、零碎雜集1、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發行部還是認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得存在重大違法行為。這一點與創業板要求保持一致。2、對于房地產企業的超額募集資金,企業應承諾該部分資金不用于拿地。其實,就是預計額度內的募集資金,地產企業也不能用于拿地。3、一人公司變為規范的擬上市企業,不能簡單地認為公司管理團隊就一定發生了重大變化。4、目前暫不接受香港創業板公司回歸A股主板的申請。至于香港創業板公司是否可以申請回歸A股創業板,目前正在研究。5、今后申報的所有IPO項目,若涉及國有股劃轉的,均應在申報前拿到有關國資部門的批復。6、紅籌架構的公司若擬回歸A股,最好能做股權結構的調整。若實際控制人在境內,則CSRC原則上要求控股權必須留在境內。【新近上市的世聯地產,也曾因擬海外上市而搭建了紅籌結構,后為A股上市而做調整。但調整后的控股股東依然是香港公司。】7、常軍勝認為,主板首發條件中的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重不得超過20%。這里的無形資產雖然要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礦權等,但還應該加上資產負債表中的“開發支出”。8、除夫妻關系外,其他單純的親屬關系,并不導致一定股東之間就構成共同控制關系。9、發生過業務整合的企業,若主張不構成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除了應滿足三個50%的指標外,還應充分說明業務之間的關聯性。一般而言,相同或相近之間的業務整合,或者直接上下游之間的業務整合,是能夠被審核機關所接受的。但是擬上市主體整合單純提供配套簡單服務的企業,則難以被認可。比如擬上市主體整合一個電廠或運輸公司。此類業務之間,雖有關聯,但并不屬于核心價值鏈的關聯,兩者間更談不上相同或近似。【我以為對此類整合也不宜一概否定。比如對某些化工企業或冶金企業,能源供應不僅可能是其生產成本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更可能是資源綜合利用的重要環節。此時,只要整合能源供應單位,并不是為了拼湊發行條件,也應允許。】10、就主板IPO募投項目,CSRC會征求發改委意見。主板再融資募投項目,CSRC通常不會征求發改委意見。但在國務院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出臺后,CSRC會就九個過剩行業的再融資募投項目征求發改委意見。同時,考慮到銀行和地產的再融資規模通常較大,社會關注度亦較高,所以這兩類行業的再融資現在征求發改委意見。創業板IPO募投項目沒有征求發改委意見的程序。11、楊郊紅表示,盡管對于符合第一套上市利潤指標的創業板申請企業,只需要考察最近兩年的業績,但所有的創業申報企業均應提供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申報報表。12、CSRC雖然對創業板首發公司大比例靈活使用募集資金的做法并不禁止,但他們會充分關注此類募投設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3、楊郊紅認為,申報會計師應對發行人自身和發行人各下屬子公司的數據負責。不能在報告中描述下屬子公司的情況時,引用其他會計師的審計結果,不要寄希望以此來分攤責任。14、創業板首發條件中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楊郊紅認為,這一條件的認定口徑應是“以母公司報表為準,同時也要考察合并報表”。15、報告期內會計政策變更的方向應該是趨于更加謹慎,若是趨于更加激進,有恐難以獲得證監會的支持。楊郊紅表示,若企業研發費用在當年已經實際費用化處理了的,會計師就不應該在申報報表中改為資本化處理。第二部分:關于主板再融資審核一、發行部與上市部在非公開發行涉及資產認購時的監管分工關于發行部與上市部在資產認購非公新股問題上的監管分工,羅衛如是介紹:1、若定向增發涉及資產認購,但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則由發行部來管。若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由上市部來管。2、羅衛強調,并不是資產認購就一定由上市部來管。羅還舉了兩個例子來論證這一點。一是振華港機的非公開。此例中,大股東用資產來認購非公新股,但由于未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故仍由發行部管。二是華菱管線的非公開。此例中,大股東用資產和現金來認購非公新股。由于未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仍是在發行部走程序。3、羅衛還特別提到了仁和藥業的非公開。在該例中,公司向機構投資者募集現金而后收購大股東資產,就被收購資產而言,已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但該案例仍是在發行部走的程序。原因是大股東在非公開發行之前持股比例已經很高,若直接用資產認購,持股比例還將進一步提高,以致于該公司將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于是,考慮到有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的授權,兩部協商由發行部來管仁和藥業的非公開。【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4、羅衛介紹,現在很多市場人士向CSRC反映,現行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硬性將重組和融資兩個步驟分開,不利于提高效率。他們紛紛呼吁證監會允許在上市公司在重組的同時實現融資。羅衛指出,CSRC現在之所以不允許重組和融資同步進行的原因在于:重組后公司基本面很可能發生重大變化,若允許重組的同時可以進行融資,那么獲利往往是那些擁有信息優勢的機構,這對中小投資者不利。當然,證監會就此也有可能再度回歸中遠模式。5、羅衛就重組和融資能否同時進行的問題,還提到了世貿股份和深能源兩個案例。在這兩個案例中,上市公司在資產重組的同時也募集了現金。CSRC之所以放行,就是因為現金認購方為資產重組方的關聯人。這兩者之間不存在利益輸送和信息優勢。二、關于現金分紅30%比例的幾則小細節1、上市未滿三年的上市公司若擬再融資,上市前對原始股東的現金分紅不能計入30%之列。未滿三年的,就考察上市后的現金分紅是否超過30%。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發生過重大資產重組的,原控股股東主導下的現金分紅不計入30%,就看重組完成后的現金分紅是否有30%。3、年報進行過追溯調整的,計算30%時的分母亦應相應調整。4、若2009年上半年申請再融資,2009年上半年召開了2008年年度股東大會并決議現金分紅,則2008年的現金分紅可以納入計算30%比例時的分子。但若2009年下半年申請再融資,則2009年中期的現金分紅不能計入30%的分子。三、部分再融資被否案例原因簡析案例1:某制藥企業擬定向增發。A產品占公司收入和毛利的比重均在10%左右。據查,A產品的藥品批號等相關資質尚在大股東名下。A產品的銷售由大股東開票,收款亦由大股東代為進行(而后轉入上市公司賬戶)。【該案例高度疑似2009年初被否的華北制藥。】案例2 某公司為他人提供7000萬的連帶擔保。2007年省高院判決該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但該公司當年僅計提2800萬元預計負債,且未披露法院判決。2007年該公司凈利潤3800多萬。【此為一定向增發案例。2008年公司全額計提預計負債后,再次申報,最終過會。張慶認為,當初該公司很可能是為了保2007年盈利而未充分計提預計負債。但該公司實際上不必這么做,因為非公開并不要求發行人連續三年盈利。】案例3 某公司控股股東的部分貨物銷售系通過上市公司來代為進行的。具體情況為:上市公司代收款代交貨代開票。貨款先進上市公司賬戶,而后再轉給控股股東。委員們在發審會上追問到這一重大信息后,立刻產生兩大疑問:上市公司應不應該確認收入?不管上市公司是否應確認收入,總應該在關聯交易中披露吧!為何隱瞞這一重大信息?四、關于再融資規模1、2006年之后,證監會即放開了首發不超過兩倍凈資產和再融資不超過一倍凈資產的融資規模限制。但實際存在的發行窗口指導,仍限制了融資規模。2、2009年重啟股權融資之后,首發放開了發行窗口指導,首發融資規模大幅超越預期的案例比比皆是。對于再融資的規模,羅衛表示,證監會會高度關注預計融資規模大幅超越公司凈資產的合理性,但對具體超募幅度仍無具體限制。但她希望上市公司不要搞得太過。五、關于公司申請發債前老債比例的認定1、證監會只要求企業申請發債前申請獲批后持續滿足40%比例的要求。只要如下幾個時點不超過40%即可:申請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召開時;拿批文時和實際發行時。2、認定40%時,企業債應計入分子,但短期融資券不計入。3、以合并口徑來計算40%,但不應包括少數股東權益不應計入分母。4、若非全資子公司亦發行有債券,則應按持股比例子公司債券額來計算應計入分子的數額。5、債券余額以賬面余額為準,不以面值余額為準。六、零碎合集1、盡管CSRC對目前的IPO定價已不再進行窗口指導,導致實際募資金額大大超過預計金額的案例比比皆是,但CSRC目前對非公開發行仍控制融資規模。2、公司債的申報材料中不包括內控報告。3、目前CSRC暫不接受期末未分配利潤為負的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公司債發行條件中并未有期末未分配利潤不得為負的要求。據張慶解釋,他們的判斷邏輯是: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債募集所得不能用于彌補虧損。按說公司債是負債,不可能轉權益。公司即便發了債也不可能用于彌補虧損。張慶暗諷立法專家不懂會計,瞎操心。但他們根據立法專家的用意反推,如果我們不讓有未彌補虧損的公司發公司債,不就沒有發債補虧之虞了嗎!呵呵,于是他們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為負的公司不符合公司債發行條件。第一部分:IPO基本審核政策解讀一、董事、高管的誠信問題1、公司法的有關規定:1)第21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2)第147條:規定不得擔任董監高的五種情形。3)第148條:規定董事和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4)第149條:董事和高管遵守忠實勤勉義務禁止的八種行為。2、首發辦法的相關規定:1)第21條:三會制度順利運行,人員履行職責。2)第22條:董監高了解發行上市有關規則。3)發行上市董監高禁止出現情形。3、關注高管的競業禁止,從改制、出資、歷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資金往來等方面關注董事、高管的忠實、誠信義務。如國企管理人員新設公司收購原公司的情形、高管與擬上市公司共設公司的情形、高管持股公司與擬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產企業與高管關系的問題,需要重點關注。推薦企業發行審核時根據其過往情況,著眼于未來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4、種種跡象表明,證監會越來越關注董事、高管以及大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誠信問題,不管是法律已經明文規定還是一些潛在的行為。誠信問題成為一個企業發行審核過程中比較關鍵的一種“軟實力”,甚至有時候都有“一票否決制”的功效,比如虛假出資偷逃出資的問題,比如曾經受到處罰問題等。二、股東超200人問題1、關于股東超200人,原則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為了上市而進行清理。如果股東自愿轉讓,應披露中介的核查意見,披露中介對股東是否自愿轉讓、是否存在糾紛進行逐一核查確認。【不支持你處理之后再上市,也就是說股東超過200人的企業上市之路也是越來越窄了。】2、城市商業銀行2006年之后形成股東超過200人問題,對發行上市構成障礙。【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只能作為特例來看待,并且后來都發生了或大或小的糾紛更加讓證監會謹慎,以后股東問題會成為城商行上市最大的障礙。】3、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為做到股權明晰,原則上不允許這類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實際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現股東人數超過200人。【信托委托持股的問題早就明確不可以。】4、對于在發行人股東及其以上層次數家公司或(單純為持股目的所設立的公司),股東人數應合并計算。【也就是說現在持股公司也是要被限制的,至少不是被允許的?】5、總結一下,證監會的態度非常明確:不鼓勵股東超過200人的企業再去上市,如果非要上沒關系,委托信托持股肯定不行,以前經常用的持股公司方式也即將堵死,最后剩余的一條路就是股權轉讓,但是一定要注意每個細節上的處理,千萬不要出現舉報或者沸沸揚揚的糾紛。三、獨立性問題1、對企業集團只拿一小部分業務上市的,要充分關注發行人的獨立性問題,關注發行人和集團公司業務的相關性,是否面對相同的客戶,資金、人員、采購、銷售等方面實際運作上是否分不開。關于同一控制下的資產重組問題,請參照法律適用意見2008第3號;非同一控制下的資產重組,相關審核標準正在研究,應在反饋會中提出并進行研究。2、關于主業突出的要求和整體上市的要求,更側重于整體上市,對集團經營性業務,原則上應要求整體上市。3、關注公司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況,以及將業務相同的關聯公司轉讓給非關聯方的情況。如有嫌疑,將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提醒發審會關注。4、資金占用,不僅是解決的問題,還要關注其他業務的現金流,關注其他業務對擬上市公司資金的渴求程度,從公司架構上判斷未來是否發生。5、獨立性問題,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予以關注。四、國企整體上市整合問題1、以往國有企業大多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上市,有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控股一家或多家A股上市公司,這些A股上市公司的業務一般只占集團主營業務的一部分,往往與集團存在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2、如果這些大型國有企業整體上市時對已上市的A股公司不予整合,則整體上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與下屬上市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的關系不順,管理架構重復,決策難以協調,影響公司的獨立性;而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難以協調的問題。3、新的公司法、證券法頒布及新老劃斷之后,原則上要求大型國有企業在整體上市時,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資產和盈利占比較高的下屬已上市A股公司進行整合,對新老劃斷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幾家A股公司的情況,也要求對下屬上市公司進行整合。4、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1、整體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團采用換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2、將集團資產整體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團通過將核心資產注入滬東重機的方式實現整體上市。3、以現金要約收購的方式將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這種方式整合了揚子石化、齊魯石化、中原油氣、石油大明四家下屬A股公司。5、對于某些下屬A股公司規模所占比例較小的大型國有企業,如最近1年所屬A股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凈利潤、最近1年末總資產和凈資產分別占集團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比例均低于10%,且整體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現有上市公司進行整體上市成本較高、操作難度較大的,允許公司可選擇在整體上市后再擇機整合已上市公司。五、關于重大違法行為的審核1、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2、原則上,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3、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其他有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涉及明顯有違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在此列。4、近三年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從違法行為的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而不是處罰之日起起算,這一點還是要注意】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正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判決尚未作出之前,原則上不影響依據該行政處罰決定對該違法行為是否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可依申請暫緩作出決定。六、上市前多次增資或股權轉讓問題的審核1、對IPO前增資和股權轉讓,審核中重點關注有關增資和股權轉讓是否真實、是否合法合規,即增資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股東會程序,股權轉讓是否簽署了合法的轉讓合同,有關股權轉讓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關增資款和轉讓款的支付,是否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關注有關股權轉讓的原因及合理性,關注增資入股或者受讓股份的新股東與發行人或者原股東及保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要求披露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說明有關資金來源的合法性。2、涉及國有股權的,關注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的批準程序和出讓程序(公開掛牌拍賣)。3、涉及工會或職工持股會轉讓股份的,關注是否有工會會員及職工持股會會員一一確認的書面文件。要求中介機構對上述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4、定價方面,關注有關增資和股權轉讓的定價原則,對在IPO前以凈資產增資或轉讓、或者以低于凈資產轉讓的,要求說明原因,請中介進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國有股權的,關注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評估及報主管部門備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轉讓需掛牌交易的程序,對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級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5、關于股份鎖定,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IPO前原股東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1年,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3年,發行前1年增資的股份鎖定3年,同時我們要求,發行前1年從應當鎖定3年的股東轉讓出來的股份,同樣要求鎖定3年。高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條的要求進行鎖定。七、環保問題的審核1、招股書詳細披露發行人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最近3年的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以及未來的環保支出情況;2、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需要對發行人的環保問題進行詳細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是否發生環保事故、發行人有關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是否正常有效,有關環保投入、環保設施及日常治污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等問題;3、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除詳細披露相關情況外,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還需要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意見,并應取得相應環保部門的意見;4、對于重污染行業的企業需要提供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有關環保問題的文件,對跨省的重污染企業須取得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八、土地問題1、土地使用是否合規,是審核重點關注的問題。最近2008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一系列件,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管理相關要求。2、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使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保薦人及律師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就發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記手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規發表明確意見,并核查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是否存在違反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況。國發3號文作為規范性文件,保薦人和律師應將其作為核查及發表意見的依據。3、發行人經營業務中包括房地產業務的,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下列問題進行專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1)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情況;(2)土地出讓金或轉讓價款的繳納或支付情況及其來源;(3)土地閑置情況及土地閑置費的繳納情況;(4)是否存在違法用地項目;(5)土地開發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是否存在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情形。4、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于非房地產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已基本落實:(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2)以購買方式從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該土地使用權的可合法轉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3)以租賃方式從國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或該土地使用權的可合法出租方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4)以作價入股方式從國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已經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九、先A后H問題1、審核: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請材料;2、發行比例:A股的發行比例須滿足法定的最低要求(10%或25);3、定價:H股的價格必須不低于A股的發行價,H股定價原則須在A股招股書披露;4、獨家發起:(H股公司可以獨家發起),先A后H公司不能獨家發起。5、信息披露:主要按照A股的要求進行披露,如募集資金使用等。6、協調機制:和香港交易所有審核協調機制。十、H股公司回境內上市1、按照首發的程序進行申報,也按首發的標準進行審核和信息披露,必須符合股份公司設立滿3年等發行條件,計算最低發行比例時可合并H股公眾股比例。2、信息披露應按“孰嚴原則”進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內首次發行A股的信息披露規則披露信息,若境內的信息披露規則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場已經披露的信息,亦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境內信息披露規則有要求,但未在香港市場披露的信息,H股公司應在境內刊登招股說明書的同時,在香港市場作出相應披露。3、關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絕大部分均為1元。隨著境內證券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日漸成熟,2007年開始已允許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內發行上市(紫金礦業)。4、目前暫不考慮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境內企業發行A股的申請,這類企業如需發行A股,可在其轉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提出發行申請。十一、文化企業上市問題1、文化企業上市情況:最近兩年,有遼寧出版傳媒、粵傳媒、天威視訊在A股市場發行上市,籌資16.42億元;新華文軒在香港上市,籌資23億港元。到目前為止,有7家企業通過首次公開發行的方式在A股市場上市:歌華有線、東方明珠、中視傳媒、電廣傳媒、粵傳媒、遼寧出版,天威視訊。該等公司通過股票市場籌資總額為126億元。其中,IPO籌資39億元,再融資87億元。有4家企業以買殼方式上市:博瑞傳播、賽迪傳媒、廣電網絡、上海新華傳媒。2、文化企業上市應注意的問題:獨立性方面,首發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要求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存在嚴重缺陷。持續盈利能力方面,首發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不得存在其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有重大依賴的情形。文化企業發行上市,需滿足有關法規的要求,在獨立性方面,應做到資產完整、業務獨立,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在持續盈利能力方面,要做到能夠獨立面向市場,經營上避免對大股東有嚴重的依賴。3、擬上市文化企業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1)股份公司設立不滿3年。2)公司獨立性存在缺陷。文化企業目前仍難以做到整體上市,如出版集團中,有些出版社不能納入上市公司;報業及電視臺改制,核心資產和業務納入上市公司仍存在障礙;未上市部分往往負擔重,甚至存在較大的虧損,獨立生存能力較差。3)企業經營區域特點明顯,行政分割制約了企業的發展空間。4)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文化類企業原來都是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時間不長,往往資產規模不大,經營能力、市場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待提高。4、關于文化企業改制上市建議:1)支持文化企業整體重組。2)根據企業融資需求的輕重緩急,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融資計劃及政策措施。有的文化企業可先改制,引入戰略投資者。3)文化企業盡快按照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運作,按現有政策,還難以做到大量的文化類企業報國務院豁免其發行上市條件。要求文化企業改制運行滿3年后再上市,也有利于宣傳主管部門考察文化企業改制相關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風險。4)支持擬上市文化類企業進行跨區域、跨集團拓展,進行市場化的跨區域收購兼并,加強競爭,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5)支持已上市文化傳媒企業并購重組,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十二、股利分配政策問題1、企業在審核期間提出向現有老股東進行利潤分配的,處理原則是,發行人必須實施完利潤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發審會審核;若利潤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須追加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的最近一期審計。2、利潤分配方案應符合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現金分紅政策,發行上市前后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薦機構應對發行人在審核期間進行利潤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生產運營的影響進行分析并發表核查意見。3、2008年10月公布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并在定期報告中加強對分紅政策及執行情況的信息披露。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112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實際股利分配情況以及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4、以往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關于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較籠統,不夠具體明確。為使投資者對公司分紅有明確預期,同時與57號令等相關規定相銜接,在IPO審核中要求公司對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細化,明確披露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則、股利分配的形式選擇、是否進行現金分紅、現金分紅的條件等;選擇現金分紅的,可進一步明確現金股利占當期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比例。十三、假外資化架構的問題1、關注的對象是:本來是境內個人持有的境內企業,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機構/公司),然后將境內企業股權轉給SPV。真外資投資的,不受此審核要求影響。2)審核態度:將外資架構恢復為境內直接控股,如果沒有導致實際控制人、高管、業務的調整,且外資化和落地過程符合外資、外匯管理規定,則不構成上市障礙。對于境內企業外資化后轉讓股權的部分,可以保留,僅要求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復為境內直接控制。3)外資化架構不變的企業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目前來看存在的問題:(1)資金流動、股權安排、股東承諾等情況比較復雜,如公司治理、股權退出、對堵條款等情況難以核實;(2)避稅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東等情況難以核查;(3)假外資現象突出(超過三分之一),對經濟存在負面影響。4)根據1995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登記3年后進行,并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該規定尚未明確廢止,目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后3年內辦理股權轉讓如經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原審批機關批準即可,并不屬于違反規定。十四、其他問題1、企業審核過程中股權變動問題。按審核制度的要求,在審核過程中的企業,如果出現增資引入新股東,或者發起人股東及主要股東轉讓股份引入新股東,我們原則上要求企業撤回材料,保薦人重新履行盡職調查之后再重新申報。對于目前在審企業,如出現增資引入新股東,或者出現股東進行股權轉讓,須按照上述有關要求執行。小股東的股權變動也要撤,小股東中有工會持股,也不行。2、分拆上市的問題。(1)境內上市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尚不可操作,關鍵取決于上市部的意見。(2)境外上市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取決于境外是否有相關規定,審核關注發行人的獨立性、業務的相關性。【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能分拆上市的問題很多人討論過,看來至少證監會那邊沒有實質性障礙。】3、實際控制人在服刑期間問題。雖然首發管理辦法沒有規定,但認為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應比高管更為嚴格,因此,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4、合伙企業持股問題。由于目前合伙企業開戶問題尚未解決,因此,對于合伙企業持有股份的公司申請上市,目前雖然受理但無法進行具體審核。5、社保和公積金的繳納問題。由于我國的社保、公積金繳納規定不盡完善,各地具體操作不盡相同,使部分企業在為農民工、流動職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方面存在困難。對于未能為部分員工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的企業,需進行以下工作:核實和說明未能繳納的原因;取得當地社保部門的相關文件;實際控制人承諾:如需補繳,由其承擔。6、國有企業改制程序瑕疵問題。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經評估、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凈資產等瑕疵問題,不建議進行補充評估等方式,可通過以下方式彌補:(1)核查改制當時是否存在相關特殊規定或文件;(2)國資部門的事后確認文件,對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級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不建議重新評估,最好是事后確認文件。】7、外資企業同業競爭問題。外資企業在大陸和海外都存在業務的,通過市場分割協議或海外停業等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很難得到認可,主要是市場邊界難以確定。8、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問題。(1)審核關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2)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的話,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變更的募集資金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發表意見。(3)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無明確限定,要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經營模式確定,如工程類企業募集資金多數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是可行的,而傳統的生產型企業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宜過大。9、實際控制人變化問題。持股比例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則認定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第二部分:IPO財務審核重點問題關注一、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1、規范對象:“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相同或類似業務的重組”限于:被重組方自報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期初或成立即控制,報告期內追溯調整,該調整屬于準則要求,無討價余地,保薦機構和會計師要對追溯調整期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起即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且業務內容與擬發行主體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2、整合方式:操作上避免簡單粗暴,不建議采用清算、人員吸收的方式,該方式無法并表。不管采取何種方式進行重組,均應關注對擬發行主體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1)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2)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3)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4)發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組方。【保代培訓為什么只講了前三種?】3、指標比例:(1)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為便于投資者了解重組后的整體運營情況,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2)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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