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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工程合同體系 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合同關系,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工程項目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社會生產過程,它分別經歷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運行等階段;有建筑、土建、水電、機械設備、通訊等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需要各種材料、設備、資金和勞動力的供應。由于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和專業化分工,一個稍大一點的工程項目其參加單位就有十幾個、幾十個,甚至成百上千個。它們之間形成各式各樣的經濟關系。由于維系這種關系的紐帶是合同,所以就有各式各樣的合同,形成一個復雜的合同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業主和承包商是兩個最主要的節點。一、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合同關系(一)業主的主要合同關系業主作為工程的所有者,他可能是政府、企業、其他投資者,或幾個企業的組合(合資或聯營),或政府與企業的組合(例如合資項目,BOT項目)。業主根據對工程的需求,確定工程項目的總目標。工程總目標是通過許多工程活動的實施實現的,如工程的勘察、設計、各專業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咨詢(可行性研究、技術咨詢、招標工作)與項目管理等工作。業主通過合同將這些工作委托出去,以實施項目,實現項目的總目標。按照不同的項目實施策略,業主簽訂的合同種類和形式是豐富多彩的,簽訂合同的數量變化也很大。1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個工程都必須有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合同所包括的工程或工作范圍會有很大的差異。業主可以采用不同的工程承發包模式,可以將工程施工分專業、分階段委托,將材料和設備供應分別委托,也可以將上述工作以各種形式合并委托,也可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模式。一個工程可能有一份、幾份,甚至幾十份承包合同。通常業主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種類包括:(1)“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業主將工程的設計、施工、供應、項目管理全部委托給一個承包商,即業主僅面對一個工程承包商。(2)工程施工合同,即一個或幾個承包商承包或分別承包工程的土建、機械安裝、電器安裝、裝飾、通訊等施工。根據施工合同所包括的工作范圍的不同,又可以分為:a施工總承包合同,即承包商承擔一個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包括土建、水電安裝、設備安裝等。b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業主可以將專業性很強的單位工程(如土木工程施工、電氣與機械工程施工等)分別委托給不同的承包商。這些承包商之間為平行關系。c特殊專業工程施工合同,例如管道工程、土方工程、樁基礎工程等的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即業主與勘察單位簽訂的合同。3設計合同。即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合同。4供應合同。對由業主負責提供的材料和設備,他必須與有關的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簽訂供應(采購)合同。在一個工程中,業主可能簽訂許多供應合同,也可以把材料委托給工程承包商,把整個設備供應委托給一個成套設備供應企業。5項目管理合同。在現代工程中,項目管理的模式是豐富多彩的。如業主自己管理,或聘請工程師管理,或業主代表與工程師共同管理,或采用CM模式。項目管理合同的工作范圍可能有:可行性研究、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和施工監理等某一項或幾項,或全部工作,即由一個項目管理公司負責整個項目管理工作。6貸款合同。即業主與金融機構(如銀行)簽訂的合同。后者向業主提供資金保證。按照資金來源的不同,可能有貸款合同、合資合同或項目融資合同等。7其他合同。如由業主負責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等。 在工程中,與業主簽訂的合同通常被稱為主合同。(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關系承包商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執行者,完成承包合同所確定的工程范圍的設計、施工、竣工和保修任務,為完成這些工程提供勞動力、施工設備、材料和管理人員。任何承包商都不可能,也不必具備承包合同范圍內所有專業工程的施工能力、材料和設備的生產和供應能力,他同樣必須將許多專業工程或工作委托出去。所以承包商常常又有自己復雜的合同關系。1工程分包合同。承包商把從業主那里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專業工程施工分包給另一承包商來完成,與他簽訂分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下可能訂立許多工程分包合同。 分包商僅完成承包商的工程,向承包商負責,與業主無合同關系。承包商向業主擔負全部工程責任,負責工程的管理和所屬各分包商工作之間的協調,以及各分包商之間合同 責任界面的劃分,同時承擔協調失誤造成損失的責任。2采購合同。承包商為工程所進行的必要的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和供應,必須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3運輸合同。這是承包商為解決材料和設備的運輸問題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4加工合同。即承包商將建筑構配件、特殊構件加工任務委托給加工承攬單位而簽訂的合同。5租賃合同。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需要許多施工設備、運輸設備、周轉材料。當有些設備、周轉材料在現場使用率較低,或承包商不具備自己購置設備的資金實力時,可以采用租賃方式,與租賃單位簽訂租賃合同。6勞務供應合同。即承包商與勞務供應商簽訂的合同,由勞務供應商向工程提供勞務。7保險合同。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要求對工程進行保險,與保險公司簽汀保險合同。在主合同范圍內承包商簽訂的這些合同被稱為分合同。它們都與工程承包合同相關,都是為了完成承包合同責任而簽訂的。(三)其他情況在實際工程中還可能有如下情況: 1設計單位、各供應單位也可能存在各種形式的分包。2如果承包商承擔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設計(如“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則他有時也必須委托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 3如果工程付款條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他也必須借款,與金融單位訂立借(貸)款合同。4在許多大工程中,尤其是業主要求總承包的工程中,承包商經常是幾個企業的聯營體,即聯營承包。若干家承包商(最常見的是設備供應商、土建承包商、安裝承包商、勘察設計單位)之間訂立聯營承包合同,聯合投標,共同承接工程。聯營承包已成為許多承包商經營戰略之一,國內外工程中很常見。5在一些大工程中,工程分包商也需要材料和設備的供應,也可能租賃設備,委托加工,需要材料和設備的運輸,需要勞務。所以他又有自己復雜的合同關系。(四)工程合同體系圖按照上述的分析和項目任務的結構分解,就得到不同層次、不同種類的合同,它們共同構成該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這里我們以二灘水電工程為例子給大家介紹一下二灘水電工程的合同體系。例如,二灘水電工程1991年9月主體工程正式開工,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48%,四川省投資公司48%,四川省電力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4%三個投資方簽訂合資合同共同組成業主二灘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EHDC)。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設計任務承包給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成都勘察設計研究院(CHIDI)。整個建設工程分成三個標,一標是大壩標,承包方是由意大利的英波基諾和GTM、法國的杜美思和托諾、中國的水電八局等中外5家承包商簽訂聯營承包合同組成聯營體,在總承包合同下又有很多分包商和供應商,比如基礎處理工作分包給了意大利的Trvei公司,這家意大利公司又將基礎處理工作轉給了水電八局下屬的基礎分局了,整個工程中,合同關系極為復雜。二標是地下廠房標,以德國PHILIPP HOLZMANN公司為責任方,由中、德三家公司組成中德二灘聯營體(SGEJV)為地下廠房工程承包商;(葛州壩集團),三標是機電標,以中國葛州壩集團公司為責任方,由中水一局、中水八局、東方集團四家公司組成的二灘機電安裝聯營體(GYBD)為主體安裝承包商。主要機電設備亦通過招標選定,加拿大通用電氣公司(GE)與中國東方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和哈爾濱電機公司合作,是6臺水輪發電機組的制造供貨商;主變壓器、GIS設備、500KV高壓電纜、發電機斷路器以及計算機監控系統是通過國際招標、分別由國外廠商制造和供貨,所有的閘門及啟閉機、廠房橋吊等通過國內招標、分別由國內廠商制造和供貨。工程監理為二灘水電工程公司(EEC),現在叫做二灘國際。材料和設備采購分給了國內國外的眾多的單位,比如大壩的部分金結就是由水電八局的下屬的金結制造廠制造。為了解決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糾紛,設立了DRB,和爭端評審小組簽定了協議(業主,I、標承包商和爭議復審小組協議書)。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位于洛陽市以北40公里的黃河干流上,處在控制黃河下游水沙的關鍵部位,工程集防洪、防凌、減淤、灌溉、供水、發電于一體,1994年9月開工。建設單位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樞杻建設管理局(黃河水利水電開發總公司),監理單位為小浪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為黃委會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施工分為三個國際標和部分國內標,一標是主壩,二標為進水口、隧洞和溢洪道,三標為發電設施。I、標的投標人必須是“聯營體”(Joint Ventures),而且是由外國承包公司牽頭的中外施工企業聯合體。這樣,就把施工的主要合同責任放在外國大承包公司的肩上,中國的承包公司是聯營體中的“伙伴”,處于比較主動的地位。以I標為例,除意大利著名土建承包公司英波吉羅(Impregilo S. P. A)以外,還有兩個外國公司參加,外國公司在聯營體中所占的股份為87%,中國水電十四局僅占13的股份。標中,以旭普林(Zoublin)為首的外國公司有5家,共占聯營體股份88%,中國水電七局和十一局共占股份12%。標以法國著名承包公司杜美茲(Dumez)為首,另有德國著名公司霍爾茨曼(Holzman)參加,這兩個外國公司各占44%的聯營體股份,中國水電六局占股12。由此可見,3個標段的技術、經濟、合同責任,主要由外國公司承擔。 工程項目(業主)勘察設計合同項目管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供應合同貸款合同分包合同供應合同勞務合同運輸合同供應合同勞務合同運輸合同在一個工程中,這些合同都是為了完成業主的工程項目總目標,都必須圍繞這個目標簽訂和實施。這些合同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內部聯系。在現代工程中,由于合同策略是多樣化的,所以合同關系和合同體系也是十分復雜和不確定的。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在項目管理中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從一個重要角度反映了項目的形象,對整個項目管理的運作有很大的影響:(1)它反映了項目任務的范圍和劃分方式。(2)它反映了項目所采用的承發包模式和管理模式。對業主來說,工程項目是通過合同運作的,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反映了項目的運作方式。(3)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的組織形式。因為不同層次的合同,常常又決定了合同實施者在項目組織結構中的地位。二、工程承包合同(一)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比較傳統的也是最常見的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合同體系中,施工合同是最有代表性、最普遍,也是最復雜的合同類型。它在工程項目中的持續時間長,標的物復雜,價格高。它在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整個合同體系中的各種合同的內容都有很大的影響。深刻理解施工合同將有助于對整個合同體系以及對其他合同的理解,無論是業主、工程師或承包商都將它作為合同管理的主要對象。通常工程施工合同適用于如下情況:(1)業主負責設計,提供規范、圖紙和工程量表,并承擔設計帶來的風險。在有些情況下也可由承包商承擔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2)承包商的工程范圍由規范、圖紙、工程量表確定。通常承包商按照工程量表報價。(3)承包商嚴格按照規范、圖紙和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和竣工,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工程款的支付通常以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和報價為依據。1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關系和項目管理模式施工合同發包人可能是業主,也可能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商或項目管理承包商。FIDIC和ECC的工程施工合同都適用業主發包的情況,下面的討論主要以該類合同為對象。在工程中,一份施工合同的簽訂,則形成一個比較穩定的合同關系。未經對方的事先同意,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將整個合同或部分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出去。這樣保證項目組織結構和運作規則的穩定性。通常施工合同所定義的合同關系為:(1)業主。業主作為工程的發包人選擇承包商,向承包商頒發中標函。業主負責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協調承包商與設計、與業主的其他承包商和供應商的關系、相對于承包商而言,工程師、業主的其他承包商、供應商、咨詢單位人員都作為業主人員。業主的工程項目管理通常采用如下模式:a業主直接委派自己的人員作為履行合同的代表,通常被稱為業主代表。b業主不直接管理工程,而聘請并全權委托工程師進行工程管理,實行以工程師為核心的管理模式。業主賦予工程師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或者由該合同必然隱含的權力。最典型的是FIDIC 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師”的角色。工程師接受業主委托管理工程,是業主的代理人,通常在工程的早期就介入工程,協助業主招標,編制招標文件,準備工程量清單,作評標報告。在施工過程中執行施工合同規定的權力。業主應保證工程師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如果工程師在工程管理中失誤,例如未及時履行職責,發出錯誤指令、決定、處理意見等,造成承包商工期拖延和費用損失,業主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工程師具有很大的權力和特殊的作用,對工程的實施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工程師的信譽、工作能力、公正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標報價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在FIDIC施工合同中,要求工程師角色和授權有穩定性。業主有權選擇工程師,并限定他的權力,或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權力之前,需得到業主的批準。但這些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規定。在工程中,未經承包商同意,業主不得撤換或改變工程師的人選,也不得改變工程師的權力范圍。如果承包商有充足理由反對業主更換工程師,則業主不得更換工程師。在許多國家,工程師是特殊資質的崗位,必須有相應資質的人擔任。c業主代表和工程師共同管理。在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師”的身份和職權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業主可以分別委派業主駐工地的代表和工程師在現場共同工作,他們的職責不得相互交叉。在FIDIC合同中,當業主限制工程師的權力時,自然行使這些權力的相關工作必須由相應的業主代表完成。(2)承包商。承包商提出投標文件,并為業主接受,負責工程的施工,是工程施工任務的承擔者。a承包商授權施工項目經理作為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他一般在專用條款中指明,或在開工日期前,承包商將擬任命為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業主,以取得同意。施工項目經理易人,承包商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征得業主同意。施工項目經理的行為代表承包商,執行工程師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負責具體工程的施工和管理。b承包商對他的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的行為、違約、疏忽等負完全責任。c承包商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組成的聯營體時,他們就合同履行向業主承擔共同的與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未經業主事先同意,他們不得改變其組成或法律地位。2施工合同文件的范圍通常工程施工合同所包括的文件和執行上的優先次序為:(1)合同協議書。即經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它可能是兩種形式:如果采用標準的合同條件,則合同協議書比較簡單。通常僅包括雙方簽署協議日期,合同價格,合同工期,合同文件各組成部分的名稱和雙方主要責任說明等。采用傳統的合同協議書形式。這種合同協議書包括所有的合同條件,是上述合同協議書和下述的合同條件的綜合體。它的內容和形式比較自由,由雙方按工程需要商定,經雙方簽署后生效。(2)中標函。在經過評標,確定承包商中標后,由業主(或授權代理人)致承包商(或授權代理人)中標通知。(3)投標書。投標書是由承包商或他的授權代表所簽署的一份要約文件。(4)本合同專用條件。專用條件是結合具體工程實際,對通用條款相關內容的具體化、補充、修改,或按照通用條件要求提出的限制條款。通常其條款號與通用條款相同。(5)本合同通用條件。通用條款是合同最主要的內容,它代表工程慣例,是標準化的通用合同條件。(6)合同的技術文件和其他附件。通常這些技術文件的優先次序為:a規范。它是對承包商的工程和工作范圍、質量和工藝(工作方法)要求的說明文件。b圖紙。指由業主提供或承包商提供,經工程師批準,滿足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操作手冊以及其他配套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圖紙和規范是相輔相成的。c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和一些其他資料。(7)其他補充和變更文件。a施工合同簽訂后雙方達成一致的補充協議,備忘錄,修正案,其他洽商和變更文件,作為合同相關文件的修改和補充,具有最高的法律優先地位。例如某工程,合同簽訂后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實施,拖延了3年。3年后,雙方協商繼續履行合同。雙方簽署了修正案,對原合同中的工期和價格作相應的調整,而其他不變。則該修正案優先于原合同協議書,原合同協議書中相關的內容被修改。b合同簽訂前雙方達成一致的會談紀要、備忘錄、附加協議和其他文件。在合同簽訂前,雙方會有許多磋商、澄清、合同外承諾,應在合同簽訂前以備忘錄或附加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如果合同成立,這些文件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同樣有法律約束力。以上幾個方面構成施工合同的總體。它們之間應該有一致性,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不能出現解釋上的。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工程師作出解釋或校正。3施工合同基本內容(1)承包商的責任、(2)業主的責任、(3)工程師的責任(4)質量管理承包商應按合同要求建立一套質量保證體系,并且遵守該體系;承包商的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都須符合合同規定,應當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符合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工程質量的檢查和監督,以及對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處置;工程竣工驗收;保修(缺陷通知)責任;頒發工程缺陷責任證書。(5)合同價格合同價格是指在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并完成保修責任應付給他的金額,但它一般不是最終合同價格。通常最終合同價還包括承包商索賠的追加費用和業主按合同規定索賠的扣減費用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方式通常有:A單價合同。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單價合同形式。業主按照標準的工程量的劃分(如我國的建設工程量劃分標準)提供工程量表,由承包商按照工程量表報出單價,再計算合價。承包商對單價負責。業主按照實際工程量和合同單價計算支付工程款。現在在單價合同的工程量表中,還可能有如下情況:工程分項的綜合化,即將工程量劃分標準中的工程分項合并,使工程分項的工作內容增加,具有綜合性。例如在某城市地鐵建設項目中,隧道的開挖工程以延長米計價,工作內容包括盾構、挖土、運土、噴混凝土、維護結構等。它在形式上是單價合同,但實質上已經帶有總價合同的性質。單價合同中有總價分項。即有些分項或分部工程或工作采用總價的形式結算(或被稱為“固定費率項目”)。如在某城市地鐵建設項目中,車站的土建施工工程是以單價合同發包的。但在該施工合同中,維護結構工程分項卻采用總價的形式,承包內容包括維護結構的選型、設計、施工和供應。暫定金額。它是工程量清單中一個特殊處理的分項,有備用的性質。它的使用范圍通常包括:招標時對工程范圍和技術要求不能詳細說明的分項,有些分項尚不知道是否包括在合同中,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供應或服務,一些可能的意外事件的花費等。它的數額一般由業主或工程師統一填寫,它的使用由工程師批準,可以全部,部分地使用,也可以不用。B總價合同。合同雙方以一個總價格簽訂合同,結算。在現代工程中,總價形式的施工合同應用越來越多。甚至有時業主僅提出初步設計文件,要承包商以一個固定總價格承包。C在合同價款的確定性方面又分為:固定價格形式。合同價格是固定的,不以物價、人工工資,甚至法律的變化而調整承包商承擔物價上漲的風險。可調價格形式。合同價款可根據專用條款規定,按照勞動力價格、材料價格和影響施工費用的其他因素的變化而調整。通常合同必須明確規定調整方法和調整計算公式、D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可能有:按照實際月進度工程量付款,這是最常見的付款方式按照施工過程的形象進度付款。如業主分別在開工、基礎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工程竣工、保修期結束等各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價款。這在總價合同中用得較多。工程竣工一次性付款。對此承包商需要一定量的墊資,會影響他的財務風險和成本。對付款有影響的其他問題:預付款。如果合同規定業主應為承包商的工程準備向其支付預付款,則合同應規定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時間、貨幣、比例),支付條件,預付款保函,預付款扣還方式等。保留金。保留金的比例、退還方式由合同規定、通常按照承包商實際完成的工程價款和保留金比例計算,在承包商的期中付款中扣留。在竣工驗收后,保留金退還一半;在保修期結束后退還另一半。E工程計量。對單價合同,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數量是估算工程量,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按合同單價和實際工程量計算,所以實際工程的計量對工程款支付有很大影響。通常在承包商完成相應的工程分項后必須經過工程師的質量檢驗,合格后才能進入測量程序。工程量的測量程序按照合同規定,由工程師負責,承包商派人協助,并確認測量結果。F期中付款。在每月末或合同規定期中付款期末,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工程款結算報表,列出承包商認為到該期末按合同規定自己有權獲得的各個款項,應包括已完成的工程或工作的合同價格,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價格調整,承包商有理由索賠,或業主有理由扣除的款額,合同規定應扣還的預付款和扣減的保留金等。工程師在接到上述報表后在一定時間內作出審核,并向業主出具付款證書,確認他認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商的金額。在工程師的付款證書開出并送達業主后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應將款額支付給承包商。G竣工結算。當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圓滿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并在工程師簽發整個工程移交證書后規定的時間內,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竣工報表。在國際工程中,竣工結算不作為最終結算,工程師的審查程序與業主的支付程序與期中付款相似。在簽發移交證書時,工程師應簽發付款證書,將保留金的一半退還給承包商。H最終結算。在國際工程中,最終結算在缺陷通知期(保修期)結束后進行,是工程有約束力的和結論性的結算。工程師簽發工程缺陷證書后一定時間內,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最終報表草案,詳細說明,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最終價格和承包商應得到的進一步付款。經與工程師商討,核實后,承包商編制并提交雙方一致同意的最終報表,并向業主提交一份書面結算清單,作為最終結算。此后,工程師應在一定時間內向業主發出最終證書。工程師簽發工程的最終支付證書,表示承包商的全部合同義務完成;工程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師滿意,整個工程的保修期完,工程師應給承包商出具剩余的保留金的付款證書。只有最終證書得到支付,同時業主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證,工程的最終結算清單才生效,合同結束。I合同價格的調整。通常施工合同價格的調整可能有如下情況當發生合同規定應給予承包商調整合同價格(即承包商有費用索賠權)的情況時。例如業主不能按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時間提供現場、道路、圖紙和應由業主供應的材料和設備;承包商遇到了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地表以下的條件;工程變更;人工工資、材料價格上漲;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法令、政令、規章、細則發生變化等。當發生承包商應償付業主發生的費用情況,即業主向承包商的索賠。例如由于承包商的工程設備、材料、設計和工藝經檢驗不合格,工程師指令拒收或作再度檢驗,進而導致業主費用的增加;由于承包商的違法行為導致業主、工程師,業主的其他承包商等遭到其他方向的索賠、損害、損失和費用;工程沒有通過竣工檢驗,而業主同意接收有缺陷的工程,則合同價格應予相應減少等。合同規定承包商應向業主支付費用的情況。如承包商使用業主在現場提供的水、電、氣及其他設施;使用由業主按照合同規定負責提供、安排及運行的機械和設備等。(6)合同工期及其進度控制開工期由合同規定,或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發出的開工通知書的日期。在中標函發出后,工程師應在投標書規定的期限內發出開工通知。在合同簽訂或中標函發出后,承包商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詳細的工程實施計劃提交工程師審查。承包商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已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要求修改進度計劃,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工程師有權指令承包商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的實施。對承包商責任造成的工期拖延,使工程竣工期限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師有權指令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加速施工。對此承包商無權要求支付附加費用、合同規定的竣工時間,是指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從開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這個時間由工程師按合同規定的移交程序,在簽發的移交證書上確認。承包商的合理竣工時間應包括合同規定的竣工時間和承包商有權延長的工期。對如下情況,承包商有權延長竣工期限:設計變更和工程量變化,額外或附加工作(工程);不可抗力因素的作用和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影響;由于業主責任造成的干擾,如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正常進行等;非承包商責任的其他特殊情況,如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工程停工;合同條件提到的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權力的其他各種原因。實際工程竣工時間與承包商合理竣工時間之差就是承包商責任的拖延。(7)保證措施和違約責任A擔保。為了保證雙為圓滿地履行合同責任,施工合同設置了此保證措施。履約擔保。在簽訂合同協議書時,或發出中標函之后一定時間,承包商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履約保函,并保證履約保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一直有效。我國施工合同規定,業主可以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擔保,保證按合同支付工程價款。FIDIC施工合同規定,如果承包商提出,業主應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內,提出自己為本工程的付款所作出的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如果業主擬對其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其變更的詳細情節通知承包商。可能有的其他保證措施:承包商的母公司擔保;預付款擔保。如果合同規定業主向承包商提供預付款,則在業主支付預付款前承包商必須提供等額的預付款擔保;承包商的材料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就作為業主財產,沒有工程師同意不能移出現場。保留金。保留金有擔保的性質。B保險。現代工程趨向采用靈活的保險策略。具體投保種類、內容、保險責任人、相關責任等,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對工程現場內業主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通常由業主負責購買。業主也可以將該保險事項委托承包商辦理,費用計入承包商報價中。承包商必須為施工場地內所屬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工程一切險。工程,以及運到施工現場內的工程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保險,可以由承包商或業主作為保險責任人,負責購買。該項保險責任人應在現場工作開始前向對方提供保險證據。他應保證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在整個工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如果該保險責任人未按合同要求投保并保持有效,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對方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對方一有權購買該保險,并由該責任人支付保險費。對風險造成的損失,如果未保險,或未遵守合同規定的保險條件或未能從承保人處獲得全部賠償,則應由按合同規定的風險責任人負責不足部分的賠償或承擔相應責任。C承包商違約。承包商誤期違約金如果承包商末在合同規定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則應向業主支付投標書附件中寫明的誤期違約金該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所規定的最高限額。出現承包商嚴重違約,或無力、無法、不能正確履行合同的情況,例如:承包商不能償付他到期的債務,已失去償付能力,處于破產、停業清理、解體、被轉讓、被清算等的境地;承包商未取得業主的事先同意將合同或合同一部分轉讓出去;承包商已否認合同有效;在接到工程師的開工通知后,無正當的理由拖延開工;由于承包商責任造成工期拖延,工程師認為施工進度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而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師的指令后一定時間內,未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承包商的材料、設備和工程經工程師檢驗確認,其結果不符合合同規定,工程師向承包商發出拒收通知,要求承包商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設備運出現場,并用合格的取代,拆除不符合合同的工程并重新施工。在指令發出后規定時間內,承包商未執行指令;無視工程師事先的書面警告,固執地、公然地忽視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承包商擅自將工程的某些部分分包出去等。則業主可以向承包商發出終止對承包商雇用的通知,進駐現場,在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義務與責任,不影響業主合同權利或工程師權力的情況下,業主可自己完成該工程,或另委托他人完成工程。在其中業主有權使用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業主終止對承包商的雇用后,在保修期滿前,業主不再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規定的進一步款項。在最終結算中,工程師應核查承包商工程施工、竣工、保修期費用、誤期賠償費以及業主為完成工程已支付的所有其他費用等,再確定承包商的債務或債權。D業主違約。業主未能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期內支付工程款,則承擔違約責任。業主應按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利率,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在上述付款期滿后規定時間內,業主仍沒支付,則承包商可通知業主和工程師,暫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對由此而造成的工期拖延和費用損失由業主負責;在上述付款期滿后規定時間內業主仍沒支付,承包商有權通知業主和工程師,終止合同雇用關系。 當出現業主無力、無法或不能正確地履行合同的情況,例如:未能按工程師出具的付款證書及時向承包商付款;無理地干擾,阻撓或拒絕批準工程師頒發上述付款證書;破產或停業清理;通知承包商,由于經濟混亂或不可預見的原因,他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則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終止雇用關系,并通知業主和工程師。對此,業主不僅有義務向承包商支付這種終止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扣去已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而且還應賠償承包商由于這種終止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費用。E解除合同關系。在如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施工合同關系:如果在頒發中標函后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使雙方中任何一方不能依法履行自已的合同義務,或根據合同法雙方均被解除繼續履約;在合同執行中,如果發生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業主有權通知承包商終止合同;由于非承包商責任引起,且工程師書面指令承包商暫停整個工程施工。該項暫停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承包商有權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解除合同關系。(8)索賠和爭執的解決A索賠程序。現在國內外的施工合同文本所規定的索賠程序基本相同。承包商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之后的28天內將自己的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在索賠意向通知發出后28天內,或在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送交索賠報告(主要包括索賠額及索賠的依據等詳細材料)。如果干擾事件持續時間長,具有連續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間隔持續提出階段索賠報告。在干擾事件所產生的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再提出一份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規定時間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如果工程師在此時間內未予答復,即被視為已認可該項索賠。在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后,承包商有權要求將對已被確認(或部分確認)的承包商索賠要求,納入按合同規定的按期應支付的款額(如工程進度款)中支付。如果在整個工程全部竣工時,承包商仍有尚未提出的或尚未付款的索賠,則應在竣工報表中列出;在缺陷通知責任結束時尚有未提出的或未付款的索賠,則應在最終報表中列出,否則業主不再負有賠償責任,承包商根據合同進行索賠的權力即告終止。B爭執的解決。對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爭執,通常施工合同明確規定的解決程序為:由工程師提出解決決定。合同任何方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將爭執提交工程師,并將副本送交對方。工程師在收到爭執文本后規定期限內作出解決決定,并通知雙方。在國際工程中可以采用爭議裁決委員會(DAB)方法解決爭執。仲裁。在工程合同中必須有專門的仲裁條款,包括:仲裁方式和程序。合同應明確規定,申請仲裁的程序,仲裁組織方式等。仲裁所依據的法律。仲裁地點。仲裁結果的約束力,即仲裁決定是否是終局性的。如果沒有上述仲裁條款,通常就不能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執。EPC合同關系業主EPC承包商咨詢公司設計分包施工分包供應分包二灘爭議復審小組。3名成員:由斯德哥爾摩商會應業主的要求選出,由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應承包商的要求選出,而且都應由業主和承包商共同接受,第一、二名共同推選第三名成員。(二)“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1合同關系“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最典型和最全面的總承包方式(下面就簡稱為工程總承包)。它的合同關系見圖,承包商負責一個完整工程的設計、施工、設備供應等工作。本合同工程和工作范圍最大,業主僅面對一個承包商。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都由總承包商負責。承包商可以將工程范圍內的一些設計、施工、供應工作分包出去。通常業主委托咨詢單位負責業主的決策咨詢工作,如起草招標文件,對承包商的設計和承包商文件進行審查,對工程的實施進行監督,質量驗收,竣工檢驗等。2工程總承包合同的運作過程工程總承包合同在招標程序,合同的實施過程,責權利的劃分方向與施工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它的運作過程可見下圖。(1)業主在項目立項后就進行工程招標。業主委托咨詢公司按照項目的任務書起草招標文件。在招標文件中,有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業主要求”和投標書格式等文件。“業主要求”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是承包商報價和工程實施最重要的依據。它是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目標、合同工作范圍(竣工工程的功能、范圍和質量要求,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進度計劃的說明,以及對承包商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和根據合同對其所做的任何變更和修改。還可能包括:工程放線參照系,環境方面的限制,現場可供應的電、水、氣和其他服務設施,業主提供的機械和免費使用的材料,現場其他承包商,對設計人員標準的要求,施工文件的范圍、實施程序和施工前審核,樣品的范圍、提交程序和施工前審核,對業主人員的操作培訓,維修手冊,竣上圖紙及其他工程記錄,為業主代表和其他人員提供的設施表,工程的檢驗、試驗要求;竣工檢驗要求,暫定金額等。總承包合同運作過程項目批準立項業主招標承包商投標商簽合同承包商設計和計劃承包商采購和施工工程缺陷通知期(2)承包商提出投標文件和報價。承包商的投標文件可能包括:(a)投標書。(b)承包商的項目建議書,通常包括工程總體目標和范圍的描述、工程的方案設計(有時被稱為標前設計)和總實施工作(包括采購、施工、運營)計劃、項目管理組織計劃等。(c)工程估價文件等。投標文件是承包商在對合同條件、業主要求和業主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分析、理解,對環境作詳細調查,向分包商、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商詢價的基礎上,結合過去工程的經驗作出的。(3)在業主確定承包商中標,簽訂合同后,承包商按照合同條件、業主要求、承包商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設計、詳細設計(施工圖設計),并做相應的采購和施工計劃。承包商每一步設計和計劃的結果以及相關的“承包商文件”都須經業主審查批準。承包商文件是在總承包合同中專門定義的。它由承包商負責編寫,包括業主要求中提出的技術文件(如計算書、計算機程序,軟件、圖紙、手冊、模型、樣品、圖樣,以及其他技術文件)、為滿足所有規定要求的報批文件、竣工文件、操作和維修手冊等。但它不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文件。(4)承包商按照合同條件、業主要求、業主批準的設計和承包商文件組織工程的采購和施工,為業主提供操作維護文件、培訓操作人員,完成承包商的合同責任,最終工程竣工。(5)業主驗收并接收工程,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完成工程的缺陷維修責任。3總承包合同文件總承包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圍及執行的優先次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2)合同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件;(3)合同條件第一部分通用條件;(4)業主要求;(5)投標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并被中標函接受的為完成工程的報價書,以及附件;(6)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可能有:與投標書同時提交,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的信息與數據資料,包括工程量清單、數據、表目、費率或價格;付款計劃表或作為付款申請的組成部分的報表;隨投標書一同遞交的方案設計(標前設計)文件等。4工程總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從總體上來說,工程總承包合同具有與施工合同相似的形式。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工程的價格、進度、質量管理,保險和風險責任、爭執和索賠的解決與施工合同基本相同。但由于承包商的工程范圍擴展,工程的運作方式有些變化,所以總承包合同還有一些新的內容。(1)業主的責任和權力;(2)承包商的責任;(3)質量保證與現場監督體系;(4)合同價款與支付;(5)解除合同關系(三)工程聯營體承包合同在現代工程中,特別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聯營承包是經常發生的。聯營承包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見的為設計單位、設備供應商、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聯營承包合同,組成聯營體,聯合投標,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所以對外只有一個承包合同。他們的合同關系如下圖。1聯營承包合同的特點 工程承包合同聯營承包合同關系聯營體聯營承包合同業主承包商設計單位供應商(1)聯營承包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完成工程承包合同。雖然它是承包商、供應商、設計單位之間的合同,但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從合同,與工程承包合同有特殊的寄生關系。聯營體作為一個總體,有責任全面完成總承包合同確定的工程責任。每個聯營體成員作為業主的合同伙伴,不僅對聯營合同規定的自己工程范圍負有責任,而且與業主有合同法律關系,對其他聯營成員有連帶責任。即任何一個聯營成員因某一原因不能完成他的合同責任,或退出聯營體,則其他聯營成員必須共同完成整個總承包合同。所以,對聯營成員有雙重合同關系,即總承包合同和聯營承包合同關系。(2)聯營承包合同在性質上區別于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報酬的交換;而聯營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利益而聯合。所以它屬于一種社會契約。聯營體具有團體性,但它在性質上又區別于合資公司。所以,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則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則都不適用于聯營承包合同關系,它的法律基礎是民法中關于聯營的法律條文。(3)對于業主而言,由于聯營承包的主體是聯營體,而聯營體是臨時性組織,它不是經濟實體,沒有法人資格,在工程結束后就解散。所以必須通過合同措施保證工程承包合同主體的不缺失。在我國目前社會信任危機和法制不健全狀況下,這個問題尤為重要。2聯營承包合同的運作過程(1)通常聯營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標前就得簽訂,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個附件,業主在資格預審時既要將聯營體作為一個總體單位來考察,同時又要分別考察各成員的資質和業績。在評標時業主也必須研究聯營合同、聯營體運作的問題,以及可能帶來的風險。(2)只有總承包合同簽訂,聯營承包合同才真正有效。在承包合同的實施過程中,聯營體成員的法律地位、主合同責任有任何改變都必須通過業主批準。這樣保證業主對聯營體的總體控制。(3)只有總承包合同結束,聯營體才能解散。聯營體必須完成它的總承包合同責任。3聯營承包合同的基本內容由于在工程中聯營承包的種類,承包的工程范圍,聯營成員的責權利的劃分不同,使 聯營承包合同的形式、內容、簡繁程度差別很大。通常聯營承包合同包括如下基本內容:基本情況、聯營成員概況、出資比例和責任、投標工作、聯營承包工程范圍、聯營體的組織機構、特殊工作的報酬、聯營體財務方面的規定、勞務人員、材料、機械、包裝費、裝卸費和運輸費、保險、稅賦、檢驗和監督、保修、關于合同期的規定、聯營成員退出、聯營成員退出和財產分配、爭執仲裁或法庭訴訟等內容。 項目管理合同承包合同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關系業主承包商工程師施工分包(四)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總承包合同(即在分包合同中被稱為“主合同”)的配套使用文本。它是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為施工任務的分包所簽訂的合同。在現代工程中,由于工程總承包商通常是技術密集型的和管理型的,而專業工程施工由分包商完成,所以分包商在工程中起重要作用。工程分包合同是工程合同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所適用的合同關系如下圖。1承包商作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將主合同范圍內的一項或若干項工程施工分包出去。與主合同相似,他對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業主的責任和權力。在與業主關系上,他仍承擔主合同所定義的全部合同責任。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商任何責任與義務。分包商的任何違約行為、安全事故或舒服、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業主造成其他損失,都由承包商向業主承擔責任。2通常,工程分包合同的范圍必須有工程施工任務,僅勞務或材料采購分包不屬于工程分包的范圍。施工合同規定,非經業主或工程師同意,承包商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而材料和勞務的分包不需要經過工程師或業主代表的批準。3工程分包合同的特點。分包合同的內容,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管理程序和爭執的解決等,與施工合同基本相似。但它有如下特點:(1)作為主合同的分包合同,它對主合同有依附性。主合同存在,分包合同才存在;主合同修改,分包合同也作相應修改。(2)分包合同保持了與主合同在內容上、程序上的相容性和一致性。這個相容性基本本能保持兩個合同使用中不出現矛盾和混亂。但為了保證主合同的順利實施,分包合同在管理程序的時間定義上要比工程施工合同更為嚴格。如對工程款的支付程序、索賠的程序,分包合同的時間規定都比主合同的規定要短。(3)在分包合同中,承包商擁有類似于主合同中的工程師(或業主代表)的權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剛好相反。(4)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承包商的責任和權力,主合同所定義的與分包合同工程范圍相應的權利和責任關系也由此傳遞下來。所以分包商不僅要掌握分包合同,而且要了解主合同,熟悉主合同中與分包合同工程范圍相關的內容,例如風險責任的劃分,工作程序,價格調整的范圍等。(5)對業主來說,分包商作為承包商的一部分。業主和分包商之間不能再有任何私下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商與分包商結算。未經承包商同意,業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分包商支付各種工程款。4分包合同文件。我國分包合同小范文本規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解釋和執行的優先次序為:分包合同協議;承包商發出的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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