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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永龍煤業投資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1條:“一通三防”管理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同時也是一項復雜、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長抓不懈,更需要長期重視和不斷加強。各級領導在布置、檢查、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時布置、檢查、總結“一通三防”工作。第2條:各礦井必須設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機構,配齊滿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加大 “一通三防”投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第3條: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做好人員配備和資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總工程師要對“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責任,做好礦井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粉塵和礦井火災防治等技術工作。第4條:分管安全的副礦長對“一通三防”工作負監督責任,其他副礦長對分管領域內的“一通三防”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負責。第5條:礦通風部門對“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負責瓦斯防治措施與計劃的落實、工程質量的驗收、各種瓦斯技術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相關工種的崗位責任制的制定,并對瓦斯防治措施與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對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檢查和驗收。第6條:安全監察部門對“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對各級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7條:各級干部和部門都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礦領導、區隊干部帶班制度,各工種、崗位要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嚴防“一通三防”事故的發生。第8條:建立“一通三防”工作匯報制度,各礦井每月要組織一次通風質量達標驗收,每月至少開展兩次“一通三防”專業的隱患排查,永龍公司生產部負責對各礦通風質量達標驗收和“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雙基考核;各礦必須將安全周報中的“一通三防”問題及時反饋到永龍公司生產部。第9條:永龍公司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對各礦的通風安全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和總結,通報“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通風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情況。礦井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科、室、區隊“一通三防”管理人員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總結本月“一通三防”管理情況,確定次月“一通三防“計劃,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會議紀錄要留存備查。第二章 瓦斯管理第10條:瓦斯檢查工、爆破工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獲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 11條:瓦檢點的設置、檢查次數、檢查內容的規定:(1)采煤工作面每班檢查三次,檢查內容:工作面風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風流、局部高冒處,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處的CH4、CO2濃度、溫度。(2)掘進工作面每班檢查三次,檢查內容有:掘進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流、局部地點、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處的CH4、CO2濃度、溫度。(3)備采工作面每班檢查一次,檢查內容有:備采工作面風流、局部地點CH4、CO2濃度、溫度。(4)井下硐室每班檢查一次;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柵欄處每天檢查一次;擋風墻(密閉墻)處每七天檢查一次;礦井總回、采區回風每班檢查一次;井下其它有人員作業的地點每班檢查一次。檢查內容:有CH4、CO2濃度、溫度。(5)高、突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專職瓦檢員24小時不間斷檢查。瓦斯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專職瓦檢員。第12條: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通電啟動。第13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嚴禁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設置柵欄要求:柵欄網孔規格不得大于300 300mm,并封閉全斷面,要釘的牢固可靠。長期停風停工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構筑永久密閉(密閉距離巷道口不超過5米),并在密閉前做到電纜、管路、軌道“三斷開”?;謴鸵逊忾]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第14條: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第15條:通風部門每月按檢查瓦斯區域制定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圖表必須規定瓦檢員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次數、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匯報時間、匯報次數、交接班地點等內容。第16條: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由通風(科)隊長、技術員、瓦檢班(組)長共同協商編制,并隨著井下生產情況變化及時修改。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編制或修改后,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閱批準。第17條:采掘工作面每次檢查不少于4個點,使用中的瓦斯檢查記錄、臺帳、牌板等應與規定的內容相符。瓦斯檢查記錄牌板必須包括:檢查地點、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溫度、傳感器顯示濃度、檢查時間、檢查人,必須做到檢查一次立即填寫一次。第18條:瓦檢員除檢查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外,每次巡回檢查必須沿途檢查“一通三防”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調度或礦調度室匯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19條:嚴格瓦斯檢查制度。嚴禁瓦斯檢查中出現“空、漏、假”現象,發現違犯一次,瓦斯檢查員除名或開除。做到井下牌板、檢查記錄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第20條:通風、瓦斯調度記錄各作業地點當天CH4、CO2濃度、空氣溫度的最大值;較為重大的“一通三防”問題應編入通風日報表及瓦斯日報表。第21條:每天的通風瓦斯日報表,首先由通風科(隊)長審查數據是否正確,重點強度內容是否齊全,簽字后送礦總工程師審簽。然后,報送礦長審簽,審簽后的通風、瓦斯報表必須存檔、保存。第22條:凡是停風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須按瓦斯排放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嚴禁無措施排放瓦斯。第23條: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風技術人員編制。主要內容: (1)說明所需排放瓦斯工程名稱,排放范圍和參加排放瓦斯人員。(2)計算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3)制定控制瓦斯的方法。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制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并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聲光瓦斯報警斷電儀或懸掛便攜式瓦檢儀。(4)明確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瓦斯探頭的監測位置,并在排放瓦斯通風系統圖中注明。(5)明確斷電撤人范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撤人停止作業,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員進入。(6)明確停電負責人和所需停電的開關。排放瓦斯所流經的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并設警示牌和設專人看管,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排瓦斯回風流所經巷道。(7)瓦檢員檢查瓦斯。瓦斯排放后,要由瓦斯員檢查瓦斯,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且風流穩定10分鐘后方準指定專人恢復供電。(8)落實每個參加排放人員的責任,明確排放瓦斯的指揮人和設警戒負責人。警戒人員接不到通知,不許撤離警戒位置,誰安排的警戒人員,誰下令撤出。每次排瓦斯都要檢查確定工作面瓦斯沒有超限才算排完。(9)排放瓦斯措施的貫徹執行。經過礦總工程師批準的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風副總工程師或通風隊長向參加瓦斯排放的人員貫徹并簽字,責任落實到人。安檢科必須派安檢人員現場監督排放措施的執行情況,措施未落實者嚴禁排放瓦斯。通風部門建立好排放瓦斯記錄,保管備查。第24條:礦井停風只有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第25條: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復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面檢查,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里逐級送電。第26條:瓦斯的分級排放(1)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由當班跟班隊長(沒有跟班隊長時由班長負責)撤出該頭所有人員至新鮮風流巷道,并在停風巷道口安設警戒,禁止人員進入,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在恢復通風前,必須由瓦檢工和當班班長佩帶化學氧自救器進入停風的巷道內檢查瓦斯,兩人一前一后,保持10米的距離,邊走邊檢查有害氣體濃度,發現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或呼吸困難,必須及時返回。(2)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3)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5%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按照常規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排放瓦斯。(4)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由通風部門技術人員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5)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8%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6)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礦通風部門制定排放瓦斯措施,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由礦山救護隊組織排放。第27條: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臺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只有第1臺局部通風機蒼供風的巷道內瓦斯排放結束后,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第2臺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供風巷道的瓦斯。第28條:各礦總工程師要嚴把生產布局和設計審查關,從設計、采掘安排和管理上,嚴禁出現盲巷;井下所有已開工的掘進巷道,必須按設計要求竣工,不準中途停掘,避免形成盲巷;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停止掘進的巷道,各礦生產部門必須編制停工報告,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批準。第29條:井下嚴禁出現盲巷。對盲巷的密閉及柵欄要定期檢查(每旬至少一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壞密閉、柵欄。第30條:建立密閉臺帳。無論永久性或臨時性密閉都必須建立臺帳,其內容為:巷道名稱,盲巷形成時間,封閉時間,當月瓦斯濃度。第31條: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濃度的界定礦井風流瓦斯濃度達到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各通風地點瓦斯濃度設限值及以上,屬于瓦斯超限;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警濃度為1%的地點瓦斯濃度達到0.8%時,屬于瓦斯預警。(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1.在提前制定必須的安全技術措施情況下預計有可能發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認定為有計劃瓦斯超限,但安全技術措施或計劃必須經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提前報永龍煤業公司調度室、監控中心和通風部門。下列情況涉及范圍內的瓦斯超限時屬于有計劃瓦斯超限:提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有計劃的進行檢修局部通風機、礦井停電或停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等;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壓裂、水力沖孔或在地質構造處采取松動爆破主動卸壓等防突技術措施時;在采取防噴措施情況下,施工抽放鉆孔時出現瓦斯濃度不超過1.5%時;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經消突評價達標后,進行巖巷揭穿突出煤層時;按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啟封巷道、密閉時;對瓦斯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正常調校時。2.在應急預案實施得當,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屬于下列情況所涉及范圍出現的瓦斯超限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統計:因暴風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電、停風時;因上級(本管轄系統外)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造成停電、停風時。3.下列情況界定為監控系統本身技術缺陷引起的誤報警:系統電源故障使甲烷傳感器處于供電時好時壞狀態;監測監控系統線路受強電磁場干擾。4.下列情況屬人為責任引起的誤報警:甲烷傳感器進水;甲烷傳感器受到摔、碰等強烈震動;傳輸線路意外斷線或接線盒接觸不好;傳感器距離煤壁距離小于200mm。除上述情況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須按瓦斯超限事故進行追查處理。監控系統引起的誤報警,應對故障原因進行分析,制定專項預防措施;因人為原因引起的誤報警,必須進行責任追究。礦井通風部門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超限分類統計臺帳,并及時分析。第32條:防治瓦斯超限的技術管理措施1、建立工作面瓦斯超限預警體系,實現超前斷電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警濃度為1%的各通風地點,當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實現規定范圍內預警斷電,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理。2、認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預測工作各礦通風部門應建立瓦斯涌出量統計臺帳,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統計工作。每10天至少測定1次礦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間的風量和瓦斯濃度,分別計算瓦斯涌出量。每一采掘工作面開工前,都要根據本礦、本采區、同一煤層瓦斯涌出量統計的歷史數據、實測的瓦斯壓力、瓦斯含量、采掘進度預測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3、及時進行地質預報礦井地測部門要及時觀測和探測采掘工作面地質構造、煤層厚度、煤層傾角變化情況。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探清前方60m內的地質構造,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生產、調度、通風、安全等部門,做好災害預防工作。4、防止鉆孔施工過程中瓦斯超限在鉆孔施工過程中,通風部門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大直徑風筒,提高供風量稀釋瓦斯。對突出嚴重煤層,打鉆單位必須使用打鉆防噴孔、防塵、防火“三防”裝置,把鉆孔施工過程中噴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采系統,并在鉆孔施工地點的回風側35m范圍內,懸掛甲烷、一氧化碳報警儀器,出現瓦斯涌出異常,立即停止鉆進。5、防治掘進工作面瓦斯超限巷道施工前必須有經過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局部通風設計,局部通風機和風筒必須按設計安裝到位。局部通風機的開停監測、自動倒臺、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功能正常,杜絕無計劃停風。加強局部通風管理,減少風筒漏風,保證工作面的風量能夠滿足作業規程的要求。炮掘工作面應采取減小放炮循環進尺等措施,預防炮后瓦斯超限。井下所有已開掘的巷道應避免形成盲巷。生產部門應設計精確,避免施工無效巷道;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沒有設計的巷道嚴禁施工。利用鉆孔進行水力沖孔時必須安設防噴裝置,將噴出的瓦斯引入回風巷或抽放系統中。生產單位應加強支護管理,防止片幫流煤造成瓦斯超限。掘進工作面換風筒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防止瓦斯超限。巖巷掘進應“有掘必探”,防止誤揭煤層造成瓦斯超限。6、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時冒落的,必須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嚴禁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區大面積空頂。采空區頂板不能隨采冒落的,生產部門必須專門編制措施進行處理。必須加強采煤工作面的礦壓觀測和預報工作,研究周期來壓規律,在周期來壓前必須通知通風、生產部門做好風量調節、巷道維護、循環進度調整。在過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時,距地質構造50m前,防突或技術部門必須制定出防范措施,打鉆探測構造情況,研究、分析構造附近的突出危險程度,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采掘。7、回風巷道防治瓦斯超限措施加強通風巷道的檢查、維修,保證回風巷道斷面符合要求,巷道失修率低于7%,嚴重失修率低于3%,否則必須進行巷道擴修?;仫L巷必須按規定安裝瓦斯傳感器,并定期調校。當回風巷道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停止與此回風系統相關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8、加強瓦斯檢查和監控系統管理各礦井要加強瓦斯監控的日常管理。瓦斯檢查員每小班要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對采掘工作面內的傳感器進行3次比對(低瓦斯礦井兩次),其它地點比對1次。發現數據不符時,立即報告礦通風部門和調度室,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調校。地面監控中心的值班人員要隨時監測各作業場所瓦斯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異常信息。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等異常信息時,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9、應加強對瓦斯傳感器的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甲烷傳感器的引出線必須固定于吊環上,避免插頭受力造成接觸不良。甲烷傳感器的挪移必須指定專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動探頭。在挪移傳感器時必須輕挪輕放,嚴禁碰撞傳感器或手拽傳感器電纜。瓦斯監控系統的電源箱必須安裝在設備托架上,內、外接地可靠,并確保電池組鉛板垂直放置,嚴禁吊裝電源箱。 經過大于4%的瓦斯氣體沖擊的低濃度甲烷傳感器,必須立即調校或更換。掘進巷道爆破前,應將迎頭的甲烷傳感器外移50m以上,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傳感器被炮崩壞。甲烷傳感器應按規定定期升井檢測。處于潮濕環境中的甲烷傳感器應經常與光學鑒定器進行比對,發現異常及時升井檢修。電源箱的供電電源不得和變頻裝置、被控設備取自同一臺開關。甲烷傳感器應避免安裝在發熱量大的機電設備上方。采掘工作面監控電纜與動力電纜必須同側吊掛時,間距必須大于100mm,且監控電纜必須位于動力電纜上方。第33條:瓦斯超限的統計、匯報1.發生瓦斯超限時,礦調度室應查明超限地點,立即向礦長、總工程師、永龍公司調度室報告,查明超限原因。2.所有的瓦斯預警和瓦斯超限必須按分類登記臺帳。有計劃停電停風時,礦井必須提前填報計劃申請單,經礦長批準后,于檢修前傳報永龍公司調度室,否則按無計劃停電、停風處理。3.各礦井每周必須對瓦斯超限如實進行分類統計匯總,并在每周五下午15時前報永龍煤業公司。第34條: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處理1.發生瓦斯超限時,礦調度室應第一時間通知值班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并組織調度處理超限??偣こ處熁蛲L副總根據瓦斯報警情況初步分析原因。由監控系統原因造成的誤報警,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并及時與廠家聯系,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分析及處理結果報永龍煤業公司備案。如果一個月內發生2次類似問題,永龍煤業公司負責信息和監控的部門要分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2.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制度。計劃外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超限程度實行分級追查處理。瓦斯濃度達到預警值但小于1%的,作業區隊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瓦斯超限濃度大于1%而小于1.5%的,超限地點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礦井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組織值班領導、安監、通防部門進行追查分析。瓦斯濃度大于1.5小于3%時,超限地點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由永龍煤業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經理組織通風、安監及有關部室進行追查處理。追查必須有記錄、有處理結果、有防范措施,及時向永龍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進行匯報并備案。3.發生瓦斯超限的礦井,在瓦斯綜合治理、“雙基”及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中按規定扣分。瓦斯超限后沒有追查記錄或追查不徹底、責任未落實到人、責任人未受到處理的,按規定雙倍扣分。第35條:瓦斯管理十條“紅線”1.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情況。2.排放瓦斯無措施、一風吹或排放瓦斯流經區域不停電、不撤人。3.擅自修改監控數據庫,擅自中斷數據傳輸的,造成監控數據失真。4.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造成監控系統不能按規定斷電。5.擅自甩掉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風機自動倒臺等安全控制保護功能。6.虛報抽、排瓦斯鉆孔深度、鉆孔數量及瓦斯抽采量。7.瓦斯參數測定、防突效果檢驗數據弄虛作假。8.故意破壞抽采設施、通風設施、監控系統。9.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無評價、虛假評價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10.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凡觸犯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的直接責任人,干部一律免職,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章 測風制度第36條:測風前的準備:下井前要檢查所使用的風表是否完好并攜帶皮尺、溫度計、手表或秒表及記錄表格。第37條:測風站的設置位置及管理:1、主要測風地點應建立固定的測風站,測風站長度不得小于4米,四壁應光滑、規整,前后10米無拐彎。2、測風站的設置位置:主要巷道、回采工和面上下巷、掘進工作面迎頭出口風量及掘進工作面回風風量、火藥庫、變電所及各種機電硐室3、所有測風站都必須掛牌管理,定期測風。第38條:要根據測風地點風速情況,按測量風速的范圍選擇高、中、微速風表。第39條:根據礦井巷道斷面狀況大、中、小斷面巷道分別用八線法、六線法、四線法,每次每測點測定不得少于3遍,每兩遍的讀數誤差不得超過4%,否則必須重新測量,每次測定結果取三遍的平均值。當巷道風速小于0.3m/s時,可用煙霧法測風。在一段(10m或5m)斷面規正、無彎曲的巷道內進行, 相距5-10m,取0.8的系數計算平均風速。 測風時,風表一定要與風流方向垂直,風表要勻速移動,測風開始前應關閉風速計數器,將指針回零,待風表運轉30秒后,再打開記數器開始測量風速,每遍測定時間為60秒鐘。每次測定完后,對測定數據要及時計算,如出入過大要查明原因,并向區長或技術人員匯報情況。第40條:每10天對全礦井所有用風地點進行一次全面測定,個別地點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測定次數,每次測風結果都要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和原始記錄、地面測風記錄上,記錄內容包括:斷面積、風速、風量、溫度、沼氣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測風員姓名、測定日期。第41條:每次測風的數據,要通過通風旬報報礦生產技術科、安監科、礦長、總工,每月要將三旬旬報一次性上報永龍煤業。第42條:測風牌板、原始記錄、測風臺帳及月旬報表數據,要真實、一致。第43條:使用中的風表必須6個月校正修理一次,并根據校正曲線測量計算。第44條:安全注意事項:1、在巷道有車輛通過時,要停止測風,躲到安全地點,待車輛通過、風流穩定后再開始測風。2、在臨時測風站測風時,要注要觀察頂板和巷道支護狀況,防止片幫或冒頂傷人。3、禁止在失修巷道內設測風站第四章 監測監控第45條:各礦都必須建立建全瓦斯監控系統,按規定安裝足夠的各種類型的傳感器,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并閉鎖和掘進工作面停風斷電并閉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各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第46條:監控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少于2小時在線不間斷電源;監控中心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電裝置,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安全監控系統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也不應少于2年。第47條: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維護人員,監測監控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專業技術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監測人員的調動須征得礦總工程師的同意,否則不準調離。第48條:安全監控裝置必須設置專門機構進行管理,負責設計、安裝、維護,設計中必須明確傳感器的型號、數量、分站的型號、數量,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長度,接線起點,鋪設方式,開關接線及控制區域,并繪制系統圖,作到圖文齊全,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第49條:監控地點的設置:瓦斯傳感器的設置地點: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風,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面進風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專用排瓦斯巷,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的混合回風流處,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有瓦斯涌出的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混合回風流處,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回風流機電硐室的進風側,兼作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和總回風巷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的上風側,井下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內、井下臨時抽放泵站內下風側柵欄外,瓦斯抽放泵輸入管路中。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地點: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自燃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的柵欄外,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礦井的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和總回風巷。報警濃度均為0。0024%。風速傳感器的設置: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和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壓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煙霧傳感器:帶式輸送機下風側10-15米。溫度傳感器:機電硐室內、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開關量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的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風筒末端設置風筒傳感器。第50條:瓦斯傳感器必須每七天調校一次。經調校好的傳感器必須貼上校正標簽,注明校正時間、使用有效期,斷電范圍、復電濃度、調校人等。第51條:對故意破壞監測監控裝置者將由安監部門追查,對查出的責任人按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大小給予經濟制裁或開除留用,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52條: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第53條:瓦檢員每班至少對所轄區域的監測裝置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并將光學瓦檢器檢測數據與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比,發現問題及時向監測監控部門和通風調度(調度室)匯報。兩者誤差小于0.1%以內,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由通風部門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測設備負責在8h之內調校完畢。第54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運行6個月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第55條:瓦斯傳感器必須按要求吊掛并將瓦斯傳感器監控線固定的瓦斯傳感器的吊掛手柄上,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不得懸掛在淋水或有凈化水幕的地點。井下所有瓦斯傳感器不能隨便移動,確需移動時,不得讓瓦斯傳感器連接航空插頭松動。維修瓦斯傳感器時要有更換瓦斯傳感器的措施,并寫申請單,報永龍煤業備查。第56條: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嚴禁擅自停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通風管理部門匯報。第57條:通風區值班人員每天對監控系統監測到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變化情況及瓦斯涌出量進行全面比照分析,將分析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礦總工程師,發現異常,礦總工程師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并采取針對性措施。監控中心的值班人員必須將當日監測監控日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部門負責人審閱,每天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第58條:瓦斯傳感器的調校方法:瓦斯傳感器每隔七天應按以下方法進行調校。1、配備器材:1%-2%的標準氣樣,配套的減壓閥、氣體流量計、橡膠軟管及空氣樣2、調校前,要匯報調礦室和監控中心,并做好記錄。然后對需要調校的瓦斯傳感器附近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傳感器,3、調試程序: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調校零點,范圍控制在0.00-0.03%之內標準氣瓶流量計出口用橡膠軟管連接在傳感器氣室打開氣瓶閥門,先用小流量向傳感器氣室緩慢通入1-2%甲烷標準氣體,在顯示值緩慢上升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和斷電值。然后調節流量控制閥把流量調節至傳感器說明書規定的流量,使其測量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于90s,使其顯示值與標準濃度值一致。若超過規定值需重新更換傳感器,預熱后重新測試。在通氣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和斷電值是否符合要求,注意聲、光報警和實際斷電情況,當顯示值小于0.8%時,測試復電功能,測試結束后關閉氣瓶閥門。4、填寫調校記錄,測試人員簽字。第59條:各礦井要專門制定瓦斯傳感器遙控管理制度,建立瓦斯傳感器遙控器檔案,實行編號管理,建立在冊、使用、損壞、維修、銷毀臺帳,明確儀器管理、使用、維修人員和崗位責任。凡使用遙控器實行申請單制,首先必須填寫申請單,申請單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然后在瓦斯監控室登記遙控器使用臺帳,臺帳中必須注明遙控器編號、使用時間、使用地點、專職使用人員等信息。如發生遙控器丟失現象,要立即上報永龍煤業生產技術部,并組織立即追查,將追查結果報永龍煤業。第60條: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配備便攜式瓦檢儀,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瓦檢儀的充電、調校、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瓦檢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第五章 局部通風第61條:掘進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寫局部通風設計,內容包括:開工地點、全風壓通風條件、進回風路線、風筒通風長度及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設備選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風系統圖。井下安裝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和掘進作業規程中選型一致。第62條: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保▽S米儔浩?、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第63條: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抽出式。瓦斯噴出區域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第64條:局部通風機入井前,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部通風機的設備應齊全,吸風口應有風罩,5.5Kw以上的局部通風機應有消音器,高壓部位應有襯墊嚴密不漏風,否則不準入井。局部通風機運轉前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科室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局部通風機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累計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第65條:井下各掘進工作面確因檢修等特殊情況需要停風停電時,必須做到有計劃停風。有計劃停風必須制定停風計劃,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上報永龍煤業公司調度。凡是無計劃停風的礦井安檢科組織機電和通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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