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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名詞解釋: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3、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4、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5、 從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6、 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指訂約人訂立合同是為自己設定權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種利益,在特殊情況下,訂約當事人并非為了直接設定利益而是為第三人訂立合同,合同對第三人發生效力。7、 債的相對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而不能向于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8、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9、 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11、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12、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4、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15、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務,是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向債務人請示給付并予以保有的權利。16、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17、口頭形式:指合同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18、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了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通常說的法律效力。19、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取消根據的合同。20、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和說明。21、從給付義務:又稱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22、書面形式是指: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23、非法人組織: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未經法人登記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是為實現某種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財產為基礎并供某種目的之用而聯合為一體的非按法人設立規則而設立的人的群體。24、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26、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27、催告:是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1個月內明確答復是否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一種意思表示。28、撤銷權: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課撤銷與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29、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如果善意相對人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30、主觀上的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31、無過失:是指相對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32、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事實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33、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法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34、惡意串通合同:是指雙發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3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是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隱匿行為、36、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以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合同。37、顯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8、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39、合同的履行:是指債權人全面的、適當的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40、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時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41、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42、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43、代物清償:是指債務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現象。44、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不安抗辯權。45、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46、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47、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48、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4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50、合同無效: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力。51、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5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合同的變更: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新的當事人。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解除權: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賠償損失: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后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沒有履約),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錯誤履約),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的行為。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制度。侵權責任: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并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管轄競合:法律管轄競合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本著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范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系時,讓其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合同解釋: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合同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標的物:是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樣品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易貨交易: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互易合同等等。供用電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為供電人,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作用電人。供用水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價款的為用水人。供用氣合同: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供用熱力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依約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并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熱力的一方稱供熱力人,使用熱力的一方稱作用熱力人。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給另一方所有的協議。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捐贈: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諾成、雙務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為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當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抵押物進行處理,并從中優先受償,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物履行合同義務有余的,多余部分歸還抵押人所有。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并從中優先受償。租賃合同:就是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轉租:轉租是租賃合同中的一個特有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轉租必須經出租方同意。非經出租方同意的轉租行為無效,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侵害,并將收取的租金按不當得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還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補救措施。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稱之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客運合同: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輸合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是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按約定的時間安全送達目的地,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票款以及運費。貨運合同:是運送對象為貨物的運輸合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是貨運人為托運人完成一定的貨物運輸任務,托運人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拍賣: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定:拍賣人在競買人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附合締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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