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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省交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稽核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企業內部風險控制管理,規范稽核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廣東省交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活動的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工作暫行規定、非現場稽核監督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規章等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規定的稽核是指審計稽核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方針政策,以及財務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據現代控制理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獨立進行稽查和審核的一種經濟監督行為。第三條 稽核審計部是財務公司稽核工作的主管部門,其工作結果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公司經營管理層報告,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集團和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 稽核人員應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忠于職守,依法辦事。第二章 稽核工作的目標、原則第五條 稽核工作目標: (一)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保障公司業務開展和經營目標實現的合規性; (三)保障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有效防止金融風險;(四)保障各項經營活動數據紀錄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五)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障業務穩健運行。(六)監督評價國有資產質量情況及其運營效益。第六條 稽核工作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稽核工作要滲透到公司各項業務全過程和各操作環節,覆蓋所有部門、崗位; (二)連續性原則:連續不間斷地對公司各項業務及管理活動進行稽核; (三)審慎性原則:稽核工作以防范風險、審慎處理為出發點; (四)有效性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適時地用數據或文字材料闡述稽核意見;(五)獨立性原則:審計稽核部獨立于其他業務和管理部門,并有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的暢通渠道。第三章 稽核工作的職能和任務第七條 稽核工作的主要職能: (一)檢查職能。通過稽核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公司各項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中的問題、差錯和違規行為,促使公司強化管理,改進工作; (二)監督職能。通過稽核監督,可以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的各項經營活動、管理活動得以穩健實施; (三)評價職能。通過稽核,對被稽核的工作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及時發現好的經驗和作法,協助總結推廣;促進建立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內控制度,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四)反饋職能。通過稽核信息反饋,真實反映公司各項經營業務、管理活動,并跟蹤改進措施執行情況,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第八條 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對公司執行國家財政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制度以及公司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稽核; (二)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穩健性進行稽核; (三)對公司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稽核;(四)對公司各項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進行稽核;(五)對公司資金營運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稽核和評價;(六)對公司資產質量、經營績效進行審計和評價;(七)對人民銀行、銀監會、集團要求上報的各項財務報表及報告的編制和上報情況進行稽核;(八)人民銀行、銀監會、集團和公司董事會認為需要進行稽核的其他事項。第四章 稽核工作機構、人員、職責、權限第九條 稽核審計部負責對公司各項業務、管理活動進行現場、非現場稽核。第十條 稽核審計部稽核工作主要職責:(一)對公司執行金融法規、各項業務制度和經營管理情況等實施常規的現場和非現場稽核;(二)對公司資產質量、資產運營情況和運營效益進行審計和評價;(三)對各項業務紀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稽核; (四)實施銀監會、集團和公司董事會要求的專項稽核; (五)督促公司內部各項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 (六)編制、報送稽核報告等資料; (七)提供金融法規制度等方面的咨詢; (八)根據稽核工作數據信息,對公司經營發展狀況進行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九)參與公司重大經濟事項、合同、契約的事前審查,規避和控制經營風險; (十)完成公司董事會交辦的其它事項。第十一條 稽核工作權限: 稽核工作保證其獨立性和不受干擾性,主要權限包括: (一)有權要求業務、管理部門報送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會計報表、投資情況、預決算資料等相關業務經營管理資料; (二)有權根據稽核工作需要,調閱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合同等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與資料; (三)有權參加公司和被稽核部門有關的會議,重大經營決策等會議; (四)有權對稽核中有關事項進行延伸、追溯,經公司批準,可以向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查詢或索取證明材料; (五)有權對阻撓、妨礙稽核工作開展以及拖延、推諉、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者,向公司建議采取臨時措施進行處理,并追究責任;(六)對稽核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不合規業務活動和意見,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反映。第五章 稽核工作方式和方法第十二條 稽核工作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分類:按照稽核工作的范圍分為全面(即常規)稽核和專項稽核;按照稽核的組織形式分為獨立稽核和會同稽核;按照稽核地點可以分現場稽核和非現場稽核;按照稽核實施時間可以分為定期稽核和不定期稽核。所有稽核方法,必要時均可以信息系統稽核作為手段。第十三條 稽核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基本組織法,是指選定某種組織技術手段實施稽核,具體有:測試法、順查法與逆查法、詳查法與判斷抽樣法等技術經濟方法;(二)基本取證法,是指稽核時采用的某種業務技術方法,具體有:審閱法、復核法、觀察法、查詢法、盤點法、分析法等。 稽核人員應根據不同環境和情況,合理運用各類工作方法,提高稽核工作效率,保證稽核結果準確、有效。第六章 稽核工作程序第十四條 日常稽核工作程序:稽核審計部根據公司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確定常規稽核計劃,制定稽核工作底稿,開展日常稽核工作。 (一)準備階段:根據公司各項業務規章制度的規定以及各項業務控制點的要求,編制標準化稽核工作底稿;(二)實施階段:根據經批準的稽核工作底稿要求,對已發生業務依照其工作順序進行全過程核對。全方位測試公司業務是否按內控程序運行和規章制度是否科學健全,并對所發現的問題進行稽核評價、提出改進建議;(三)報告階段: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稽核工作進行總結,并按董事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及時報送稽核監管報告; (四)后續階段:對稽核意見、建議執行情況進行后續跟蹤,并總結經驗,對公司健全規章制度和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第十五條 專項稽核工作程序: 稽核審計部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決議,確定專項稽核計劃,擬定工作方案,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一)立項階段:此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決議,確定本次稽核的對象、目的、內容和要求;確定本次稽核所采取的稽核方式;成立稽核小組,指定稽核組長、主稽核人和組成成員;確定稽核工作的具體進度安排; (二)準備階段:此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資料,確定稽核工作重點,制訂稽核方案,發出稽核通知書等; (三)實施階段:通過多種方式調查了解情況,進行各種測試分析,對照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內控制度,發現問題,找出原因,匯總分析,做出稽核評價等; (四)報告階段:起草稽核報告,與被稽核部交換意見,做出結論性評價:報批稽核工作報告;整理稽核資料,建立稽核工作檔案等;(五)處理階段:在稽核報告發出后,對稽核報告整改建議執行情況進行后續跟蹤,并總結經驗,對公司健全規章制度和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第七章 稽核工作底稿第十六條 稽核工作底稿,是指稽核人員在稽核工作中形成的與稽核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它是針對各部門具體業務關鍵控制點或專項稽核要求所設置的標準化稽核工作操作指南。底稿中列示風險控制點的相關業務規章、內控制度的規定,及業務部門執行操作情況等內容。對稽核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必須隨附有相應的文字支持材料作為底稿的附件。第十七條 稽核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 (一)被稽核部門或項目的名稱以及實施稽核的時間; (二)編制者的姓名以及編制日期; (三)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四)稽核過程記錄,包括風險控制點、專項稽核要求、相應管理規定及其執行情況等主要事實和依據; (五)稽核問題輔助材料和說明; (六)稽核意見和建議; (七)其它需要說明事項。第十八條 稽核工作底稿由稽核人員逐事逐項、分業務填寫。第十九條 稽核底稿填寫人員對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條 經復核審定的稽核工作底稿不得增刪或者修改。確有需要改動,另行編制稽核工作底稿,并做出書面說明。第二十一條 稽核人員對稽核工作底稿中記載的公司機密和被稽核部門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第二十二條 稽核工作底稿及時分類整理,歸入稽核檔案。第八章 稽核報告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稽核報告,是指稽核人員依據稽核工作底稿和其它有關稽核資料編寫的、反映稽核情況和結果的書面文件。第二十四條 稽核審計部是稽核報告的編制和報送主體。第二十五條 稽核審計部應根據日常稽核工作結果,按規定的時間、內容、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非現場稽核監督報告,內容包括:會計月計表或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非現場稽核監督補充報表和其他有關報表資料和文字情況說明。資料報送的方式包括:直接報送報表、報送計算機存儲介質和進行數據通訊等。銀監會另有規定的,另行報送。第二十六條 稽核審計部向專項稽核立項人報送專項稽核報告,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一)稽核概況:主要說明被稽核部門的有關情況和稽核的目的、范圍、內容、方式、起止時間等;(二)與稽核事項有關的事實:主要是列舉文字資料和數據說明被稽核部門在工作中對規章制度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等事實;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法規制度等方面的規定: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規定,以確認業務經營是否合規; (四)評價結論和改進建議:主要對被稽核部門在各項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方面的情況做評價;對所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以促進業務部門有規必遵、有章必循,加強改善內部管理。第二十七條 稽核報告內容完整,結構合理,觀點明確,實事求是,用詞恰當,格式規范。第二十八條 稽核報告經稽核審計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經分管稽核審計部的公司領導審核,報請公司高級管理層及審委會審查批準。第二十九條 稽核審計部應根據集團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內容、方式向集團報送下列資料:審計工作年度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和工作總結、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各類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重點事項和專案審計報告、年度合并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經驗材料等。第9章 稽核檔案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中所指的稽核檔案是指在稽核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載體檔案(包括文字資料、圖表、圖紙、數據、聲像、計算機軟盤、光盤、實物等)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批件、定稿、底稿和重要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每一稽核項目案卷中所附表格及資料采用同一稽核編號,稽核卷宗編號規則:稽+年份(四位數)+稽核順序號(三位數),共七位數組成。稽核審計部應指定專人負責案卷整理和歸檔管理,并在內部稽核工作正式完成后10天內整理完成,第三十二條 稽核檔案立卷歸檔的范圍是:(一)上級和本公司領導對稽核事項的指示和批復等;(二)稽核工作底稿;(三)稽核報告;(四)與稽核反映的問題有關的主要證明材料、會議記錄及其它材料;(五)后續稽核材料;(六)其它有關文件等材料。第三十三條 所有稽核檔案在業務執行完畢后次年3月移交公司信息與綜合部統一歸檔。第三十四條 稽核檔案的借閱、保存等管理必須按照公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 稽核處理第三十五條 稽核處理是指根據金融監管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對被稽核部門違反各項規章制度行為進行限期糾正,視情節輕重提請公司實施經濟、行政等處理的措施。第三十六條 對稽核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報請有關機關或部門予以處理。第10章 稽核紀律第三十七條 財務公司稽核工作紀律:(一)稽核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和財務公司制度的保護,任何人不得刁難和打擊報復,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干擾稽核工作的正常進行。(二)稽核人員應嚴格依照稽核制度和規范開展工作,不得無故減少實施稽核程序;不得擅自隱瞞檢查出的被稽核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審計結論;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得擅自泄露稽核情況和稽核中得悉的商業秘密;不得做出其他有損公司利益或聲譽的行為。(三)違反上述規定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工作暫行規定、非現場稽核監督暫行規定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一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稽核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集團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集團相關規定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集團相關規定和財務公司章程執行,并立即修訂。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現場稽核監督暫行規定的通知【章名】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對非現場稽核監督中查出的問題,可由非現場稽核監督的執行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被稽核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報表資料或提供虛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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