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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貴州農民法律意識調查 -以貴州省綏陽縣為例摘要:在我國當前推進法治社會進程、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農民法律意識的研究日益突顯出其關鍵和重要性。本文立足貴州農村,采用調查問卷的方法,對貴州綏陽縣農民的法律意識進行了抽樣調查。通過調查結果對貴州農民法律意識進行客觀、理性的分析和歸納,得出貴州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及原因分析并據此提出有效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建議。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農村法治;調查一 問題的引出在推進法治與建設現代民主國家、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不能忽略的是我國的具體國情: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農村地區占我國總領土面積的90%以上,生活在農村的農民占我國人口的絕大部分。農村問題,始終是中國改革和建設中最為基本的問題。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農村的法治化問題尤為突出與關鍵。法治化意味著社會上普遍存在著一種有法可依并依法辦事的狀態。社會上存在著完備的法律,也就是有法可依,是依法辦事的必要前提,但“徒法不能自行”,社會成員是否依法辦事的關鍵并不是單純地歸諸于是否有法可依,與法律的實施密切相關的其他許多社會因素同樣不能忽略,而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之一就是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目前,我國的農村法治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雖然已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仍存在著許多問題,如許多與農業和農村相關的立法脫離農村實際,流于形式,難以落實;農村執法艱難導致執法方式粗暴;農民缺乏對法律的認同感;法治化進程緩慢等。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關農業和農村立法的制度缺陷、農村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素質相對不高等因素外,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就是農村法治化深層的內生精神層面-農民的法律意識。任何一個民族社會主體的法律意識都是社會法律制度得以產生、運作和發展的必要的精神條件,是法律得以高效益實現的內在精神動力。1迄今為止,中國民族的主體仍然是農民。因此,有關農民法律意識(特別是貴州農民法律意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和緊要的。那么,什么是法律意識及農民法律意識?貴州農民法律意識又怎么樣呢?二 關于法律意識的一般理論(一) 西方的法律意識概念理論長期以來,西方學者十分注重對法律意識的研究,尤其是法律社會學對法律意識的研究更是頗具特色。其從各自的研究角度對其中某一方面或某一個問題,如法律價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形態等,進行較為深入的分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1 羅斯科龐德的法律理想的思想龐德是法律社會學的集大成者,他認為法律包括法令、技術和理想:即按照權威性的傳統理想由一種權威性的技術加以發展和適用的一批權威性法令。法律中還有理想的成分,一些公認的權威性理想。這一成分最終歸結為一定時間和地點的社會秩序的圖畫,歸結到有關那個社會秩序是什么以及社會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傳統,這是解釋和適用法令的背景,在各種新的案件中是有決定性意義的,因為在那里,必須從各種同等權威性的出發點中加以選擇來進行法律論證。他同時認為,“在我們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組織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話,那么它就更需這些方面的支持了。”22 魯道夫馮耶林的法律感情的思想耶林認為“斗爭是法的生命”,“正像國民不是為一平方英里的土地,而是為其名譽和獨立而斗爭一樣,原告為保衛其權利免遭卑劣的蔑視而進行訴訟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標的物,而是為了主張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這一理想目的,與這一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一切犧牲和勞神對權利人而言,通通無足掛齒目的補償了手段。被害人為提起訴訟而奔走呼號,不是為金錢利益,而是為蒙受不法侵害而產生的倫理痛苦。對他而言,所要求的并非單單是返換標的物此時常常為確認訴訟動機而把標的物事先捐給濟貧院為的是主張自己正當的權利。心靈之聲告誡他自己,決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區區標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譽,他的法感情,他作為人的自尊即訴訟對他而言,從單純的利益問題變化為主張人格亦或放棄人格這一問題。”“法感情的反應與一般的感情不同,并不取決與氣質或性格這一個人的契機。它告訴我們與此同時存在社會的契機,即對該階級的特別生存目的而言,該法律制度是不可缺的這一感情在起作用。法感情對權利侵害反作用的能量是衡量感知法(即法和各種制度)對個人、階級或國家自身和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的比較確實的尺度。”“把所有的權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稱謂是正確無誤的。所謂法意識、法的信仰是與民眾毫不相干的學術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與戀愛的力量一樣,在于感情之中。”“法感情在未被傷害的狀態下,是一般不會意識到其為何物或其中蘊藏何物。但權利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使真理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并被迫發揮力量。”“法感情對所有受侵害的事實上的反應力是檢測法感情健康程度的試金石。這一感情所感知的苦痛程度將告知我們被害財產具有怎樣的價值。”“民族力量與法感情的力量為同義語,培養國民的法感情就是培養國家的健康和力量,當然這種培養不是在學校和課堂上的理論培養,而是把正義原則實際地貫徹于一切生活關系。”3(二)我國法律意識的理論觀點1 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觀點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的“法律意識”條目:“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42 孫國華教授的法律意識概念理論孫教授認為,“概括地說,法律意識就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意識可分為政治的、哲學的、道德的、美學的等等形式,它們歸根結底都是被一定的經濟條件所決定并服務于這一定的經濟條件的。它們都是社會生活的思想反映,不過各有其反映的特點而己。法律意識是社會生活的思想反映之一,其特點在于它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意識。它包括人們對法、法律現象的本質和作用的理論、觀點;對各種法規和人們的行為從法律角度的理解、感覺和評價;也包括人們關于法律的知識、愿望和情緒。”“雖然法律意識與其他社會意識有許多共同點并且彼此緊密聯系,但不能把它同其它社會意識形式相混同。”“法律意識和其它社會意識一樣,有自己相對的獨立性。”53)沈宗靈教授的法律意識概念理論沈教授認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它可以分為政治、法律、哲學、道德、宗教、美學等各種意識形式,其中政治意識、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之間的聯系極為緊密。”“法律意識雖然與政治意識、道德意識有密切聯系,但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自己特殊的內容和結構,它反映的是法律現象,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比如人們對法律的評價,依據法律對法官做出的判決是否公正的看法,對法律、依法辦事原則的信任程度,等等。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它與其他法律現象,包括法律規范、法律關系、法律行為等,處于有機的聯系之中。64)劉旺洪教授的觀點劉旺洪教授認為“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具體論之,法律意識具有下列內涵:第一,法律意識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第二,法律意識是與社會主體相聯系的,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律現象的認識和把握,它具有個體性。第三,法律意識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是多方面的。第四,法律意識的內容受到多方面的社會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響,而其中最根本的決定性因素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7(三) 對中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實證研究關于中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我國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做過實證的調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和概括,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十多年前,中南政法學院的幾位學者深入中央設在湖北省的16個農村固定觀察點(村)對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報告顯示:我國相當數量的法律、法規在某些大的方面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盡適應,形成了“超前性虛置”現象;普通農民法律知識的獲得與生活或生產關聯不大,形成了“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了解”的錯位現象;在關于訴訟和訴訟心理方面的狀況,“當前農民在糾紛上主要倚重干部”,在解紛成本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心理。這些情況表明,“法律在近十年雖有較大的發展,但在農村它還未以其有效性建立起信譽,它急欲起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卻還未得到農民較大程度的認可。”8中國農業大學的“農民法律意識與依法治農”課題組于1997一1998年對全國農民法律意識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分析。調查涉及全國16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問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農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及相關農業和農村法律法規的了解情況;農民的守法意識;農民對農村常見的“私了”、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只是以婚禮作為結婚的基本程序、以違法手段保護自身權益、農村干部以權代法和越權代法等現象的認識和態度;農民的法律保護意識、依法監督意識等方面。調查的目的在于明確以下問題: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農民對農業法律法規的了解情況:農民的性別、年齡、收入水平、居住地區經濟發達程度、家庭人口數、文化程度、居住環境等因素與農民法律意識的關系。調查最后得出的基本結論是:我國農民作為一個社會群體,對法律的認知程度較低,守法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依法監督意識都比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與提高受其年齡、收入水平、文化程度以及居住地經濟發達程度等影響。9從以上學術界關于法律意識概念的界定,可以發現:盡管不同學者的具體表達方式和研究角度各有不同,但其觀點一般都把法律意識理解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社會主體對法和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是社會主體關于法律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綜觀目前國內對農民法律意識狀況的研究,有這樣一個特點:即較為重視對農民法律意識現狀的實證研究,對其中發現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并相應提出對策建議。三 貴州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一)調查區域的選擇本次調查選擇的區域是在貴州省綏陽縣的兩個鄉鎮。一個是位于207省道線旁、經濟發展處于中上水平、具有鄉鎮企業水晶溫泉的溫泉鎮。一個位于綏陽縣邊遠地區以烤煙生產為主要經濟收入的平樂鄉。根據綏陽縣實際,溫泉鎮和平樂鄉基本代表了其鄉鎮類型的兩個典型。(二)調查方法的選擇 本次調查主要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同時輔之以訪談、觀察等方法。通過平樂鄉農村事務服務所和同學的幫忙,于2008年12月初分別在兩個鄉鎮的趕集日進行了社會調查。(三)調查問題的選擇在調查問題的選擇上,主要設計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具體的法律法規知識的了解度;二,農民對法律的態度;三,農民對事件的評價;四,農民處理權利義務問題的態度;五,農民法律需求;六,被調查人個人基本信息。(四)調查結果及其分析 本次調查在當地尚屬首次,問題的設計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農民的法律意識,同時滿足了農民發泄與傾訴的心理需要,因此調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30份,回收有效問卷298份。經過對問卷調查結果的統計分析和通過計算機的初步處理,結合調查時收集的談論觀察材料,以下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1 調查對象基本信息本次調查調查對象的性別組成、年齡結構、文化程度、職業構成等基本情況統計如下:調查對象的男女性別比例約為3:2,年齡相對集中在18一50歲之間,70%的調查對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因本次調查恰逢今年農民工返鄉提前,所以其主要職業為較多的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鄉企、進城工人。根據貴州省綏陽縣實際,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和職業分布基本合理,大致能代表當地農村實際狀況,因此,本次調查的各項調查數據應是基本可信的。圖1 被調查農民年齡段分布圖2 被調查農民文化程度圖3 被調查農民職業構成2農民具體的法律知識水平知法是守法和用法基本前提,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它是公民法律意識形成的知識和理性基礎。農民法律知識的多少,直接體現了其法律意識的高低。對于法治國家來說,農民法律知識的儲備尤為重要。在貴州,由于傳統宗族文化、地理區域、社會經濟等原因,農民對法律一直知之甚少。隨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這一狀況雖有一定的改觀,但仍待加強。通過問卷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我們可以更為清楚地予以認識。圖4 法律知識了解統計情況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理論上來說我國每一位公民對其主要內容都應當比較了解,然而從調查結果看,“了解”憲法主要內容的農民只占16%,66%的農民“了解一些,但不太清楚”,還有18%的人甚至是“完全不了解”。 農業法是我國在農業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在該法中有許多內容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與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但調查中發現,“了解”農業法主要內容的農民只有8%,“不知道”有這部法律的居然占10%,有82%的農民是“是知道有,但對這部法律了解不清”。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部與農民權利密切相關的法律,通俗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近些年來,其相關的法律事件是較多的,但也有39%的人不知道這部法律。在對司法獨立的調查中,本問卷問及了政府與法院的關系,結果為53%的人知道兩者關系,但也有42%的人居然認為在司法中政府比法院的權利大。在“權大與法大”這一問題上也有42%的人認為權大。圖5 農民法律知識了解途徑調查統計農民了解法律的途徑,對其法律知識的多少有著直接的影響。問卷中設計了“您是通過什么方式獲得法律知識的?”這個問題,統計結果見圖5,結果表明:在貴州農村,隨著農村經濟文化條件的日益改善,網絡、電視、廣播、報紙這些現代化的傳播媒介對農民接受法律知識已起著主導作用。特別可喜的是在農村已經有農民開始運用網絡。以上統計結果表明,在農村,農民法律知識還是比較匱乏的,對法律的具體內容了解不清,法律認識較為模糊甚至錯誤。3 農民對法律的評價農民對于法律的評價是農民法律意識中的一種重要法律心理。一般來說,它是指農民對法律及其與自己關系的認識,其核心內容是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農民的法律評價首先表現在對法律的認同取向上,即農民對法律在總體上是接受還是排斥,是支持還是反對的一種心理態度,而對法律的認同取向又集中體現在農民如何看待法律與白己的關系態度上。首先農民在對法律的認同取向上,通過對“您認為法律與您的關系如何?”問題的回答情況來看,農民在這一點上的傾向性是十分明顯的。絕大多數農民認為法律與自己有關系,其中認為法律與自己“有很大關系”的占84%,“有點關系”的占11%,而認為法律與自己“無關”的僅占5%。這表明法律作為一種系統的社會調整手段,在農村社會中己經并正發揮著重要作用,而農民在很大程度上也認識到了法律的這種作用和影響。圖6 您認為法律用來做什么的調查統計農民對法律的評價其次表現在對法律功能和作用的認識上,它是較之法律與認識主體關系的更深層次來測試農民法律評價的因素,具有更為深刻的說明意義。在對“您認為法律是用來做什么的?(可多選)”問題的回答中,大多數人認為法律是用來“管理國家”(占74%)、“懲罰犯罪”(占58%)和“規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占51%),而只有12%的人認為法律是“限制老百姓的自由”。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民對法律功能和作用的認識上的進步。農民的法律評價還有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農民對法律本質的評價。對于問題“您認為法律是公正的嗎?”,絕大多數的人(71%)都認為法律是“公正的”,14%的人認為“大致公正”,而僅有8%和7%的人分別選擇“不公正”和“說不清楚”。這說明雖然我國目前在農村執法和司法上還存在著種種問題,但農民們從根本上對法律還是接受的,對法律的信任度較高。4 農民對具體事件的評價問卷設計了比較熱門的兩個事件讓他們進行法律評價,以期從另一個角度來了解農民的法律意識。一是”你如何評價貴州甕安6.28事件?”,二是”在三鹿嬰幼兒配方奶粉事件中,你認為損害了消費者的那些權益,你知道維權之路嗎?”,調查結果顯示,在對貴州甕安“6.28”事件的評價中,大約60%人能理性看待,他們認為該事件雖然是一個突發的群體事件,和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的鼓動有關,但是也和權力機關長期以來漠視農民的法律需求和法律訴求有關。他們不贊成當時的打砸燒搶行為,認為應該通過合法的渠道來爭取其權利的訴求。然而也還是有17%認為該事件就是權力機關的錯誤,群眾的打砸燒搶是給權力機關一點顏色看看,是他們執政不為民的后果。在對三鹿嬰幼兒配方奶粉事件的調查中,40%以上的人知道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在維權方面,大多數人通過電視了解到了維權過程。統計結果顯示,農民在該事件的主要意見偏向了對生產廠家的道德譴責和對國家加強相關監測的希望。同時也有大約40%的人反映其維權程序的復雜性。以上統計從一定程度上表明當前農民權利意識和政治關注度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有較大的發展但還是處于一種較低的狀態。5農民處理權利義務問題的態度人們的行為方式總是受到一定的認知狀態的支配,從處理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方式中自然可以表現出農民對白己法律行為的態度,而這項內容也應是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構造之一。在被問及“當您白己或他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您想過起訴嗎?”時,回答“立即想”的占56.4%,“有時想”的有33.9%,回答“不太想”和“說不清楚”僅分別占3.6%和6.1%。從這個調查結果看,農民的訴訟傾向似乎是較高的。而對于一個與此相關的問題-“當您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您首先會選擇哪種解決方式?”,42%的人選擇“找村干部解決”,16%的選“到法院提起訴訟”,還有4%和38%的圖7 農民排解糾紛的途徑人則分別選擇“私下解決”和“找村里有威望的老人解決”。仔細分析起來,對于這兩個問題的回答結果是并不矛盾的。“立即想”和“有時想”起訴,都只是一種動機,尚未變成實際行動,而農民在選擇解決糾紛的具體方式時顯然就要實際許多。在農村與農民聯系最為密切的是村干部。農民之間發生糾紛后,村干部往往充當著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角色,農民也更多地把村干部看作是國家干部而不是與自己身份同樣的農民,加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要耗費較多的金錢、時間和精力,所以大多數農民在發生經濟糾紛后很自然地想到找村干部和村里有威望的老人解決。在情景問題“假如您抓住了偷自己家東西的人,您怎樣處置他?”,61.8%的人選擇了合法的處置方式:送派出所或交給村干部,他們己經意識到,無論什么人都有一些基本的人身權利,普通人無權隨意處置他們。另有20.6%的人選擇“賠錢了事”,這是最為省力的辦法,但他們這樣做的時候,往往只簡單地考慮了這種方式的簡便,卻沒有考慮到這樣做也可能引起的其他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反而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因此,選擇這一方式的人其法律意識應該說也是比較薄弱的。選擇“痛打解恨”方式的僅有2.4%,這種方式顯然是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選擇的人數較少,說明大多數調查對象都能意識到這種做法的錯誤性。土地承包或者轉租在農村中是較為普遍的,在對問題”在您承包或被承包土地的過程中,您們之間的協議形式是怎么樣的?”的調查中,98%以上的人是口頭的協議。這就表明,在農村人們的很多行為是不規范的。以上統計表面,在農村,受熟人社會和訴訟成本等因素的影響,農民在排解糾紛的價值選擇上,崇尚鄉土資源,有回避訴訟的傾向。6農民法律需求法律需求也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不僅對指導有關的立法和執法活動具有直接的參考價值,而且還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意識主體的法律知識結構和對法律進行評價的基本立場。圖8您認為我國現在最需要制定哪方面的法律的調查統計在對問題“您認為我國現在最需要制定哪方面的法律?”的回答中,被調查農民比較集中地認為,貪污腐敗、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制假售假、子女不贍養老人等是當前農村社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圍繞這些問題,他們在相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法律要求,希望在嚴懲貪污受賄、擴大農民就業、發展農村教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農村社會治安、老人贍養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這些都反映了農民樸素的法律需求,但他們所提出的問題中大部分都己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表現了他們較低的法律知識水平。四 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一)在農村經濟方面,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是提高農民法律內意識的根本條件。只有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才能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政府要為農村創造一種法治經濟,而不是人治經濟,多對農村經濟進行引導和服務。只有在農村經濟真正發展后,且這種經濟的發展有法律的保障后,農民才會對法律有切身的需求,才會把學法懂法用法作為改善自己生活,保障自己權利的必備條件,才會真正有動力去維護和相信法律。通俗地講,只有農村經濟得到發展,農民經濟生活水平提高,農民才可能有能力去關注生活以外的事,農民法律意識才有提高的可能。(二)在農民方面,全面提高農民素質。第一,積極培養農民的公民權利意識。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守法,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守法,遵守法律不僅包括遵守禁令和履行義務,同時也意味著享用合法權利。現代化的農村社會是一個農民普遍積極守法的社會,而農民的積極守法必須基于一定的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第二,大力加強農村教育,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要加人農村教育的投入,開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通過農村書屋、農村法律服務所等等的建設,使農民由傳統型農民轉變為現代型農民。同時也要進一步強化農村義務教育,提高未來農民素質。第三,注意培養農民的現代化綜合素質。農民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與其自身素質和社會環境都有直接關系。在推進農民法律意識現代化進程的同時,也要注意培養農民的其他現代價值觀念,如獨立意識、競爭意識和開放意識等,并使之與農民現代法律意識的培養有機結合起來。(三)在政府普法方面,深入普法,提高農民法律意識。首先,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要盡量與農民的實際生活結合起來,同時要改變普法中“重刑輕民”的現象,既要告訴農民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也要告訴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如何正確行使和保護其權利。一般說來,農村法制教育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二個大的方面:1.樹立農民公民權利意識的法律培訓,主要包括憲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2.關于農業和農村的一般法律法規的培訓,例如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3.具體針對當地農民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法律需求的培訓,如針對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借貸糾紛、繼承和贍養糾紛、財產和人身傷害糾紛、勞資糾紛等如何處理的法律培訓內容。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改變過去灌輸式的說教方式,而應當注意發揮媒體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用。如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雜志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方式。同時也要發揮司法部門的法制教育功能。如公開審判,通過具體審理案件,以案說法,向大農民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另外,農村的普法教育還應與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相結合,做到相得益彰,同步發展。 (四)在農村法治環境方面,健全和完善有關農業和農村方面的立法,改善農村執法和司法環境健全和完善有關農業和農村方面的立法。加快立法進程,對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一些問題應當盡快用法律加以規范。同時也要提高立法質量,立法活動不能脫離農村和農民實際,要注意立法的范圍、重點和行為準則的尺度標準的把握。改善農村執法和司法環境。法律生活中對農民影響最為深刻的,莫過于國家機關的執法和司法狀況,農民的法律感知、觀念、意識最直接地來自于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行為。當前農村的執法司法環境不容樂觀,只有改善農村執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第一,加強農村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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