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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試論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精神損害賠償多年來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爭論與討論較多的一個問題。直到目前法學家們還沒有研究出來一套系統的、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范,供立法與司法參考。筆者的目的是想從社會需要出發,盡可能的整理出來一套系統的、可操作性強的,又切合實際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供立法與司法實踐參考。所以,這里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不作過多的闡述。一、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標準的概念及我國的立法現狀。(一) 概念: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是指一個自然人的人身權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損害采取什么標準去計算應得到賠償的具體數額。這是國內外法學界都沒有解決的法律問題。(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我國目前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立法,散見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地方規定之中?,F有的立法對精神損害賠償均沒有系統的、具體明確的規定,僅僅是分門別類的、籠統的、殘缺不全的小部分作了規定,遠遠不能適應司法審判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例如:(1) 1994年5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國家賠償法,這是一部典型的用國家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法律。該法規定的比較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但是適用的范圍太窄,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給自然人造成人身損害而給予的精神賠償。(2)1991 年9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八)項規定了死亡補償費,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精神賠償。(3)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公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也是我們所說的精神賠償。這些規定雖然很明確、可操作性強,但是使用范圍狹窄,而且僅僅是針對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時才適用。(4)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個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該解答僅僅是在第十條第四款對精神損害賠償作了原則性規定,很不具體,更談不上可操作,而且僅用了56個字,過于簡單。(5)很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元月15日印發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賠償范圍及標準的意見。該意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賠償殘疾慰撫金是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適當補償。但究竟補償多少、沒有個標準,太籠統。該意見第二十二條又明確規定賠償死亡慰撫金是對死者近親屬適當的精神補償。并且具體規定為一般不低于5000元。該意見雖然規定的比較籠統,但比起前四個法規來還是進步了很多。二、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我國現有的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規定的太狹窄,基本上是僅限于死亡才有精神賠償。同時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規定的太籠統、不具體、無法操作。我們研究精神賠償的目的是企圖找到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的明確范圍及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最終目的是有一個統一的司法標準,追求司法公正,限制有關人員的隨意性(包括司法人員和當事人)。針對上述目的,結合現有立法與司法踐實,我們對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提出如下方案供參考研究:(一)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及其分類。由于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內函很豐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將精神損害的范圍進行分類,然后根據不同的精神損害類別,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劃分精神損害的類別也需要一個標準,因為沒有一個標準就無法分類。筆者使用的分類標準是造成精神損害這一行為的性質。因造成精神損害行為的性質決定著精神損害的大小,精神損害的大小當然決定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多少,最終決定著賠償的數額標準。所以,研究造成精神損害行為的性質是本文的核心與實質。所謂造成精神損害行為的性質是指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法律后果,即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民事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等。綜合我國民事與刑事立法讓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習慣做法,我們把精神損害分為民事精神損害與刑事精神損害二大類。民事精神損害是指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與人格尊嚴。民事精神損害又可分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與人格尊嚴、輕微傷害他人身體三類。刑事精神損害是指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并構成犯罪的行為。刑事精神損害又可分為單純傷害他人身體與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的精神損害。單純傷害他人身體是指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輕傷害、重傷害、傷殘和死亡;其他侵害人身權利是指因犯強奸、搶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綁架、侮辱、誹謗、拐騙兒童、報復陷害等我國刑法各章規定的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足以給他人及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的犯罪行為。(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根據上述兩大類及其進一步又分為五小類的精神損害分類方法,考慮到五小類每類危害大小的共性特點,我們確定如下標準:1、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標準:從侵害行為開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復名譽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縣(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總額計算;受害人正當經濟損失超過上述應賠償數額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這里的恢復名譽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圍內采用公告、貼悔過書、請眾多人在場公開道歉(在場人必須經受害人同意)等形式。在法院因精神損害賠償進行訴訟的時間計算在內。2、 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標準。因為刑事精神損害是以構成犯罪為前提的,而且損害的大小與刑期相一致,故我們建議: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標準為:犯罪行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縣(市)職工的平均工資。例如:侮辱罪與誹謗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精神賠償數額。再例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不含殘廢)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3、 判處死刑與無期徒刑案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問題。大家都知道,判處無期徒刑與死刑的案件沒有具體年限,但是這種案件造成的精神損害的程度最大。我們怎樣確定這兩種犯罪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呢?我們認為,以二十年的期限計算最為恰當。因為首先我國刑法規定的可用數字計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后也絕大多數被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國家賠償法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也均規定最高賠償期限是二十年。所以,無論從現有立法例上還是從實際操作中,均以二十年為妥。4、 過失犯罪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人的過失行為構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計算。例如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比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按十年計算或者按照法定最高刑期的三倍計算。例如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的三倍計算即九年。但最高不超過二十年。侵害人的行為構不成犯罪的,比照相應的構成犯罪的侵害后果所規定的刑期計算賠償時間。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按二十年計算精神賠償時間。三、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標準中的疑問解答(質疑)。(一)人人平等,不因人而異。這是世界各國立法的基本原則。幾十年來我國立法也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司法實踐是人與人不平等的。例如:我們國家的法學專家與教授編寫的教科書上就明確寫上:侮辱、誹謗黨政領導、國際友人與侮辱誹謗一般人不一樣。同樣的侮辱、誹謗前者構成犯罪,后者構不成犯罪。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所以,確定本標準時不考慮因人面異,但考慮了侵害人因侵權產生的收益與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這樣更科學、合理。名人的肖像權等都能得到相應的合理保護。(二)為什么按受害人所在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因為我國面積大,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收入差別太大,執行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時考慮因侵害人的侵害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精神痛苦與打擊,往往受害人不能正常勞動收入,按平均工資計算比按平均生活費支出計算更合理、公平。這樣能起到保護合法者,懲罰與教育違法者的立法目的。(三)為什么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時間止于恢復名譽。因為不恢復名譽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一直沒得到有效的救濟,精神還一直處于被侵害狀態。同時也有利于促使侵害人盡快改過。(四) 為什么把在法院訴訟期間計算在內。因為精神損害行為在法院訴訟期間不但沒有減輕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反而因訴訟加重了受害人的精神壓力與痛苦,同時,也有利于促使侵害人悔悟而盡快和解,化解矛盾。(五)為什么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時間與法定的最高刑期相一致。因為刑法以判處期刑的形式將犯罪的危害性數量化了,即犯罪行為的最大危害也超不出可能判處的最高刑期。相應,犯罪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也不會超出此范圍,二者應該是一致的。同時,筆者也將這種計算方法與我國現有的其他立法規定的計算賠償精神損失的計算方法進行對比,基本一致,無大差別,切實可行。(六) 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是否適當減少?不減少。因為,過失犯罪因本身刑期就短,已經從輕判處了刑罰。可是過失犯罪造成的精神損害與故意犯罪相比并沒有減輕多少。故不應考慮減少。(七) 共同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及責任。共同侵害人對受害人互負連帶責任。具體處理時可以根據各自的損害大小劃分責任,確定各自的賠償數額。(八)已經按國家賠償法賠償過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因直接受害人而造成間接精神損害的,間接精神損失人可否向法院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因為國家賠償法只對直接受害的本人進賠償,不包括對間接受害的近親屬的精神損害的賠償。但是,平時與受害人有矛盾而不往來的近親屬除外。同時考慮,因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應將已賠償的部分減掉。受害人沒有死亡且有行為能力的,應經受害人同意。(九) 因侵害人的行為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是否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都享有分配權?都享有分配權,無論第一順序繼承人還是第二順序繼承人都享有分配權。第一順序繼承人可適當多分。但是,平時與受害人有矛盾,且不往來的近親屬不享有分配權。(十)、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是否應當減輕侵害人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過錯大小,適當減輕侵害人的精神賠償責任。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經法院與公安機關均認定是同等責任的,侵害人只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責任,即按十年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時間。其他,以此類推。(十一)、緊急避險造成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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